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卷宗編號: 303/2022
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關鍵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裁判書製作人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303/2022
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保安司司長
*
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保安司司長不批准其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內容載於卷宗第25至31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檢察院作出意見書,內容載於卷宗第36至37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
二. 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聲請人為香港居民,以與其配偶B團聚為由,於2017年04月10日獲批准在澳門居留,有關居留許可有效續期至2022年04月10日。
2. 聲請人及其配偶以家團名義獲澳門房屋局分配社屋。
3. 聲請人現年63歲,任職保安員。
4. 於2021年12月29日,聲請人提起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5. 澳門治安警察局認為根據出入境紀錄顯示,於2020年04月10日至2022年01月24日期間,聲請人配偶於2020年09月17日離澳後至2022年01月24日仍未回澳,顯示其配偶沒有在澳與聲請人共同生活,明顯與當初批准聲請人居留之目的不符,故有關續期申請應不獲批准。
6. 聲請人在聽證程序中指出,其配偶需到香港協助兒子處理事情,而由於疫情及相關港澳通關政策,故暫時在香港逗留。
7. 澳門治安警察局作出補充報告書編號300017/SRDARPREN/2022P,認為因沒有跡象顯示聲請人配偶會在短期內回澳,未能與聲請人在澳門共同生活,與原獲批居留許可的前提不符,建議拒絶聲請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8. 澳門保安司司長於2022年03月16日作出“不予批准”之批示。
*
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保安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原來可合法在澳逗留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如上所述,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聲請人主要指出以下其認為難以彌補之損失:
- 無法在澳門繼續工作,從而沒有收入;
- 無法繼續以家團成員身份承租有關社屋,失去在澳門唯一家庭居所;
- 倘無法繼續在澳門居留,聲請人須返回香港,以香港現時的疫情狀況,對其健康及生命存在風險。
關於第一項損失方面,聲請人並沒有進一步交代有否其他存款或資產,故我們不清楚其具體的經濟狀況,從而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在澳工作便無以維生。聲請人亦沒有提交任何資料表示其離澳後,不能或難於在其他地方工作,從而獲得工作收益。
就第二及第三項損失方面,我們認為是成立的。倘執行有關行為,聲請人將無法繼續以家團成員身份承租有關社會房屋。此外,新型冠狀病毒在香港爆發,雖然近期有好轉跡象,但聲請人已63歲,屬高危人群,倘返回香港,有可能感染病毒,從而可能對其健康及生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
五.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
*
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
2022年05月0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偉寧 米萬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ui Carlos dos Santos P. Ribeiro (李宏信)




4
3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