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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863/2020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有限公司,其法人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有限公司及C,其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XX省XX市XX街道XX大道XX段XX號XX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XXXXX681,代表人:D,寡婦,中國籍,持有由東莞市公安局分局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編號為44XXXXX1082之中國居民身份證,聯絡地址為XX省XX市XX區XX街XX巷XX號。(以下簡稱聲請人)(附件2,3)
現針對
  B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XX省XX市XX鎮XX村XX區XX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XXXXX956,代表人:C,男性,已婚,中國籍,聯絡地址為XX省XX區XX街XX號XX房及澳門XX街XX號XX花園第XX座XX樓XX;及
  C,男性,已婚,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編號為1XXXX54(2)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持有由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編號為44XXXXX3759之中國居民身份證,聯絡地址為XX省XX區XX街XX號XX房及澳門XX街XX號XX花園第XX座XX樓XX。(以下簡稱被聲請人)(附件4,5)
提起
請求審查和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事實及法律理據如下: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提起訴訟。

  2019年06月19日於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以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形式進行審理。(附件6,7)

  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提出訴訟請求:
  3.1 被聲請人償還聲請人貨款及逾期利息;
  3.2 案件之訴訟費、擔保費及財產保全費由被聲請人承擔。

  經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傳喚被聲請人,被聲請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下缺席出庭答辯及提交證據。

  2019年12月03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內容如下:
  “一、限被告B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A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022,781.5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C對第一判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A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上述判決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針對此訴訟程序,不存在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上述聲請人經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聲請人亦經法院依法作出了傳喚、被聲請人及聲請人具備訴訟行為能力,被聲請人且未於聽證辯論日到場,亦沒有出現當地民事訴訟法合理不到庭的情況;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上述判決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10º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l款之規定,“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聲請人現請求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以便上述民事判決書在澳門產生效力。
11º
  最後,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上述“判決書”屬符合有關規定及可於澳門作出確認。
12º
  基於上述原因,請求法官 閣下確認上述“判決書”,批准被聲請人向聲請人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請求
基於上述原因,請求法官 閣下:
1) 裁定本訴訟理由成立,請求確認一份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發出之“民事判決書”21041號,判決被聲請人向聲請人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及
2) 為此,請求法官 閣下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之規定,傳喚被聲請人於15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數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被聲請人經傳喚後沒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文件,本院可認定事實如下:
-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編號為(2019)粵1971民初21041號,判處被告B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A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4,022,78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見載於附件六)
- 被告C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上述判決書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已轉為確定。(見載於附件七)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法院判決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判決標的屬民事買賣合同糾紛的給付之訴,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8頁至24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為終審判決和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編號為(2019)粵1971民初21041號的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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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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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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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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