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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第964/2021號 – 無效爭辯
異議人:A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本合議庭於2022年3月31日中級法院作出裁判,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上訴人A對上述裁判提出了無效的爭辯,認為出現判決無效的情況,故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2款及第4條准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提出無效爭辯,其理由如下:
1. 在2021年9月23日,原審法院針對上訴人作出廢止緩刑批示(載於本卷宗第582頁至第585頁);
2. 在2021年10月6日,上訴人向尊敬的初級法院提交上訴狀;
3. 在2022年2月10日,上訴人向尊敬的中級法院提交一份上訴人與B小姐的結婚申請收據,一份上訴人的在職證明書及一份上訴人的求情信;
4. 在2022年3月11日,上訴人向尊敬的中級法院提交一份上訴人與B小姐結婚登記之敘述證明;
5. 據葡國Antunes Varela教授、J. Miguel Bezerra教授及Sampaio e Nora教授針對嗣後事實的理解如下:「Por um lado, abrangeu no núcleo dos factos supervenientes, capazes de legitimarem o oferecimento de novo articulado, tanto os factos ocorridos posteriormente (superveniência objectiva), como os verificados antes, mas cuja ocorrência só mais tarde veio ao conhecimento da parte a quem aproveitam (superveniência subjectiva): artigo 506º, 2(2).」
6. 葡國Jacinto Fernandes Rodrigues Bastos法官 閣下所言:「Articulado posterior é um dos articulados normalmente previstos na lei de processo e que se segue àquele em que a parte teria feito dedução dos factos, se eles já fossem do seu conhecimento; articulado novo, é aquele que a parte apresentará quando a superveniência dos factos se der quando já não tenha articulado, dos normalmente previstos por lei, para produzir.」;
7. 上述三份分別為上訴人聲請與B小姐結婚的申請收據、上訴人的在職證明書及上訴人與B小姐在2022年3月7日締結結婚登記之敘述證明的文件屬於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51條第1款規定的客觀嗣後事實和文件是必然的!
8. 載於本卷宗第675頁至第677頁的澳門特區社會工作局的在2022年2月18日針對上訴人的最新戒毒驗尿計劃作出的定期報告指出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30日、2021年1月06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10日進行的戒毒尿檢均是“陰性”;
9. 至今,上訴人仍履行該最新的戒毒驗尿計劃,只是澳門特區社會工作局每三個月方向法院提交該報告而出現2021年2月10日後的斷層;
10. 上述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千真萬確的事實,該等事實屬於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51條第1款規定的客觀嗣後事實;
11. 上述文件和上述事實均屬於澳門《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所規定的考慮緩刑的上訴人的具體人格及生活狀況的情節,該情節亦屬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規定的證明對象。
12.而且,上訴人自原審批示的作出日後,上訴人已反省自己違反緩刑義務的錯誤;
13. 上訴人亦是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真誠悔悟的特別減輕情節,皆因上訴人已能準時履行上指戒毒驗尿計劃;
14. 上訴人亦是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規定的真誠悔悟的特別減輕情節,皆因上訴人已能準時履行上指戒毒驗尿計劃;
15.本無效爭辯狀第6點亦屬於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擴張解釋為違反緩刑義務—後長期保持良好行為的特別減輕情節。
16. 必須肯定,上訴人的特別減輕情節屬於本案的證明對象(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1款規定);
17. 上訴人的特別減輕情節也是依職權審理的問題(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3款的但書部分規定),皆因作為違反緩刑義務的行為人的上訴人如何針對其所違反緩刑義務的罪過、對其所作出本案的違反緩刑義務的事實而事後的態度是作為給予上訴人一個公正的有罪判決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第1款及第2款及第66條規定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1款規定);
18. 敬仰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針對 上訴人是否廢止緩刑的問題上,應針對上訴人存在上述特別減輕情節的存在性而依職權審理,從而不廢止上訴人的緩刑機會!
19. 但是,尊敬的合議庭裁決卻沒有針對上訴人的上述嗣後事實出現的特別減輕情節的進行審理;
20. 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21. 據葡國Antunes Varela教授、J. Miguel Bezerra學者及Sampaio E Nora學者針對遺漏審理的理解如下:「A quarta causa de nulidade abrange os casos afins de omissão de conhecimento (1) e do conhecimento indevido.
A primeira série de casos deste categoria – a que ALBERTO DOS REIS chama omissão de pronúncia (2) – consiste no facto de sentença não se pronunciar sobre questões de que o tribunal devia conhecer, por força do disposto no artigo 660º, 2.
Na petição em que requereu o divórcio litigioso, por exemplo, a mulher pediu que o marido fosse declarado o único culpado da dissolução do casamento e condenado a reparar, nos termos do artigo 1792º do Código Civil, os danos morais, devidamente especificados, que a dissolução divórcio requerido apesar de considerar o réu como único culpado da dissolução, nada diz quanto à indemnização requerida(3).」
22. 在絕對尊重敬仰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的情況下,該合議庭裁決沾有遺漏審理的瑕疵(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2款及第4條準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請求,綜上所述,懇請敬仰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本無效爭辯全部理由成立、撤銷尊敬的合議庭裁決、裁定上訴人所提出的本上訴全部理由成立、給予上訴人一個暫緩執行徒刑之機會、訂定相應的緩刑義務及一如既往地作出公正裁決!
  
