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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10/02/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898/2022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囚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2-22-0220-PCS號獨任庭普通刑事案,裁定案中嫌犯A是以正犯身份和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64-A條所規定懲處的性騷擾罪,對其處以五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並依職權判處其須向案中受害人支付澳門幣4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另加由該判決日起開始計算至清付日為止的法定利息(詳見載於本案卷宗第95至第100頁的判決書原文)。
嫌犯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其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應獲改判為無罪(詳見卷宗第109至第114頁的上訴狀內容和第128頁的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助理檢察長對上訴作出答覆,主張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119至第122頁的上訴答覆書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亦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134至第135頁的意見書內容)。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可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可知原審判決已載於卷宗第95至第100頁,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嫌犯在上訴狀內認為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力指原審有罪判決違反了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而較近年的案例可見於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均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本案中,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而原審庭在判決書第5頁末2行至第6頁第8行內具體發表的心證說明更無任何不合理或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的地方。故此,上訴人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無理質疑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上訴人是罪有應得。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嫌犯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嫌犯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壹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陸佰元上訴服務費。
  命令待本裁判轉為確定後,把其內容(連同原審判決副本)告知受害人和治安警察局。
  澳門,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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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第898/2022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