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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618/2019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中國籍,持有第XXX號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參見文件一)及編號為XXX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參見文件二),通訊地址位於中國浙江省XXX,以下簡稱“申請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數條之規定,
針對
B,女性,離婚,中國籍,持有第XXX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參見文件三),通訊地址位於中国浙江省XXX;及(韓國)XXX,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
對澳門以外地區之法院所作裁判審查之特別訴訟程序
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3年7月19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登記局締結婚姻。(參見文件四第一頁)
2
在婚姻存續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育有一名兒子C於2013年8月7日出生,及一名女兒D於2017年3月15日出生,現均未成年。(參見文件四第二頁)
3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生活習慣不同,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被申請人要求離婚,申請人亦同意。
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中國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後,雙方已簽名同意且獲法院確認達成以下協議:一、原告B與被告A自願離婚;(...)(參見文件四第2頁及第3頁)
5
換言之,透過2019年1月21日作出之中國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803號民事調解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之婚姻已被解銷。
6
該份民事調解書已於2019年1月21日送達及生效。(參見文件五)
7
由於民事調解書關於上述協議“一”,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願離婚的效力須在澳門確認其效力,以便申請人日後可在澳門有關部門更新其身份狀況資料。
8
該份民事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成和由具權限機關發出和確認,文件屬完全真確,且對其理解並無疑問;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二條之規定,該安排中所稱之內地“判決”,包括調解書。
9
有關法院對上述民事事宜具有管轄權,且該份民事調解書所載之事宜非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10
對於該份民事調解書,不存在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辨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且過往從未在澳門申請確認。
11
此外,該份民事調解書的確認並沒有違反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12
綜上所述,該份民事調解書的確認完全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7條及第11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裁定:
1. 本申請書理由成立及獲證實以產生一切法律效力,認可列於本申請書第5條所述之中國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803號民事調解書內容關於“原告B與被告A自願離婚”,即認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之婚姻解銷。
2. 以及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9條之規定,由於被申請人會來往於中國和韓國,為有效通知目的,請求將申請書按上述兩地址送達各被申請人,以便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及繼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以產生有關法律效果。
  聲請人提交了五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19)浙0302民初803號。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C及D,離婚後由被聲請人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通過(2019)浙0302民初803號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自願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卷宗第6至7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調解書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4至15頁的文件內容,相關權限機關已准予離婚。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19)浙0302民初803號,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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