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第67/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3年2月16日
主要法律問題:假釋
摘 要
由於罪犯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所表現的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而使人們產生“嚴重罪行不能假釋”的錯誤印象。並且,這也不符合刑法所追求的刑罰的目的。
我們知道,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67/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3年2月16日
一、 案情敘述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在PLC-033-22-2-A卷宗內審理了被判刑人A的假釋個案,於2022年12月13日作出裁決,不批准其假釋。
被判刑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結論部分):
1. 本上訴的標的為原審法院於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且載於上指假釋卷宗第38至40頁之批示,該批示否決了上訴人的假釋申請。
2. 上訴人對上指批示表示充分的尊重,但不予以認同。
3. 正如被上訴批示所指,上訴人的情況已符合給予假釋的形式要件,即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4. 在被上訴批示中,否決給予上訴人假釋之理由在法庭認為上訴人尚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所規定給予假釋的要件。另外,法庭認為倘提前釋放上訴人,極有可能對潛在的不法分子釋出錯誤訊息,誤以為經濟性質的犯罪不屬嚴重犯罪,即是僅作少量賠償的情況下上可以獲得提早釋放,甚至會錯誤地選擇犧牲自由以換取金錢,因此亦不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給予假釋的另一個要件。
5. 關於實質要件方面,上訴人已透過已載於卷宗的書面聲明表示對自己所犯之過錯深感後悔及內疚,且已作出深刻的反省,承諾以後不再犯罪,提出是次假釋申請的原因是希望早日返回內地家中與人家人團聚,也有詳細計劃在出獄後分配好薪金以繳清司法費用及向被害人作出賠償。
6. 卷宗資料顯示,是次服刑是上訴人首次入獄,觸犯了巨額詐騙罪。
7. 根據上訴人在監獄的紀錄,上訴人的表現屬「信任類」。
8. 技術員亦表示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表現穩定,守規,反思守法重要性,重返社會亦有條件維持穩定生活,獄長和技術員均建議批准是次假釋申請。
9. 服刑期間,上訴人沒有申請教育課程,因為其在入獄前已完成大學課程,但為了矯正其人格,為重返社會作出準備,其積極報名參加多項獄中活動。
10. 除此次外,上訴人亦有申請參加獄中職業培訓,惟上訴人目前仍處於輪侯階段,未有機會參與工作。
11. 上訴人一直十分期待能參加獄中的職訓以便能盡快償還法院訴訟費用和對被害人作出賠償。
12. 上訴人入獄後,也有申請致電回家,為上訴人提供在獄中精神上的支援。
13. 上訴人返回內地後,計劃繼續投身廣告媒體行業,其入獄前一個月與合伙人設立了一家廣告媒體公司,目前由其合伙人營運當中,故出獄後便能馬上投身工作。
14. 除此之外,上訴人亦購買了風能專利,出獄後能利用此專利創業。
15. 事實上,上訴人具有在江蘇師範學院音樂專業的學位,曾擔任音樂教師的工作。
16. 由此可見,上訴人出獄後,具備充足的條件踏實地工作,以對社會負責任之方式生活。
17. 因此,如上訴人能獲得假釋機會,除了能照顧家人(正如卷宗第7頁獄長意見所述,上訴人的父親仍在工作,母親因車禍而失去工作能力,父母已分開,妹妹是一名高中生與母親同住),為母親和妹妹提供生活和經濟上的援助,亦可以盡快償還法院訴訟費用和對被害人作出賠慣。
18. 正如上訴人在卷宗向法庭作出之陳述,其已有完備的還款計劃。重返社會後,首要償還訴訟費用,之後再分期向被害人作出賠償。
19. 從第一審的判決中可知,上訴人屬初犯,其於庭審時毫無保留地承認其所做的罪行,表達了悔意,並表示其作出是次犯罪是因為疫情期間公司困難,為了負擔公司員工的薪金,才會誤入歧途。
20. 當然,上訴人明白經濟困難並非犯罪的藉口,而其亦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譴責。
21. 但只要仔細觀察第一審的判決,我們不難發現,上訴人的惡性並不算大,其犯罪的原意是為了支付公司員工的薪金。
22. 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庭審結束後,亦主動向法院存入了港幣$23,800.00的賠償金。這筆款項是他盡所能從父親處借來的,並非因己意只償還部份賠償金,出獄後他亦會向父親償還這筆款項。
23. 因為一時歪念,上訴人失去了與社會接觸一年六個月的寶貴時光。上訴人深深明白了要踏實做人,亦明白了經濟困難並不會正當化犯罪,故此不會再與犯罪團伙人員聯繫或被操控。
24. 在此,我們可預見到上訴人獲釋後能以負責任的態度在社會安份地生活。
25. 因此,上訴人現時的狀況已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的規定。
26. 無疑鑑於上訴人所犯下經濟罪行的嚴重性、且對公眾及社會的具有危害性,應受到公眾及社會譴責;然而,就算極其嚴重的犯罪,只要能滿足兩大預防犯罪之目的,最終都應獲得寬恕和被社會重新接納,這恰恰是我們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27. 誠然,我們不能忽略經濟犯罪的嚴重性和對社會帶來的影響,致使法院在考慮其假釋申請時須顧及其假釋會否影響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對此是否接受─即《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
