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裁判書
(澄清)
編號:第2022-297-I號 (刑事上訴案)
申請人:A
日期:2022年6月30日
一、 案情敘述
2022年6月2日,本院裁定四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裁決如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四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判處上訴人B、C和D各繳付6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判處上訴人D繳付12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2022年6月28日,上訴人A提出請求,要求澄清該上訴人需負擔的司法費。
由於本申請簡單,免除各助審法官檢閱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根據本院裁判書決定部分(裁判書第79頁),本院裁定:
“判處上訴人B、C和D各繳付6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判處上訴人D繳付12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然而,經閱讀有關裁判書,上訴人A在上訴中提出上訴理由最多,理應被判處較多的司法費,因此,上述裁定屬於筆誤問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規定:
“一、如屬下列情況,法院須依職權或應聲請更正判決:
a)無遵守或無完全遵守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而非屬上條所指之各情況;
b)判決之內容存有錯誤、誤寫、含糊或多義之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實質變更。
二、如對判決提起之上訴已上呈,則由有管轄權審理上訴之法院儘可能更正之。
三、以上兩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法院之批示。”
由於上述將A寫為D的情況屬於明顯筆誤,因此,本合議庭必須更正裁判書有關部分,並且判處上訴人A繳付12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將裁判書第79頁 (卷宗第2880頁)更正為:
“判處上訴人A繳付12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本申請不科處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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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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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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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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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2022-I 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