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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1110/2020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A)
日期:2022年4月7日

主要法律問題:辯論原則

摘 要
   
本案中,原審法院接到被告人聲請發出取消司法抵押證明的請求,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作出了批准請求發出證明書的批示,而相關批示亦將直接損害上訴人對其債務人所有之債權之擔保,在失去有關抵押擔保後,上訴人便會面臨被告變賣及轉移財產的風險,而上訴人所享有之債權便很可能因此而無法受償。
因此,有關批示違反辯論原則,屬無效行為,應予以撤銷。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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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1110/2020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A)
日期:2022年4月7日

一、 案情敘述

   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1-18-0258-PCC-B號卷宗內,刑事法庭法官在2020年7月2日作出批示,著令程序科發出本案兩審判決書、第1114頁及第1221頁的證明書,同時在證明書上註用B已全數支付本案被判處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以便申請人B用作交物業登記局作取消司法抵押登記之用。

   民事請求人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結論部分):
關於司法裁判抵押
1. A,民事損害賠償原告對卷宗第1286頁之批示不服,故向貴院提起上訴。
2. 上訴人認為其中以存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規定之所針對之裁判可審理之法律問題為依據之瑕疵。
3. 本案經兩審判決,中級法院在第946/2019號卷宗裁判就護工費和尿片費結算作出判處,合共判處須向原告賠償澳門幣1,624,142.74元。對於將來產生之醫療及藥物費用,仍須在執行中結算。
4. 在經出具一審判決後,上訴人以有關裁判作為登記依據,並在以被告為所有權人之位於澳門......街...-...號、......巷...號、物業標示編號****獨立單位的之澳門......街...號.....大廈...樓...座不動產上作出司法裁判抵押之登錄,相關登錄編號為2*****C,抵押權人為上訴人(見卷宗第1282頁),擔保金額為MOP$837,142.74。
5. 直至2020年06月26日,被告於卷宗第1280頁向法庭聲請發出取消司法抵押證明請求。
6. 原審法院在載於卷宗第1286頁之被上訴批示中批准有關請求,並同時指出「著令程序科發出本案兩審判決書、第1114頁及第1221頁的證明書,同時在證明書上註用B已全數支付本案被判處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以便申請人B用作交物業登記局作取消司法抵押之用。依法取得相關費用,採取必要措施。」
7. 直至2020年08月18日查閱物業登記資料後,上訴人方得知有關作為抵押權人之司法裁判抵押登錄已被註銷,及後於2020年08月19日查閱初級法院CR1-18-0258-PCC號卷宗,上訴人方得知原審法院透過被上訴批示批准有關請求並因此發出一註銷司法裁判抵押之證明。
8.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a項規定,提起上訴的期間“自裁判的通知之日起計”,由於上訴人在2020年08月19日才知悉被上訴批示,因此本上訴屬適時提起。
關於被上訴批示
9. 透過被上訴批示,原審法院之批示無疑是直接損害上訴人對其債務人所 有之債權之擔保,此時被上訴批示已並非一批准發出證明書之單純事務性批示,而是涉及審理實質問題之批示,包括審理債權是否已得到滿足以及對司法裁判抵押之註銷作出判斷,故具有可上訴性。
10. 在被告在卷宗第1280頁向原審法院提出有關聲請後,原審法院在作出 被上訴批示之前,並未通知或知會過上訴人發表意見,故直至2020年08月19日查閱卷宗前,上訴人完全不知悉有關聲請及批示存在。
11. 上訴人認為此舉無疑是違反訴訟程序辯論原則之規定。
12. 正如利馬及李淑華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註釋與評論》中所說,辯論原則是“為避免出現所謂突如其來的裁判,即因對從未在訴訟程序中討論的事宜作出裁判而令當事人感到詫異。因此,法官不得對當事人未有機會發表的問題作出裁判,即使屬法官可自行或依職權審理者亦然,只有明顯無需要的情況除外”。
13. 同一著作中還引述了A. SOVERAL MARTINS的觀點:“這項原則對於法 官審理工作的重要性還說明了即使是為滿足不具爭議性之請求,也需要採用聽取意見的做法,例如在兩願離婚程序中也有會議這個步驟”。
