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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一刑事法庭
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1-22-0166-PCC號

判決書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對嫌犯:
  第一嫌犯甲(甲),別名:甲,男,已婚,19XX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1﹞,電話:XXXXX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二嫌犯乙(乙),別名:乙,女,已婚,19XX年XX月X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2﹞,電話:XXXXXXXX及XXXXXXXX,目前在逃。
  第三嫌犯丙(丙),別名:丙,女,未婚,19XX年XX月XX日在內地出生,父親XXX,母親XXX,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3﹞,電話:XXXXXXXX,目前在逃。
  第四嫌犯丁(丁),別名:丁,男,已婚,19XX年XX月XX日在內地出生,父親XXX,母親XXX,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4﹞,電話:XXXXXXXX及XXXXXXXX,目前在逃。
  第五嫌犯戊(戊),男,未婚,19XX年XX月X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5﹞,電話:XXXXXXXX,目前在逃。
  第六嫌犯己(己),別名:己,男,已婚,19XX年XX月XX日在香港出生,父親XXX,母親XXX,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6﹞,電話:XXXXXXXX及+852-XXXXXXXX,目前在逃。
  第七嫌犯庚(庚),別名:庚,男,已婚,19XX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XX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2﹞,電話:XXXXXXXX。
  第八嫌犯辛,男,離婚,19XX年XX月XX日在內地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居民身份證,居於廣東省﹝地址7﹞,電話:+86-XXXXXXXXXX。
  第九嫌犯壬,女,未婚,19XX年XX月XX日在內地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個體戶,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居民身份證,居於廣東省﹝地址8﹞,電話:+86-XXXXXXXXXX及+86-XXXXXXXXXX。
   *
  提出指控以下事實及罪名: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運作)
1.
  2007年7月25日,嫌犯甲(別名:甲)登記設立「甲個人企業主」,經營「德晉貴賓會」 (參閱附件117第1至3頁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
  2009年1月19日,謝X仁及高X樂設立「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2009年7月10日,二人將「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轉讓予杜X筠及嫌犯乙(別名:乙)。
  2012年3月24日,杜X筠及嫌犯乙將「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轉讓予嫌犯甲,同日,嫌犯甲將商業名稱更改為「德晉博彩中介有限公司」(後再改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
  嫌犯甲及嫌犯乙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但事實上,「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由嫌犯甲實際操控 (參閱附件122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及第72冊第17726至17729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
  自2007年起,嫌犯甲開始操控「德晉貴賓會」。
4.
  2009年7月10日,嫌犯甲(持股70%)與杜X筠(持股30%)設立「德晉集團有限公司」,經多次股之轉移後,最終在2020年12月11日,嫌犯甲(持股100%)將「德晉集團有限公司」的100%股權轉讓予由嫌犯丁代表的在英屬處女群島(BVI)註冊的公司「BB Journey Limited」(持股4%)及由嫌犯丙代表的在英屬處女群島(BVI)註冊的公司「CC Journey Limited」(持股96%) (參閱附件121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
  然而,在股之轉移後,嫌犯甲仍為「德晉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的賬戶的有權簽署人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409至17411頁的回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6.
  為了賺取更多不正當利益,嫌犯甲及其他嫌犯以「德晉集團有限公司」及「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以作出不法經營賭博並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以下簡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7.
  為增加“賭底面”的營運資本及分散風險,嫌犯甲除成立“賭底面公司”--“DD公司”外,更與不同人士組成其他“賭底面公司”,如:“EE公司”及“MM公司”,加入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彼等一同收受“賭底面”投注。
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經營的不法業務包括:“賭底面”、“快速電投”及“可視電投” (參閱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及附件179第25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9.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主要為「德晉集團」的中高層員工,成員包括: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別名:丙)、嫌犯丁(別名:丁)、嫌犯戊、嫌犯己(別名:己)等人。
10.
  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集團」作為掩飾,在「德晉貴賓會」內從事“賭底面”(見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犯罪活動,引誘持有「德晉貴賓會」戶口的賭客(下簡稱: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藉此欺騙博企並向博企隱瞞「德晉貴賓會」的收入及德晉賭客的實際投注額。
11.
  為防避博彩監察協調局(下簡稱:博監局)發現其從事不法行為和逃避博監局的監督和檢查,透過提交虛假財務報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誤導博監局及博企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交錯誤的繳稅資料,令澳門特區減少收取博彩稅收 (見本控訴書第282至287點)。
12.
  為了逃避警方的調查,嫌犯甲登記成立「FF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F」),並透過「FF」聘請的部份員工監督“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及追討因“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FF」與本控訴書第1點至第4點所述的多間公司組成本控訴書所述的「德晉集團」)。
13.
  另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通過「德晉集團」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支持,在澳門經營電話投注的不法活動,相關項目包括“快速電投”及“可視電投”——本控訴書將“快速電投”及“可視電投”統稱為電投,「德晉集團」內部將電投稱為DT。
14.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未經博監局批准的情況下,以「德晉集團」的名義與菲律賓「東X Midas」及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合作,並由「德晉集團」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支持,透過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等賭博網頁以及手機應用程式“XX”,將「東X Midas」及「GG Technology Inc.」在菲律賓等地賭場經營的賭博活動進行直播,讓賭客在澳門和內地等不同地點進行電投賭博的不法活動。
15.
  另一方面,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亦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在內地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從不法經營賭博中獲得的不正當利益,再輾轉將之轉回澳門,以掩飾及隱藏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不正當利益的來源。
16.
  2021年11月27日,警方拘捕「HH集團」的負責人周X華,為免「德晉集團」受牽連,嫌犯甲於2021年12月將「德晉集團」結束營業。
17.
  其後於2021年12月22日,嫌犯甲命令將「德晉集團」的部份文件交「II物流有限公司」送焚化爐燒毀;並於2021年12月24日,命人將「德晉集團」主要伺服器的移動硬盤的核心區域鑽毀,以防止被警方提取或恢復其內載有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從事不法活動的資料記錄 (參閱卷宗第6冊第1242至1244頁的發票序7及第63冊第15574及15575頁的報告相片,並視為完全轉錄)。
1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集團」作掩飾,並利用「德晉集團」的人力及資源,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安排不法經營賭博的犯罪活動,藉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部分工明細:
➢ 嫌犯甲為「德晉集團」主席,同時創立及領導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 嫌犯乙於2007年8月1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7頁的納稅資料),其後任職「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高級副總裁,其管理整個賬房部,同時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及電投的不法活動;
➢ 嫌犯丙於2008年10月25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6頁的納稅資料),其後任職「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同時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賭底面”及電投的不法活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 嫌犯丁於2012年11月1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7頁的納稅資料),曾擔任「德晉集團」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及中央客戶服務部高級副總裁,同時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賭底面”及電投,及為電投取得重要的系統使用權;
➢ 嫌犯戊(「德晉集團」員工稱之為“戊”)於2009年9月15日入職「德晉集團」的「FF集團有限公司」,同時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管理“賭底面”不法活動及追討相關欠款;
➢ 嫌犯己於2014年7月23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06頁的報告),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及「FF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總監,其負責計算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
➢ 嫌犯庚與嫌犯甲共同開設“EE公司”,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作收受“賭底面”投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活動提供實際支持。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
19.
  至少自2014年起,嫌犯甲及其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門各娛樂場從事“賭底面”的犯罪活動。
20.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培訓問題60條(2015-9-17).pptx”檔案,當中寫有:
  “9.大家知道什麼是底面嗎?底面就是客人在賭檯上賭錢的同時、私下也在跟其他人對賭。由於客人私下與其他人對賭的輸羸結果並沒有包含博彩稅,所以賭底面等同逃稅,是一種非法的博彩行為。”(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9頁第10點、附件91第68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1.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補習班-題目連答案.xlsx”的檔案,當中寫有:
  “6. 底面數分哪2種及其記號是什麼 A. 記號 ( 解釋: 公司底面 B. 記號 ( 解釋: 外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9頁第9點及附件91第55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2.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公關重點溫習資料.docx”的檔案,當中寫有:
  “30. 底面數截數時,應如何做?凡有公司底面即((數)和外底(△數)開工,跟數截數要完全準確,截數計到個位數。(要跟在場跟星數同事確認核對清楚)”(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8頁第5點及附件91第44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及16201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3.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以及在「德晉集團」倉庫被扣押的文件內,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的檔案,當中寫有:
  “吸引客人拖底的原因
* 底面佣金高,是檯面佣金的2倍
* 拖底等於打高臺紅,吸引高投注的客人
* Agent可選擇占成,由德晉出面
* 找德晉公司拖底,不需擔心交收問題,贏錢立即結算到客人白卡上”((符號為後加)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附件179、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614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24.
