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1135/2019
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關鍵詞: 管轄權及審判權之衝突
摘要:
- 法官委員會第210次會議決議第二條並非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重新分發卷宗(redistribuição),而是為平衡勞動法庭三位法官的工作數量及確保勞動法庭的正常運作,將原本分發給其中一個(或兩個)法官的案件,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由三位勞動法庭法官作出審理,包括尚未開庭審理的案件及發回重審的案件,以解決因工作調動而產生的待決案件集中的問題,但這並不表明按照相關決議而獲重新分配的案件的真正持案法官(titular)發生轉移。換言之,因相關決議而獲重新分配對案件作出審理的法官只是負責對該案件的審理而已,是屬於一種臨時性措施。
- 因此,當該決議被廢止後,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由卷宗主理法官(titular do processo)負責相關的重審工作。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卷宗裁判書
卷宗編號: 1135/2019
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聲請人: A (原告)
標的: 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法官之間的管轄權消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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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原告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向本院提起解決初級法院勞動法庭B法官及C法官之間的管轄權消極衝突的程序,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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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庭B法官及C法官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分別載於卷宗第14至16頁及第17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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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意見書,內容載於卷宗第28及其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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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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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根據卷宗資料,認定以下事實:
1) 按法官委員會第210次會議規定,卷宗編號LB1-15-0162-LAC第一次發回重審被分配予初級法院勞動法庭C法官負責審理。
2) C法官於2018年09月03日作出判決。
3) 原告A對有關判決作出上訴。
4) 中級法院於2019年06月13日對第二次上訴作出審理,並決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5) 於2019年07月12日,初級法院勞動法庭B法官作出批示,認為根據法官委員會第229次會議及《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之規定,相關重審的管轄權屬C法官所有,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5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 於2019年07月16日,C法官作出批示,認為其不具審理相關案件的管轄權,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6至9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 於2019年11月0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解決管轄權衝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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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檢察院就本管轄權衝突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
對於本案所涉及的兩名法官之間關於管轄權的不同立場,檢察院現發表如下意見:
根據卷宗資料,在中級法院發回勞動法庭重審的第LB1-15-0162-LAC案中,B法官宣告其無管轄權,並決定將卷宗適時送交C法官作適當措施,而C法官在收到卷宗之後,認為其本人不具審理相關案件的管轄權,而有關管轄權屬B法官所有。
經閱讀本案卷宗資料,可以看到,兩位法官之所以對管轄權有不同的立場,在於對法官委員會第210次會議決議及第229次會議決議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關於第210次會議決議是否導致案件的重新分發(redistribuição)。
根據載於卷宗的法官委員會210次會議決議及第229次會議決議內容,除了對不同觀點的充分理解和尊重,我們認為,第210次會議決議第二條並非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重新分發(redistribuição),而是為平衡勞動法庭三位法官的工作數量及確保勞動法庭的正常運作,將原本分發給其中一個(或兩個)法官的案件,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由三位勞動法庭法官作出審理,包括尚未開庭審理的案件及發回重審的案件,以解決因工作調動而產生的待決案件集中的問題,但這並不表明按照相關決議而獲重新分配的案件的真正持案法官(titular)發生轉移。換言之,因相關決議而獲重新分配對案件作出審理的法官只是負責對該案件的審理而已,是屬於一種臨時性措施。
法官委員會第229次會議決議取消了第210次會議決議,指出如遇有案件發回重審的情況,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規定,在案件被發回重審時,由原審法院負責審理。
如此,除了有更好及更為準確的理解,我們認為,根據法官委員會第210次會議決議及第229次會議決議內容,考慮到原審法院,即獲分發的第LB1-15-0162-LAC號卷宗的案件持有人為B法官,應宣告B法官具管轄權審理相關的重審案件。
以上為我們的意見。
…”。
我們完全同意檢察院就有關問題作出之論證及意見,故引用上述意見及其依據,裁判B法官具管轄權審理相關的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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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B法官具管轄權審理相關的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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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任何訴訟費用。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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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2日
何偉寧
簡德道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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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