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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269/2021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2年5月5日

主題: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269/2021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2年5月5日
聲請人:A A
被聲請人:B
***
一、概述
A A (女性,澳門居民,下稱“聲請人”),向中級法院針對B(男性,香港居民,下稱“被聲請人”)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內容如下:
   -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16年11月9日在香港登記結婚(文件1);
   - 被聲請人於2020年9月23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申請離婚;(文件2)
   -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作出判令,宣告解除二人的婚姻關係;(文件3)
   - 有關判令於2021年1月14日轉為確定;
   - 在該離婚程序內,法院依法對被告作出傳喚。
根據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有關申請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請求本院認可香港區域法院所作的離婚判令。
*
本院依法對被聲請人作出傳喚,但其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答辯。
本院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司法官在發表意見時表示不存在任何對該文件作出認可的法律障礙,建議本院對有關裁判進行審查並予以認可。
已適時將本案卷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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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得以認定以下對審理本案屬重要的事實: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於2016年11月9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文件1)
被聲請人於2020年9月23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申請離婚,案件編號FCMC ****/2020。(文件3)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作出判令,宣告解除二人的婚姻關係。(文件3)
該離婚判令於2021年1月14日轉為最後及絕對判令。(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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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或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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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應視為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的要件已具備,但不妨礙法院透過對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認可。
現在讓我們逐一對上述要件作出分析,一旦發現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裁判作出認可。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屬於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離婚判令證明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內容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有關判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予以確定。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該判令的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判令內容並不涉及澳門法院專屬管轄的事宜。也就是說,不屬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情況。
與此同時,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裁判已確定之抗辯。
根據資料顯示,該判令是按照中國香港現行法律作成,且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認可,不能夠產生與公共秩序明顯不相容的結果。針對有關情況,判令涉及離婚事宜,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亦有制定相關規範,因此即使允許對該裁判作出認可,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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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准予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離婚判令(FCMC2020年第****號),該判令於2021年1月14日轉為最後及絕對判令。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作出登錄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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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2年5月5日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賴健雄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269/2021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