28. 事實上,因為一般預防的需要,上訴人沒有獲得暫緩執行徒刑之機會。
29. 除此之外,本案中我們面對的不是暴力犯罪,而是一項針對財產的犯罪,從上訴人犯罪後的悔意和積極的態度,自然減輕了社會的警覺和因此而產生的不安全感。
30. 誠然,倘若社會上的一般人閱讀本案整個內容,考慮到上訴人犯案的動機、不法性、服刑期間的表現等,應該會預見得到已服刑三分之二釋放上訴人對法律秩序以及社會的負面影響不至於難以接受。
31. 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表現積極進取及有能力和願意重新誠實做人,法院應考慮這種積極良好服刑態度是否能中和假釋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32. 而在本上訴案中,上訴人認為答案應是肯定的。
33. 事實上,即使上訴人得到假釋,其於假釋期內仍需履行當中規定之義務,在不遵守之情況下依法會受到處罰。
34. 故此如給予上訴人假釋的機會,刑罰之執行只是在上訴人有人身自由的狀態下履行而已。
35. 在尊重不同的的見解下,上訴人認為根據卷宗所載之資料顯示,上訴人之狀況滿足了《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故原審法院依法應給予上訴人假釋。
36.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批示因違反上述所援引的法律規定而應予廢止。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各位法官閣下接納本上訴,並裁定所主張之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法庭於2022年12月13作出且載於卷宗第38至40頁否決上訴人假釋申請之批示,並最終裁定給予上訴人假釋。
請求一如既往公正裁判!
檢察院對上訴作出了答覆,並提出下列理據(結論部分):
1. 上訴人不服否決假釋申請批示,認為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請求撤銷該批示,並批准假釋申請。對此,本檢察院不予認同。
2. 本案中,上訴人獄中的行為未見負面,在服刑案件審判聽證後存入部份(約被害人損失總金額十分之一)賠償,因而獲得量刑上的考慮,而裁判所定的其餘賠償金額至今仍未有資料顯示已支付,考慮到涉案“練功卷”犯罪性質本澳近年經常出現,金額不低,具有一定組織性和預謀,而且上訴人很可能與相關團伙人員有聯繫或被操控,未能肯定提早釋放其將不再犯罪及正面地融入社會,同時提早釋放亦難以恢復社會對打擊相關日益猖獗犯罪的信心,因此,原審法院認為不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以及須服畢刑期的看法,並無不妥。
3. 綜上所述,由於上訴人尚未符合“實質要件”中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本檢察院認為:否決假釋的決定並無錯誤,上訴理由不足,應予駁回。
請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作出公正裁決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並維持被上訴之批示。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運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所規定的權能,對上訴作簡要裁判。
二、事實方面
案中的資料顯示,下列事實可資審理本上訴提供事實依據:
1. 於2022年1月28日,在第三刑事法庭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3-21-0252-PCC號卷宗內,上訴人A因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款a)項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實際徒刑,以及須向被害人支付人民幣188,352.5元的賠償金(見徒刑執行卷宗第4頁至第13頁)。
2. 裁決於2022年2月17日轉為確定(見徒刑執行卷宗第3頁)。
3. 上訴人於2021年6月13日至15日被拘留3日,並自2021年6月15日起被移送監獄服刑。
4. 上訴人將於2023年9月13日服滿所有刑期。
5. 上訴人已於2022年12月13日服滿刑期的三份之二。
6. 上訴人尚未支付訴訟費用及負擔,在庭審時以扣押的金錢支付部分賠償,其後未有再作賠償(尚餘人民幣188,352.5元未支付)(見卷宗第24頁)。
7. 上訴人是首次入獄。
8. 上訴人沒有參與獄中舉辦的課程,已申請參加課室、興趣班助理及麵包西餅職訓。
9. 根據上訴人在監獄的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表現為“良”,屬信任類,沒有違反獄中紀律。
10. 上訴人入獄後母親及妹妹依靠儲蓄維生,其舅父亦提供支援。
11. 上訴人表示出獄後,將會回到江蘇繼續創業,從事風能專利方面的工作。
12. 監獄方面於2022年10月13日向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提交了假釋案的報告書。
13. 上訴人同意接受假釋。
14. 刑事起訴法庭於2022年12月13日的裁決,不批准上訴人的假釋,理由為: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
“一、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徒刑者假釋:
