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1060/2019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關鍵詞: 執行名義
摘要:
- 在執行之訴中,執行名義是準確界定債務人應負之債務的內容,包括應支付的金額,須返還之物等。
- 倘執行人請求的損害賠償並不包括在作為執行名義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內,故不具有執行名義。
- 考究債務是否處於遲延又或遲延是否因債務人原因所致,必須透過宣告之訴來核實和審查,無法單純透過執行之訴來解決。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1060/2019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上訴人: XX大廈業主管理委員會(執行人/被異議人)
被上訴人: A(被執行人/異議人)
*
一. 概述
執行人/被異議人XX大廈業主管理委員會,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於2019年05月02日作出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61至6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被執行人/異議人A就上述上訴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186至197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二. 理由陳述
原審判決第V部分內容如下:
“…
V關於損害賠償請求不具執行名義﹕
執行人的請求中還包括因遲延而對請求執行人造成的損失的損害賠償。
提出異議人認為,執行人請求的損害賠償並不包括在作為執行名義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內,因此不具有執行名義。
關於執行名義,Alberto dos Reis教授曾指出,在執行之訴中,執行名義是準確界定債務人應負之債務的內容,包括應支付的金額,須返還之物等。
這即表示,執行名義是界定執行之訴的界限。
作為執行名義的附於執行案最初聲請書的文件四、文件五、文件六及文件七的「XX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沒有載有遲延損害賠償的內容。
關於支付因管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而提供服務的開支方面,雖然法律規定了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計算(見,《民法典》第1332條第5款),但是該損害賠償權的取得,取決於不履行係因債務人原因所致。
考究債務是否處於遲延又或遲延是否因債務人原因所致,必須透過宣告之訴來核實和審查,無法單純透過執行之訴來解決,更何況從上述文件中亦沒有載有執行人請求的損害賠償。
基於此,本院裁定執行人請求的關於損害賠償的金額部分,因欠缺執行名義而駁回…”。
我們完全認同原審法院就有關問題作出之論證及決定,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之規定,引用上述決定及其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三.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執行人/被異議人的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
訴訟費用由執行人/被異議人承擔。
作出適當通知。
*
2020年03月12日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簡德道
(第二助審法官)
唐曉峰
1 執行人/被異議人的上訴結論如下:
1. 本上訴僅針對被上訴判決的第V部分(關於損害賠償請求不具執行名義)。
錯誤解釋及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12條之規定
2. 原審法院認為作為執行名義的附於執行最初聲請書的文件四至文件七“XX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沒有載有遲延損害賠償的內容,因而等同欠缺執行名義。
3. 貴院第13/2002號裁判摘要第1點曾指:一、所有執行均以一項“憑證”- 提起訴訟的基本文件為基礎,該文件決定執行之訴的目的,並決定執行之客觀範圍,及主體範圍。
4. 然而,這不妨礙本案以附於執行最初聲請書的文件四至文件七“XX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執行損害賠償。這是由於,有關損害賠償的權利源自於法律規定,即《民法典》第1332條第5的規定,而非源自於分層建築物所有人透過所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或約定。
5. 有關情況正如法定遲延利息一樣,就算有關執名義並無明確載明相關法定遲延,但主流見解認為法定遲延利息是因法律規定而生,並不是無中生有,故在提起訴訟時可直接要求遲延利息。
6. 又正如以一本票作為執行名義的話,就算本票上沒有約定遲延利息,其仍可根據《商法典》第1181條第1款b項之規定在執行之訴中直接要求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計算之利息,正如終審法院第2/2004號案件的裁判所支持的訴訟請求一樣。
7. 同樣地,參考貴院第13/2002號裁判可見,請求執行人以一張本票為執行名義針對被執行人提起執行之訴請求被執行人支付港幣69,252.86元之債款、收取該筆款項發生的費用澳門幣1萬元以及按11.5%之利率計算的將到期之延遲利息。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收取債權發生的費用”(“律師服務費”)及此等費用之遲延利息可否包含在執行費用中。
8. 最後,貴院認為,由於“收取債權發生的費用”對實現對其欠款支付權利確屬必要,應當包含在上指的第3款規定的“其他費用”中;而執行“收取債權發生的費用”之金額的遲延利息,因為未“記載”於(或包含於)執行名義中,超逾作為執行依據的憑證的客觀範圍,不具執行名義。最後,法官裁定有關收取債權所發生的費用之請求理由成立,但對於該費用的法定利息之請求理由則不成立。