  “賭底面”又稱“托底”,「德晉集團」內部亦以暗號“外底”、“*數”或“星數”代表“賭底面”,當中,賭客事先透過「德晉貴賓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約定的比率私下接受賭客的“枱底”投注,將賭客在賭桌上(即“枱面”)的投注倍大,而“賭底面”的碼佣為枱面碼佣的兩倍 (碼佣部份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及附件179第29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上半部份)。
25.
  例如:“星數:拖三”或“三粒星”,就是當賭客在“枱面”投注10萬元,“賭底面公司”同時在“枱底”接受賭客投注30萬元,如賭客勝出獲娛樂場派彩10萬元,同時“賭底面公司”在“枱底”派彩30萬元;同樣,如賭客賭敗,則賭客在“枱面”投注輸去10萬元予娛樂場,即賭客同時在“枱底”亦輸去30萬元予“賭底面公司”(底面計算方式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及附件179第30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
26.
  為了獲得更大的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賭底面”的碼佣調升至枱面碼佣的兩倍,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引誘賭客在娛樂場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本應放在澳門娛樂場賭桌(“枱面”)投注的本金轉到“枱底”進行“賭底面”,為此,彼等欺騙博企及澳門特區政府,誤導博企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交錯誤的博彩投注記錄資料,並因此對博企的收益及澳門特區的博彩稅收造成損失,藉以達成透過“賭底面”的非法賭博其獲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27.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嫌犯丁負責宣傳及招攬賭客“賭底面”,嫌犯戊負責處理“賭底面”的事務,嫌犯丙負責管理“賭底面”的賬戶,嫌犯乙負責處理“賭底面”賭客的款項,嫌犯己負責管理財務。
28.
  在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及嫌犯己的操控下,「德晉集團」市場發展部、業務發展部、賬房部及“賭底面”部門互相配合,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各方面的協助,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犯罪活動得以進行。
*
(賭底面流程)
29.
  在「德晉集團」員工的推廣下,倘賭客有意“賭底面”,員工與賭客在賭博前預先商議“枱底”倍數、佣金、使用的「德晉貴賓會」賬戶等條件後(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六點、第15994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9點及附件181,並視為完全轉錄),「德晉集團」員工再通知嫌犯戊(「德晉集團」員工稱之為“戊”)、張X波(「德晉集團」員工稱之為“波頭”或“波哥”)或嫌犯丁(別名:丁,參閱附件183)跟進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52至15953頁第十二點及附件194第32頁最後一段,並視為完全轉錄)。
30.
  其後,嫌犯戊、張X波或嫌犯丁將有關“賭底面”申請交嫌犯甲等人審批,以便決定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接受該“賭底面”申請 (參閱卷宗第2冊第264至267頁、第269至341頁、第3冊第401至402頁、第68冊第16594至16661頁及第16662至166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1.
  另外,德晉賭客亦會直接致電嫌犯甲,當中包括證人尚X橋亦會直接致電嫌犯甲,替沒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要求以「德晉貴賓會」賭客的賬戶擔保進行“賭底面”,並與嫌犯甲商議“賭底面”的條件,包括“星數”(即“枱底”倍數)。
32.
  嫌犯甲接受該“賭底面”申請後,負責處理“賭底面”的部門(「德晉集團」內部稱之為“星數公司”)便會通知賬房部,由賬房部在賭客於「德晉貴賓會」的賬戶內凍結相應的金額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52至15953頁第十二點及附件194第33頁第一段,並視為完全轉錄)。
33.
  負責推廣“賭底面”的員工可獲得相對應的“賭底面”獎金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18頁第三十四點、附件73、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9至15950頁第八點、第15972至15997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當中的第15995至15996頁第11點、第66冊第16178至16180頁的報告、附件183第6頁的“12月各同事可分”工作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4.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檔案(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附件179第29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下半部份、卷宗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當中寫有:
  “底面數流程
  (德晉有戶口的客人.
  (只做現金交收, 底面現金佣金2.1, 底面金額50萬起步
  (底面只可以在德晉的場館開工,德晉場館以外的底面數不接
  (最多只可以拖三, 能否按客人要求開工最終由底面公司決定
  (開工前需將底面押金轉去公司指定戶口……
  (場結束後,賬房會把底面押金和底面佣金轉去客人的戶口
  注意:
➢ 交收都是經賬房, 同事不能接觸金錢
➢ 完場時需要和底面公司、德晉場面、客人核對一次轉碼數和上下數”。
  另外,司警局在「德晉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內發現一個2017年3月23日的電郵,其內名為“底面流程”的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已將“賭底面”現金佣金調升為2.3(即2.3%),並最多可以拖五,即“枱底”的賭博倍數最高為“枱面”的5倍(參閱卷宗第70冊第17237至1723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5.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的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Business Development業務發展部)寫有:
  “23/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先通知波頭接底面,如果波頭不接的情況下,再打電話比丁安排。”及“12/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hold數這一部分由底面通知賬房,業務部同事不可私自通知賬房hold數。”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2至1595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二點、附件194第32至33頁及卷宗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6.
  在德晉賭客“賭底面”期間,“星數公司”(即嫌犯戊等人管理的“賭底面”部門)會派員在賭博現場監視賭客的賭博情況及記錄博彩結果,同時,「德晉娛樂場」的公關亦會在場監視。(見本控訴書第82點)
37.
  賭局結束後,「德晉貴賓會」員工便會在該賭博記錄中作出“外底”、“*數”、“星數”等備註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300頁至第67冊第16432頁的報告及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8.
  若相關戶口的戶主未能還款,嫌犯丙便會向賭客追討有關欠款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623頁至第64冊第15761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746至15759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39.
  最終,相關戶口的戶主可以在澳門經「德晉貴賓會」賬戶、「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或在內地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即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 (見本控訴書“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清洗黑錢行為”部份)。
*
(賭底面公司—EE公司)
40.
  嫌犯庚(別名:庚)的妻子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嫌犯乙。
41.
  約2014年1月,嫌犯甲與嫌犯庚(嫌犯乙的丈夫)及多名人士合資組成“賭底面公司”——“EE公司”,加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並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同收受“賭底面”投注。
42.
  “EE公司”在籌備階段時,嫌犯乙負責為“EE公司”進行招聘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7背頁圖5及第16839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3.
  2014年2月1日,“EE公司”正式成立,總集資金額為港幣210,000,000元。當中,嫌犯甲出資港幣30,000,000元,嫌犯庚出資港幣5,000,000元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9頁的圖片,並視為完全轉錄)。
              43A.
  “EE公司”的資金存放在「德晉貴賓會」XXX賬戶保管,由“EE公司”的股東“X哥”負責管理,而股東亦可以把“賭底面”的投注交予“EE公司”承接,即日結算的碼佣為2.4%,一個月結算的碼佣為1.9%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9背頁圖9,並視為完全轉錄)。
44.
  2014年6月22日及7月22日,“EE公司”三次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作收受“賭底面”投注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05至17708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4A.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内,發現嫌犯己自2014 年8月至2017年2月,每月均會透過「德晉集團」的電郵向嫌犯甲發送一個名為“甲個人投資報告”的Excel檔案,每月的“甲個人投資報告”檔案内均有一個名為“5投資項目”的工作表,顯示嫌犯甲至少由2014年8月起,佔“EE公司”的26%股份,並顯示“EE公司”為“底公司”、經營活動為賭業、投資地區為澳門。
45.
