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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無效爭議)


編號:第583/2021-I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2年11月10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2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嫌犯A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938頁至952背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在卷宗第957至961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辯理由成立,其請求應予接納。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無效爭議後,組成合議庭,對無效爭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本爭議涉及下列問題:
- 裁判矛盾之無效
- 屬第三人之物件

1. 上訴人提出,本院合議庭裁判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規定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矛盾之無效。請求本法院廢止原審判決及被爭議裁判中將卷宗第312頁所指港幣80萬現金款項宣告歸本地區所有的部份,並宣告或改判將該款項歸還予上訴人。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規定:
“如出現未有規定之情況,而本法典之規定亦不能類推適用,則遵守與刑事訴訟程序相協調之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如無此等規定,則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之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未經法官簽名;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c)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d)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
e)所作之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二、對於上款a項所指之遺漏,只要仍可取得作出有關判決之法官簽名,得依職權或應任何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補正,但該法官須在卷宗內聲明其簽名之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提出該判決無效之爭辯。
三、如對判決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無效之爭辯僅得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提出;如對判決得提起平常上訴,則上訴得以上述任一無效情況作為依據。”

上訴人主要認為,根據原審獲證明事實第6、13及14條等事實可以得出結論,卷宗第312頁扣押之現金款項港幣80萬元並不屬本院合議庭裁判所援引適用之第8/96/M號法律第18條第1款,以及不屬於第8/96/M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指有關高利貸犯罪所借來的資金和履行支付的利息,因此被爭議之本院合議庭裁判所持之依據與其所作出裁判明顯存有矛盾。

本院裁判實際上基於被扣押之款項曾用於非法借貸的犯罪事實,而依據第8/96/M號法律第18條規定,維持了原審合議庭作出的宣告歸本地區所有的判決。

上訴人所提出的判決無效爭辯如其上訴時一樣,仍在強調該筆款項與犯罪無關,即未曾用於犯罪。

然而,本院在裁判中,尤其是第2點分析,對於該筆款項與犯罪之關係已作出了理由說明,而根據該理由說明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該裁判所持之依據與其所作出裁判並不存在任何矛盾。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無效爭議理由並不成立。

2. 助理檢察長在本爭議答覆中提出,本院裁判書缺乏審理助理檢察長所提出的善意第三人的問題,而即使相關款項與犯罪有關,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財產應否予以宣告充公。

《刑法典》第101條規定:
“一、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或該不法事實所產生之物件,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二、即使無任何人可因該事實而受處罰,上款之規定,亦適用之。
三、對於依據以上兩款之規定宣告喪失之物件,如法律未訂明特別用途,法官得命令將之全部或部分毀滅,或使之不能融通。”

《刑法典》第102條規定:
“一、在作出事實之日,或在作出物件喪失之命令時,如物件不屬任何作出該事實之行為人或該事實之受益人,則不喪失該物件,但不影響以下兩款之規定。
二、即使物件屬第三人,如物件之權利人曾以可譴責之方式共同參與使用或產生該等物件,或曾自事實中獲取利益,又或物件係在事實作出後以任何方式被取得,而取得者知悉其來源者,須作出喪失物件之命令。
三、如物件為載於屬善意第三人之紙張、其他器具或視聽表達工具內之登錄、圖樣或紀錄,則不喪失該物件,而在消除成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一部分之登錄、圖樣或紀錄後,將該等紙張、器具或工具返還;如此為不可能者,法院須命令將之毀滅,並依據民法之規定作出損害賠償。”

第8/96/M號法律第18條規定:
“一、當作出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值物品,均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撥歸本地區。
二、倘作出第四章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概歸本地區所有。”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尤其是《刑法典》第102條第1款規定,屬於善意第三人的物件不作出喪失命令。然而,本院在裁判書第3點已經對此作出分析:“本案中,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上訴人戶口中被提取後再被存入的80萬港幣曾用於非法借貸,並不屬於《刑法典》第102條屬第三人之物件的情況,原審法院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18條宣告將有關款項歸本地區所有的裁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因此,裁判書亦不存在助理檢察長所提出的遺漏審理的問題。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請。
判處上訴人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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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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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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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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