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273/2019/A-1號
合議庭裁判

  A,依法獲通知中級法院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後,向本合議庭提出以下的請求:
  本人A,為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編號:1273/2019案件的司法上訴人,詳細身份資料已載於2019年11月29日所提交的司法上訴起訴狀內。
  2020年05月04日,透過領取中級法院以掛號信形式寄予本人的通知書及其 附上的卷宗第1273/2019/A號合議庭裁判書影印本。本人獲悉合議庭就本人對裁判書制作法官批示提出的異議,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本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的規定而準用),對上述裁判提出解釋及糾正聲請。理由及請求如下:
1. 上述裁判書內指稱:“……A先生仍以類似方式,甚至更不合理的方式質疑被本法院委任的B律師身份及資格。”(斜體為本人所加。)
  上述“……甚至更不合理的方式……”句子,裁判書內沒有列明具體事實,也沒有作出說明及解釋意義,令人根本不明白,是一句意義模糊的句子。
2. 裁判書中最後一頁,最下方載有3名人士的簽名,但卻欠缺列出組成合議庭各位法官名字,致使本人現在尚未知悉組成合議庭各位法官的名字。
  欠缺法官簽名,是《民事訴訟法典》第57l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無效。
  然而,未有指出合議庭各位法官的名字及其對應的簽名,同樣令人無法辨別該等簽名的真偽。
3. 現請求法官 閣下就上述含糊及不規則的地方作出解釋及糾正。
  鑑於問題簡單和理據明顯不能成立,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無須由助審法官檢閱並直接提交評議作出如下表決。
  本合議庭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裁判內容清晰和不存在任何含糊之處,且其上有組成合議庭各法官的簽署,故不存任何形式上的瑕疵。
  綜上所述,更正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由聲請人支付包含2UC司法稅的訴訟費用。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賴健雄 米萬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文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偉寧
  




1273/2019/A-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