  至2015年3月30日,“EE公司”因累計虧損港幣76,056,946元而結業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58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5A.
  嫌犯己在2015年5月14日透過「德晉集團」的電郵發送給嫌犯甲的“甲個人投資報告2015-04.xlsx”檔案中的“現金流量表中的「投資款」明細”工作表寫有“解散晉X(EE),收回部份投資款”,並顯示收回9,734,500元投資款,及存入“6號咭”(即嫌犯甲的「德晉貴賓會」6號賬戶)。
46.
  司法警察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內的「德晉集團」電郵資料中,發現一個名為“7月EE接貨圖”的檔案,當中記錄了“EE公司”在2014年7月“接貨”(即接收“賭底面”投注)的情況 (參閱卷宗第70冊第17231至1723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3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47.
  另外,司法警察局在被扣押的嫌犯甲的手提電話內,發現嫌犯甲曾於2014年10月16日派遣嫌犯戊向“楊生”追討其拖欠“EE公司”的“賭底面”債務,該對話談及:“阿X,呢個楊生呢,你打電話追佢就掙緊呢條數,咁呢係啲底面數嚟嘅,“EE”個啲數嚟嘅……”;其後,嫌犯戊於2014年10月31日向嫌犯嫌犯甲匯報,該對話談及:“EE姓楊嗰條數呢,爭你底面條數呢,6號前,應該7號或8號,比多2日時間佢會找返晒數”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499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65冊第16120至16126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48.
  嫌犯庚與嫌犯甲為朋友關係,除與嫌犯甲合作經營“EE公司”外,其亦會替嫌犯甲處理私人事務。
49.
  2022年1月(確實日期不詳),嫌犯甲不經出入境事務站進入澳門,其後,在2022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期間,嫌犯庚曾多次接載嫌犯甲。
50.
  2022年1月28日,警方在嫌犯庚登記的華都酒店XXXX號房間內截獲嫌犯甲,並在華都酒店18樓的電梯大堂截獲嫌犯庚;警方在嫌犯庚身上搜出一張經嫌犯甲簽署的台灣內政部移民署委託書 (參閱卷宗第1冊第147至148頁的出入境記錄、第3冊第405頁的客房登記咭、第635至638頁的搜查及扣押筆錄及第59冊第14486至14496頁的工作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1.
  嫌犯庚知悉“賭底面”為不法行為,但仍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與嫌犯甲合股經營“EE公司”,在娛樂場內從事“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成為不法賭博集團成員。在“EE公司”結業後,仍繼續向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支持。
52.
  嫌犯乙知悉“賭底面”為不法行為以及“EE公司”從事“賭底面”不法活動的性質,但是,其仍然協助“EE公司”進行招聘。
  (“EE公司”的書證可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4至16890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16951至16959頁及第70冊第17300至1734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
(賭底面公司—DD公司)
53.
  至少自2014年起,嫌犯甲的“DD公司”開始收受“賭底面”投注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33至1773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53A.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内,發現嫌犯己自2014 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間,每月均會透過「德晉集團」的電郵向嫌犯甲發送一個名為“甲個人投資報告”的Excel檔案,每月的“甲個人投資報告”檔案内均有一個名為“5投資項目”的工作表,均顯示嫌犯甲持有“DD公司”的100%股份。
上述檔案中關於“DD公司”的資料:
➢ 公司名稱:DD公司
➢ 項目名稱:頂數、碼佣收入、底數、網數
➢ 經營活動:賭業
➢ 佔股:100%
➢ 投資地區:澳門
54.
  嫌犯甲透過「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的員工,包括財務總監嫌犯己及經理嫌犯丙,協助計算及處理“DD公司”的“賭底面”賬目。
55.
  嫌犯己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其同時亦為「FF」的僱員及財務總監,管理「德晉集團」及“DD公司”的財務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06頁的報告及附件126第4頁的社保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56.
  嫌犯甲透過「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嫌犯己計算“DD公司”的不正當利益,當中,“DD公司”會支付「FF」的部份營運開支,包括「FF」員工協助追討賭債的開支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578至15609頁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7.
  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嫌犯丙使用的電腦及電郵內,發現大量與“賭底面”、“DD公司”及「FF」有關的檔案及電郵,當中包括“FF員工薪金計算表”、“DD公司財務報告”(當中包含“DD底數營運表”)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用作收取不正當利益的內地銀行賬戶資料(包括其本人的賬戶資料)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623頁至第64冊第15761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第66冊第16212至16214頁第70冊第17200至1723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8.
  根據上述的電郵顯示,至少在2014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間,嫌犯己每月均會計算“DD公司”的所有賬目,並製作成“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當中包括“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以電郵向嫌犯甲匯報,並將之抄送予嫌犯丙,嫌犯己在電郵中稱呼嫌犯甲為“老板”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064至1609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附件260、卷宗第69冊第17074至1707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70冊第17200至1723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9.
  上述“DD公司財務報告”包含每月的“DD底數營運表”,當中羅列了“DD公司”當月收受的“賭底面”投注,包括賭博日期、地點、賭博結果(客上)及“DD占%”等資料,並結算“DD公司”當月的盈虧。
60.
  “DD公司”亦會將部份資金存放在「德晉貴賓會」的戶口XX;該戶口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嫌犯丙的名義專門為“賭底面”開設 (見本控訴書“賭底面的資金賬戶”部份)。
61.
  上述“DD公司財務報告”包含每月的“資產負債表” ,其內的“銀行結餘及現金:”部份列有兩個項目,分別為“丙 現金帳”及“現金戶口(XX)”,當中,丙是嫌犯丙的別名,XX則指嫌犯丙在「德晉貴賓會」的XX賬戶(參閱卷宗第70冊第17229至1723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62.
  另外,“DD公司”利用「FF」員工鄭X洋登記的電話號碼XXXXXXXX,向嫌犯甲以訊息匯報“DD公司”每日的“底面數”情況(參閱卷宗第2冊第265頁的電話登記資料、第65冊第16020至16021頁的分析報告、第327至341頁的監聽資料及附件126第2頁的社保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63.
  嫌犯丙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其協助嫌犯甲管理“DD公司”的賬目,特別是與“賭底面”相關的賬目;此外,其亦以其名義開設的賬戶,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及“DD公司”接收“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64.
  嫌犯己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長期為嫌犯甲管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
*
(FF集團有限公司)
65.
  2006年4月29日,嫌犯甲與黃X儀登記成立「FF」。嫌犯甲持股95%,並為「FF」的唯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閱附件第118冊第76至99頁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66.
  為監督賭客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作出欺騙行為,嫌犯甲在「德晉集團」外再以「FF」的名義聘請員工以支持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包括監察及記錄“賭底面”的過程及追討欠債;另外,嫌犯甲亦在「FF」內成立“中央監察部”負責「德晉貴賓會」內的安保工作。
67.
  「FF」內協助嫌犯甲處理“賭底面”的員工,至少包括嫌犯戊及李X威 (「德晉集團」內部稱呼其為“威哥”)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第126冊第1至2頁的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68.
  嫌犯戊擔任由部份「FF」員工組成的“中央監察部”主管,其負責與張X波及李X威一同協助嫌犯甲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賭底面”不法活動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619至156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6冊第16191至1619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69.
  「德晉集團」內部將嫌犯戊管理的監察“賭底面”的部門稱為“星數公司”,其成員包括張X波及李X威。
70.
  在收到賭底面申請後 —— 包括經「德晉貴賓會」員工通知或德晉賭客直接聯絡的申請,嫌犯戊、張X波及李X威等人即通知嫌犯甲等人審批,獲批後再由嫌犯戊等人通知「德晉貴賓會」,由賬房部在德晉賭客的賬戶內凍結相應的資金,並派員到場監察“賭底面”和記錄“賭底面”的結果。
71.
  在賭博結束後,底面公司會再與賭客及「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核對結果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及附件179第29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下半部份及卷宗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2.
