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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卷宗編號: 1031/2018-A (效力中止卷宗)
日期: 2020年08月6日
申請人: A (司法上訴人)
被申請實體: 行政長官 (被訴實體)



一、 概述
  司法上訴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就行政長官於2018年10月9日作出對其在檢察官委員會所提起的紀律程序卷宗中處以撤職處分的決定提起了司法上訴,並在訴訟待決期間向本院提出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的申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4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中級法院就上訴人的申請對被訴實體作出了通知,被訴實體立即提出了基於公共利益而不立即中止正在執行的行政行為的理由,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30至35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被訴實體就上述申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39至45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申請人接到答辯狀以及不立即中止執行的理由陳述之後,提出了“不當執行”的附隨事件,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48至49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對此,被訴實體作出了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55至58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駐本院的檢察院認為應駁回或者裁定申請理由不成立,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157至160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二、 事實
  本卷宗載明以下事實可資作出本請求的標的的決定:
1. 於2015年5月4 日,檢察官委員會決定對身為助理檢察長職位的A提起紀律程序,最後於2018年10月8日作出決定,對A作出撤職的處分,並報請行政長官確認。
2. 行政長官於2018年10月9日作出“批准”的決定。
3. 申請人於2018年11月13日向中級法院就有關的撤職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4. 上訴被受理後被分發為第1031/2018號卷宗。
5. 於2020年6月23日,司法上訴人向卷宗提交“中止效力”的申請。

三、 決定理由
  本案為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存程序,審理請求的標的也僅僅限於審查是否符合給予中止效力的要件。從申請人的請求理由可見,其意圖請求法院決定中止已經執行的行政行為的效力。
  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122條規定了“已執行的行政行為不影響其效力的中止”,1 但是,該條的第1款明確規定了,請求中止這類的行政行為必須另外確認符合的條件。
  《行政訴訟法典》第122條規定了已被執行之行為的效力中止的申請的前提要件是:
  “一、行為之執行並不影響中止該行為之效力,只要此種中止會在該行為仍產生或將產生之效力方面,為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帶來重大好處。
  二、如已准許中止已被執行之行為之效力或以上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依據拒絕中止其效力,司法上訴人及對立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對司法上訴進行緊急審判,而有關期間縮短一半。
  也就是說,申請人面對屬於執行即時完成(execução instantânea)以及已經執行了近兩年的行政行為,若意圖中止其效力,必須明確陳述“此種中止會在該行為仍產生或將產生之效力方面,為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帶來重大好處”的特別要件,即我們經常所說的重大好處(utilidade relevante)2。
  然而,申請人僅在請求書中陳述了屬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前提要件以及第121條第1款b、c項的實質要件:
  -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由於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無須陳述具備第一款a項所指的要件)。
  很顯然,從申請人的請求書中,我們看不出其所申請的行政行為的效力的中止如何會在該行為仍產生或將產生之效力方面,為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帶來重大好處,法院無從對其申請作出實質性的審查。
  而事實上,對於這類的請求(對已經執行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已經沒有訴訟上的意義了,因為有關的行為的執行所帶來的可見法律效力已經完成,並且已經帶來的不可逆轉的結果,而這時候的司法審核既不可能阻止將來的可見效果的產生,也不能阻止損害的現狀的維持。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重大必要性支持中止效力的決定的作出。3
  那麼,無需更多的陳述,尤其無需審理請求人所陳述的中止效力的要件,更無須再審理其所提出的執行不當的附隨事件,對其請求決定予以駁回(rejeição)。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申請人的效力終止的請求。
  申請人必須支付本程序的訴訟費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0年8月6日
蔡武彬
盛銳敏
沈黎
  Fui presente
  蘇崇德
1 參見Viriato Lima 和Álvaro Dantas合著的《Código de Processo Administrativo Contencioso》 Anotado, CFJJ, 2015, 第360頁。

2 參見中級法院於2002年2月21日在第190/2001-A號卷宗的判決。
3 同樣參見上引Viriato Lima 和Álvaro Dantas合著,第3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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