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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10/02/2020 -------------------------------------------------------------------------------------
--- 裁判書製作法官:周艷平法官 ---------------------------------------------------------------------

簡要裁判書

編號:第22/2020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在PLC-245-16-2º-A卷宗內審理了被判刑人(即:上訴人)A的假釋個案,於2019年11月29日作出裁決,不批准其假釋(詳見卷宗第208至第2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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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其本人已完全符合假釋條件,相關裁決違反了《刑法典》第56條的規定,請求予以廢止,並批准其假釋(詳見卷宗第223至第224頁之上訴狀)。
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據如下(上訴狀之結論部分):
  “ 1.首先,上訴人完全符合獲准假釋的情況及條件;
  2.上訴人表示,在獄中不斷反思自己的過錯,且明白犯罪的問題源於與不良朋輩為伍,故在家人的支持下已痛改前非,希望法官給予假釋的機會;
  3.上訴人自2017年9月開始參加小學回歸教育課程,但因為後來參加職訓而停學,其自2017年9月29日開始參與車房職訓,其後因出現違規行為而於2019年2月被終止職訓。在空閒時,上訴人積極參與監獄內的活動,包括假釋講座、廣東話興趣班、控煙講座、社會重返講座、物質濫用知識講座等,而且亦會定期參與獄中舉辦的宗教聚會;
  4.在上訴人服刑期間,上訴人的親友在其入獄後均有前來探訪,給予物質的支持,而平日亦通過打電話與父母保持聯繫;
  5.立法者制定假釋這機制的真正目的及背後意義為賦予服刑者能早日重返社會,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
  6.最後,上訴人之情況確實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及b)項之規定;
  7.現被上訴之批示確實違反《刑法典》第56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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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刑事起訴法庭的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應駁回上訴申請(詳見卷宗第221至第227頁背頁)。
  檢察院在答覆狀中提出下列理據:
“1. 《刑法典》第56條規定給予被判刑者假釋之條件,根據該條之規定,是否給予被判刑者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實質上」的要件;
2. 「形式上」的要件是指被判刑者至少服刑滿六個月,且已服完其所判刑期的三分之二,本上訴案中上訴人需執行有期徒刑5年,從2015年8月4日開始已經在澳門監獄服刑,因此,毫無疑問到目前為止已完全合乎給予上訴人假釋之「形式上」的要件;
3. 但該「形式上」要件的滿足並不意味著被判刑者就可自動獲給予假釋,法院同時還要考慮其他一些實質性要件,特別是《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所規定之內容,也就是說,法院還應分析每一個案之具體情節,特別是被判刑者之個人生活狀況、人格以及其重新納入社會之程度以考慮是否會影響法律秩序、社會安寧來決定是否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4.缺乏以上任何要件都不可以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5.雖然被判刑人A在服刑中對所犯罪行表示後悔,但分析其從入獄到現在的表現,特別是在其第一次假釋申請被駁回後仍然實施違反監規之行為而受到處罰之事實,明顯可以看出該上訴人自制力和守法意識非常薄弱,並不具備重返社會的條件,事實上正如法官閣下在被上訴批示中所指出的“澳門實施毒品罪行的情況愈趨嚴重”,如單以目前被判人所具備的條件就給予其假釋實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活動,否決該犯的假釋,令其繼續服刑除可讓該犯有更多時間來學習如何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外,也可給其他打算實施同類型犯罪的人士以警示,基於此,在刑罰的特殊和一般預防目的均未達到的情況下,上訴人就不具備《刑法典》第56條所規定的給予假釋之前提條件,刑事起訴法庭法官閣下之有關決定也就並不存有任何違反該規定的地方,上訴請求不應被接受,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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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仍未具備法定的假釋條件,應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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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07 條第 6 款 b)項之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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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實方面
卷宗資料顯示,下列事實構成審理本上訴案件之事實依據:
1. 2016年11月11日,上訴人於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普通訴訟程序第CR1-16-0138-PCC號卷宗內,被裁定觸犯:
- 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4年9個月徒刑;
- 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2個月徒刑;及
