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裁判書
(無效爭議)
編號:第195/2021-I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1年6月10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1年5月13日,本院裁定上訴人A(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本院裁定嫌犯A以直接正犯及在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判處二年徒刑,改判以實際徒刑執行。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892頁至911背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在卷宗第915至925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辯理由不成立,並駁回其請求。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無效爭議後,組成合議庭,對無效爭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 遺漏審理
- 缺乏說明理由
1. 上訴人提出中級法院遺漏審理了上訴人提出的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上訴理由,合議庭裁判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4條結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1)款d)項規定的遺漏審理情況。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未經法官簽名;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c)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d)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
e)所作之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二、對於上款a項所指之遺漏,只要仍可取得作出有關判決之法官簽名,得依職權或應任何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補正,但該法官須在卷宗內聲明其簽名之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提出該判決無效之爭辯。
三、如對判決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無效之爭辯僅得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提出;如對判決得提起平常上訴,則上訴得以上述任一無效情況作為依據。”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規定:
“一、屬下列情況的判決無效:
a)凡未載有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b項所規定載明之事項者;或
b)在非屬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所指之情況及條件下,以起訴書中,或無起訴時,以控訴書中未描述之事實作出判罪者。
二、判決的無效須在上訴中爭辯或審理,法院亦可對有關無效作出補正,並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適用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訴人指出,其在上訴狀中提出初級法院判決存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問題,尤其是在上訴理由陳述中第30至39及41至53條,而中級法院沒有對此問題作出審理。
上訴人所提出的有關上訴理由為以下兩個重點:
1)即使能證實上訴人曾從檢察院取走一塊木塊,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木塊是否屬檢察院所拘束的扣押物,以及有關木塊記載那一份符合法律規定的扣押筆錄之內又或被那一批示宣告被扣押;
2)上訴人在將相關木材運走時主觀上並不知悉該物件屬扣押物及仍處於扣押狀態,因此並不具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故意。
經分析上訴相關理據,雖然上訴人將這一理據冠以存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標題,但上訴人所爭辯的,其實就是原審法院在認定有關木塊是扣押物以及上訴人存有犯罪故意而所作的證據分析。
對於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述理據,本院已在裁判書第一點作出裁判,尤其是裁判書第35頁第一段,並無上訴人所提出的審理遺漏之處。
2. 上訴人亦提出,中級法院判決中並沒有對《刑法典》第319條如何適用於上訴人所取走的木塊,作出“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的說明,並列出用作形成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的未有說明理由的瑕疵。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
“一、判決書以案件敘述部分開始,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認別嫌犯身分之說明;
b)認別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身分之說明;
c)指出根據起訴書,或無起訴時,根據控訴書對嫌犯歸責之犯罪;
d)如有提出答辯,則摘要指出載於答辯狀之結論。
二、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三、判決書以主文部分結尾,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適用之法律規定;
b)有罪決定或無罪決定;
c)說明與犯罪有關之物或物件之處置;
d)送交登記表作刑事紀錄之命令;
e)日期及各法官之簽名。
四、判決須遵從本法典及有關訴訟費用之法例中關於司法費、訴訟費用及服務費之規定。”
本院在裁判書中轉載了原審判決已證及未證事實再結合裁判書法律部分尤其是第2點的分析,本院已對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作出清楚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
故此,上訴人的無效爭辯理由並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請。
判處上訴人繳付4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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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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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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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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