14. 事實上,有關聲請及批示是會直接損害上訴人對其債務人所有之債權之擔保,在失去有關抵押擔保後,上訴人便會面臨被告變賣及轉移財產的風險,而上訴人所享有之債權便很可能因此而無法受償。
15. 在對有關聲請作出決定前,理應先讓上訴人對有關聲請表明立場。然而原審法院卻沒有這樣做,這導致被上訴批示因違反辯論原則而無效。
16. 除此,原審法院在被上訴批示中指B已全數支付本案被判處的民 事損害賠償金額,在這一部份明顯是與事實不符的。
17. 根據兩審判決書可見,即使被告向上訴人支付已確定損害金額,但對於將來產生之醫療及藥物費用,被告仍須在執行中結算後支付的(直至提出上訴之日有關結算費用執行仍處於待決當中,因將來產生之醫療及藥物費用需根據受害人實際治療情況進行支付,無法在判決之時作出預估,但並不意味若被告免除對將來醫療及藥物費用的賠償責任。事實上,有關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間醫療及藥物費用正向初級法院提出結算執行聲請,而之後上訴人亦將依據兩審確定裁判和每年實際發生的醫療及藥物費用情況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
18. 如此,至少有關民事損害賠償被告是仍有部份利息仍未支付,實在難以得出原審法院「已全數支付本案被判處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的結論。
19. 綜合上述,原審法院之批示存在事實及法律上的瑕疵,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法院之被上訴批示。
20. 為著物業登記之效力,亦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依職權通知物業登記局並命令依法恢復有關之登記。
關於註銷抵押登錄
21. 被告聲請發出被上訴批示之證明的目的是為了解除有關載於其不動產上之司法裁判抵押。原審法院在被上訴批示行文指「以便申請人B用作交物業登記局作取消司法抵押之用」,可見原審法院清楚知悉其欲透過有關證明去註鎖載於其不動產上之司法裁判抵押。
22. 即使根據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14條規定註銷登錄,仍然須出具《物業登記法典》第50條規定之文書為之。
23. 正如Vicente Joao Monteiro所說,登記因其內所定之權利之消滅而註銷時,須提交相關文件:
“Os factos jurídicos que importem a extinção de direitos, ónus e encargos anteriormente registados estão sujeitos de per si a registo - vide alínea q) do n.º 1 do artigo 2.º, mediante averbamento de cancelamento da respectiva inscriçao.
……
Documentos para cancelamento :
- Registo de contrato para pessoa a nomear - artigo 47.º, nºs 2 e 3.
- Registo de hipoteca - artigo 50. º”(下劃線由我們所加)
24. 在被害人沒有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被上訴批示透過發出證明方式以讓被告向物業登記局聲請註銷司法裁判抵押登錄,與《物業登記法典》所規定之方式明顯有異,因根據澳門《物業登記法典》之規定,註銷抵押之登記係根據載有債權人就註銷表示同意之公交書或經認證文書為之。
25. 顯而易見,作為司法抵押債權人的上訴人是從未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 有關抵押註銷。
26. 事實上,原審法院對有關事宜決定亦已涉及審理實質標的之問題。
27. 綜合上述,原審法院被上訴批示明顯違反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50條之規定,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上訴人此部份的理由成立,並依法廢止被上訴之批示。
28. 為著物業登記之效力,亦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閣下,依職權通知物業登記局並命令依法恢復有關之登記。
29. 最後,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一如既往作出公正裁決!
   
檢察院沒有對上訴作出答覆。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院檢察院司法官認為本上訴僅涉及民事賠償請求的問題,檢察院不具正當性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組成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 事實方面

