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8/10/2020 --------------------------------------------------------------------------------------
--- 裁判書製作法官:譚曉華法官 ---------------------------------------------------------------------
簡要裁判
編號:第806/2020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B
日期:2020年10月28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0年7月15日,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5-20-0033-PCC號卷宗內被
– 指控以共同直接正犯(共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
一項《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並配合第25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信用卡罪』;
四十項《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並配合第255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將假貨幣轉手罪』(使用信用卡成功提款) ;以及
以未遂的方式觸犯八十一項《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並配合第255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將假貨幣轉手罪』 (使用信用卡提款但不成功),
改判為:
一項《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並配合第25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信用卡罪』,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情節;每人被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 指控以共同直接正犯(共犯)及既遂的方式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借記卡)罪』,
五十四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使用偽造文件罪』(使用借記卡成功提款),以及
一百五十六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使用偽造文件罪』(使用借記卡提款但不成功),
改判為:
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借記卡),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情節;每人被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
– 上述兩罪競合,兩名嫌犯每人被判處四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兩名嫌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937至942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檢察院對兩上訴人的上訴作出了答覆,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944至94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運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所規定的權能,對上訴作簡單的裁判。
二、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確認了以下的事實:
1. 2018年8月某天,A(第一嫌犯)在中國內地透過手提電話交友軟件XX向兩個XX用戶C及D購買數組銀行卡資料(包括信用卡及借記卡)及相應的密碼。然後按該兩XX用戶指示在XX網購買寫入卡資料的讀卡器及相應的電腦程式,再將上述銀行卡資料寫入第一嫌犯在網上購得的假卡內。
1. 2019年4月,第一嫌犯告知其朋友B(第二嫌犯)上述偽造假卡的辦法,兩名嫌犯認為有利可圖,於是,兩名嫌犯決定合資人民幣4,000元於網上購買更多假銀行卡資料。購買後,兩名嫌犯一起透過電腦及讀卡器,在內地及澳門將假資料輸入在內地購買之二手銀行卡內,從而製成假的銀行卡。
2. 兩名嫌犯經商議,決定一起攜同經上述載入他人銀行卡資料的假卡、手提電腦(已安裝製作假卡的電腦程式)、可寫入資料的讀卡器到澳門,並以該等假卡在澳門的銀行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他們還會預留部份銀行卡資料及密碼在手提電腦內,以防假卡失敗被自動櫃員機沒收後立即寫入製造其他假卡,亦會將已使用的銀行卡資料刪除,然後將其他銀行卡資料重新寫入假卡內。
3. 兩名嫌犯以分工合作方式或第一嫌犯獨自作出以下行為:
(1)(未證實)。
(2)(未證實)。
(3)(未證實)。
(4)(未證實)。
(5)(未證實)。
(6)於2019年4月11日下午2時07分,第一嫌犯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6-5XX9-6XX1-5XX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12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
(7)於2019年4月12日下午6時23分至6時25分,第一嫌犯去到XX XX號XX大廈地下將上述“白卡”(被輸入編號4XX6-5XX9-6XX1-5XX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998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3次提取款項,當中成功提取1次港幣2,000元,其餘2次不成功。
(8)於2019年4月12日下午6時32分,第一嫌犯去到XX銀行總行將上述“白卡”(被輸入編號4XX6-5XX9-6XX1-5XX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013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9)於2019年4月13日晚上9時44分,第一嫌犯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XX5-0XX6-1XX2-9XX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40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10)於2019年4月14日下午5時42分,第一嫌犯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7-6XX0-9XX9-5XX7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20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11)於2019年4月15日晚上10時36分,第一嫌犯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6-7XX0-0XX9-4XX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20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當中成功提取1次港幣1,000元,其餘1次不成功。
(12)(未證實)。
(13)於2019年4月19日中午12時21分至中午12時41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3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543-59XX-XXXX-124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40-31XX-XXXX-103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051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11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4次提取款項,當中5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4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1,000元及港幣500),3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2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14)於2019年4月20日晚上21時59分至晚上10時05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5張“白卡”(被輸入編號3744-88XX-XXXX-04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3746-90XX-XXXX-006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106-51XX-XXXX-478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80-03XX-XXXX-0949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539-03XX-XXXX-383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11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0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及港幣1,000元),1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港幣2,000元),4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3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15)於2019年4月19日中午12時34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9-8XX2-3XX1-1XX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113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16)於2019年4月19日下午1時42分至下午1時53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9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001-42XX-XXXX-725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63-61XX-XXXX-209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3760-15XX-XXXX-002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46-38XX-XXXX-3817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46-38XX-XXXX-737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659-44XX-XXXX-726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33-52XX-XXXX-802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61-70XX-XXXX-874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659-23XX-XXXX-001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14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