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951/2020
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關鍵詞: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裁決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
特別訴訟案第951/2020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請人 :A
被聲請人:B、C、D、E及F
一、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提出本審查及確認香港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裁判書之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 G,又名X或X,於1964年08月01日於香港訂立遺囑。
- 於1976年09月13日,G在香港死亡。
- G生前根據香港法律訂立遺囑,指定D為遺囑執行人及受托人。
- 根據1980年12月1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發出的第3417/1980號裁判書顯示,G所作的遺囑為其最後遺願及遺囑,且已獲高等法院認可及登記。
- 上述判決已轉為確定。
- 上述判決的真確性並無疑問。
- 作出判決的法院具有管轄權,沒有任何瑕疵或質疑之情況。
- 不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內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 已遵守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原則。
- 沒有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的決定。
- 因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應予確認上述判決,以便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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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對被聲請人B、C、D、E及F作出了傳喚。由於未能成功透過公示傳喚被聲請人B,故於2021年11月15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9條第1款之規定,向檢察院作出傳喚,以便其作為被聲請人B在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檢察院及被聲請人F提出了答辯,有關內容分別載於卷宗第204及其背頁,以及第108至112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各助審法官亦依法對案卷作出了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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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當事人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它抗辯。
二、
已查明之事實:
- G,又名X或X,於1964年08月01日於香港訂立遺囑。
- 於1976年09月13日,G在香港死亡。
- G生前根據香港法律訂立遺囑,指定D為遺囑執行人及受托人。
- 根據1980年12月1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發出的第3417/1980號裁判書顯示,G所作的遺囑為其最後遺願及遺囑,且已獲高等法院認可及登記。
- 上述判決已轉為確定。
三、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 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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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個案中,聲請人提交了有關判決之認證繕本及譯本。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有關判決的真確性不存在疑問。
上述判決已轉為確定。
沒有跡象顯示存在當事人不平等的情況。
本澳法院對有關訴訟不具有專屬管轄權。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在澳門法院存有已繫屬之相同訴訟或已確定之裁判。
有關判決沒有明顯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基於此,聲請人之確認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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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聲請人A所提交由香港高等法院於1980年12月19日發出的第3417/1980號遺囑認證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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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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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2年12月07日
何偉寧
唐曉峰
李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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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2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