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917/2021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917/2021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囚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第三度審理囚犯A的假釋個案,於2021年9月28日以該囚犯仍未符合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為由,作出不准其假釋的決定(詳見卷宗第297頁至第299頁背面的法官決定)。
囚犯不服,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廢止該決定、批准其假釋,並為此主要實質力指其已完全符合了上指條文的要求(詳見卷宗第321頁至第325頁背面的上訴陳述書內容)。
駐刑事起訴法庭的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327頁至第328頁背面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也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336至第337頁的意見書內容)。
隨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初步審查,本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
今被上訴的法官決定的文本載於卷宗第297頁至第299頁背面,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本身為外地人士的上訴人因在本澳犯下一項販毒罪,而被處以九年零三個月的徒刑。
根據當時既證案情,上訴人從外地乘飛機來澳,抵達澳門國際機場時被司法警察局人員發現其有可疑之處,最終證實其體內藏有合共淨重577多公克的海洛因。
上訴人已於2019年9月27日服滿刑期的三分之二,刑滿日將是2022年10月27日。
上訴人在最近一年來的服刑表現被獄方評為一般,於2021年7月21日因犯獄規而被紀律處罰。
上訴人仍希望獲得假釋。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本院須首先指出,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如此,本案所要處理的上訴實質核心問題是:刑事起訴法庭的裁判有否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就這問題而言,本院得指出,上訴法院在檢測有關假釋的裁判的合法性時,祇屬在法律層面上查探該法庭有否準確適用《刑法典》第56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 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由此可見,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上述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人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在本個案中,上訴人毫無疑問確實具備了獲得假釋的形式要件。
然而,在《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實質要件方面,則不能得出同樣的結論。
的確,上訴人在最近一年來的服刑表現被獄方評為一般,於2021年7月21日因犯獄規而被紀律處罰,這實難令人相信他現時如獲假釋、便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因此,現仍不宜批准上訴人假釋,因而也毋須審議上訴人在上訴狀內提出的其他上訴情由。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伍佰元的上訴服務費。
澳門,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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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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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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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917/2021號上訴案 第6頁/共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