  除監察賭底面外,「FF」的員工亦負責追討賭博欠債,當中包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所產生的賭債—— 該等賭債構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此外,“DD公司”亦承擔追討欠債所衍生的部份開支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501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63冊第15578至15609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3.
  倘在“賭底面”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嫌犯甲則指令嫌犯戊到場處理,並委派嫌犯戊向賭客追討“賭底面”債務,當中,嫌犯戊曾按嫌犯甲的指示,於2018年8月31日前往香港追討“賭底面”債務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501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特別是第15001頁序號30至32及第15006至15008頁序號60至81,以及第65冊第16120至16126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4.
  嫌犯戊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負責協助嫌犯甲監督“賭底面”的過程及追討債務。
*
(業務發展部)
75.
  業務發展部(英文簡寫:BD)為「德晉集團」之內負責接待賭客的其中一個部門。其後,嫌犯甲在業務發展部之下開設業務拓展部及市場發展部,業務拓展部主要負責“股東線”賭客,市場發展部則負責“現金線”賭客。
76.
  嫌犯丁曾為「德晉集團」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其負責管理業務發展部;同時,嫌犯丁亦為「德晉集團有限公司」的登記股東「BB Journey Limited」的代表(參閱卷宗附件70及附件93第4至7頁的架構圖,並視為完全轉錄)。
77.
  至少自2012年起,業務發展部已開始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賭底面”不法活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一點、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44至45的每日工作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8.
  嫌犯丁指示及以獎金利誘「德晉貴賓會」業務發展部的員工向德晉賭客推廣“賭底面”不法活動,當中,包括以高佣金吸引德晉賭客將本應投注在枱面的部份賭注轉為“賭底面”(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18頁第三十四點、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附件73、卷宗第65冊第15949至15950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八點、第15995至15996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11點、第66冊第16178至16180頁的報告及附件183第6頁“12月各同事可分”工作表)。
79.
  在「德晉集團」被扣押的電腦內,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BD 工作規範-更新版20150408.doc”檔案,當中寫有:
  “業務部工作流程表”、“戶主是AGENT……4. 告知底數與B數業務 (了解b數占成規則)、並觀察他是否有興趣與反應”、“客戶服務區塊:……與公司聯繫客戶詢問底數、B數、網上下注等相關業務”及“部門同仁需要注要事項……熟悉賭檯知識,了解底數、B數、百家樂規則”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20頁的第四十一點1.、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82,並視為完全轉錄)。
80.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以及「德晉集團」倉庫的文件之內,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的檔案,當中寫有:
  “吸引客人拖底的原因
* 底面佣金高,是檯面佣金的2倍
* 拖底等於打高臺紅,吸引高投注的客人
* Agent可選擇占成,由德晉出面
* 找德晉公司拖底,不需擔心交收問題,贏錢立即結算到客人白卡上”((符號為後加)
  該新入職培訓文件亦包括底面數流程及底面計算方式。(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附件179、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614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81.
  當德晉賭客有意“賭底面”時,業務發展部員工即與賭客確認賭博日期、場館(地點)、戶口、本金、星數(枱底倍數)等資訊,並通知電話XXXXXXXX的使用者,在該使用者確認及通知賬房部凍結相應金額後,於“星數公司”人員到場即可開始“賭底面”。
82.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副經理李X儀使用的工作手機內,司警局於微信收藏夾發現以下文字:
  “重申星數流程請注意:
  1.客人需要星數開工,先了解以下信息有?的地方而且填寫內容。
  《
  現結?/月結?
  日期:?
  戶口:?
  本金:200?
  星數:拖三?
  碼糧:2.4 (現結) / 1.9 (月結)
  客人:大眼袋左面多班?
  聯繫人:?
  聯絡電話:+853 6xxxxxxx?
  場館:永利皇宮?
  》
  
  備註:
  -枱紅1-50萬?
  -公司佔300%?
  
  2.然後直接聯繫我XXXXXXXX
  
  3.當我回覆和確認條件後,我會確認接貨。我會安排星數公司人到場并聯絡聯絡人
  
  4.其間確保客人戶口有相應的按金後聯繫我
  
  4.由*我對中央賬房Hold按金事宜。
  
  5.星數公司人齊到場,可以開工。”
  (上述“星數公司”是指嫌犯甲及其管理的處理“賭底面”的人員,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815至16819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圖8及第16786至16791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83.
  除XXXXXXXX的使用者外,嫌犯丁及張X波亦有權處理賭底面事宜。
84.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的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Business Development業務發展部)當中寫有:
  “23/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先通知波頭接底面,如果波頭不接的情況下,再打電話比丁安排。”及“12/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hold數這一部分由底面通知賬房,業務部同事不可私自通知賬房hold數。”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2至1595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二點、附件194第32至33頁及卷宗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85.
  自2014年5月起,嫌犯丁亦曾指示業務發展部員工安排轉碼額達1億元以上的客人與其會面,藉此可讓嫌犯丁向該等賭客推廣“賭底面”。
86.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業務發展部)當中寫有:
  “2/5/2014 本月開始,大家要一同積極接近客戶,故轉碼1億以上客人,必須全數安排與丁見面的飯局……望五月份業績有所提升。謝謝大家。”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2至1595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二點、附件194第33頁、卷宗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87.
  2015年4月22日,嫌犯丁及其同事與德晉賭客劉X飛及沈X慧見面,彼等在飯局中談及簽碼及“賭底面”(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9至14610頁的第十五點、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49至附件51,並視為完全轉錄)。
88.
  2015年11月18日,嫌犯丁及其同事與德晉賭客穆X海見面,在飯局中嫌犯丁等人向穆X海推廣“賭底面”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5949頁的第七點、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第13點及附件182,並視為完全轉錄)。
89.
  在嫌犯丁於「德晉集團」被扣押的電腦中,司警局發現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檔案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3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0.
  嫌犯丁除了擔任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外,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協助嫌犯甲處理“賭底面”不法活動,同時,其亦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在招攬客源方面提供重要的支援。
*
(賬房部)
91.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其負責管理賬房部(參閱附件93第4至7頁的架構圖,並視為完全轉錄);同時,曾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並與嫌犯甲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閱附件122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2.
  賬房部分為賬房部(即設於各「德晉貴賓會」內的賬房)、中央賬房部及中央電投賬房部 (本控訴書所述的賬房部為包括「德晉貴賓會」內的賬房、中央賬房部及中央電投賬房部在內的整個賬房部門,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1至1689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
93.
  在賭客開始“賭底面”之前,賬房部員工按指示,在賭客的「德晉貴賓會」賬戶內凍結相應的金額,並在該賭博記錄中備註“外底”、“*數”及“星數”等暗語,以代表該筆記錄存在“賭底面”。
94.
  在收到“賭底面”賭客還款時,賬房部員工會將還款先行存入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或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再按指示將之存入嫌犯丙的賬戶XX (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81及1919至1921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5.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其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其利用「德晉貴賓會」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賭底面”的資金及不正當利益。
*
(賭底面的資金賬戶)
96.
  嫌犯丙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其在「德晉貴賓會」開設賬戶“XX”,用作處理及存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的所需資金以及相關不正當利益。
97.
  上述資料亦顯示,嫌犯丙曾多次指示賬房部從賬戶XX轉賬至德晉賭客的賬戶,以支付賭客的“賭底面”贏款,據此,賬房部會按嫌犯丙的指示,在該筆賭款記錄中備註“丙通知”及“找底數”,例如,嫌犯丙曾於2015年12月30日指示賬房部從賬戶XX轉賬158,500元至歐XX傑的賬戶編號(X),備註為“轉賬到編號(X)歐XX傑, 丙通知, XX批, 找底數”(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90頁、第65冊第15060至16063頁、第66冊第16245至16257頁、第70冊第17290至17297頁及第72冊第17670至17672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8.
