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0/01/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858/2022號
上訴人: 嫌犯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獨任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CR5-22-0172-PCS號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獨任庭審理了第CR5-22-0172-PCS號涉及交通意外的刑事案,最終裁定案中嫌犯A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成,除對此罪作出處罰決定外,還依職權判處嫌犯須向傷者B支付澳門幣1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連由此判決日開始計算至清付日止的法定利息(見卷宗第140頁至第147頁背面的判決書內容)。
嫌犯就判決中的賠償金方面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力指其在一審判決出台後,才得知車險保險公司與案中傷者早已達成和解協議(根據該協議,保險公司以澳門幣45萬元作為傷者在是次交通意外所遭受到的所有財產和非財產性損失的賠償,傷者收取上述款項的同時確認已從該保險公司、保戶和肇事司機A處獲得所有民事責任方面的全部賠償),如此,原審判決涉及賠償的判處決定應被廢止(詳見卷宗第161頁背面至第173頁的上訴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被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在卷宗第196頁至第197頁背面發表意見書,認為應廢止原審判決涉及民事賠償的判處決定。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21條第2款的規定,基於上訴所涉問題並不複雜,可透過簡要裁判方式對之作出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
1. 2022年9月14日,原審法庭對本案舉行審判聽證,在庭上受害人B表示「追究嫌犯的刑事及民事責任,要求至少50,000澳門元賠償,但具體金額由法庭裁定,並表示已收到保險公司就本次事件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缺勤薪金、醫療費用及長期部分無能力之賠償,但當中並未涉及精神損害賠償」(詳見卷宗第138至第139頁的審判聽證紀錄內容)。
2. 2022年9月30日,原審法庭對本案作出判決,當中尤其是依職權判處嫌犯A須向受害人B支付澳門幣1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另加由該判決日起開始計算至清付日止的法定利息)。
3. 2022年10月24日,上訴人向本案提交了其僱主XXX有限公司的代表人於2022年10月21日發表的、內容如下的書面聲明(見卷宗第176至第177頁):
「聲明書
XXX有限公司,法人編號XXX。就本公司屬下編號MP-60-XX之重型汽車及司機A於2021年6月11日上午6時35分,於“M179–巴掌圍”巴士站(位於南灣大馬路)發生之一宗交通意外,現作聲明如下:
自上述事故發生後,本公司已將有關賠償事宜交由保險公司(XXX有限公司)處理,唯保險公司一直未將賠償情況通知本公司。
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人員陪同A出席上述交通意外之庭審宣判,得悉A被判處向受害人賠償澳門幣120,000.00元。基於此,本公司於當日立即向XXX有限公司查詢上述意外之賠償事宜,方獲保險公司告知其已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全數向受害人作出賠償,同時獲其提供和解協議之副本。
得悉上述資訊後,本公司亦將其轉告A,並向其提供和解協議之副本。
在法院審判作出前,本公司從未獲保險公司告知上述賠償和解事宜,故未曾將有關事宣告知僱員A。本公司及僱員A直到2022年9月30日的庭審宣判當日及之前,均不知悉XXX有限公司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全數向受害人作出賠償。
特此聲明!
......」。
4. 2022年11月9日,承保本案肇事巴士車險的XXX有限公司向本案提交內容如下的書面聲明(見卷宗第182頁):
「本公司收悉初級法院於2022年11月03日作出之通知書,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作出回覆如下:
XXX有限公司與受害人B(以下簡稱“受害人”)已於2022年05月30日達成和解協議,XXX有限公司同意及已向受害人支付澳門幣肆拾伍萬圓整(MOP450,000.00),受害人亦聲明在收取上述款項後,已再沒有就本案之交通意外向XXX有限公司、保戶XXX有限公司及肇事司機A收取任何賠償的權利。
上述賠償協議一事本公司未即時通知XXX有限公司和肇事駕駛者A。隨後本公司於2022年10月05日接獲XXX有限公司就有關賠償事宜向本公司作出的查詢,並於翌日向其作出回覆及提供上述賠償協議之副本。」
5. 此外,上述保險公司還同時提交了其於2022年5月30日與受害人B簽署的、內容如下的和解協議書和有關受害人簽收澳門幣45萬元支票的憑證之副本(見卷宗第183至第185頁):
「和 解 協 議 書
甲方: XXX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XXX,由XXX先生代表,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以上址為職業住所,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B,女,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現居住於澳門XXX,以下簡稱「乙方」;
上述各方均同意並接納本和解協議書中以下各條款:
1. 2021年06月11日大約06時35分左右,一輛重型汽車(車牌號碼MP-60-XX)由司機A駕駛,當車輛駛至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乙方於車輛MP-60-XX發生一宗交通事故。
2. 在上述意外發生時,上述輕型汽車MP-60-XX之司機為A,該重型汽車已依法於甲方投保,其保單編號為MTV-20-028198。由於該車輛已依法作出投保,故上述民事賠償之責任,在投保之範圍內,由甲方承擔。
3. 乙方要求甲方以MOP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圓整)作為該次意外所遭受到的所有財產及非財產損失的賠償。
4. 因此,甲方同意支付上述款項MOP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圓整),並以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支票編號06156544支付,這樣完成並結束上述保單條文所規定甲方對該宗交通意外所應負的全部民事責任。
5. 乙方毫無保留地聲明,是次意外對其造成現在及將來的所有財產及非財產損失之全部賠償,已不存在以任何原因索償的名義,且該聲明無需保險公司或保戶的確認及接受。
6. 乙方聲明不再向甲方以任何司法訴訟及民事索償的方式追討由該宗交通意外對其造成的損失。
7. 乙方收取上述款項的同時確認已從甲方、保戶及肇事司機A處獲得所有民事責任方的全部賠償,對該宗交通意外已不存在以任何原因及方式追討及收取賠償的名義。
8. 本和解協議書一式貳份,簽署後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從本簡要裁判的第二部份所羅列的資料,可知:
1. 嫌犯直至一審庭審時,仍未知悉本案受害人與車險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所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內容。
2. 根據該和解協議,受害人已表示獲得所有財產和非財產性損失的賠償,而受害人亦已簽收保險公司按照協議所交付的澳門幣45萬元的賠償金支票,而這一切均是早於一審庭審日之前發生的。
在法律上而言,精神損害也可被稱為非財產性損害。
由於本案傷者早已跟肇事巴士的車險保險公司達成涉及賠償方面的協議、且已根據協議的條款收取了所協議的關於所有財產和非財產性損害的賠償金額,原審判決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之判處決定便須被廢止。
四、 判決
據上,嫌犯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判決中關於澳門幣1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連法定利息)的判處決定。
嫌犯毋須就上訴支付任何訴訟費用。
把本簡要裁判(連同原審判決書副本)告知受害人、車險保險公司和嫌犯僱主。
澳門,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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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858/2022號上訴案 第16頁/共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