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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無效爭議)


編號:第252/2021-I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B
日期:2021年6月10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1年5月6日,本院裁定嫌犯A及B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
- 上訴人A(第一嫌犯)所觸犯的一項信任之濫用罪(共犯)(相當巨額),判處五年的徒刑;
- 上訴人B(第二嫌犯)所觸犯的一項信任之濫用罪(共犯)(相當巨額),判處四年的徒刑。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628頁至643背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在卷宗第651至657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辯理由不成立,並駁回其請求。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無效爭議後,組成合議庭,對無效爭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上訴人提出,在上訴時,上訴人提交了新證據,尤其是上訴人A與被害人C的Whatsapp 對話記錄與上訴法庭作出審查及衡量,但中級法院之裁判沒有針對新證據作出任何理由說明或任何闡述,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及第360條第1款a)項規定之“判決無效的瑕疵”。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
“一、判決書以案件敘述部分開始,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認別嫌犯身分之說明;
b)認別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身分之說明;
c)指出根據起訴書,或無起訴時,根據控訴書對嫌犯歸責之犯罪;
d)如有提出答辯,則摘要指出載於答辯狀之結論。
二、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三、判決書以主文部分結尾,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適用之法律規定;
b)有罪決定或無罪決定;
c)說明與犯罪有關之物或物件之處置;
d)送交登記表作刑事紀錄之命令;
e)日期及各法官之簽名。
四、判決須遵從本法典及有關訴訟費用之法例中關於司法費、訴訟費用及服務費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規定:
“一、屬下列情況的判決無效:
a)凡未載有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b項所規定載明之事項者;或
b)在非屬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所指之情況及條件下,以起訴書中,或無起訴時,以控訴書中未描述之事實作出判罪者。
二、判決的無效須在上訴中爭辯或審理,法院亦可對有關無效作出補正,並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適用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訴人指責本院缺乏審理其在上訴狀提交的新證據。

《刑事訴訟法典》第150條規定:
“一、可採納文件作為證據;文件者,係指依據刑法規定視為文件之表現於文書或其他技術工具之表示、記號或註記。
二、將文書證據附於卷宗係依職權或應聲請為之;不得附同載有匿名表示之文件,但該文件本身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元素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典》第151條規定:
“一、文件應於偵查或預審進行期間附於卷宗;如此為不可能,應在聽證終結前附同。
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確保有可能進行辯論,而法院得給予不超逾十日之期間以進行辯論。
三、以上兩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律師、法學家或技術人員之意見書,該等意見書得在聽證終結前任何時刻附於卷宗。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條規定:
“一、上訴得以上訴所針對之裁判可審理之任何法律問題為依據。
二、上訴亦得以下列內容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a)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b)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c)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三、如不遵守某要件會導致無效,而該無效不應視為已獲補正者,則上訴還得以不遵守該要件為依據。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條規定:
“一、如屬下列情況,可對確定判決進行再審:
a)曾對該裁判具有決定性之證據被另一確定判決視為虛假;
b)由法官實施且與其在作出該判決之訴訟程序中所擔任之職務有關之犯罪,已被另一確定判決視為獲證明;
c)曾用作判罪依據之事實與已在另一判決視為獲證明之事實不相協調,且兩者對比後得出之結論,使人非常懷疑該判罪是否公正;
d)發現新事實或證據,而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二、為着上款之規定之效力,終結訴訟程序之批示等同於判決。
三、以第一款d項為依據提出再審時,如僅為改正已科處制裁之具體份量者,則不得進行再審。
四、即使追訴權已消滅,又或刑罰已因時效而消滅或已服刑,仍可進行再審。”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151條規定,作為書證的文件應於偵查或預審期間附於卷宗,又或在聽證終結前附同。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規定,上訴是審理法律問題,以及以第2款為依據的事實問題,因為上訴的目的是審查原審判決的合法性,而非對一審證據的重新審判,更非審查新的證據。

另一方面,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在進行再審的情況下才審查新發現的證據。

因此,本院在上訴中不能審理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附隨的新證據,而本院裁判亦沒有患有上訴人所指的判決無效的瑕疵。

故此,上訴人的無效爭辯理由並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請。
判處上訴人繳付4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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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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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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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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