  警方在嫌犯丙使用的電腦中發現,嫌犯丙早於2009年,已向德晉賭客發送訊息,以追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及“DD公司”的不正當利益,當中包括:
  “15. 楊生:有關9月13日你的客在(星際-德晉)共2場輸250萬,轉碼754萬,我們甲底占100%上236.43萬,提你明天到期啦!(德晉-丙)”(參閱卷宗第64冊第15746至15759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99.
  嫌犯丙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其負責透過以其名義在「德晉貴賓會」所開設的賬戶,操控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為處理“賭底面”的資金。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記錄及金額)
100.
  案發後,司警局在嫌犯甲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及監聽資料內,發現多個與“賭底面”相關的訊息及對話(參閱卷宗第1冊第213至220頁的文件、第2冊第327至341頁的監聽資料、第9冊第1860至1890頁的報告、第66冊第16189至16190、16199至16200、16300至16316及第16662至166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1.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及伺服器,以及在內地警方提供的「德晉集團」備份資料之內,司警局發現多個記錄“賭底面”資料的檔案,包括:
  “winnum.xlsx”、“BD底面數(更新至11月-19).xlsx”、“BD底面數(2016-7-27).xlsx”、各「德晉娛樂場」的賭底面記錄等資料、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當中包含“DD底數營運表”) Excel檔案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0至1595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點、第66冊第16300頁至第67冊第16432頁、第70冊第17290至17297、17200至17230頁的報告、附件185至187,並視為完全轉錄)。
102.
  上述“winnum.xlsx”記載有「德晉貴賓會」在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的部份賭博記錄(共658,755筆),包括“roomid”(賭博地點)、“roomdate”(賭博日期)、“clientindex”(客人的對應編號)、“srartsum”(開始時本金)、“leavesum”(離場時本金)、“winnum”(賭博結果)、“remark”(備註)等資料,當中涉及“賭底面”的賭博記錄共有3,409筆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300至16316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3.
  司警局將上述已發現的“賭底面”資料,包括嫌犯甲的監聽記錄、SMS訊息、「德晉集團」伺服器及備份之內的檔案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特別是結合證人董X及尚X橋的證言、證人董X的出入境記錄以及德晉賭客陳X飛及俞X雄的“賭底面”記錄及出入境記錄,證實相關“賭底面”資料和對嫌犯甲的監聽記錄均與“winnum.xlsx”的“賭底面”資料相吻合(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060至16063頁、第66冊第16300至16302頁、第68冊第16756至16757、16779至16781、16820至16832頁、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及第70冊第17290至1729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4.
  根據警方從“winnum.xlsx”計算所得,自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曾接收3,404宗“賭底面”投注,當中的轉碼數至少達港幣17,616,630,000元,並獲得不少於港幣1,052,179,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5.
  司警局將本案已發現的各“賭底面”資料,包括嫌犯甲的監聽記錄、SMS訊息、電話法證、「德晉集團」伺服器及備份內的檔案等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發現上述資料與相關月份的“DD公司財務報告”所載的“DD底數營運表”資料吻合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88至17595及17673至1769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6.
  根據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中的“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計算所得,自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曾接收504宗“賭底面”投注,當中的轉碼數至少達港幣17,290,980,000元,並獲得不少於港幣452,353,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7.
  結合“winnum.xlsx”及“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中的資料,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自2014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接收3908宗“賭底面”投注,當中的轉碼數至少達港幣34,907,610,000元,獲得不少於港幣1,504,532,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108.
  根據嫌犯甲的監聽資料顯示,在2018年1月之後,除“DD公司”賭博記錄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接收了其他“賭底面”投注,但是,有關記錄資料已被破壞,導致無法確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2018年1月後的“賭底面”的所有金額及記錄 (參閱卷宗第2冊第271至326頁、第66冊第16199至16200頁的分析報告及第68冊第16596至16661頁的監聽資料證明書,並視為完全轉錄)。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地點)
109.
  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及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中的“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的資料,於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嫌犯甲的指揮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各司其職,彼等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娛樂場內不同的貴賓廳或場所與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10.
  偵查措施顯示,由嫌犯甲領導和由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等主要成員組成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長期和有組織地在澳門不同娛樂場之內的39個貴賓廳或場所,進行“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1.
  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2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6,24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2.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2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11,4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3.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183,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4.
  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6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9,851,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5.
  2014年5月至2017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65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8,746,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6.
  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079,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7.
  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6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616,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8.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5次在新濠影滙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77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9.
  2015年2月至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次在新濠鋒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423,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0.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98次在星際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0,00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1.
  2014年5月至2017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09次在澳門銀河娛樂場(一期)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6,15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2.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4次在澳門銀河娛樂場 (二期)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0,56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3.
  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9次在澳門凱旋門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66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4.
  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59次在新葡京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8,461,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5.
  2018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永利25樓」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7,229,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6.
  2018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永利太陽城」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1,23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7.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永利皇宮廣東」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22,480,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8.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9次在「永利皇宮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7,565,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9.
  2018年6月至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永利廣東會」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6,192,0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0.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3次在「永利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881,125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1.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巴黎人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73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2.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四季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16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3.
  2018年4月至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金沙城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1,409,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4.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6次在「威尼斯人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75,225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5.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次在「MGM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079,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6.
  2018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美獅美高梅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7.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3次在「新濠天地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072,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8.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9次在「新濠影匯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78,70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9.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新濠鋒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044,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0.
  2018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星際廣東」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13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1.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8次在「星際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2,08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2.
  2018年4月至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銀河一期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3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3.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6次在「銀河二期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1,353,2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4.
  2018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太陽城廣東」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5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5.
  2018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鉅星」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8,27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6.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2次在「銀河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1,508,6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7.
  2018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金豐」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8.
  2018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凱旋門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102,4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9.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3次在「新葡京德晉」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56,742,3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
(甲的領導角色)
150.
  嫌犯甲為「德晉集團」主席,其實際領導整個「德晉集團」,當中包括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對業務發展部及賬房部等部門進行管理。
151.
  分析本案的監聽資料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主要由嫌犯甲決定是否接收“賭底面”的申請,當中,部份賭客曾直接致電嫌犯甲要求批准“賭底面”,嫌犯甲對“賭底面”申請擁有最終決定權(參閱卷宗第2冊第264至267頁、第269至341頁、第3冊第401至402頁、第68冊第16594至16661頁及第16662至166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52.
  為了增加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客源,嫌犯甲亦曾要求張X尋找賭客進行“賭底面”,而張X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介紹了12人次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73至1769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53.
  每當“賭底面”的過程出現問題,嫌犯甲會指派嫌犯戊到場處理,同時,其亦會指派嫌犯戊向賭客追討“賭底面”債務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501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特別是第15001頁序號30至32,以及第65冊第16120至16126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54.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因“賭底面”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最終會流入嫌犯甲在「德晉貴賓會」的賬戶X或嫌犯丙開設的賬戶XX;同時,在上述兩賬戶發生變動時,「德晉貴賓會」隨即會發訊息通知嫌犯甲 (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81頁的報告及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155.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賭底面”不法活動,包括相關資金和申請批核等各方面的運作,均由嫌犯甲實際領導。
*
(賭底面總結)
156.
  案發後,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電腦及辦公室內,找到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檔案,特別是記錄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的資料記錄檔案。
157.
  另外,警方亦在嫌犯甲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內,找到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聊天記錄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75至1501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15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及較高碼佣,在39個法律許可的地方內,利誘德晉賭客進行未經適當許可的“賭底面”不法投注。
159.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嫌犯己及嫌犯庚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六博企造成的損失)
160.
  至少自2014年4月起,在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之內,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為:“六博企”) 經營的娛樂場之內,以較高的碼佣吸引賭客,將部分“枱面”投注轉為“枱底”投注,或另在“枱底”加注,即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投注。
161.
  2009年,「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時稱「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首次獲得博監局發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准照,取得經營「德晉貴賓會」的資格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08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62.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14條第2款的規定,上述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有效期為一曆年。
163.
  其後,「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均向博監局申請准照續期,以繼續取得經營「德晉貴賓會」的資格;根據資料記錄,博監局於每年審查後均批准其申請,向其發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准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08至17633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64.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准照,在“六博企”經營「德晉貴賓會」,然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六博企”旗下娛樂場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
165.
