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582/2019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0年5月21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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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582/2019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0年5月21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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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A(下稱聲請人),對B、C(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第(2017)粵0606民初17593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1. 於2017年,聲請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針對第一被聲請人及第二被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8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3. 於2018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2017)粵0606民初17593號民事判決書,當中節錄判決書部分內容如下:(見附件3,為著產生相關效力,判決書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法审理涉及夫妻债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B、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清偿借款本金530万元(折算为MOP$6,360,000.00)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自2016年10月10日为139.1198万元(折算为MOP1,669,437.60),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42.38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B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A、被告C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折算為澳門幣部分為聲請人所加)
4. 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規定:“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因此,本起訴狀第三條指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構成上指安排所稱的“判決”。
5. 上述民事判決書在2018年11月2日生效(見附件4,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 上述載有有關民事判決書之文件的真確性和對其內容的理解不會產生疑問。
7. 上述民事判決書現已成為確定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聲請人申請的執行案件(見附件5,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 上述民事判決書涉及的事宜不是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9. 申請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沒有在澳門法院通過任何訴訟被提出確認。
10. 第一被聲請人及第二被聲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合法傳喚。
11. 從申請確認的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可知,雙方當事人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12. 另外,有關民事判決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之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13.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以及第1200條之規定,申請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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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法聯絡被聲請人,故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為其指定代理人,後者作出答辯(fl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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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建議對有關裁判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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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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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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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於2017年,聲請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針對第一被聲請人及第二被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8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3. 於2018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2017)粵0606民初17593號民事判決書,當中節錄判決書部分內容如下:(見附件3,為著產生相關效力,判決書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法审理涉及夫妻债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B、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清偿借款本金530万元(折算为MOP$6,360,000.00)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自2016年10月10日为139.1198万元(折算为MOP1,669,437.60),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42.38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B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A、被告C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折算為澳門幣部分為聲請人所加)
4. 上述民事判決書在2018年11月2日生效(見附件4,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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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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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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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所作出之民事裁判,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1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在本案之第一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而聲請人為中國內地居民,在正常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合同糾紛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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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17)粵0606民初1759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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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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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設代理人(律師)之報酬訂為澳門幣貳仟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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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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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0年5月21日
馮文莊
何偉寧
唐曉峰
2019-58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