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687/2021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1年9月16日
主題:
有關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
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第6/2006號法律
《刑事司法互助法》
聽證
申請人放棄請求
裁判書內容摘要
1. 在本個案裏,申請人是蒙古國公民,因在澳門犯下十四項加重盜竊罪而被判處七年徒刑,仍在監獄服刑中。
2. 就申請人有關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須尤其是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以下簡稱為《協定》)和現行第6/2006號法律(即《刑事司法互助法》)之有關規定。
3. 然而,申請人在中級法院舉行的聽證上,表示現時想留在澳門繼續服刑,並在該聽證上以書面作出了有關放棄其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之聲明。
4. 如此,申請人的最新意願已無法符合《協定》第四條第(六)項起始部份所定的移交條件,他須繼續在澳門服刑。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第687/2021號案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判處A十四項加重盜竊罪罪成,此名囚犯仍在澳門監獄服刑,並曾提出返回蒙古國服刑的申請。
蒙古國同意此名囚犯返蒙服刑。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可接納囚犯的請求。
本申請卷宗也載有行政長官辦公室就第3/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所指情況而發出的通知公函。
澳門檢察院之後把囚犯的請求送交予澳門中級法院。
本申請卷宗的裁判書製作人已聽取了囚犯本人就是次申請事宜的聲明。
兩名助審法官已相繼檢閱了申請卷宗。
本合議庭現須就囚犯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決定的事實依據說明
通過審議本申請卷宗的內容,得知下列情事︰
2017年7月28日,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在第CR3-16-0507-PCC號刑事案內裁定A十四項加重盜竊罪罪名成立,合共判處其七年徒刑,相關判決已於2017年12月18日轉為確定。
被判刑人已於2021年3月1日服滿三分之二的刑期,刑滿日將是2023年7月1日,而根據卷宗所示(見本申請卷宗第139至第145頁的內容),在本澳未見有其他針對他的待決刑事案件。
2018年3月12日,被判刑人提出返回蒙古國服刑的申請。
蒙古國司法內務部已確認被判刑人為蒙古國公民,並確認該人在澳門的犯罪行為如發生在蒙古國的司法管轄區內也是構成犯罪的。
蒙方也同意被判刑人返蒙服刑。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可接納被判刑人的請求。
本申請卷宗也載有行政長官辦公室就第3/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所指情況而發出的通知公函。
澳門檢察院於2021年8月6日把囚犯的請求送交予澳門中級法院。
請求卷宗經在2021年9月2日分發後,裁判書製作人於2021年9月13日聽取了被判刑人本人就其申請事宜的聲明,被判刑人表示︰其當初是自願提出返回蒙古國服刑的申請並知道其申請的內容,當時是在2018年申請的,當時因須服刑七年,故希望回蒙古國服刑,但現時想留在澳門繼續服刑,並在2021年9月13日的聽證上以書面作出了有關放棄其申請的聲明(見本申請卷宗第218頁至第218頁背面的聽證議事錄和第220頁的書面聲明內容)。
三、 決定的法律依據說明
在本個案裏,申請人A是蒙古國公民,因在澳門犯下十四項加重盜竊罪而被判處七年徒刑,仍在監獄服刑中。
就申請人有關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須尤其是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以下簡稱為《協定》)和現行第6/2006號法律(即《刑事司法互助法》)之有關規定。
鑑於申請卷宗內已載有澳門行政長官辦公室就第3/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所指情況的通知公函,法院可自行對申請人請求作出決定。
在本裁判書的第二部份內,已列出有助於對申請作出決定的事實依據。這些依據已尤其是滿足了《協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一)點前半部份等移交條件。
然而,申請人於2021年9月13日在澳門中級法院舉行的聽證上,表示現時想留在澳門繼續服刑,並在該聽證上以書面作出了有關放棄其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之聲明。
如此,申請人的最新意願已無法符合《協定》第四條第(六)項起始部份所定的移交條件,他須繼續在澳門服刑。
四、 裁判
綜上所述,澳門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澳門初級法院第CR3-16-0507-PCC號案的被判刑人A因聲明放棄其返回蒙古國服刑之請求而須繼續在澳門服刑。
被判刑人無須就本申請卷宗支付費用。
把本決定通知行政長官、行政法務司、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判刑人。
澳門,2021年9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687/2021號案 第6頁/共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