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402/2021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及B,彼等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兩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離婚,中國籍,持有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於…年…月…日發出編號…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現居住於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以下簡稱為“第一聲請人”),及
B,女,離婚,中國籍,持有編號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現居住於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以下簡稱為“第二聲請人”)
現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共同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有關的依據如下:
I) 事實
一、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於2013年10月09日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婚姻,登記編號為… (詳見附件1至3)。
二、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兒子C,其於…年…月…日中國內地出生(詳見附件4及5)。
三、
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09月09日作出的第(2020)粵0105民初27506號的民事調解書(詳見附件5),該法院確認了兩名聲請人的如下協議:
(1). 原告B(即本案第二聲請人)與被告A(即本案第一聲請人)自願離婚;
(2). 離婚後,兒子C由原告(即本案第二聲請人)攜帶撫養,被告(即本案第一聲請人)每月支付撫養費3500元,直至兒子C年滿十八週歲時止,被告應於每月的10日前支付兒子的當月撫養費至原告以下銀行帳號:戶名:B,開戶行:XX銀行廣州中山四路支行,帳號:…;
(3). 離婚後,被告(即本案第一聲請人)每月有權探視兒子不少於三次,具體時間及方式雙方自行協商;
(4). 各人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
四、
雙方當事人已簽收上述民事調解書。
II). 法律
五、
上述民事調解書毫無疑問是真實的,有關內容亦完全清晰及易於理解。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經由雙方當時人簽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上述民事調解書已具有法律效力。
七、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上述離婚案件不享有專屬管轄權。
八、
該案件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九、
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該離婚訴訟程序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十、
該裁判所宣示之離婚判決顯示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秩序及其原則。
十一、
故此,該民事調解書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所規定之法定要件。
III). 請求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 中級法院法官閣下裁定本聲請理由成立,並審查及確認由廣東省珠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09月09日作出的第(2020)粵0105民初27506號的民事調解書。
兩名當事人互為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故無需傳喚和不存在答辯。
兩名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兩聲請人B及A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
二人婚後育有一未成年兒子─C。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發出編號(2020)粵0105民初27506號的民事調解書,准予兩人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卷宗第8至10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調解書的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8至10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兩聲請人同為被聲請人,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第(2020)粵0105民初27506號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兩聲請人支付各半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4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