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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7/02/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51/2023號
  上訴人:第二嫌犯A
  案件在原審法庭的編號:刑事案第CR2-22-0110-PCC號
  原審法庭: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審理了第CR2-22-0110-PCC號刑事案,最終尤其是裁定第二嫌犯A是以直接共同正犯身份和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322條b項所規定懲處的職務僭越罪,對其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但作為緩刑期間的義務,其須於六個月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澳門幣三萬元(詳見本案卷宗第3502頁至第3522頁背面的判決書內容)。
  第二嫌犯就判決表示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力指原審有罪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違反了存疑無罪原則,因而請求上訴庭最終直接改判其罪名不成立(詳見卷宗第3540至第3551頁的上訴狀內容)。
  對第二嫌犯的上訴,駐原審法庭的助理檢察長在卷宗第3584至第3587頁的上訴答覆書內,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案件卷宗經上呈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檢閱,並在卷宗第3615頁至第3616頁背面發表意見書,認為應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進行審查,認為可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
經審查卷宗內資料,得知今被上訴的原審判決文本載於卷宗第3502頁至第3522頁背面內,其全文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三、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
  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第二嫌犯在上訴狀內提出原審判決沾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而較近年的案例可見於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均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本案中,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故此,上訴人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質疑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
四、判決
  綜上所述,第二嫌犯A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嫌犯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貳仟柒元的上訴服務費。
  把本裁判告知各名非上訴的嫌犯。
  把本裁判(連同原審判決的副本)告知衛生局。
  澳門,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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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第51/2023號上訴案 第1頁/共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