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65/2022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2年12月14日
主題: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應予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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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65/2022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2年12月14日
聲請人:A有限公司
被聲請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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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A有限公司,法人住所設於中國清遠巿清城區龍塘鎮銀盞管理區泰基工業城內(下稱“聲請人”),向本中級法院針對B(女性,澳門居民)、C(男性,澳門居民)及D(男性,澳門居民)(下稱“被聲請人”),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由中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有關依據如下:
- 於2013年10月15日,被聲請人以E之法定繼承人身份,向中國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針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文件二);
- 被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曾於2004年9月至2013年期間向E借款共人民幣叁仟零陸拾柒萬元(RMB30,670,000),連同按月利率6.7%計算之利息,合共請求法院勒令聲請人返還人民幣叁仟叁佰陸拾柒萬元正(RMB33,670,000);
-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1日就被聲請人與聲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一案作出第(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72號之民事判決書,下稱“待確認判決”(文件三);
- 上述待確認判決中裁定如下:
i. 被告(即聲請人)於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即被聲請人)給付借款本金人民幣伍佰壹拾伍萬圓整(RMB5,150,000)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6.7%計算,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ii. 駁回原告(即被聲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及
iii.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貳拾壹萬零壹佰伍拾圓整(RMB210,150),財產保全費人民幣伍仟圓整(RMB5,000),共人民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圓整(RMB215,150)分別由原告(即被聲請人)負擔人民幣拾壹萬零壹佰伍拾圓整(RMB110,150)及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人民幣拾萬零伍仟圓整(RMB105,000);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24日發出之生效證明書(文件四),明確指出待確認判決已於2015年1月4日產生法律效力,換言之,按澳門的法律制度理解,該判決為一確定判決及能產生法律效力;
- 待確認判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1日以中文作成,並蓋有該人民法院之專用紅色蓋章(文件三),其真確性及可理解性是毋容置疑的,故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規定;
- 透過文件4之判決生效證明書顯示,該案件已於2015年1月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轉為確定 – 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的規定;
-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待確認判決由具有權限的法院作出,且所涉及之債務糾紛不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之事宜;
- 待確認判決涉及之債務糾紛由被聲請人作為原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亦已依法傳喚作為被告之聲請人,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 與此同時,針對待確認判決不能緩引訴訟已繫屬的抗辯或對裁判已確定的案件的抗辯,且該判決涉及債務借貸關係,澳門法律制度亦有相關規範,即使將相關裁判予以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或導致產生明顯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 聲請人為使上述待確認判決可在本澳產生效力,具正當性提起本次聲請且具訴之利益;
- 聲請人之確認請求亦不存在有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節;
- 基於此,在完全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及續後條文所規定的審查及確認判決的條件下,以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節,聲請人僅向尊敬的法官閣下申請審查及確認相關判決,以便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根據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有關申請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請求確認相關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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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向被聲請人作本人傳喚,但彼等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答辯。
本院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司法官在發表意見時表示不存在任何對該文件作出確認的法律障礙,建議本院對有關裁判進行審查並予以確認。
已適時將本案卷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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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得以認定以下對審理本案屬重要的事實:
於2013年10月15日,被聲請人以E之法定繼承人身份,向中國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針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文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1日就被聲請人與聲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一案作出第(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72號之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 (文件三)
一、被告A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借款5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6.7%計算,至還清時止)給原告B、C、D;
二、駁回原告B、C、D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015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215150元,由原告B、C、D負擔110150元,被告A有限公司負擔105000元。
該民事判決書已於2015年1月4日發生法律效力。 (文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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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或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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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該安排第11條還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亦載有類似的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跟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應視為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的要件已具備,但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現在讓我們逐一對上述要件作出分析,一旦發現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屬於一份由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其內容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有關判決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予以確定。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事宜。也就是說,不屬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情況。
與此同時,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根據資料顯示,該判決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製成,且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能夠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對於有關情況,待確認的判決書涉及債務履行的事宜,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亦有制定相關規範,因此即使允許對該判決書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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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准予確認由廣東省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72號]。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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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2年12月14日
唐曉峰
李宏信
馮文莊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65/2022 第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