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273/2019/A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以未能自行聘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以便就一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為由,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八十六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為其委任一位律師作為其擬提起的司法上訴的訴訟代理。
隨後,A先生在基於多種原因仍未能獲委任律師的情況下自行撰寫司法上訴的起訴狀。
該起訴狀經登記為行政司法上訴和分發後,主案法官命令將申請委任律師的請求以司法上訴附文方式處理。
隨後,主案法官在附文的卷宗作出如下批示,否決A先生的請求:
就A先生以未能自行聘任律師為其代理以便就一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為由,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八十六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委任一名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
法院受理其請求後,先後委任B律師和C律師作為其代理。
然而,A先生均在沒有合理理由懷疑上述兩位律師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下,於會面接觸時堅持要求兩位律師以出示工作證向其證明其身份及律師資格,此舉使兩位律師基於難以接受A先生的態度為由拒却委任。
本院基於此舉已破壞被委任律師和A先生之間應有的互相信任為由,故認為不宜由B律師及其後的C律師作為A先生的訴訟代理,並繼續為其委任另一位律師以確保A先生的訴訟權得以被行使。
隨後,本院委任D律師作為A先生的代理,並提醒其應以尊重有禮的態度與D律師接觸。
儘管如此,A先生仍以類似方式,甚至更不合理的方式質疑被本法院委任的D律師身份及資格。
D律師於載於本卷宗第73-82頁之書中詳細陳述與A先生接觸的事實經過。
就這些事實的陳述,A先生獲通知後未有作出任何回覆和反駁。
因此,本院認為已具備足夠條件認定基於申請人A先生引發且應由其負責的原因而導致為其指定律師屬不可能,故否決其要求指定律師的請求,和廢止委任D律師的批示。
由申請人A先生支本附隨事宜訴訟費用,有關司法費定為4UC。
依法作出通知。
A先生對該批示不服,通過載於附文卷宗第91至93頁背幅的聲請向合議庭提出異議。
就異議檢察院發表法律意見,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
鑑於問題清楚和簡單,故主案法官作初步審查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豁免兩位助審法官檢閱直接提交由評議會作出如下裁判。
二、理由說明
被異議的批示在恪守辯論原則的情況下,已清楚指出自異議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委任律師請求起,反覆地通過無合理理由支持行為破壞訴訟代理人和訴訟當事人之間應有的良好和信任關係,故本合議庭完全認同被異議批示所作的結論及決定。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分庭評議會表決,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由上訴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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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米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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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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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1273/2019/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