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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7/10/2022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491/2022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1-21-0307-PCS號刑事案,一審裁定嫌犯A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對此罪處以75天罰金,日罰金額為澳門幣50元,合共澳門幣3750元罰金(詳見本案卷宗第772至第780頁的判決內容)。
  嫌犯不服,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以請求改判其無罪,為此主要提出以下上訴理由(詳見卷宗第787至第793頁的上訴陳述書內容):在本個案中,民事法庭在第CV2-18-0010-CPV號案中從沒有下令採取任何保全措施,而祇是以判決方式確認了與訟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因此上訴人本人是不會觸犯《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所指的加重違令罪。
  駐原審法庭的檢察院司法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795至第799頁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主張上訴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加重違令罪(詳見卷宗第809頁至第810頁背面的意見書內容)。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21條第2款起始部份之規定,以上訴須裁判的問題份屬簡單者為由,透過發表本簡要裁決書,對上訴作出判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從原審有罪判決的既證事實,得知︰
  B曾於2018年8月10日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保全程序(案號為CV2-18-0010-CPV),以請求法庭命令A取下懸掛在XX馬路…至…號的不動產的外牆上的三幅大字報,及命令她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做出侵犯B和XX置業有限公司的名譽權的行為。
  2018年10月12日,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對上述民事保全案與訟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以判決方式作出確認,著令雙方務必遵守該協議。
  根據該協議,A承諾於2018年10月19日晚上八時前移除上述橫額、且日後不得再懸掛該等橫額及其他同類橫額。
  2020年7月16日,A被發現掛上一橫額。2020年7月27日,她被發現將此橫額更改為:「B侵吞…產業,......」。此外,她還張貼了壁報。2020年9月21日,她被發現懸掛一幅橫額,內容為「李無良建築人:李豺狼隻手遮天,目無法紀,專呃土地,呃完一幅又一幅,......」。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在本案中須處理的上訴實質問題是:原審既證案情可否足以令上訴人負上《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所指的加重違令罪的刑責?
  該法律條文規定:「凡違犯所命令採取之保全措施者,處加重違令罪之刑罰,......」。
  在本個案裏,顯而易見,在上述民事保全案中,民事法庭並沒有下令作出任何保全措施,而是對與訟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以判決方式作出確認。換言之,法庭當時所判決的事祇局限在對和解協議作出確認,法庭本身並未曾下令真正法律意義的保全措施。
  上訴人在與興訴方達成和解之後作出的行為,祇違反了與訟雙方的和解協議,而非任何由法庭下令採取的保全措施。
  綜上,得改判上訴人原被原審庭判處罪成的一項加重違令罪並不成立。
四、 裁判
  綜上所述,在此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有罪判決,上訴人並未有犯下原審判其罪成的一項加重違令罪。
  上訴人不須支付上訴的訴訟費用,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1600元上訴服務費和原審庭已定的澳門幣1800元一審辯護費則全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澳門,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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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491/2022號上訴案 第10頁/共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