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193/2022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聲請人: A,女性,離婚,中國籍,持編號15XXXX2(2)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居住於澳門XX大馬路XX號XX大廈第XX座XX樓XX(附件1);
現針對
被聲請人: B,男性,離婚,持編號16XXXX6(8)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居住於XX省XX市XX鎮XX路XX號,聯絡電話為0086 189XXXX82。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規定,就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1日作出之民事調解書(案件編號為(2017)粵2072民初3331號),提起本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相關理由及依據如下: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05年3月31日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南頭鎮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附件2)
2) 2017年3月23日,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向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案件,案件編號為(2017)粵2072民初3331號(附件3)
3) 2017年4月11日,經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調解後,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A與被告B自願離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撫養,撫養費由被告B獨自承擔;
三、登記於原告A及被告B名下的位於XX省XX鎮XX大道西XX號XX廣場XX區XX期XX座XX單元XX房的房產﹝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06)第易02XX6號,房產證號:粵房地證字第C4XXX91號﹞歸被告B所有,該房產過戶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被告B承擔;
四、登記於被告B名下的位於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XX廣場)XX房的房產﹝房地產證號:粤房地權證珠字第010XXX69號﹞歸原告A所有,該房產過戶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原告A承擔;
五、原告A於2017年10月10日前向被告B支付人民幣250000元;
六、原告A與被告B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
七、案件受理費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負擔。”(見附件3之民事調解書第2至第3頁)。
4) 上述協議由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予以確認,並於同日作成民事調解書(見附件3,下稱“待確認民事調解書”)。
5) 有關待確認民事調解書已於2017年4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的婚姻關係已於同日解除(附件4)。
6) 上述待確認民事調解書,由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發出,其內容以中文書寫,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對其真確性及內容之理解均不會令人生疑,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規定。
7) 根據附件3所載經認證的由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發出之證明書,待確認民事調解書已於2017年4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規定。
8) 作出該待確認民事調解書之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案件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規定之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因此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l款c項之規定。
9)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從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提出同類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理由而提出抗辯的情況,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規定。
10) 被聲請人已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法律被傳喚,且到庭參與有關程序,在該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見附件3最後一段),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規定。
11) 待確認之裁判涉及解銷婚姻的法律關係,澳門現行法律亦有相關規範,即使允許對該裁判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產生損害,故已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規定。
12) 綜上所述,待確認裁判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各項規定之條件,應予以確認並產生應有之法律效力。
請求
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1日作出之民事調解書(案件編號為(2017)粵2072民初3331號),作出審查及確認,以便該民事調解書能於澳門生效。
為此,亦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命令傳喚被聲請人,以履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及續後之規定,直至本訴訟程序完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四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編號(2017)粵2072民初3331號。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XX年XX月XX日於XX市XX鎮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聲請人於二零XX年XX月XX日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經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調解後,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達成離婚協議,並由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成編號(2017)粵2072民初3331號的民事調解書,准予兩人自願離婚;
上述之民事調解書於同日產生法律效力。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判決書的標的屬自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8至10頁的文件內容,相關權限機關已准予離婚。(見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成編號(2017)粵2072民初3331號的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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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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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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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193/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