6次提取款項,當中4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1,000元及港幣500元),4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8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17)於2019年4月19日下午6時10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3-5XX5-2XX0-7XX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12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18)於2019年4月19日下午6時14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6-7XX8-1XX8-8XX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009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19)於2019年4月20日上午10時正至上午10時13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總行將5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540-31XX-XXXX-103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319-47XX-XXXX-325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62-74XX-XXXX-728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340-05XX-XXXX-601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920-10XX-XXXX-111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013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0次提取款項,當中3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4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1,000元、港幣1,000元及港幣500元),1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2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20)於2019年4月20日早上10時25分至早上10時38分、下午6時23分至6時25分,兩名嫌犯去到XX街XX號XX大廈地下將6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388-57XX-XXXX-968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454-71XX-XXXX-804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5XX-XXXX-439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051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90-32XX-XXXX-054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448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26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8次提取款項,當中3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1,000元),7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1,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4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4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21)於2019年4月20日下午1時14分至1時19分、2時14分至下午2時26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9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562-83XX-XXXX-373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9XX-XXXX-886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588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4-03XX-XXXX-0629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234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42-43XX-XXXX-8259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8-31XX-XXXX-162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48-43XX-XXXX-8717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17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131號及0132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7次提取款項,當中4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4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9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22)於2019年4月21日下午1時15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XX1-0XX2-2XX3-7XX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03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23)於2019年4月21日下午1時30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XX2-0XX3-5XX3-8XX3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0092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24)於2019年4月22日中午12時49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0-8XX0-2XX8-6XX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002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25)於2019年4月24日下午2時23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總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9-4XX0-2XX3-0XX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012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26)於2019年4月25日上午11時正至上午11時32分、中午12時42分至中午12時46分,兩名嫌犯去到XX超級市場XX店將12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511-63XX-XXXX-7428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13-65XX-XXXX-5329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62-74XX-XXXX-585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48-25XX-XXXX-203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65-62XX-XXXX-980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96-67XX-XXXX-4106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99-85XX-XXXX-909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659-50XX-XXXX-163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05-24XX-XXXX-7003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8-74XX-XXXX-232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64-85XX-XXXX-755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034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33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30次提取款項,當中9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3,000元及港幣3,000元),3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3,000元及港幣2,000元),11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7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27)於2019年4月25日上午11時51分至上午11時53分、下午1時43分至下午1時45分,兩名嫌犯將7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772-13XX-XXXX-089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659-22XX-XXXX-704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47-03XX-XXXX-18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61-88XX-XXXX-988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21-67XX-XXXX-3199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49-12XX-XXXX-373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539-97XX-XXXX-0076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XX銀行自動櫃員機18次提取款項,當中4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2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6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6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28)於2019年4月25日中午12時07分至下午1時正,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紅