  在德晉賭客“賭底面”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均會預先與賭客商定“賭底面”的本金及倍數,彼等在娛樂場內更刻意以“星數”或“外底”的暗語取代“賭底面”,並以“星數同事”取代對負責“賭底面”員工的稱呼,藉以隱瞞賭客在娛樂場“賭底面”的事實;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無法按照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博企應得的博彩收入,對“六博企”造成經濟損失。
166.
  另一方面,透過隱蔽的“賭底面”的活動,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得以逃避博監局的巡查及監督,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未能按照“賭底面”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投注總額,並因此無法將真實的投注額、輸贏數以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
             (2014年)
167.
  2013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4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0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68.
  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69.
  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31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85,367,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17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4,292,89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71.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34,292,895元。
172.
  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42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0,058,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17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4,409,28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74.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14,409,280元。
175.
  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8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1,549,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17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986,56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7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3,986,565元。
178.
  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4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5,437,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17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161,2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80.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2,161,250元。
*
             (2015年)
181.
  2014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5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2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82.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83.
  2015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94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5,並視為完全轉錄)。
18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087,4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8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期間,損失港幣2,087,400元。
186.
  2015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53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3,並視為完全轉錄)。
18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188.
  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3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7,117,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18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5,010,31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90.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損失港幣5,010,310元。
191.
  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10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81,412,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19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8,309,895.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93.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28,309,896元。
194.
  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8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11,659,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19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196.
  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74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2,903,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19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
             (2016年)
198.
  2015年12月10日及2016年2月1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獲博監局發出2016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3及17624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99.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00.
  2016年6月至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2,87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5,並視為完全轉錄)。
20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150,172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02.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損失港幣2,150,172元。
203.
  2016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7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55,283,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3,並視為完全轉錄)。
20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9,867,98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0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期間,損失港幣9,867,980元。
206.
  2016年1月至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5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3,04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20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1月至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308,25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0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9月期間,損失港幣2,308,255元。
209.
  2016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92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12,966,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21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3,431,91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11.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13,431,910元。
212.
  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6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4,466,2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21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607,828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14.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607,828元。
215.
  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0,88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1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4,323,76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1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損失港幣4,323,760元。
*
             (2017年)
218.
  2016年12月9日及2017年7月31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分別發出2017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35及17636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19.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20.
  2017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35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27,05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3,並視為完全轉錄)。
22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2,115,74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22.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期間,損失港幣22,115,740元。
223.
  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4,256,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22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400,69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2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損失港幣2,400,690元。
226.
  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7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72,29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22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8,628,889.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2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8,628,889.50元。
229.
  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9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3,461,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23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073,096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31.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2,073,096元。
232.
  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0,460,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3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432,23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34.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損失港幣1,432,235元。
*
(2018年)
235.
  2017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8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7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36.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37.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774,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附件275及295,並視為完全轉錄)。
23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39.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6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663,3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附件273及293,並視為完全轉錄)。
240.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41.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0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0,582,7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4,並視為完全轉錄)。
24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310,670.38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43.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港幣2,310,670.38元。
244.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07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8,661,3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7,並視為完全轉錄)。
24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1,420,814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46.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港幣11,420,814元。
247.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6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3,041,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6,並視為完全轉錄)。
24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49.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59,439,4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5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2,847,122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第17789至1779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51.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渡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渡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期間,損失港幣32,847,122元。
*
             (2019年)
252.
  2018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9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8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53.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54.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0,673,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5,並視為完全轉錄)。
25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917,287.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56.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917,287.50元。
257.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6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3,878,7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3,並視為完全轉錄)。
25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6,267,882.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59.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16,267,882.75元。
260.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380,9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4,並視為完全轉錄)。
26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668,528.2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62.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668,528.25元。
263.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8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2,316,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7,並視為完全轉錄)。
26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4,556,864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6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4,556,864元。
266.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37,546,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6,並視為完全轉錄)。
26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68.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3,649,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269.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
             (2020年)
270.
  2019年12月10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9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9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71.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72.
  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50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7,並視為完全轉錄)。
27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96,96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4.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本控訴書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損失港幣396,960元。
*
(六博企總損失金額)
275.
  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828,581.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6.
  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6,835,892.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7.
  2014年5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46,991,348.63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8.
  2014年5月至2020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81,154,613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9.
  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但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累計約六年的總額,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80.
  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5,648,247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81.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做成的損失)
282.
  至少自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利用“賭底面”的形式不法經營賭博,彼等採取詭計,令“六博企”及博監局的監督人員未能得知彼等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導致“六博企”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並因此無法將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為此,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相關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依法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283.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第14條第5款的規定,“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每隔六年必須接受一次適當資格的審查……”(俗稱為“大審查”),為此,博監局在“大審查”時會要求博彩中介人(包括「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過去六年的完整財務報表。
284.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3條及第34條的規定,博監局每年均會要求博彩中介人(包括「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完整的財務報表,以供博監局審查;為掩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特意製作一份供博監局審查的虛假財務報表。
285.
  自2017年起,博監局每年均會到場直接抽查博彩中介人(包括「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房系統,以及因應個別賬房的情況進行額外審查程序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99至17607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86.
  由於「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每次被博監局審查時,均向博監局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而使博監局於其賬目及賬房系統的審查程序中,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87.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培訓問題60條(2015-9-17).pptx”檔案,當中寫有:
  “9.大家知道什麼是底面嗎?底面就是客人在賭檯上賭錢的同時、私下也在跟其他人對賭。由於客人私下與其他人對賭的輸羸結果並沒有包含博彩稅,所以賭底面等同逃稅,是一種非法的博彩行為。”(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9頁第10點、附件91第68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
             (2014年)
288.
  2014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103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8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100,704,370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0.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4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100,704,370元。
*
             (2015年)
291.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020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9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112,901,442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3.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5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112,901,442元。
*
             (2016年)
294.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661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9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87,969,301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6.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6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87,969,301元。
*
             (2017年)
297.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608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9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94,906,427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9.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7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94,906,427元。
*
             (2018年)
300.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392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及附件293至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30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141,637,960.50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02.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8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141,637,960.50元。
*
             (2019年)
303.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23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93至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30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36,143,366.5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93頁的報告及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0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9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36,143,366.5元。
*
             (2020年)
306.
  2020年1月至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93至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30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1月至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950,320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93頁的報告及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0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損失至少港幣950,320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損失金額)
309.
  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旗下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總轉碼數高達港幣34,907,610,000元,至少賺取港幣1,504,532,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10.
  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損失約港幣575,213,187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11.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
312.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互動博彩——同時以下列方式進行之幸運博彩:……(b)博彩者透過電訊工具如電話、電話傳真、互聯網、數據網或錄像訊號和數碼資料傳送而進入或參與博彩,並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錢或其他價值;……”。
313.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規定:“相對於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批給而言,互動幸運博彩之經營係以另一獨立批給為之。”。
314.
  偵查卷宗顯示,至少自2015年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沒有取得澳門特區政府批給的情況下,在澳門經營電投。
315.
  如上所述,至少自2015年起,為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嫌犯乙及嫌犯丁達成共識,彼等分工合作,共同利用「德晉集團」的名義,在未經博監局批准的情況下,利用「德晉集團」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及財政等資源),在澳門經營電投不法活動,當中包括:
1. 可視電投:又稱為傳統電投,包括「德晉集團」與菲律賓“東XMidas”合作經營的賭博網址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等,以及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公司合作經營的手機電投應用程式“XX”與賭博網址www.XX8888.com,以供德晉賭客使用電話或應用程式結合相關網址參與百家樂的直播投注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附件89第31至34頁、附件92第1至15頁、附件93第14至33頁、附件179第31至35頁及附件249至252,並視為完全轉錄)。
2. 快速電投:賭博網址為www.XX999.com,分為代理系統及遊戲系統,快速電投的賭博介面較為簡單,主要以“路紙”顯示賭局的結果。當中,代理無需經「德晉貴賓會」協助,可直接在代理系統中設置遊戲帳號交予沒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使用,為此,代理可設定遊戲帳號的可使用金額、枱紅(投注上限)等條件;同時,代理亦可從中抽取轉碼佣金及設定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共同分佔的輸贏數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附件89第35至41頁、附件179第35至41頁及附件253至255,並視為完全轉錄)。
316.
