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30/2023
日期: 2023年03月16日
關鍵詞: 查封、擔保
摘要: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的目的在於透過司法程序,強制債務人/被執行人償還拖欠債權人/執行人的金錢債務。
- 查封財產就是為了在債務人/被執行人不主動償還相關金錢債務的情況下,將其財產作出司法扣押以便其後變賣(司法變賣或非司法變賣 - 《民事訴訟法典》第779條),把獲得的價金,扣除必要司法費用後,支付給債權人/執行人。
- 雖然查封和擔保兩者的性質不同,但兩者有著相同的功能,就是均可用於支付執行金額。
- 倘享有物權擔保效力的登記先於查封的登記,那查封存在與否並不影響相關債權人/執行人的權益。
- 倘後於查封的登記,那相關的債權人/執行人更可因解除查封而獲得優先受償權,從而得益。
- 就同一財產存在多個查封的情況下,解除先登記的查封,並不會損害其後登記的查封的債權人/執行人之權益,反之,彼等會因而得益。
- 立法者並沒有預見同時出現查封和擔保的情況。在其預想中,要麼沒有擔保,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要麼提供了擔保,執行程序在查封前被中止。
- 只有在簡易執行程序中,是先查封再傳喚(《民事訴訟法典》第820條),故才會出現在查封後才提出異議的情況。
- 既然在通常的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並提供了擔保可以中止執行程序(查封的進行),那反之,在簡易程序中,查封後提供足夠的擔保金額,理應也可解除已作出的查封。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30/2023
日期: 2023年03月16日
上訴人: A(債務人/被執行人)
上訴標的: 不批准解除查封請求之批示
*
一. 概述
債務人/被執行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於2022年03月07日作出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有關內容如下:
1. 上訴人認為其已繳付由初級法院定出之擔保金額(澳門元550,394.24元),該金額已超越或足以滿足被上訴人提出請求執行之金額,且沒有減少對被執行債務之保障。
2. 也就是說,上訴人已提供合適及足夠之擔保(金錢)。
3. 為此,初級法院維持對獨立單位“AQ5”的查封是不合理、不適當、不必要及過度的,故應解除對獨立單位“AQ5”之查封。
*
二. 理由陳述
被上訴的原審決定內容如下:
“….
卷宗第33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8頁:
第二被執行人聲請解除獨立單位“AQ5”的查封,理由是其提供的擔保金額已足以支付被執行之債務及第二被執行人沒有喪失指定予以查封之財產的權利。
請求執行人提出反對。
首先,針對第二被執行人有沒有喪失指定予以查封之財產的權利的問題,本法庭已於附案A卷宗第141頁作出批示。考慮到附案A第141頁的批示已轉為確定,且請求執行人提出之事宜不屬於單純筆誤,本法庭不能再就第二被執行人有沒有喪失指定予以查封之財產的權利一事作出決定(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
至於在第二被執行人已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可否解除本法庭之前在附案A對獨立單位“AQ5”作出之查封,要指出的是,本法庭僅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解除查封。
考慮到《民事訴訟法典》第701條僅規定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可導致執行程序中止,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法庭可在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解除查封,本法庭認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僅具中止執行之效力,不具備解除之前作出之查封之效力。
正如本法庭之前在卷宗第28頁至第29頁的批示中提及,葡萄牙學者J.M. Remédio Marques針對有關問題指出:「Uma vez prestada e suspensa a execução, a jurisprudência tem, invariavelmente, defendido a inadmissibilidade da substituição (e, portanto, o levantamento) da penhora já efectuada por caução.」。
葡萄牙最高法院於1994年5月17日在編號為85.426的上訴案作出之裁判就曾指出:「A penhora não se destina a garantir o pagamento da quantia exequenda, mas a obter a cobrança coerciva da dívida, pelo que subsiste, mesmo no caso de, havendo embargos, ser prestada caução para suspender a execução.」。
里斯本中級法院於1993年11月11日作出的判決亦持同樣立場:「A caução, que é uma garantia especial das obrigações, visa pôr o exequente a coberto dos risco de demora no seguimento da execução. Por isso a prestação da caução não permite o levantamento da penhora. Esta conclusão, é também imposta pela necessidade de garantir os direitos dos credores reclamantes.」。