街市分行將8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337-04XX-XXXX-926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48-19XX-XXXX-753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96-20XX-XXXX-747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64-85XX-XXXX-2856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152-54XX-XXXX-900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2-02XX-XXXX-274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64-85XX-XXXX-755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864-85XX-XXXX-6706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002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8次提取款項,當中8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3,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1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港幣2,000元),6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3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29)於2019年4月25日下午1時16分至下午1時31分,兩名嫌犯去到XX街XX號XX大廈地下及XX街XX號XX地下將5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305-89XX-XXXX-000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33-18XX-XXXX-604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11-63XX-XXXX-1028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78-24XX-XXXX-019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711-00XX-XXXX-618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26及4325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2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3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3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4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0)於2019年4月25日晚上9時25分至晚上9時31分,兩名嫌犯將4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929-13XX-XXXX-800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29-13XX-XXXX-300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29-43XX-XXXX-500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766-64XX-XXXX-803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0127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6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2,000元及港幣2,000元),3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1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1)於2019年4月25日晚上10時10分至10時14分,兩名嫌犯去到XX銀行金利達分行將2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976-01XX-XXXX-549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106-29XX-XXXX-1029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0132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5次提取款項,當中1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港幣2,000元),2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2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2)於2019年7月9日下午6時43分至6時44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2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7-4XX1-6XX1-1XX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4405-33XX-XXXX-002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127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白卡” (被輸入編號4XX7-4XX1-6XX1-1XX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33)於2019年7月10日下午5時29分至5時45分,兩名嫌犯去到XX先後將8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372-07XX-XXXX-260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5XX2-0XX5-0XX8-4XX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4571-22XX-XXXX-549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4023-96XX-XXXX-3222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5133-80XX-XXXX-495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4660-38XX-XXXX-820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4531-08XX-XXXX-887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4571-77XX-XXXX-804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12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9次提取款項,當中1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港幣2,000元),1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7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白卡”(被輸入編號5XX2-0XX5-0XX8-4XX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34)於2019年7月11日中午12時34分至12時37分,兩名嫌犯去到XX先後將3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7-7XX1-0XX3-4XX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4659-01XX-XXXX-102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4008-45XX-XXXX-459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53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5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及港幣1,500元),3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白卡”(被輸入編號4XX7-7XX1-0XX3-4XX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35)於2019年7月21日下午1時27分至1時35分、晚上8時13分至8時19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0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539-97XX-XXXX-0677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54-42XX-XXXX-84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63-35XX-XXXX-659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363-21XX-XXXX-6403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23-96XX-XXXX-393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54-42XX-XXXX-84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117-73XX-XXXX-781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07-67XX-XXXX-290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399-83XX-XXXX-522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500-03XX-XXXX-5933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399號及4398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1次提取款項,當中1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港幣800元),5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5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6)於2019年7月22日上午11時正至11時46分,兩名嫌犯去到澳門XX將19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155-90XX-XXXX-6474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39-03XX-XXXX-500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273-46XX-XXXX-062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280-86XX-XXXX-474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3715-79XX-XXXX-047