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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1143/2020號 (刑事上訴案)
聲明異議人:A
日期:2021年2月4日

主要法律問題:緩刑

摘 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異議人已有犯罪前科,而在明知驅逐令的內容及期限,以及違反驅逐令會受法律制裁,但仍在被驅逐出境後,再次非法進入澳門。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已有的刑事犯罪紀錄,原審法院不給予聲明異議人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1143/2020號 (刑事上訴案)
聲明異議人:A
日期:2021年2月4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1年1月26日,裁判書製作人對本上訴作出簡要裁判。
   內容如下:
   “一、案情敘述

   於2020年11月24日,嫌犯A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2-20-0041-PSM號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被判處五個月實際徒刑。
   
   嫌犯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38至41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檢察院對上訴作出了答覆,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43至44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運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所規定的權能,對上訴作簡要裁判。

   二、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確認了以下的事實:
1. 於2020年11月23日約16時41分,治安警察局警員巡經氹仔XX大馬路近XX酒店北入口時,發現嫌犯A形跡可疑,並對其作出身份調查,上訴人向警員聲稱自己為非法入境者,故警員將其帶回治安警察局作進一步調查。
2. 經調查發現,上訴人曾於2018年3月26日親身簽署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驅逐令通知書(編號:141/2018-P°.223),且正式被通知禁止進入澳門,為期4年(由2018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上訴人清楚知道在上述期間內若違反禁止入境命令會受到刑事制裁。隨後,治安警察局將嫌犯遣返中國內地。
3. 於2020年6月13日約13時15分,上訴人乘坐由一名不知名男子駕駛的快艇,在中國珠海不知名海邊接載其偷渡進入本澳某岸邊(正確地點不詳),過程中上訴人向上述男子支付12,000人民幣作為偷渡費用。
4. 上訴人是次偷渡進入本澳之目的是為了賭博。
5. 上訴人在有意識、自由及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行為的,明知驅逐令的內容、期限及違反驅逐令的後果,仍然違反上述驅逐令,再次非法進入澳門。
6. 上訴人明知此等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同時,亦證實上訴人的個人狀況如下:
7. 上訴人聲稱具有小學畢業的學歷,無業,沒有收入,但需要供養父母及1名未成年的女兒。
8.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上訴人並非初犯。
9. 卷宗第25至28頁有關上訴人之刑事犯罪紀錄。

未獲證實的事實:沒有尚待證實的事實。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緩刑

上訴人提出了原審法院沒有對上訴人處以緩刑是違反了《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得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換言之,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因此,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上訴人曾於2018年7月13日,在CR5-18-0173-PCS號卷宗內因觸犯一項非法再入境罪而被初級法院判處三個月徒刑,緩期一年執行。2020年1月14日,因緩刑期屆滿,上述刑罰被宣告消滅。

根據本案的已證事實,上訴人明知驅逐令的內容及期限,以及違反驅逐令會受法律制裁,但仍在被驅逐出境後,於2020年6月13日(在禁止入境期間)再次進入澳門。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刑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刑事犯罪紀錄,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另一方面,需考慮對犯罪一般預防的要求。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非法入境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對已具觸犯非法再入境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基於上述原因,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判處上訴人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訂定上訴人辯護人辯護費為澳門幣2,500圓。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所規定,上訴人須繳付4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著令通知。”
   
   聲明議異人收到簡要裁判後對有關裁決不服,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並提出相關的異議理由如下(結論部分):
1. 異議人毫無保留自認本案之控罪及有悔意;
2. 異議人作案時,其為36歲;
3. 異議人亦需供養父母及未成年人的子女;
4. 異議人建基於違法來澳賭博,從而以違法方式實施本案之犯罪行為;
5. 尊敬的簡要裁決所言:「根據本案的已證事實,上訴人明知驅逐令的內容及期限,以及違反驅逐令會受法律制裁,但仍在被驅逐出境後,於2020年6月13日(在禁止入境期間)再次進入澳門。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刑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6. 但是,因尊敬的原審法院法官 閣下通過本判決而結果非價(Handlungsunwert)─否定因異議人所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而造成澳門出入境秩序法益的損害─及行為非價(Erfolgsunswert) ─否定上訴人通過不經澳門出入境而在內地的某海邊乘快艇偷渡來澳的方式,故異議人已知錯及加深其懺悔之意;
7. 倘若不給予異議人一個暫緩執行徒刑之機會,將會使澳門社會大眾對法制失去信心,皆因給社會大眾一個有刑事紀錄之異議人便不會再給其一個暫是執行徒刑之機會之負面信息;
8. 故應給予異議人一個暫緩執行徒刑之機會;
9. 短期徒刑之弊端已是眾所週知;
10. 異議人被監獄之次文化風染後,其可能在出獄後再次實施更嚴重之犯罪;
11. 故原審判決便違反澳門《刑法典》第48條第1款及第64條規定而沾有理解法律錯誤之瑕疵(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規定)。
   請求
   據此,懇請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閣下,廢止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所作出之簡要裁決、給予上訴人之暫緩執行徒刑之機會及訂出相關暫緩執行徒刑之期間。
   承上所述,有賴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閣下對法律理解之精闢見解,裁定本上訴之全部理由成立及一如既往地作出公正裁決!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認為聲明異議人提出的聲明異議不成立。
   
本院接受聲明異議人提起的聲明異議後,組成合議庭,對聲明異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在此重覆簡要裁判內所載的事實,但不再轉錄。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緩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六、在初步審查後,當出現下列情況,裁判書製作人須作出簡要裁判:
a)有某些阻礙審理上訴的情節;
b)應駁回上訴;
c)存有追訴權或刑事責任消滅的原因,而該原因導致有關訴訟程序終結或屬上訴的唯一理由;或
d)對於須裁判的問題,法院已作統一及慣常的認定。”

對有關上訴,裁判書製作人在認定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並予以駁回。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點的規定,對裁判書製作人的簡要裁判,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然而,上訴人在聲明異議中,僅是重複其在上訴書中已提出的問題,而所提出的事實及法律兩方面的內容要素,並無新的、重要的足以影響或得以改變法院的相關判斷。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異議人已有犯罪前科,而在明知驅逐令的內容及期限,以及違反驅逐令會受法律制裁,但仍在被驅逐出境後,再次非法進入澳門。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已有的刑事犯罪紀錄,原審法院不給予聲明異議人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故此,聲明異議人的聲明異議理由並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A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聲明異議。
判處聲明異議人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訂定辯護人理辯護費澳門幣800圓。
著令通知。
              2021年2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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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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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2020 p.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