a)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根據上述規定,假釋的形式要件是被判刑人須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被判刑人的判斷,僅當上述兩個實質要件均獲得正面的預期時,法院方須給予被判刑人假釋。(參閱中級法院第743/2012號裁判)
由此可知,被判刑人並非是自動可獲假釋,其除了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外,還須滿足上述實質要件之要求方可獲給予假釋。
因此,在審查假釋的聲請時,必須考慮刑罰的目的:一方面為特別預防,透過刑罰對被判刑人本身進行教育,使其本人作出反省,致使其能以社會負責任的方式重新融入社會,不再犯罪; 另一方面為一般預防,透過刑罰對犯罪行為作出譴責,從而令社會大眾相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並重新恢復及確立因犯罪行為而對法律動搖了的信心。
*
在本案中,經分析卷宗所載資料,被判刑人已服刑期的三分之二,亦超過了六個月,毫無疑問具備了獲得假釋的形式要件。
在特別預防方面,被判刑人A為初犯,屬首次入獄,入獄至今已經過1年6個月的牢獄生活,其於獄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尚未正式參與任何的職訓或學習活動,故法庭未能具備足夠資訊分析其是否通過獄中的活動修正人格及價值觀。
被判刑人在本案中作出的經濟性質犯罪 – 詐騙罪,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的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209,250元,對於此類型的經濟性質犯罪,倘被判刑人能夠在事後展現其負責任及勇於承擔的態度,並彌補所造成之損失,這樣至少在考量被判刑人是否已經真心悔改方面是有積極的意義的。
雖然被判刑人曾在審判聽證後將港幣23,800元之款項存入案中,以作賠償金支付予被害人,但一方面,此筆賠償款項之金額只占被害人整體損失的約十分之一;另一方面,刑事法庭在量刑時已經有考量過這個情節(見判決第9頁及第14頁),因此,在假釋時不應再過於考量此賠償情節。
考慮到被判刑人雖為初犯,但賠償的金額與被害人的損失依然相距甚遠,在服刑後亦無任何支付賠償的行為,這種表現無法信服法庭其人格及價值觀已獲得徹底的矯正,因此,現階段尚須更多時間的觀察,方能確信其能抵禦犯罪所帶來的巨大金錢收益的誘惑,踏實地從事正當職業,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及不再犯罪。因此,法庭認為被判刑人尚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的要件。
在一般預防方面,刑罰的目的除了是對犯罪者予以矯治外,亦為了防衛社會及確保社會成員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因此,就是否應該給予假釋,尚須考慮犯罪的惡性對社會安寧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否已經消除,以及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否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必須指出的是,近來不法分子利用練功券來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在本澳頻頻發生,對澳門的治安及社會安全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故此,須謹慎考量本案中一般預防的要求。
在本案中,被判刑人以練功券從被害人處騙取巨額金錢後,到現時未有作出任何賠償。且考慮到其所服的刑期至今僅1年6個月,法庭認為倘現時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極有可能對潛在的不法分子釋出錯誤訊息,誤以為經濟性質的犯罪不屬嚴重犯罪,即使僅作少量賠償的情況下尚可以獲得提早釋放,甚至會錯誤地選擇犧牲自由以換取金錢。
這樣無疑會削弱法律的威懾力,動搖社會成員對法律懲治犯罪功能的信心。因此,法庭認為本案現階段尚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要件。
*
四、決定
綜上所述,在充分考慮檢察 閣下及監獄獄長 閣下的建議後,本法庭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及《刑法典》第56條之規定,否決被判刑人A之假釋聲請。
鑒於被判刑人需要繼續服刑的期間不足一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69條第1款再次展開假釋程序之規定,故此,該被判刑人必須繼續服刑至刑期屆滿。
*
通知被判刑人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第4款及第5款之規定遞交有關副本。
告知懲教管理局、社會重返廳及相關卷宗。
作出通知及採取必要措施。”
三、法律方面
上訴人認為已經符合假釋的條件,提出刑事起訴法庭不批准假釋的裁決違反了《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現就上述上訴理由作出分析。
根據《刑法典》第56條規定,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徒刑者假釋: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假釋之期間相等於徒刑之剩餘未服時間,但絕對不得超逾五年。實行假釋須經被判刑者同意。