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382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54-42XX-XXXX-84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6-53XX-XXXX-096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8-04XX-XXXX-655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06-01XX-XXXX-161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07-67XX-XXXX-290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96-78XX-XXXX-5403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949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63-67XX-XXXX-151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39-03XX-XXXX-758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6-41XX-XXXX-171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01XX-XXXX-076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8-92XX-XXXX-310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023-60XX-XXXX-938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402號、4403號、4406號、4407號、4408號、4409號、4410號及4413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3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及港幣1,000元),5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16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7)於2019年7月22日下午6時12分至6時25分、晚上10時16分至10時37分、晚上11時54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0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973-55XX-XXXX-537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7-62XX-XXXX-809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29-43XX-XXXX-5008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465-42XX-XXXX-7728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80XX-XXXX-489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136-47XX-XXXX-676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435-60XX-XXXX-083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90-33XX-XXXX-964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90-01XX-XXXX-857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5304-46XX-XXXX-113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99號及4398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4次提取款項,當中1次成功使用信用卡提款(港幣100元),2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及港幣1,000元),4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7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8)於2019年7月23日凌晨零時57分至1時正、中午12時19分至12時20分、下午1時17分至1時21分、下午5時35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0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744-75XX-XXXX-849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513-99XX-XXXX-352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513-99XX-XXXX-22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513-99XX-XXXX-314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44-75XX-XXXX-675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44-75XX-XXXX-929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54-42XX-XXXX-84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55XX-XXXX-348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730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973-01XX-XXXX-076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399號及4398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3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及港幣500元),1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10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39)於2019年7月23日下午2時23分至2時59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0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070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54-42XX-XXXX-381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705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129-85XX-XXXX-095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5129-63XX-XXXX-451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707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09-74XX-XXXX-224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854-42XX-XXXX-572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578-96XX-XXXX-228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790-12XX-XXXX-399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455號、4456號、4457號、4458及445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5次提取款項,當中4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港幣1,000元、港幣1,000元及港幣1,200元),1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10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40)於2019年7月23日下午4時16分至5時20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9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726-44XX-XXXX-424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462-61XX-XXXX-827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698-05XX-XXXX-850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80XX-XXXX-489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57-03XX-XXXX-3021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195-35XX-XXXX-863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55XX-XXXX-239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0XX-XXXX-223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80-89XX-XXXX-1452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64-43XX-XXXX-707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207-67XX-XXXX-290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6-53XX-XXXX-096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55XX-XXXX-537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0-43XX-XXXX-3660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3-55XX-XXXX-039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76-41XX-XXXX-171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029-81XX-XXXX-176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330-99XX-XXXX-6625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862-70XX-XXXX-724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53號、NRT04,49號、NRT01,49號、NRT08,49號、NRT02,49號及NRT05,4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0次提取款項,當中2次使用信用卡提款不成功,18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41)於2019年7月24日凌晨2時08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063-76XX-XXXX-3043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398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成功提取款項港幣3,000元。