  檢察院對上訴人的無效爭辯提出答覆,認為應裁定爭辯人(上訴人)A所提出的無效理據並不成立,並宣告維持中級法院合議庭所作出的裁判。
  
  本院接受了異議人的請求之後,合議庭助審法官重新對卷宗進行審閱,然後召開了評議會,對異議作出審理。
  
  爭辯人A在其本無效爭辯的理由中,認為:
- 本人在上訴階段向中級法院提交了三份分別為上訴人聲請與B小姐結婚的申請收據、上訴人的在職證明書及上訴人與B小姐在2022年3月7日締結結婚登記之敘述證明的文件,這些必然地屬於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51條第1款規定的客觀嗣後事實和文件,亦屬於澳門《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所規定的考慮緩刑的上訴人的具體人格及生活狀況的情節,該情節亦屬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規定的證明對象。
- 上訴人自原審批示的作出日後,上訴人已反省自己違反緩刑義務的錯誤,這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真誠悔悟的特別減輕情節,皆因上訴人已能準時履行上指戒毒驗尿計劃;亦是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規定的真誠悔悟的特別減輕情節,皆因上訴人已能準時履行上指戒毒驗尿計劃;而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未就這些已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及《刑法典》第66條的嗣後事實出現的特別減輕情節的問題表明立場,因而存在遺漏審判而無效。
  理由不能成立,不然,我們看看。
  
  我們知道,上訴法院審理上訴的職能是對原審法院的被上訴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能主動對原審法院沒有審理的事實以及做出的決定進行審理。而就原審法院廢止上訴人的緩刑的決定的審理在於審查上訴人是否符合《刑法典》第54條所規定的條件。
  另外,上訴人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393條的規定審理上訴人所框劃的上訴範圍,即需要在上訴中解決的問題,而並非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上訴理據。
  還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准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所規定的“遺漏審理問題”的無效瑕疵所指的是遺漏審理應該審理的“問題”,而並非上訴人所提出上訴賴以支持的理由和根據。上訴法院在本案中就上訴人的上訴僅需解決的問題是原審法院的廢止緩刑的決定是否合法和正確,而上訴人A在上訴中僅提出:“表示其作出本案犯罪時為24歲,毫無保留承認本案之控罪,且其於CR3-20-163-PCC號刑事卷宗被判無罪。雖然其在戒毒驗尿計劃內被驗出對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違反了不得再接觸毒品的緩刑義務,但上訴人A主張該行為只是屬自殘行為,其並沒有在緩刑期內實施新罪行。而且, 其現已有從事裝修工作,認為短期徒刑將不利上訴人A重返社會”作為應該維持緩刑的上訴理由,而合議庭確實已經依照上訴的“問題”對上訴進行了審理,並沒有任何的遺漏之處。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上訴人所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51條第1款規定而提出的嗣後證據或者事實的接受的前提,在於如果原審法院在作出決定時候存在這些事實並予以審理將動搖其作出的決定的理由,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上訴法院才可以合法地對其進行審理。但很明顯,這些所謂的“事後客觀事實”即使屬實也不能動搖原審法院的決定,更不能對動搖上訴法院對原審法院的被上訴決定的合法性審查結果。
  至於上訴人所提出的可以適用《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的問題,我們認為這並不是上訴法院應該審理的問題,因為,討論緩刑及其廢止的問題所考慮的純粹是犯罪的預防的要求,並不介入考慮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何況原審法院是在對上訴人作出聽證的情況下,在直接原則以及口頭原則的指引下,對上訴人的人格作出了總體的衡量而形成的心證,在上訴法院看來,並不存在明顯的錯誤,沒有予以改變的空間。因而不存在遺漏審理的情況。
  上訴人的無效爭執理由不能成立。
  至於上訴人以新婚的理由請求上訴法院再次考慮改變決定,我們理解任何刑事處罰肯定會給行為人帶來不便,但這本來就是行為人因其行為而帶來的後果,不應該有澳門的法律秩序作出犧牲。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爭辯人所提出的無效理據不成立,予以駁回。
本異議的訴訟費用由爭執人支付,並需要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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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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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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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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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964/2021 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