案中的資料顯示,下列事實可資審理本上訴提供事實依據:
1. 2019年5月24日,嫌犯B於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普通訴訟程序第CR1-18-0258-PCC號卷宗內,因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配合第138條d)項及《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判處二年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嫌犯被判處禁止駕駛為期一年六個月。
嫌犯被判處須向上訴人A賠償澳門幣837,142.74元;該賠償須連同初級法院判決日起計直至完全繳付有關賠償時的法定利息。
嫌犯被判處須向上訴人A賠償將來可能對上訴人產生的相關醫療及藥物費用、護工費及尿片費,而具體金額則留待執行判決時方作結算。
2. 檢察院及民事賠償請求人對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於2019年10月31日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嫌犯被判處的兩年徒刑,暫緩四年執行。緩刑條件是嫌犯完全履行對被害人賠償的義務。同時,中級法院亦裁定民事賠償請求人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嫌犯賠償請求人澳門幣1,624,142.74元(澳門幣837,142.74+300,000.00+420,000.00+67,000.00)。
3. 在經出具一審判決後,上訴人以有關裁判作為登記依據,並在以被告(嫌犯)為所有權人之位於澳門......街...-...號、......巷...號、物業標示編號****獨立單位的之澳門......街...號.....大廈...樓...座不動產上作出司法裁判抵押之登錄,相關登錄編號為2*****C,抵押權人為上訴人(見卷宗第1282頁),擔保金額為MOP$837,142.74。
4. 在2020年6月26日,被告於卷宗第1280頁向法庭聲請發出取消司法抵押證明請求。
5. 於2020年7月2日,初級法院法官作出批示,內容如下:
“著令程序科發出本案兩審判決書、第1114頁及第1221頁的證明書,同時在證明書上註用B已全數支付本案被判處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以便申請人B用作交物業登記局作取消司法抵押登記之用。
依法收取相關費用。
採取必要措施。”
6. 直至2020年8月18日查閱物業登記資料後,上訴人方得知有關作為抵押權人之司法裁判抵押登錄已被註銷,及後於2020年8月19日查閱初級法院CR1-18-0258-PCC號卷宗,上訴人方得知原審法院透過被上訴批示批准有關請求並因此發出一註銷司法裁判抵押之證明。

三、 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辯論原則

上訴人提出,雖然原審法院之批示批准發出證明書,但是這並非一單純事務性批示,因為涉及審理上訴人的債權是否已得到滿足以及對司法裁判抵押之註銷作出判斷,亦會直接損害上訴人對其債務人所有之債務權之擔保。而原審法院在作出批示前並未通知或知會上訴人發表意見,違反了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規定:
“一、未經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而另一方亦未獲給予機會申辯者,法院不得解決引致訴訟之利益衝突。
二、僅在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下,方得未經事先聽取某人之陳述而採取針對其之措施。
三、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應遵守以及使人遵守辯論原則;在當事人未有機會就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作出陳述時,法官不得對該等問題作出裁判,即使屬依職權審理者亦然,但明顯無需要當事人作出陳述之情況除外。”

《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規定:
“一、在非屬以上數條所規定之情況下,如作出法律不容許之行為,以及未作出法律規定之行為或手續,則僅在法律規定無效時,或所出現之不當情事可影響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時,方產生無效之效果。
二、一行為必須予以撤銷時,其後作出且絕對取決於該行為之行為亦予撤銷;行為之一部分無效並不影響不取決於該部分之其他部分。
三、行為之瑕疵妨礙某一效果產生時,不應理解為該行為適當產生之其他效果亦受影響。”

在訴訟中,辯論原則是“為避免出現所謂突如其來的裁判,即因對從未在訴訟程序中討論的事宜作出裁判而令當事人感到詫異。因此,法官不得對當事人未有機會發表的問題作出裁判,即使屬法官可自行或依職權審理者亦然,只有明顯無需要的情況除外”。“這項原則對於法官審理工作的重要性還說明了即使是為滿足不具爭議性之請求,也需要採用聽取意見的做法,例如在兩願離婚程序中也有會議這個步驟”1

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體現在各個不同的階段。2

本案中,原審法院接到被告人聲請發出取消司法抵押證明的請求,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作出了批准請求發出證明書的批示,而相關批示亦將直接損害上訴人對其債務人所有之債權之擔保,在失去有關抵押擔保後,上訴人便會面臨被告變賣及轉移財產的風險,而上訴人所享有之債權便很可能因此而無法受償。

因此,有關批示違反辯論原則,屬無效行為,應予以撤銷。

故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法院批示。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法院之批示。
本上訴不科處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2年4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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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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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1利馬及李淑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註釋與評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2019年12月

2 《刑事訴訟法典》第126條第2款,第283條第3款及第308條第2款均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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