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1223/2019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1年3月11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1223/2019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1年3月11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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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4日作出的第(2019)粵0491民初999號民事調解書,理據如下:
1. 於2018年1月,被聲請人以經營生意為由,向聲請人借款人民幣拾伍萬元整(RMB150,000.00),以用作生意上的資金周轉。
2. 經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雙方協商,被聲請人答應就上述借款向聲請人支付人民幣貳萬元(RMB20,000.00)作為利息。
3. 在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同意有關借款條件後,聲請人便以銀行轉賬方式將人民幣拾壹萬叁仟伍佰元(RMB113,500.00)的款項轉賬到被聲請人持有之編號為621XXXXX67號的銀行帳戶內。
4. 上述款項分別由聲請人於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4日將人民幣伍萬伍仟元(RMB55,000.00)、人民幣壹萬玖仟伍佰元(RMB19,500.00)、人民幣貳萬元(RMB20,000.00)、人民幣柒仟元(RMB7,000.00)、人民幣叁仟元(RMB3,000.00)、人民幣伍仟元(RMB5,000.00)及人民幣肆仟元(RMB4,000.00)轉賬到被聲請人上述的銀行帳戶內。(詳見文件二)
5. 而聲請人亦於2018年2月期間,以現金給付方式向被聲請人交付現金,金額為人民幣叁萬陸仟伍佰元整(RMB36,500.00)。
6. 實際上,聲請人於上述以不同方式向被聲請人借款的金額合共為人民幣拾伍萬元整(150,000=55000+19500+20000+7000+3000+5000+4000+36500)。
7. 被聲請人就上述借款於2018年11月1日開具借據予聲請人,並約定於2018年12月31日前歸還人民幣拾萬元正(RMB100,000),而餘下的人民幣伍萬元(RMB50,000.00)及人民幣貳萬元(RMB20,000)之利息,須於2019年3月1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歸還。(詳見文件三)
8. 然而,被聲請人並沒有履行上述還款約定。
9. 經過聲請人多番催告的情況下,被聲請人於2019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出具一份還款計劃書,約定於2019年5月5日前一次性將本金及利息合共人民幣拾柒萬元(RMB170,000)歸還予聲請人,倘逾期還款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還款利息,上述還款方案由被聲請人提出。(詳見文件四)
10. 惟被聲請人最後亦無履行上述還款計劃書的條款。
11. 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上述借貸糾紛。
12. 上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雙方達成調解並於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粵0491民初999號之《民事調解書》,有關判決如下(詳見文件五):
一、原告A與被告B雙方一致確認,被告B欠原告A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28000元利息,被告B分兩期向原告A支付178000元,具體支付節點為:1. 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A支付第一筆款項50000元的本金;2. 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A支付第二筆款項100000元的本金和20000元利息以及從起訴之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8000元和訴訟費1850元共計129850元。如上述任意一期未按時足額支付,則原告有權立即就已到期和未到期款項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被告B按上述方式支付完所有款項後,原告A與被告B雙方就本案所有權利義務結清,原告A不得以其他任何事項向被告B要求或主張其他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補償、返還款項等)。
三、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1850元由被告B承擔。
13. 上述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審判及由雙方達成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有關內容亦經上述法院予以確認。
14. 在作出上述判決後,被聲請人仍然不履行由上述法院定出之還款方案。(詳見文件六)
15. 上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粵0491民初999號之《民事調解書》已產生法律效力。
16. 而且,上述法院就債務之不履行以產生之訴訟程序與澳門法律體系中就債務之不履行以通常訴訟程序提起之“宣告給付之訴”相類似。
17. 載於上述《民事調解書》之內容是真確的,且對裁決之理解亦無疑問。
18. 上述《民事調解書》所載之裁判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成的。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對上述《民事調解書》具有管轄權,且調解書所載之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20. 對於該《民事調解書》之裁判,不能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21. 此外,該《民事調解書》之裁判並沒有違反澳門之社會、道德及文化且不具有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內容。
22. 綜上所述,該民事調解書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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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86至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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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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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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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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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於2018年1月,被聲請人以經營生意為由,向聲請人借款人民幣拾伍萬元整(RMB150,000.00),以用作生意上的資金周轉。
2. 經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雙方協商,被聲請人答應就上述借款向聲請人支付人民幣貳萬元(RMB20,000.00)作為利息。
3. 在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同意有關借款條件後,聲請人便以銀行轉賬方式將人民幣拾壹萬叁仟伍佰元(RMB113,500.00)的款項轉賬到被聲請人持有之編號為621XXXXX67號的銀行帳戶內。
4. 上述款項分別由聲請人於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4日將人民幣伍萬伍仟元(RMB55,000.00)、人民幣壹萬玖仟伍佰元(RMB19,500.00)、人民幣貳萬元(RMB20,000.00)、人民幣柒仟元(RMB7,000.00)、人民幣叁仟元(RMB3,000.00)、人民幣伍仟元(RMB5,000.00)及人民幣肆仟元(RMB4,000.00)轉賬到被聲請人上述的銀行帳戶內。(詳見文件二)
5. 而聲請人亦於2018年2月期間,以現金給付方式向被聲請人交付現金,金額為人民幣叁萬陸仟伍佰元整(RMB36,500.00)。
6. 實際上,聲請人於上述以不同方式向被聲請人借款的金額合共為人民幣拾伍萬元整(150,000=55000+19500+20000+7000+3000+5000+4000+36500)。
7. 被聲請人就上述借款於2018年11月1日開具借據予聲請人,並約定於2018年12月31日前歸還人民幣拾萬元正(RMB100,000),而餘下的人民幣伍萬元(RMB50,000.00)及人民幣貳萬元(RMB20,000)之利息,須於2019年3月1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歸還。(詳見文件三)
8. 然而,被聲請人並沒有履行上述還款約定。
9. 經過聲請人多番催告的情況下,被聲請人於2019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出具一份還款計劃書,約定於2019年5月5日前一次性將本金及利息合共人民幣拾柒萬元(RMB170,000)歸還予聲請人,倘逾期還款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還款利息,上述還款方案由被聲請人提出。(詳見文件四)
10. 惟被聲請人最後亦無履行上述還款計劃書的條款。
11. 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上述借貸糾紛。
12. 上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雙方達成調解並於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粵0491民初999號之《民事調解書》,有關判決如下(詳見文件五):
一、原告A與被告B雙方一致確認,被告B欠原告A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28000元利息,被告B分兩期向原告A支付178000元,具體支付節點為:1. 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A支付第一筆款項50000元的本金;2. 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A支付第二筆款項100000元的本金和20000元利息以及從起訴之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8000元和訴訟費1850元共計129850元。如上述任意一期未按時足額支付,則原告有權立即就已到期和未到期款項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被告B按上述方式支付完所有款項後,原告A與被告B雙方就本案所有權利義務結清,原告A不得以其他任何事項向被告B要求或主張其他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補償、返還款項等)。
三、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1850元由被告B承擔。
13. 在作出上述判決後,被聲請人仍然不履行由上述法院定出之還款方案。(詳見文件六)
14. 上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粵0491民初999號之《民事調解書》已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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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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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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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所作出之民事裁判,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21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在本案之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合同糾紛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而被告亦參與該訴訟及接受調解,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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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19)粵0491民初999號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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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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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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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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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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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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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2019-1223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