9. 反之,倘若請求執行人按照《商法典》第1181條第1款a項的規定,以匯票作為執行名義提起執行程序,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匯票所載本金欠款及約定利息時,則須在匯票上載有約定的利率,否則約定的利息部分可因欠缺執行名義而被駁回,因超出執行名義的範圍。
10. 從上述終審法院第2/2004號裁判和貴院法院第13/2002號裁判中可見,儘管構成執行名義之債權證券上,僅載有一票面金額,沒有載明為計算遲延利息之利率或作出拒絕證書及所發通知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的具體金額,仍不影響請求執行人得以有關票據作為執行名義,一併執行遲延利息、作出拒絕證書及所發通知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理由在於有關票據符合《商法典》第1064條及續後的規定的條件,具有特定票據的效力,及在法定期限內承兌。這樣,有關票據便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d)項之規定構成按特別規定獲賦予執行力之文件,並可根據《商法典》之規定追討相關法定遲延利息作出拒絕證書及所發通知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
11. 在本案中,執行名義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d)項和《民法典》第1339條第1款之規定,此屬按特別規定獲賦予執行力之文件。
12. 根據《民法典》第1339條第5款準用第996條第1款的規定,倘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處於遲延而不在期限內支付屬其負擔份額之分層建築物之負擔,則須支付損害賠償;條文亦規定了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13. 這樣,《民法典》第1339條第1款賦予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錄予執行力,同一條第5款賦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針對欠交建築物負擔之業主追討損害賠償之權利,及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這與債權證券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d)項之規定構成執行名義及《商法典》第1181條賦予持票人追索遲延利息等,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14. 事實上,在司法實務中,面對同樣的情況,初級法院是會判處遲延之損害賠償的請求理由成立的。
15. 這樣,應理解為,根據《民法典》第1339條第5款的明文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錄”作為特別規定獲賦予執行力之執行名義,其執行範圍,已包含了遲延之損害賠償(儘管執行名義本身沒有載有遲延損害賠償的內容),而執行範圍涵蓋遲延之損害賠償,所依據的是法律的明確規定,而非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決議。
16. 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執行名義並非必須載明一具體金額,方構成有關款項之執行名義,只要根據構成執行名義的文件,可以確定有關執行的範圍和可作出計算,具體可參考貴院419/2015號裁判。
17. 由於有關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332條第5款取決於業主遲交有關負擔的情況下方會產生,故管理機關根本不能在會議中預先知道及決定有關賠償的金額具體為多少。
18. 倘若必須載明遲延之損害賠償金額,方對遲延之損害賠償的請求擁有執行名義,豈不是須分層所有人大會就大廈內所有欠交負擔之業主逐個召開會議,決議通過有關損害賠償之金額,方能就遲延之損害賠償提起執行?
19. 事實上,透過經準用之《民法典》第996條第1款已明文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關損害賠償之數額取決於簡單之數學計算。上訴人在執行聲請書中計算好有關金額,故已履行了使有關債務確切定出之義務。
20. 更重要的是,在執行之訴中一并處理有關請求亦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21. 基於此,原審法院錯誤解釋及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12條關於執行名義之規定。
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700條第2款之規定
22. 上訴人在執行聲請書第16至20條及第25條中主張因債務定有確定期限,不論上訴人有否催告,被上訴人欠付管理費的行為已構成遲延;被上訴人異議書第55條至第62條中闡述了反對執行“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認為欠缺執行名義;隨後在第117條至125條闡述了有關“遲延是否可歸責於被執行人”之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認為遲延並非歸責於其本人。
2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00條第2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是可以在執行之訴中,一併考慮被上訴人欠交管理費是否處於遲延及遲延是否可歸責於被上訴人的,但原審法院卻認為必須透過宣告之訴來審查,該見解顯然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700條第2款之規定。
24. 基於此,被上訴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700條第2款之規定。
---------------
------------------------------------------------------------
---------------
------------------------------------------------------------
2
106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