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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807/2021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針對駁回上訴的簡要裁判之聲明異議)
  主題:
    上訴審判範圍
    以簡要裁判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不得變更上訴的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裁判書內容摘要
  1. 上訴的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
  2. 裁判書製作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聯合規定,以簡要裁判方式駁回凡被其視為明顯不成立的上訴,而被駁回上訴的嫌犯仍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的規定,針對裁判書製作人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聲明異議不得變更上訴的原先標的。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案第807/2021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囚犯): A(今聲明異議人)
合議庭裁判書
(關於上訴人就有關駁回上訴之簡要裁判而提出的聲明異議)
一、 案情敘述
  澳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首度審理囚犯A的假釋個案,於2021年8月25日以該名囚犯仍未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為由,作出不准其假釋的裁決(詳見卷宗第53至第54頁的法官決定)。
  囚犯不服,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廢止該決定、批准其假釋,並為此力指其已完全符合假釋的法定條件(詳見卷宗第74至第81頁的上訴陳述書內容)。
  檢察院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83頁至第84頁背面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應維持被上訴的決定(詳見卷宗第91至第92頁的意見書內容)
  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完成初步審查後,已於2021年10月12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的規定、透過簡要裁判(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駁回上訴。
  上訴人遂就該簡要裁判提出聲明異議,以請求合議庭裁定其上訴理由成立、繼而批准其假釋(詳見卷宗第107至第109頁的聲明異議狀內容)。
  就上訴人提出的聲明異議,助理檢察長在卷宗第111頁至第111頁背面內行使了答覆權,主張聲明異議的理由不成立、應維持裁判書製作人在簡要裁判中作出的決定。
  經兩名助審法官也檢閱了卷宗後,本合議庭現須對聲明異議事宜作出以下裁決。
二、 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上訴庭經審查卷宗後,得知上述簡要裁判的主要內容如下(見卷宗第94頁至第95頁背面的內容):
  「......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可知︰
今被上訴的法官決定的文本載於卷宗第53至第54頁,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本身為內地居民的上訴人因在澳門犯下兩項協助偷渡既遂罪(案號CR4-19-0039-PCC)而最終被處以四年的單一徒刑。
  上訴人於2021年8月25日服滿上述刑期的三分之二(刑滿日將是2022年12月25日),服刑表現被獄方評為一般,於2021年5月因犯獄規而被獄方收押於紀律囚室並剝奪放風權利十天。
上訴人仍希望獲得假釋。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現須處理的上訴實質核心問題是:刑事起訴法庭的裁判有否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就這問題而言,得指出,在檢測有關假釋的裁判的合法性時,祇屬在法律層面上查探該法庭有否準確適用《刑法典》第56條的有關規定。
  這樣,一如在過往多個同類案件中所作般,須先在此對假釋的制度作一個整體的介紹: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 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由此可見,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上述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即是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人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在本個案中,上訴人毫無疑問確實具備了獲得假釋的形式要件。
  然而,在《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實質要件方面,則不能得出同樣的結論。
  的確,從案卷中所載資料可知,上訴人在今年5月因犯獄規而被獄方處罰,這已使人不能相信其本人如現在獲批假釋,便會完全洗心革面、不再犯事地去生活。
  如此,得維持今被上訴的司法決定,而毋須再審議上訴人在上訴狀內提出的其他上訴情由。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壹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三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伍佰元上訴服務費。
  澳門,2021年10月12日。
  ......」。
三、 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則駁回上訴。
  這一條文的第2款規定:「如駁回上訴,則裁判僅限於指明上訴所針對的法院、認別有關訴訟程序及其主體的資料,以及摘要列明有關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據上,現須透過評議會方式審理聲明異議人原先提起的上訴的標的。
  本合議庭因應聲明異議人原先在上訴狀內實質提出的上訴問題,經審議裁判書製作人有關駁回其上訴的簡易裁判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認為得完全維持今被異議的簡易裁判。
四、 決定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上訴人對2021年10月12日簡易裁判的聲明異議理由並不成立,因而維持裁判書製作人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駁回上訴之決定。
  聲明異議人除了須支付上述簡易裁判的主文對其已科處的各項費用外,還須支付聲明異議程序的訴訟費和壹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及其辯護人另外應得的澳門幣貳佰元服務費。
  
澳門,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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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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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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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807/2021號上訴案 (關於上訴人對裁判書製作人的上訴簡要裁判之聲明異議) 第9頁/共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