- 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判處2個月徒刑。
上述三罪競合,合共判處五年實際徒刑。
2. 於2018年12月1日,上訴人服刑時間達到所判刑期的三分之二。
3. 上訴人之刑期將於2020年8月1日屆滿。
4. 上訴人的首次假釋於2018年11月30日被否決。
5. 上訴人為初犯,首次入獄,作出犯罪行為時年約28歲。
6. 上訴人現年33歲,為內地居民,於中國湖北省出生,未婚,父親及母親現年均為56歲,家中以務農為生,其自進入社會後外出工作,在節慶時才回家探望父母。
7. 上訴人讀書至中專畢業,於18歲時進入社會,先後在五金工廠工作兩年,廣告公司打工三年。後來,自己開設廣告招牌公司,生意一般。其表示開設公司後接觸的人範圍更廣,因而接觸到毒品,曾吸食“冰毒”約一年。
8. 上訴人在2015年8月4日移送監獄,已經服刑超過4年。
9.根據上訴人在監獄的紀錄,其屬於信任類,2019年2月因違反獄規(私藏牌九紙牌)而受到處罰,在服刑期間行為的總評價由“良”將爲“一般”。
10. 上訴人的親友在其入獄後均有前來探訪,給予物質的支持。上訴人平日亦通過打電話與父母保持聯繫。
  11. 上訴人自2017年9月開始參加小學回歸教育課程,但因為後來參加職訓而停學。其自2017年9月29日開始參與車房職訓,後因出現違規行為而於2019年2月被終止職訓。在空閒時,上訴人積極參與監獄內的活動,包括假釋講座、廣東話興趣班、控煙講座、社會重返講座、物質濫用知識講座等,而且亦會定期參與獄中舉辦的宗教聚會。
  12. 上訴人計劃出獄後回家鄉湖北與家人同住,家人已為其在深圳一家電子公司找到一份銷售客戶經理的工作。
  13. 上訴人針對此次假釋事宜發表意見,表示在獄中不斷反思自己的過錯,且明白犯罪的問題源於與不良朋輩為伍,故在家人的支持下已經痛改前非,希望法官給予假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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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方面
上訴人認為其已經符合假釋的條件,刑事起訴法庭不批准假釋的裁決違反了《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本上訴之實際問題為上訴人是否符合假釋條件。
   澳門《刑法典》第56條規定:
“一、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 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二、假釋之期間相等於徒刑之剩餘未服時間,但絕對不得超逾五年。
三、實行假釋須經被判刑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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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假釋的形式條件及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形式條件,即:被判刑者服刑已達刑期的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實質條件,法院須從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犯罪預防的綜合要求作考慮。
在特別預防方面,法院需綜合被判刑者的罪犯情節、以往的生活及人格,在服刑過程中的表現,個人人格的重新塑造等因素,而令法院作出被判刑者能夠重返社會、不會再次犯罪的判斷。
而在一般預防方面,法院則需考慮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要求,即,綜合所有的因素可以得出被判刑者一旦提前出獄不會給社會帶來心理上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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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上訴人的第一次假釋於2018年11月30日被否決。此後,上訴人未能繼續其之前的較好的行爲,於2019年2月因私藏違禁品(牌九紙牌)而被處罰,且被終止參與相關職訓活動,服刑期間行為表現總評價被降爲“一般”。
考慮到上訴人服刑中的表現,特別是,上訴人違反獄規,私藏賭博性質之違禁品,可見,上訴人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難以相信其將來不會因某些誘惑而再次犯罪,因此,足以認定上訴人並沒有做好重返社會的準備。
上訴人非為澳門居民,其觸犯的犯罪為毒品犯罪,涉及的毒品純重量為39.77克“甲基苯丙胺”,數量屬龐大。目前,外來人士在澳門觸犯毒品罪行的情況愈見增多,而且社會上吸毒行為出現越趨年輕化的情況,社會成員普遍難以接受以毒品荼毒他人的犯罪者獲得提前釋放。另外,上訴人並無重大悔改情節得以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倘提前予以釋放,會動搖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因此,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人仍未具備《刑法典》第 56 條第 1 款 a)項及 b)項所規定的所有假釋條件,被上訴之裁決並未違反《刑法典》第 56 條之規定。
故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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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其上訴。
裁定本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包括 3 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辯護人辯護費澳門幣壹仟捌佰元。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410 條第 3 款所規定,上訴人須繳付 3 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著令通知。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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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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