  至少自2015年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菲律賓“東X Midas”合作經營可視電投賭博,由「德晉集團」在澳門向賭客推廣,以及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支持。相關可視電投賭博的網址包括: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等。
317.
  2015年9月24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與「JJ電腦軟件有限公司」簽署合約,由「JJ電腦軟件有限公司」為「德晉集團」設立IP PHONE及語音認證系統,並連接「德晉貴賓會」的賬房系統,以供識別德晉賭客的身份以及在接到電投來電要求時,賬房部能透過IP PHONE進行轉接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98至1601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60冊第14616至1461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二十九點及附件68,並視為完全轉錄)。
318.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東X電投教學”、“德晉集團菲律賓可視電投指引”及“可視電投安卓軟件下載及安裝”等資料;其中,在“德晉集團菲律賓可視電投指引”中的聯絡電話為“德晉中央賬房部 電話:+853 XXXX XXXX”,該電話由「KK Group Company Limited 」登記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60至1466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1至3、7點、第60冊第14687至14691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66冊第16196至16198頁的報告及附件92第1至15頁、附件93第14至33頁)。
319.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嫌犯丁使用的電腦中發現「德晉集團」可視電投的宣傳資料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66至1596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五點、附件237至238、第65冊第15991至15992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7點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0.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嫌犯丁使用的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2016.07.01各部門費用項目-Carbon.xlsx”及一個名為“各部門費用項目-20160701-Carbon.xlsx”的檔案,當中資料顯示,其中一項費用為菲律賓東X的網絡費用(費用編號:編號(7),費用項目:電投東X綱絡費用,摘要:電投廳在東X的綱絡費用)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67至1596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七點、附件241第2頁、附件242第2頁、第65冊第15993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8點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1.
  2016年10月14日,嫌犯丁代表「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視訊系統租借合約,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XX”系統的使用權。
322.
  上述合約內容包括:
  ——“鑑於甲方研發及擁有視訊電投系統程式軟件 – 名稱:XX,而乙方有意向甲方租借使用該系統程式軟件”;
  ——“第一條 系統的內容配套及功能 CASINO電話投注系統租借專案,包含電話投注平板操作主要功能及網頁與現場視訊連結、客戶網站連結。(詳細內容,請參看甲方所提供之相關製作附件)。”;
  ——“第三條 租借條件 1. 乙方將租借甲方的電投視訊系統,甲方承諾該系統可連結視訊賭枱目前為6張,賭枱位置由乙方訂定……”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98至1601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6冊第16219至16221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3.
  2019年3月1日至31日,「德晉集團」派遣貴賓服務部員工到菲律賓馬尼拉檢討可視電投及快速電投的運作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1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五點、附件74的出差報告及卷宗第60冊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4.
  2019年4月至5月,「德晉集團」派遣員工到菲律賓培訓新入職公關及電投手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69至15970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九至四十二點、第15974至15984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2點、附件247至255,並視為完全轉錄)。
325.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腦當中,發現一個名為“德晉集團日結表2019-04-01.pdf”檔案,該日結表內其中一個項目為“東X電投MIDAS”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1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六點、附件75及卷宗第60冊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6.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腦當中,發現2016至2018年的電投員失誤資料,以及電投員的薪金資料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一點及第八點、附件24至27、附件38至41及卷宗第60冊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7.
  嫌犯甲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德晉集團」的名義,與菲律賓馬尼拉“東X Midas”及「GG Technology Inc.」合作經營電投,並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的支持,藉以吸引未能來澳的德晉賭客可透過未經法定許可的電話結合直播方式,直接將澳門「德晉貴賓會」賬戶內,本應用在澳門娛樂場進行投注的賭資,在其他國家進行網上百家樂電投幸運博彩。
328.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其中,嫌犯乙負責推廣電投及處理賭客的電投來電,嫌犯丁亦負責推廣電投及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合作協議,藉以取得電投所必須的系統的使用權。
*
            (電投流程)
329.
  一直以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直利用澳門「德晉貴賓會」員工在澳門宣傳、推廣及教導德晉賭客進行電投。
330.
  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操作,已持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可透過「德晉集團」協助登記電投賬戶,相關電投賬戶與「德晉貴賓會」賬戶直接連結,因此,賭客可直接使用存放在「德晉貴賓會」賬戶內的賭資及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進行電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38至14649頁的分析報告、第14693及1469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會議記錄中的系統圖片“類型”欄目、第61冊第1482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及附件100至101,並視為完全轉錄)。
331.
  另一方面,未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亦可透過快速電投的代理,由代理為其開設賬戶,並使用該代理在「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資進行電投,相關程序由代理自行設定,無需「德晉集團」的操作協助(參閱附件254至255,並視為完全轉錄)。
332.
  使用可視電投的德晉賭客在賭博前需致電「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隨即,中央賬房員工與賭客核對身份、賬戶及密碼,再將賭客要求的電投金額從「德晉貴賓會」賬戶轉至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德晉貴賓會」開設,用於處理電投賭資的賬戶編號(X)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202至16211頁的分析報告,特別是第16205頁序號55及56、第9冊第1919至1921頁及第72冊第17670至17672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33.
  若賭客賬戶餘額不足,中央賬房部亦可協助賭客,經賭客指定的地下錢庄,從內地匯錢到「德晉貴賓會」的賬戶進行電投,以及將款項從「德晉貴賓會」賬戶匯到賭客的內地銀行賬戶(參閱附件179第42至4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334.
  轉賬到賬戶編號(X)後,中央賬房會聯絡菲律賓的電投員工,以協助德晉賭客進行電投。
335.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電投系統中加入錄音功能,並將每一筆電投的錄音記錄儲存在「德晉集團」的伺服器內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708至14709的翻閱法證筆錄、第65冊第15955至159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六點及附件205第一、1.D.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336.
  在上述電話錄音當中,電投手會向賭客表示為「德晉」的員工,其與賭客確認出碼金額及賭枱號碼之後,便按賭客的指示進行投注。賭博結束時,電投手會向賭客告知枱面的籌碼結餘,即賭博的最終結果 (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684及16700至1670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37.
  其後,外地電投員工再將結果告知澳門中央賬房,若賭客贏錢,中央賬房員工會將賭客的贏款從編號(X)賬戶轉回賭客的「德晉貴賓會」賬戶。
338.
  若賭客使用「德晉貴賓會」賬戶內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進行電投,事後需補簽借貸單據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62至1466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附件93第2至3及9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339.
  對於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東X Midas”合作經營的電投賭博而產生的碼佣,賭客亦可在澳門提取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7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1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
             (賬房部)
340.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負責管理整個賬房部;其與嫌犯甲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閱附件93第4至7頁的架構圖、附件122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41.
  中央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電投活動的核心部門。當客戶需要進行電投時,需致電中央賬房部,並由中央賬房部處理,當中,賬房部使用的系統設有處理電投的功能 (見本控訴書“電投流程”部份,以及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93及1469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會議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42.
  2019年1月1日,嫌犯甲及嫌犯乙在賬房部之下設立中央電投賬房部,專責處理原由中央賬房部處理的電投項目 (參閱卷宗第64冊第15803頁的架構圖及第69冊第16891至1689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43.
  根據中央電投賬房部的更表顯示,中央電投賬房部員工包括:尤X民、朱X賢、黃X儀、劉X、陳X珠、何X君、王X霞、余X敏、韓X瑩、陳X珊、吳X婷、盧X敏等 (參閱附件166的中央電投賬房部更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44.
