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092/2020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性,離婚,中國藉,持編號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居住於澳門…;(以下簡稱聲請人);
針對
B,女性,離婚,中國籍,持編號為…之中國居民身份證,居住於江苏省…。(以下簡稱被聲請人)
現按澳門《民事訴訟法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聲請提起
對澳門以外之法院所作裁判之
審查及確認特別訴訟程序
事實方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6日就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作出之民事判決書(2016)蘇0591民初7573號。(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2. 上述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一、准許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離婚。(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二、婚生子C由被聲請人直接撫養,聲請人自2016年12月起應支付撫養費2000元/月至C獨立生活時止,2016年12月的撫養費2000元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其後每年度的撫養費共計24000元應於該年度1月31日前付清。(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三、駁回被聲請人其他訴訟請求。(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3. 待確認之判決已於2017年1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4.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就同一事實並無在澳門法院提起任何案件提出相同的請求。
法律方面
5.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條
作出確認之必需要件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6. 上述民事判決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6日作出,並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之專用紅色蓋章;
7. 上述民事判決書以中文作成,可供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閱讀及理解,對理解上述民事判決書並不存在疑問;
8.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發出之生效證明書,顯示出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離婚糾紛案已審理終結,(2016)蘇0591民初7573號法律文書已於2017年1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文件一)
9.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澳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
澳門法院具專屬管轄權審理下列訴訟:
a) 與在澳門之不動產之物權有關之訴訟;
b) 皆在宣告住所在澳門之法人破產或無償還能力之訴訟。
10.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之糾紛非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之事宜;
11.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之糾紛由被聲請人提起,亦已依規定傳喚聲請人,整個民事糾紛之審理程序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2. 與此同時,任一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同類請求,因此不存在在澳門法院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13. 上述的裁判涉及離婚關係,澳門的法律制度亦有相關規範,由此可見即使予以確認該裁判,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或導致產生明顯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4.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為使上述民事判決書可在本澳產生效力及為使其可向澳門民事登記局及身份證明局轉錄及變更婚姻狀況;本案具訴之利益;
15. 聲請人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已委託訴訟代理人;
16. 本聲請書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澳門《民事訴訟法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
請求
綜上所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裁定確認之要件全部成立;及
(2) 確認由聲請人提交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6日作出之(2016)蘇0591民初7573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及
(3) 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可於法定時間內作出倘有之答辯。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被聲請人B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
兩人之兒子─C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蘇0591民初75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兩人離婚;(見載於本卷宗第7至11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發出的確定判決,有關之離婚判決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轉為確定。(見載於本卷宗第12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判決書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2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民事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之(2016)蘇0591民初7573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1092/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