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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755/2021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性,鰥夫,中國籍,持編號為XXXXXX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南京街XXXXXXX(以下簡稱:聲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續後各條之規定,現針對:
  B(LEONG IOK PENG),女性,成年,下落不明,最後通訊地址為香港灣仔聖佛蘭士街XXXXXXX(以下簡稱:被聲請人),
  
  謹向 尊敬的 閣下申請審查及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之請求,有關的理由及依據如下:
第一條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九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婚姻登記處註冊結婚(參閱現附上之婚姻登記敘述證明 ─ 文件1,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二條
  由於被聲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出離婚,該法院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制作了離婚暫准判令,規定除非自判令作出之時起計六星期內,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述判令不轉為絕對判令的充分因由,否則判令該段婚姻被解除(見文件2,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三條
  由於訂立暫准判令起六星期內無人提出該判令不應轉為絕對判令的因由,故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宣告上述之暫准判令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轉為最終及絕對的(見文件2,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第四條
  亦即表示有關的離婚判決已確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的規定。
第五條
  聲請人請求在澳門(聲請人的出生地)審查及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目的在於可在澳門產生效力。
  另一方面,
第七條
  對載於上述文件的確實性及對文件之理解是毫無疑問。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具有相關權限,且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上述離婚案件不享有專屬管轄權。
第九條
  該案件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辨。
第十條
  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該離婚訴訟程序已依規定傳喚被告(即聲請人),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十一條
  最後,該裁判所宣示之離婚判決顯示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秩序及其原則。
  
  因此,在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舉的條件下,向 尊敬的 閣下申請審查和確認這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之離婚登記,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的判決書。
  被聲請人B經告示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九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婚姻登記處註冊結婚;(見載於本卷宗第5頁至7頁)
­ 聲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出離婚,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法院發出離婚暫准判令,婚姻訴訟編號FCMC7460/2008;
­ 上述判令於六星期內無人出不應轉為絕對判令,故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宣告該判令自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轉為最終及絕對。(見載於本卷宗第9頁至10頁)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判令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判決書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10頁的文件內容,有關判令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之婚姻訴訟編號FCMC7460/2008的離婚判令,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馮文莊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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