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995/2020
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關鍵詞: 人證的可接納性、中止效力之要件、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 考慮到效力之中止保全程序的緊急性,立法者沒有在該程序設定聽取證人證供的調查措施,故在相關程序中不容許申請詢問證人。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聲請人需陳述及舉證不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具體事實。僅一份大學的入學錄取通知書不足以證明聲請人正在該大學就讀,故不能認定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導致其學業中斷。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995/2020
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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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作出維持註銷其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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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141至151 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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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不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158至159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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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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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聲請人於2001年03月05日在澳門出生,因父親B為澳門居民,故身份證明局向聲請人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其後亦獲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 身份證明局獲民事登記局通報,指聲請人母親C(內地居民)當年向該局作出生登記時曾存有虛假聲明。
3. 經司法警察局的親子鑑定測試,證實B非聲請人的父親。
4. 於2016年03月08日,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宣告聲請人不是B的親生女兒,並命令註銷聲請人的出生登記內B作為其親生父親的記錄。
5. 身份證明局其後註銷聲請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6. 於2020年09月02日,聲請人向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7.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於2020年10月06日作出批示,駁回聲請人提起的訴願,維持註銷其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決定。
8. 聲請人現與其舅父D一家在澳門生活。
9. 聲請人於澳門同善堂中學完成高中課程。
10. 聲請人於2020年06月18日獲澳門城巿大學錄取修讀社會工作學士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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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由陳述
先決問題:證人之詢問
聲請人請求聽取6名證人的證供,以證明聲請書中第1至9、20、22、24、29、31、33至34條之事實。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2款之規定,“附具答辯狀或有關期間屆滿後,將卷宗送交檢察院,以便其在兩日內作出檢閱,其後將卷宗送交法官以作裁判,或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以便其在評議會下次會議中將之提交而無須作檢閱;僅當任一助審法官提出請求時,方須作出檢閱,在此情況下,在該次會議後舉行之下次會議中作出裁判”。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立法者考慮到有關程序的緊急性,並沒有在這類別的保全程序中設定聽取證人證供的調查措施,故有關取證請求不能被接納。
就同一見解,可參閱終審法院於2010年05月14日在卷宗編號15/2010作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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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原來可合法在澳門居留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具體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的事實。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如上所述,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聲請人主要指出以下其認為難以彌補之損失:
- 需中斷其在澳門的學業;
- 自出生至今一直在澳門出生,內地沒有親人,也沒有內地戶口及證件,故無法一人在內地生活。
關於聲請人所提出的第一項損失,聲請人只提交了由澳門城巿大學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卻沒有任何其他在學證明,例如繳交學費的單據或學校發出的在學證明。
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中學畢業生都會報考不只一間大學,故僅是取錄通知書不足以證明其真的在就讀。
就第二項所提出的損失方面,我們無法得知聲請人是否在內地沒有親人或不知悉親人在何方。然而聲請人已成年,在法律上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故應視為具有獨立生存能力之人。再者,既然聲請人在澳門獲得其舅父的照顧,那即使返回內地,我們相信其舅父也不會完全對其置之不理。
就欠缺內地戶口及證件方面,聲請人可自行回到內地省廳報到及要求協助落戶。為此,行政當局曾致函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通報有關情況,以便該局協助安排聲請人在內地落戶。
基於此,無法在內地生活之說並不成立。
綜上所述,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聲請並不具備上述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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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不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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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UC。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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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何偉寧
唐曉峰
李宏信
米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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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