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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第722/2020號 - 向合議庭提出判決之更正
上訴人:A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本案裁判書製作人於2021年7月22日作出裁判,現主上訴人A向本院作出判決之更正的請求,理由如下:
- 工資的損失的認定
1. 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1年07月22日裁定判決書中,關於工資的損失的裁判方面,中級法院合議庭是裁定“民事原告上訴人這部分的上訴理由成立,應該裁定其這部分的民事請求成立,作出相應的改判,將其工作損失的計算時間改為296日。”(參見判決書第22頁,其內容在認視為完成轉錄)。
2. 然而,中級法院合議庭包括在上述判決書決定部分再沒有繼續說明將主上訴人工作損失的計算時間改為296日後應裁定的工作損失賠償金額。
3. 參見主上訴人於上訴理由陳述書中的論述:
「是次交通意外的發生,導致上訴人在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10日不能上班(合共296日,見卷宗第30頁、第35頁、第37頁、第122-129頁、第230頁、第289-290頁的疾病證明,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失去原本應有的每月薪金,詳細日子如下:
- 在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12日住院,時間共56日;
- 在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5月10日病假休養,時間共240日。
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訴人支付了MOP$128,293.00作為本案所引致的工資損失(見卷宗第237-290頁的資料,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故上訴人尚有損失薪金為MOP$130,351.00[=(20,670.00*1.03/30*13) +(25,670.00*1.03/30*283)-128,293.00]。
……
基於此,根據卷宗第289-290頁的疾病證明,應認定為上訴人康復所需期間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10日(合共296日),而在此康復期內所產生工作損失費用應計算入上訴人相應的損失之中,並改判上訴人應獲得其所喪失296日的工資賠償為MOP$130,351.00。」
4. 而中級法院合議庭在關於工資的損失的裁判方面,亦有引述主上訴人上述提及的論述內容,並繼以裁定主上訴人這部分的民事請求成立,作出相應的改判(參見判決書第20-22頁,其內容在認視為完成轉錄),可見中級法院合議庭是認同在扣減了亞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主上訴人支付工資損失賠償MOP$128,293.00後,改判主上訴人尚應獲得工資損失賠償金額為 MOP$130,351.00。
5. 故此,主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書決定部分針對工資損失賠償的金額存有含糊的地方,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之規定,請求中級法院合議庭批准針對判決書決定部分裁定工資損失賠償的金額作出更正如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
- 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
- 將民事原告的工資損失的計算時間改為296天,並改判民事原告尚應獲得130,351.00澳門元的工資損失賠償;
- ……;
- 從屬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予以駁回。
- 長期無能力方面的損失的賠償的確定
6. 關於長期無能力損失賠償的裁判方面,中級法院合議庭是裁定主上訴人這部分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作出改判確定主上訴人“對遭受5%的傷殘率的賠償35萬澳門元的比較合適。”(參見判決書第25頁,其內容在認視為完成轉錄。
7. 故此,主上訴人認為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1年07月22日裁定判決書的決定部分存有如下誤寫的地方: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
- 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
- ……;
- 將原審法院所確定的25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改為包括因5%的傷殘率的損失的35澳門元(正確應為35萬澳門元)的賠償以及60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 從屬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予以駁回。
8. 由於上述判決書決定部分針對長期無能力損失賠償的金額存有誤寫的地方,故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之規定,請求中級法院合議庭批准針對判決書決定部分裁定長期無能力損失賠償的金額作出更正如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
- 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
- ……;
- 將原審法院所確定的25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改為包括因5%的傷殘率的損失的35萬澳門元的賠償以及60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 從屬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予以駁回。

關於第二點,請求人有道理。明顯是一項筆誤,合議庭在作出決定部分中“將原審法院所確定的25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改為包括因5%的傷殘率的損失的35澳門元”的35澳門元漏寫了一個“萬”單位一字,予以更正。
至於第一點的更正請求,合議庭認為顯然沒有必要作出更正,一方面不屬於含糊不清的表達,另一方面也不屬於漏判之處,而是基於在原審法院的判決之上,只要確定了沒有工作的日期(改判部分),按照原審法院所確認的作為計算基數的月工資收入的金額(不是上訴標的),很容易就可以計算出來。至於上訴人應該得到多少則是在執行判決時依法予以結算的問題了。
因此,裁定請求的更正請求部分成立,作出符合以上決定的更正。
本附隨事件的訴訟費用由請求人支付一半。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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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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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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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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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722/2020 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