因此,是否批准假釋,首先要符合形式上的條件,即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另外,亦須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犯罪預防的綜合要求的實質條件。
在特別預防方面,法院需綜合罪犯的犯罪情節、以往的生活及人格,再結合罪犯在服刑過程中的表現,包括個人人格的重新塑造,服刑中所表現出來的良好的行為等因素而歸納出罪犯能夠重返社會、不會再次犯罪的結論。
而在一般預防方面,則需考慮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要求,即是,綜合所有的因素可以得出罪犯一旦提前出獄不會給社會帶來心理上的衝擊,正如Figueiredo Dias教授的觀點,“即使是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的情況下,也應對被判刑者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定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以及所提出的,“可以說釋放被判刑者是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影響是決定是否給予假釋所要考慮的最後因素,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1]
本案中,上訴人已服滿刑期的三分之二,亦超過了六個月,符合形式上的條件。
上訴人非本澳居民,首次入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為“良”,屬信任類,並無違反監獄紀律的記錄。
服刑期間,上訴人沒有參與獄中舉辦的課程,已申請參加課室、興趣班助理及麵包西餅職訓。
上訴人入獄後母親及妹妹依靠儲蓄維生,其舅父亦提供支援。上訴人表示出獄後,將會回到江蘇繼續創業,從事風能專利方面的工作。
從上述行為中可以客觀地顯示上訴人有積極的重返社會的強烈意願,為重返社會做出了積極的準備的事實。上訴人維持良好的獄中表現,並獲得社工、獄警及獄長的信任。這說明,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顯示出他在人格方面的演變已向良好的方向發展。
也就是說,上訴人在犯罪的特別預防方面可以得出對他的提前釋放有利的結論。
誠然,亦需考慮上訴人所犯的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在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考慮方面的因素。
根據有關已證事實,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為獲取不法報酬,以練功券從被害人處騙取巨額金錢,案中被害人因上訴人的行為遭受人民幣209,250元的相當巨額財產損失。上訴人曾在審判聽證後將港幣23,800元之款項存入案中。
另一方面,由於罪犯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所表現的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而使人們產生“嚴重罪行不能假釋”的錯誤印象。並且,這也不符合刑法所追求的刑罰的目的。
我們知道,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1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更重要的事,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表達悔意,且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這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因此,合議庭認為上訴人具備了假釋的條件,其上訴理由成立,而否決假釋的決定應予以撤銷。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法院的決定,批准上訴人的假釋;假釋期間至2023年9月13日止。
假釋期間,上訴人須附加良好行為以及在假釋期間不回來澳門的義務。
立即發出釋放令釋放上訴人,並作出必要的通報。
上訴人無需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訂定法院委任代理人的代理費2,500澳門圓,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著令通知。
2023年2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1] In Direito Penal Português, Ao Consequências Jurídicas do Crime, 1993, pp. 538-541.
1 Cfr. L. Henriques e Simas Santos in, “Noções Elementares de Direito Penal de Macau, 1998, pág. 142. Acórdãos deste TSI, entre outros, de 11 de Abril de 2002 do Processo Nº 50/2002.
---------------
------------------------------------------------------------
---------------
------------------------------------------------------------
1
67/2023 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