(42)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2時49分,兩名嫌犯去到澳門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619-54XX-XXXX-543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407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
(43)於2019年7月24日晚上7時08分至7時45分,兩名嫌犯去到XX將10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432-74XX-XXXX-8869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51-44XX-XXXX-270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51-44XX-XXXX-820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21-82XX-XXXX-481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51-17XX-XXXX-7606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462-61XX-XXXX-991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762-23XX-XXXX-1011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921-82XX-XXXX-9013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被輸入編號4462-74XX-XXXX-168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及被輸入編號4543-13XX-XXXX-4828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451號、4454號、4455號、4456號、4458號及4459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5次提取款項,當中3次成功使用借記卡提款(分別為港幣1,000元、港幣2,000元及港幣1,000元),12次使用借記卡提款不成功。
4. 於2019年7月26日,兩名嫌犯在XX酒店被司警人員截獲。司警人員隨後到兩名嫌犯租住的XX酒店XX號房間搜索。
5. 司警人員在第一嫌犯的行李內發現39張銀行卡(1張信用卡及38張借記卡)、2張XX銀行澳門分行的客戶通知書、1部讀寫裝置、1部手提電腦連電線、1個黑色斜揹袋。司警人員在第二嫌犯的行李內發現12張銀行卡(4張信用卡及8張借記卡)、人民幣一千二百元及1部手提電腦。上述物品是兩名嫌犯用於作案的工具及犯罪所得。
6. 在兩名嫌犯行李內發現的上述銀行卡的磁帶內所載的卡號、卡類與卡面資料均不相同。
7. 司警人員在第一嫌犯身上發現三部手提電話,並在第二嫌犯身上發現兩部手提電話,該等手提電話(現扣押於本案)是兩名嫌犯作案時的通訊工具。
8. 兩名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
9. 兩名嫌犯共同合意及分工合作地從中國內地將不正當取得且明知屬別人的銀行卡數據資料寫入多張空白磁帶卡內,製作成多張借記卡和信用卡,除了一些已製作的假銀行卡外,還將載有該等數據的手提電腦、讀卡器及白卡等製作假銀行卡的裝備帶入澳門,目的是透過設備自行製作更多假銀行卡及透過將該等虛假借記卡和信用卡充當正當銀行卡到澳門多處銀行自動櫃員機進行提款,意圖為自己取得不正當利益及對有關銀行機構或銀行卡數據的真正持有人帶來金錢損失。
10. 兩名嫌犯共同合意及分工合作地多次使用偽造之信用卡及借記卡在自動櫃員機提款,為自己及他人獲得不法利益。
11. 兩名嫌犯知悉他們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並構成犯罪。
在庭上還證實:
12. 兩名嫌犯已在本案中存入157,600港元作賠償。
13.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兩名嫌犯為初犯。
證實嫌犯個人及經濟狀況如下:
14. 第一嫌犯聲稱具有技術學校三年級的學歷,每月收入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需供養父母。
15. 第二嫌犯聲稱具有初中的學歷,靠儲蓄過活,需供養父母及一名孩子。
經庭審未查明的事實:
1. 控訴書第二點:兩名身份不明男子有商議作出上述行為。
2. 控訴書第三點:上述兩名身份不明男子有以分工合作方式作出以下行為:
(1)於2019年3月2日上午10時26分,兩名嫌犯的同伙去到XX街XX號XX大廈地下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3-5XX5-2XX0-7XX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326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
(2)於2019年3月16日下午1時18分,兩名嫌犯的同伙去到XX銀行XX分行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XX4-3XX0-0XX0-7XX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20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
(3)於2019年3月26日中午12時52分,兩名嫌犯的同伙去到XX將上述“白卡”(被輸入編號5XX4-3XX0-0XX0-7XX7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341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4)於2019年3月26日下午6時41分,兩名嫌犯的同伙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4XX1-1XX4-5XX2-2XX0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205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5)於2019年3月30日上午1時54分,兩名嫌犯的同伙去到XX將1張“白卡”(被輸入編號5XX1-0XX4-9XX5-2XX4的他人銀行借記卡資料)插入第4212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1次提取款項,但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12)於2019年4月16日早上10時48分至10時49分,兩名嫌犯的同伙去到XX將上述“白卡”(被輸入編號4XX6-7XX0-0XX9-4XX5的他人銀行信用卡資料)插入第4128號XX銀行自動櫃員機2次提取款項,當中成功提取1次港幣1,000元,其餘1次不成功,上述“白卡”被自動櫃員機沒收。
3. 控訴書第九點及第十點:他人有共同合意及分工合作地作出上述行為。
4. 其他與上述已證事實不相符的事實。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量刑
兩上訴人提出彼等為初犯,並在審判聽證中承認指控的事實,且在審判聽證前主動存款賠償被害人,彌補被害人所有損失,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過重,違反《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量刑的標準。
犯罪的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二種:前者是指通過適用刑罰達到恢復和加强公眾的法律意識,保障其對因犯罪而被觸犯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對社會或個人安全所抱有的期望,並保護因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受到侵害的公眾或個人利益的積極作用,同時遏止其他人犯罪;後者則指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的恐嚇和懲戒,且旨在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尤其是通過刑罰的執行,使其吸收教訓,銘記其犯罪行為為其個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從而達到遏止其再次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目的。
兩上訴人各自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並配合第25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信用卡罪』,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情節;每人可被判處一個月至八年徒刑;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借記卡),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情節;每人可被判處一個月至兩年徒刑或科罰金。
根據已審理查明之事實,兩名上訴人雖為初犯,但兩人進入澳門之目的就是偽造信用卡及借記卡,然後再利用該等假卡於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可見兩名上訴人有預謀行為的故意及罪過程度高,且考慮提取的總金額屬高達港幣十多萬元;基於信用卡為具有流通價值的貨幣,借記卡亦為市民常用的支付工具,兩名上訴人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對該等流通貨幣及支付工具的信任。另一方面,考慮其實施犯罪的時間及次數,亦可以顯示兩人的犯罪故意程度十分的高。
另一方面,需考慮對犯罪一般預防的要求。
另外,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偽造文件罪及偽造信用卡罪屬本澳常見犯罪,兩上訴人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兩上訴人所觸犯的
一項《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並配合第25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信用卡罪』,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情節;每人被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借記卡),構成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情節;每人被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
上述量刑雖達約刑幅一半,但是亦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兩上訴人每人判處四年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因此,兩上訴人的上述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判處兩上訴人各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上訴的訴訟費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所規定,上訴人須繳付3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訂定兩上訴人各辯護人辯護費為澳門幣2,500圓,
著令通知。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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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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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2020 p.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