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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8/11/2022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718/2022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1-22-0019-PSM號簡易刑事案,一審裁定嫌犯A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所指的醉酒駕駛罪和一項該法第92條第1款與《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聯合規定懲處的加重違令罪,對醉駕罪處以五個月徒刑和禁止駕駛兩年的附加刑,對違令罪處以四個月徒刑並吊銷駕駛執照,上述兩項徒刑在並罰下,處以六個月實際單一徒刑(詳見本案卷宗第107至第110頁的判決)。
  嫌犯不服,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以請求改判緩刑,或至少把其六個月的單一徒刑刑罰作特別減輕或下調(詳見卷宗第120頁至第123頁背面的上訴陳述書內容)。
  駐該法庭的檢察長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駁回上訴(詳見卷宗第125至第130頁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154至第156頁的意見書內容)。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可知︰
今被上訴的法官判決的原文已載於卷宗第107至第110頁,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嫌犯非為初犯,過往已先後在七個刑事案卷宗內被判罪成,其中在第CR4-16-0144-PSM號案內因一項醉酒駕駛罪而最終被判處三個月實際徒刑(並已服刑)、在第CR3-20-0087-PCS號案內因一項逃避責任罪而最終被判處五個月實際徒刑(並已服刑)。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現須處理的上訴實質核心問題是:應否改判嫌犯緩刑?或至少把其六個月的單一實際徒刑作特別減輕或下調?
  就首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的確,既然嫌犯在先前第CR4-16-0144-PSM號和第CR3-20-0087-PCS號刑事案內最終被判實際徒刑的經歷仍未能使他引以為戒、不再重新犯罪,那麼今次法庭焉能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面前,認為緩刑對上訴人而言已可適當地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
  在另一方面,由於上訴人在過往七個刑事案內被判罪成後仍再犯下今次兩項故意罪名,法庭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對他啟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而他的六個月單一徒刑,在《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第65條第1和第2款、第71條第1和第2款等規定下、並結合原審所有已證情節,也實在再無往下調的空間。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貳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三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伍佰元上訴服務費。
  澳門,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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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718/2022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