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463/2019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0年1月23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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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463/2019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0年1月23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已故,由其繼承人C代表)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澳門永久居民,針對B (已故,由其繼承人C代表) (下稱被聲請人)(兩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編號為FCMC10336/2007號之已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理據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於2000年03月01日在香港婚姻登記處締結婚姻(見最初申請書附件5)。
2. 於2008年04月1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一命令,案件編號:FCMC10336/07,當中內容如下(見最初申請書附件7,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B 呈請人
及
A 答辯人
於法官內庭D暫委法官席前(非公開)聆訊
命令
經聆聽呈請人及答辯人親自陳述後:
又經答辯人承諾若法庭要求,會將家庭子女C送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下,
現特頒令:
1. 答辯人獲得家庭子女C的管養權,而呈請人則有合理探視權。
2. 在婚姻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直至答辯人再婚之日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及在絕對離婚判令領佈後,呈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膽贍養費。
3. 准許家庭子女C可時常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範圍,而無需呈請人或答辯人的書面同意。
4. 訟費事宜,法庭不作命令
法官又聲明:法庭信納上述家庭子女是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適用的唯一家庭子女;他的福利已有所安排,而此等安排是在目前情況下可作出的最佳安排。”
3. 於2008年06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一判令,案件編號:FCMC10336/07,當中內容如下(見最初申請書附件8,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關於2008年1月10日在此宗訴訟中作出的判令,判定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時起六星期內,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述判今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否則
B 呈請人
及
A 答辯人
於2000年3月1日在香港大會堂婚姻登記處(AP4563)舉行婚禮的婚姻即須予解除,鑑於無人提出該等因由,現證明上述判令已於2008年6月26日轉為最後及絕對的判令,而上述婚姻亦已據此解除。”
4. 上述民事判決書在2018年01月10日生效,且涉及的民事判決書在2008年06月26日已經成為確定判決(見最初申請書附件8,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 上述載有有關民事判決書之文件的真確性和對其內容的理解不會產生疑問。
6. 上述民事判決書涉及的事宜不是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7. 申請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沒有在澳門法院通過任何訴訟被提出確認。
8.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生前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合法傳喚。
9. 從申請確認的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可知,聲請人和被聲請人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10. 另外,有關民事判決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之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11.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之規定,申請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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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程序完成繼承資格確認後,由C代表。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之代表,後者並無作出答辯(fls.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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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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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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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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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於2000年03月01日在香港婚姻登記處締結婚姻(見最初申請書附件5)。
2. 於2008年04月1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一命令,案件編號:FCMC10336/07,當中內容如下(見最初申請書附件7,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B 呈請人
及
A 答辯人
於法官內庭D暫委法官席前(非公開)聆訊
命令
經聆聽呈請人及答辯人親自陳述後:
又經答辯人承諾若法庭要求,會將家庭子女C送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下,
現特頒令:
1. 答辯人獲得家庭子女C的管養權,而呈請人則有合理探視權。
2. 在婚姻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直至答辯人再婚之日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及在絕對離婚判令領佈後,呈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膽贍養費。
3. 准許家庭子女C可時常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範圍,而無需呈請人或答辯人的書面同意。
4. 訟費事宜,法庭不作命令
法官又聲明:法庭信納上述家庭子女是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適用的唯一家庭子女;他的福利已有所安排,而此等安排是在目前情況下可作出的最佳安排。”
3. 於2008年06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一判令,案件編號:FCMC10336/07,當中內容如下(見最初申請書附件8,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關於2008年1月10日在此宗訴訟中作出的判令,判定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時起六星期內,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述判今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否則
B 呈請人
及
A 答辯人
於2000年3月1日在香港大會堂婚姻登記處(AP4563)舉行婚禮的婚姻即須予解除,鑑於無人提出該等因由,現證明上述判令已於2008年6月26日轉為最後及絕對的判令,而上述婚姻亦已據此解除。”
4. 上述民事判決書在2018年01月10日生效,且涉及的民事判決書在2008年06月26日已經成為確定判決(見最初申請書附件8,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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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已轉為絕對判令之證明書(離婚案),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5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在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而被聲請人為香港居民,在正常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離婚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 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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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編號為FCMC10336/2007號之已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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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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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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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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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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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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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é Cândido de Pinho (簡德道)
2019-463-確認離婚判決-HK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