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一、概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在第372/2021號刑事上訴案件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的決定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且針對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第504/2021號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
  上訴人指出,在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中,關於社會房屋申請人就其收入及資產淨值所作的聲明是否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所述“文件”的法律概念以及(更具體地說)申請人就其收入及資產淨值所作的虛假聲明是否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問題,中級法院明確發表了意見,認為申請人所作的聲明並非具有刑事法律重要性的文件,因此有關虛假聲明不符合偽造文件罪的法定罪狀。
  而在被上訴裁判中,中級法院審議了同一問題,但作出了相反的決定,認為相關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屬於《刑法典》第243條a項所定義的“文件”,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構成偽造文件罪,並作出有罪判決。
  因此,中級法院針對同一法律問題作出了兩個互相對立的不相容的決定。
  涉案被告作出了回覆,認同檢察院提起的上訴及其立場,認為本上訴程序應繼續進行。
  在本院,尊敬的檢察院司法官維持其在上訴陳述中已表明的理由,認為本上訴程序應繼續進行。
  
  二、理據
  (一) 在刑事案件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要件
  經第9/1999號法律第73條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對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如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
  三、在該兩個合議庭裁判宣示之間的時間內,如無出現直接或間接影響受爭論法律問題的解決的法律變更,則該等合議庭裁判視為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宣示。
  四、僅得以先前已確定的合議庭裁判作為上訴的依據。”
  由此可知,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要件為:
  -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
  -有關決定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
  -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在被上訴裁判之前作出並已轉為確定;
  -針對被上訴裁判不得提起平常上訴。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0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必須在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三十日期間內提起。
  
  (二) 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
  關於這個前提,我們首先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法見解均指出兩個合議庭裁判中所決定的必須是相同的法律問題。
  正如Manuel Leal-Henriques和Sima Santos寫道,“在兩個裁判中所討論的問題之間”應具有相同性,這一相同性“既可以表現在同一問題,也可以表現在不同問題中,只要能確定兩個被指為對立的裁判就其中所爭議的任何一個法律觀點以對立的方式發表了看法(也就是說,即便被審理的具體個案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只要這一情況並不妨礙在兩個裁判中審理的法律問題屬同一問題並以相反的方式作出了決定,也還是出現了互相對立的情況)”。1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還應該是根本的問題,所涉及的是與法律事宜有關而非事實事宜方面的問題,儘管兩個裁判要解決的問題具有相同性的前提是兩個裁判作出的決定所立足的基本事實要是相同的。
  裁判對立的情況必須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只有其中一個裁判默示接納了與另一裁判相反的理論是不足夠的。在兩個合議庭裁判中必須針對相同的事實就同一法律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和適用”。2
  這是司法見解,終審法院一直以來均認為,為作出統一司法見解,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了一個與另一裁判相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夠的。3
  
  (三) 現正審理的個案
  在現正審理的個案中,中級法院的兩個合議庭裁判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的,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並已轉為確定,針對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不能提起平常上訴,並且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是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三十日期間內提起。
  兩個合議庭裁判皆就社會房屋申請人向房屋局提交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是否屬於《刑法典》第243條a項(1)所指的“文件”以及申請人就其收入及資產淨值作出虛假聲明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問題作出了分析,最後得出了全然相反的結論: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為構成偽造文件罪;而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則認為該罪名不成立。
  我們現正面對的是相同的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中級法院在相同的基本事實前提下就一個根本的法律問題作出了相互對立的決定,並且該裁判對立的情況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對立。
  到目前為止,終審法院從未就上述問題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
  因此,終審法院就本案中提出的問題統一司法見解的前提條件全部成立,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3條第1款的規定,本上訴程序應該繼續進行。
  
  三、決定
  綜上所述,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4條第1款的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的訴訟主體在15日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陳述。
  


宋敏莉


司徒民正


岑浩輝

                    2022年3月11日
1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de Macau》,1997年,第857頁。
2 Paulo Pinto de Albuquerque在《Comentário d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第三更新版,第1171頁中,引用葡萄牙最高司法法院的司法見解。
3 參見終審法院分別於2008年5月14日和2009年3月11日在第10/2008號上訴案及第6/2009號上訴案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

------------------------------------------------------------

---------------

------------------------------------------------------------

第19/2022號案 - I 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