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075/2019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及B,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兩名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已婚,中國籍,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16年4月7日發出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現居住於澳門XXXXXX。(以下簡稱第一聲請人)
及
B,女,離婚,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12年2月10日發出之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 XXXXXX,現居住於澳門XXXXXX。(以下簡稱第二聲請人)
對澳門以外所作裁判審查之特別訴訟程序
1.
A與B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
2.
2004年9月18日雙方生育男孩C。(文件一)
3.
2007年12月29日雙方生育女孩D。(文件二)
4.
2010年5月16日雙方生育女孩E。(文件三)
5.
第一聲請人A是澳門居民。
6.
2014年08月13日,第一聲請人和第二聲請人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文件四)
7.
2015年11月30日,第一聲請人和第二聲請人在中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達成民事調解自願離婚。
8.
離婚內容達成協議,第一聲請人和第二聲請人的四名子女C、D、E和F均由第二聲請人撫養。
9.
因此離婚調解協議生效於2015年11月30日即時轉為確定。
10.
第一聲請人於2016年5月19日向中級法院就離婚調解協議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案件編號為371/2016號。
11.
中級法院於2017年12月14日作合議庭裁判,確認第一聲請人和第二聲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30日作出之離婚判令。
12.
上述合議庭裁判於2018年1月15日轉為確定。(文件五)
13.
2017年8月16日,第一聲請人和第二聲請人在中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達成關於變更撫養權的民事調解。(文件六)
14.
上述變更撫養權的民事調解內容如下
1.A和B共同子女大兒子C、二女兒D和三女兒E撫養變更歸父親A,由A撫養,上述三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生活費等所有費用由A負擔,母親B有探望的權利;四女兒F撫養權歸母親B,由B撫養,F撫養費、教育費、生活費等所有費用由B負擔,父親A有探望的權利;
15.
上述變更撫養權協議生效於2017年08月16日即時轉為確定。(文件七)
16.
上述變更撫養權符合中國法律之規定,並由當地有權限的司法機關作出,並且已轉為確定。
17.
雖然第一聲請人A是澳門居民,但並沒有《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之規定之情況出現,換言之,對本確認程序只作出形式之審查,而不作出實質審查。
18.
上述變更撫養權協議的內容是真實的,且對協議之理解亦沒有疑問。
19.
本變更撫養權協議的內容並不涉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20.
對於該變更撫養權協議,不能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辨或案件已有確定判之抗辨。
21.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達成關於變更撫養權的民事調解,並沒有違反澳門社會之道德及文化,且不具有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內容。
22.
綜上所述,由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達成關於變更撫養權的民事調解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應予確認。
23.
由於財產及親權存有澳門不可能即時處理之情況,又或有專屬管轄權之情況,現僅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確認變更撫養權之事實。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判處請求之理由成立,裁定本訴訟獲證實及理由成立以產生一切法律效力,確認2017年8月16日,聲請人A和B在中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7)琼0106民初7162號關於變更撫養權的民事調解;
兩名聲請人提交了七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 兩名聲請人於二零一七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達成變更撫養權協議如下:
一、雙方的共同子女大兒子C、二女兒D、三女兒E撫養變更歸父親A,由A撫養,上述三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生活費等所有費用由A負擔,母親B有探望的權利;四女兒F撫養權歸母親B,由B撫養,F撫養費、教育費、生活費等所有費用由B負擔,父親A有探望的權利;
- 上述協議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716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即時產生法律效力。(見載於文件六及文件七)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判決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變更親權協議,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29頁的文件內容,有關確認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項規定的要件而言,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7162號的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兩聲請人共同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1075/2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