科英布拉中級法院於1984年12月18日作出的判決亦持同樣立場:「Tendo os executados embargantes prestado caução, a execução é suspensa, mas nem por isso fica afectada a penhora de veículo automóvel já realizada, não podendo ser entregues àqueles os respectivos documentos.」。
再者,在現階段解除獨立單位“AQ5”之查封將有可能有損請求執行人的受償地位(倘之後有需要再查封獨立單位“AQ5”)及要求清償債權人的利益(見《民事訴訟法典》第814條第2款)。
至於適度原則,由於附案A的執行程序唯一的查封物為獨立單位“AQ5”,本法庭未見對獨立單位“AQ5”作出之查封超出了保障被執行債務及訴訟費用的支付所允許之查封範圍。
最後,本法庭曾透過卷宗第28頁至第29頁的批示指出第二被執行人提供的擔保不能取代之前被查封之財產的查封,倘現時允許解除獨立單位“AQ5”之查封(與取代查封的效果相同),將有違本法庭之前所作出之決定。
基於上述,本法庭決定不批准在現階段解除獨立單位“AQ5”之查封。
作出通知。
…”。
在尊重不同見解下,我們並不認同原審法院的決定。
無可否認,《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明確規定查封可因提供了擔保而被解除,但亦沒有明確禁止。在此情況下,法官應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訴訟的目的和精神而作出決定。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的目的在於透過司法程序,強制債務人/被執行人償還拖欠債權人/執行人的金錢債務。
而查封財產就是為了在債務人/被執行人不主動償還相關金錢債務的情況下,將其財產作出司法扣押以便其後變賣(司法變賣或非司法變賣 - 《民事訴訟法典》第779條),把獲得的價金,扣除必要司法費用後,支付給債權人/執行人。
考慮到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和相關查封的目的,我們認為當債務人/被執行人提供了足夠的擔保金額以保證執行金額及倘有的遲延利息和其他費用時,繼續維持其財產的查封就變得沒有什麼實質意義了。
雖然查封和擔保兩者的性質不同,但兩者有著相同的功能,就是均可用於支付執行金額。
另一方面,直接用金錢(擔保金)作支付,比需透過變賣查封財產而獲得金錢再作支付更為直接和簡單快捷,相關的遲延利息及執行司法費用亦可能因程序簡化快捷了而變得相對較少。
至於原審決定中提及解除查封“將有可能有損請求執行人的受償地位(倘之後有需要再查封獨立單位“AQ5”)及要求清償債權人的利益”方面,我們認為並不存在。
就本案債權人/執行人方面,其權益已從擔保金額中獲得保證,不存在需要再查封的情況。
而其他要求清償債權人方面,卷宗內未見該等人士的存在。即使存在,彼等的權益亦不見會因解除查封而受損。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8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之債權以被查封之財產作物之擔保時,其方得要求以該等財產之所得清償其債權”。
倘享有物權擔保效力的登記先於查封的登記,那查封存在與否並不影響相關債權人/執行人的權益。
倘後於查封的登記,那相關的債權人/執行人更可因解除查封而獲得優先受償權,從而得益。
同樣,就同一財產存在多個查封的情況下,解除先登記的查封,並不會損害其後登記的查封的債權人/執行人之權益,反之,彼等會因而得益。
假設債務人/被執行人對執行提出的異議最終被判處不成立,其或債權人/執行人要求直接以已提交的擔保金作支付,那法庭是否不可批准?必須堅持變賣被查封的財產,然後再把獲得的價金作支付?
最後需指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01條第1款之規定,“異議獲接納並不使執行中止,但提出異議之人聲請中止執行並提供擔保者除外”。
這一規定是在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的通常程序章節中。
在該程序中,是先傳喚債務人/被執行人於20天內:
- 作出支付;或
- 指定予以查封之財產;或
- 對執行提出異議。
倘債務人/被執行人提出了異議並提供了擔保,將中止有關執行程序。申言之,在正常情況下,並不會出現查封債務人/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
從上可見,立法者並沒有預見同時出現查封和擔保的情況。在其預想中,要麼沒有擔保,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要麼提供了擔保,執行程序在查封前被中止。
只有在簡易執行程序中,是先查封再傳喚(《民事訴訟法典》第820條),故才會出現在查封後才提出異議的情況。
既然在通常的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並提供了擔保可以中止執行程序(查封的進行),那反之,在簡易程序中,查封後提供足夠的擔保金額,理應也可解除已作出的查封。
*
三.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債務人/被執行人的上訴成立,廢止原審決定,著令解除對獨立單位“AQ5”的查封。
*
兩審訴訟費用由執行人承擔。
作出適當通知。
*
2023年03月16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25
3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