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30/11/2022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781/2022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3-22-0002-PCC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判處案中嫌犯A是以正犯身份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第4款a項和第196條b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相當巨額詐騙既遂罪,對此罪處以兩年零九個月實際徒刑,並判處嫌犯須向被害人B支付港幣50萬元(折合澳門幣51萬5千元)的損害賠償金另加由該判決日起開始計算至清付日為止的法定利息(詳見載於本案卷宗第292至第305頁的判決書原文)。
嫌犯A不服,現透過律師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狀內力指原審第11、第14和第24點的既證事實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毛病、第11、第14、第16、第20、第21和第24點的既證事實也沾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審瑕疵、而第16、第20、第21和第24點的既證事實又互相矛盾,因此請求改判無罪,而無論如何,也希望至少能改判緩刑或改判較輕的徒刑(詳見卷宗第315至第325頁的上訴陳述書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327頁至第331頁背面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也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342頁至第346頁背面的意見書內容)。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可知:
1. 今被上訴的判決的原文已載於卷宗第292至第305頁,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2. 在原審已查明屬實的事實當中,尤其是有以下各點:
「……
10.
期間,嫌犯欲與其一名客戶C、江門市XX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合資中國廣東省...寺興建骨灰龕場,但一直無法籌集資金。
11.
同年7月2日,嫌犯為取得更多金錢解決財困,向被害人訛稱其為江門市XX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該公司正準備在中國廣東省...寺投資興建骨灰龕場,起動資金約澳門幣叁佰萬元(MOP$3,000,000),預計有10倍回報,並向被害人出示上述項目的計劃書及其入股江門市XX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文件。
12.
被害人見嫌犯言之鑿鑿,且不斷遊說,遂答應投資。
13.
7月3日,被害人的妻子D透過其的XX銀行戶口,編號:…將港幣伍拾萬元(HKD$500,000)轉賬到嫌犯的XX銀行戶口,編號:…。
14.
事實上,嫌犯將被害人的款項佔為己有,從未將被害人的金錢投資於任何興建項目,嫌犯亦非江門市XX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
……
16.
直至2019年2月,被害人多次與嫌犯聯繫,追問有關“5H”單位及骨灰龕場的投資狀況,嫌犯以各種理由拖延。
……
20.
被害人透過內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找,得悉嫌犯並非江門市XX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董事。
21.
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前往中國廣東省...寺查詢有關求興建骨灰龕場的計劃,經查問,得知並沒有興建骨灰龕場的計劃,被害人發現受騙。
22.
4月20日,被害人向本院作出檢舉。
……」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首先須指出,在本案中,原審庭已在判決書內指出哪些事實為既證、哪些為未證實的,這表示原審庭在調查本案訴訟事實標的時並未有任何遺漏之處,因此,尤其是在涉及原審第11、第14、第16、第20、第21和第24點的事實方面的事實審結果是無從沾上上訴人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審瑕疵的(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定義、範圍和司法見解,可尤其是見於中級法院在第721/2007號刑事上訴案的2007年12月13日裁判書)。
而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原審第16、第20、第21和第24點的既證事實並不互相矛盾,反而是有相互邏輯性、連貫性,因此原審判決在涉及這些事實方面也不會患有同一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的瑕疵。
其實,上訴人在提出上述兩個所謂的瑕疵時,實質上仍是在力指原審判決是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
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而較近年的案例可見於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均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本案中,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在涉及嫌犯被判有罪的部份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此,上訴人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無理質疑原審法庭的事實審結果。
的確,原審庭在判決書第17頁發表的以下對證據的分析內容並非明顯不合理:
「至於控訴書指控嫌犯向被害人訛稱其為江門XX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及詐騙被害人投資港幣50萬元的部份,雖然嫌犯當初的確有與該公司的股東之一的C於廣東省...寺興建骨灰龕場的初步意向及想法,然而,按照廣東省公安廳經調查後的覆函內容,該興建事宜僅屬初步的構思規劃階段而已,且因無法籌集資金而擱置了。即使嫌犯在跟被害人溝通遊說投資時,曾向後者展示了一份表見該公司兩名股東E及C免去E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選舉嫌犯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經理的文件,且在二人對話記錄中顯示嫌犯曾向被害人指出後者的投資款項會計入嫌犯在該公司的股份份額中,同時,嫌犯向被害人表示其為該公司的投資人(即為股東),且該公司委任了其作為公司的負責人/管理人,然而,上述文件沒有註明日期,且經查內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嫌犯根本並非該公司的股東或董事,換言之,上述文件即使是真實的,根本最終都沒有實現文件中所指出的情況。
而且,按照被害人及證人所言,被害人在將投資款項轉帳予嫌犯的大約一年半後,當其追問嫌犯關於該投資項目時,嫌犯只提及要疏通關係,從沒有提及未開展或其沒有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角色,同時,被害人其後了解到原來廣東省...寺根本沒有興建骨灰龕場的計劃或打算。由此可見,即使嫌犯當初有初步的構思規劃,但其本人在有關公司中的身份、角色、有關投資計劃或項目的情況、進度根本並非如其向被害人所指出般:僅差些少起動資金、會開展計、可以預計有10倍回報、其已入股涉案公司、是公司的股東及負責人等等。除了上述的證據外,加上嫌犯在向被害人作出遊說及推介時應已開始有的經濟困難狀況,結合常理及經驗法則,本法院認為本案就此部份的控訴事實的證據充份,足以認定嫌犯作出了此部份的詐騙事實」。
如此,尤其是在涉及原審第11、第14和第24點的既證事實方面,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是不會帶有上訴人所指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毛病的。而上訴人特別提及的原審第16、第20和第21點的既證事實也顯然並不違反常理或經驗法則。
至此,並根據原審的既證事實,原審庭有關判決上訴人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罪成的決定是有根有據的,嫌犯罪有應得,因而不得被改判無罪。
至於量刑方面,面對原審已查明的情節,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和第60條第1和第2款等量刑準則規定,原審對嫌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所科處的兩年零九個月徒刑在兩年至十年的法定刑幅內已實在再無往下調的空間。
最後,關於緩刑與否的問題,考慮到嫌犯在一審最終被判處罪成的相當巨額詐騙既遂罪中,對被害人造成港幣50萬元的損害,此金額並非小數目,如改判緩刑將不利於預防他人重蹈嫌犯的覆轍(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伍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伍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
澳門,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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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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