  中央賬房部曾參與處理電投的員工包括:陳X恩、黃X儀、朱X賢、鄭X賢、林X怡、尤X民、劉X芳、劉X、陳X珠、溫X杏、何X敏、何X君、蔡X妮、馮X晴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224至16226頁的分析報告及電投獎金簽收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45.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副經理李X儀使用的工作手機內的微信收藏內,發現一個“2017-03-10_中央部工作簡介.pdf”檔案,當中明確顯示中央賬房部的工作包括處理菲律賓的可視電投業務,該檔案寫有:“德晉中央賬房部工作簡介 2017年3月24日 中央賬房工作範疇……菲律賓可視電投業務”(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815至16819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圖9至圖11,並視為完全轉錄)。
346.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檔案,當中顯示中央賬房的培訓內容包括:“匯款服務,為客人安排資金至本集團”及“菲律賓可視電投業務”(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附件179第44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下半部份、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47.
  當賭客向「德晉集團」員工(包括業務發展部及市場拓展部等員工)表示有意進行電投,相關員工便會通知賬房部,再由中央賬房部向賭客介紹電投業務,當中,賬房部員工亦會主動向賭客推廣電投。
348.
  2015年8月19日,在嫌犯乙主持的「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部會議中,賬房高級經理林X娟更表明,“本部門同事空閒時可於微信朋友圈發送可視電投資訊,並與客戶解釋流程,推動業務”;同時,嫌犯乙在2015年8月19日的「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部會議,向中央賬房部作出關於電投項目的決定及指示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92至1470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
349.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內發現一個2016年5月的文件檔,當中寫有:“6.MAY chxxxx……由即時起可以推介客人菲律賓電投,各前線同事可向客人推介及可聯繫中央部致電客人作介紹。”(當中的chxxxx即嫌犯乙)(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72至14674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2點及第14684至14686頁的會議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50.
  就電投業務的安排,嫌犯甲及嫌犯乙亦向中央賬房部發放電投獎金(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567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及第66冊第16224至16226頁的分析報告及“德晉貴賓會-電投獎金簽收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51.
  約2016年,毛X新在澳門「德晉貴賓會」賭博期間,遇「德晉貴賓會」中央賬房員工向其推廣電投。
352.
  2016年1月14日,在嫌犯甲主持的「德晉集團」營業指標會議中,嫌犯乙曾對電投業務作出決定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5至159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六點、第15972至15974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1點及附件204中的第7及13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353.
  另外,嫌犯乙曾參與的其他「德晉集團」會議,會議內容亦涉及電投不法活動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54.
  2016年5月27日,中央賬房部曾就電投及匯款服務召開會議討論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8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二點、及附件96,並視為完全轉錄)。
355.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的高級副總裁,作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利用「德晉貴賓會」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提供重要的人力資源支持。
*
(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356.
  2016年10月14日,嫌犯丁代表「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視訊系統租借合約,藉此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其經營電投所需要的“XX”系統的使用權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98至1601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6冊第16219至16221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57.
  根據商業登記資料顯示,「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16日由柯X松及蔡X芳登記成立,至2016年12月16日轉讓予嫌犯戊及李X威。
358.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的資料顯示,嫌犯戊、李X威、柯X松及蔡X芳均受僱於嫌犯甲的「FF」(參閱附件126第1及3頁的社保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
            (業務發展部)
359.
  嫌犯丁曾擔任業務發展部副總裁,並管理業務發展部,期間,其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要求「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推廣電投。
360.
  2015年11月18日,嫌犯丁和同事與德晉賭客穆X海見面,在飯局中,嫌犯丁向穆X海推廣可視電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5949頁的第七點、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第13點及附件182,並視為完全轉錄)。
361.
  嫌犯丁在工作期間,曾要求「德晉集團」的員工(當中包括證人司XX欣)在公司手機安裝“XX”系統並安排員工觀看現場賭博的視頻和了解電投程序,以便解答客人的疑問。
362.
  2016年,張X東曾在澳門威尼斯人娛樂場「德晉貴賓會」內,遇「德晉貴賓會」的男公關向其推廣電投。
363.
  約在2019年中下旬,嫌犯壬曾收到「德晉集團」市場發展部員工“阿X”向其推廣電投的微信訊息。
364.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嫌犯丁在「德晉集團」使用的電腦內,發現大量與電投有關的檔案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3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65.
  嫌犯丁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經營電投不可缺少的“XX”系統的使用權,並曾親自推廣電投及指示「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推廣電投。
*
(甲的領導角色)
366.
  嫌犯甲為「德晉集團」主席,其實際領導整個「德晉集團」,包括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對業務發展部及賬房部等部門進行管理。
367.
  嫌犯甲定期與「德晉集團」的高層成員舉行會議,其聽取下屬關於電投業務的匯報,並佈置相關工作。
368.
  至少在2015年12月14日及2016年1月14日,在嫌犯甲主持的「德晉集團」營業指標會議中,其下屬曾向其匯報電投業務的相關工作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69.
  事實上,嫌犯甲實際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電投經營活動。
*
           (電投收益及總結)
370.
  案發後,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子器材及文件中,找到大量與電投有關的檔案及文件,相關資料載有德晉賭客的電投賭博記錄。
371.
  司警局在內地警方提供的「德晉集團」備份資料的“winnum.xlsx”檔案,發現當中存在涉及電投賭博的記錄;根據司警局計算,自2015年至2018年,當中的轉碼總數為港幣3,728,923,600元,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為港幣201,256,7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72.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條的規定,百家樂為獲准在娛樂場內經營的幸運博彩方式之一。
373.
  嫌犯甲、嫌犯丁及嫌犯乙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况下共謀合力,透過與外地公司的合作,利用澳門「德晉集團」的人力、物力及財政,包括利用澳門「德晉貴賓會」的賬戶接收及存放賭資,彼等在沒有獲得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發出經營批給的前提下,在澳門不法經營電投博彩活動以牟取暴利。
374.
  嫌犯甲、嫌犯丁及嫌犯乙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且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清洗黑錢行為)
375.
  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或電投賭博輸錢後,可以在澳門經「德晉貴賓會」賬戶、「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或在內地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賬戶還款。
*
(經「德晉貴賓會」賬戶)
376.
  為掩飾資金的不法來源,在賭客透過「德晉貴賓會」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時(即不法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德晉貴賓會」會將款項存入不同的「德晉貴賓會」賬號作掩飾,當中包括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 (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81頁、第66冊第16245至16257頁的報告、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77.
  其後,賬房部員工會按指示,將賭客存入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或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內的“賭底面”還款,佯裝為「德晉集團」部門之間的轉賬,並將之轉入嫌犯丙的賬戶XX;彼等尚就相關不正當利益列明“找底數”、“底數存入”或“底數結算”等備註字眼。
378.
  在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嫌犯丙的賬戶85曾接收以下“賭底面”款項:
➢ 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90,370,000元;
➢ 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77,360,000元;
➢ 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339,000,000元;
➢ 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76,260,000元。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79.
  為掩飾資金的不法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迂迴的手法,將“賭底面”所得的不正當利益佯裝成「德晉集團」內部部門之間的轉賬,在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彼等合共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丙的「德晉貴賓會」賬戶XX。
380.
  隨後,為進一步掩飾資金的真正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會將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內的上述不正當利益,混入「德晉貴賓會」賺取的正當利益,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將之包裝成「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當收益,再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藉此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381.
  為隱瞞相關不正當利益來源的踪跡,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設立上述迂迴複雜的遮掩性架構和程序,並透過一系列繁複的操作,藉以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來源。
382.
  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向賬戶XX的持有人嫌犯丙轉賬數目僅為港幣1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94至17812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
383.
  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合共將港幣3,255,839,816.86元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當中包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港幣582,99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94至17812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
384.
  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方法,至少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385.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掩飾“賭底面”所得的不法來源,彼等透過「德晉貴賓會」的賬戶,隱藏或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將至少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流入「德晉貴賓會」的正常利潤,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輾轉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甲的銀行賬戶。
*
(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
386.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利用「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接收屬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不正當利益的“賭底面”或電投賭客的還款。
387.
  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曾有至少12名“賭底面”賭客在“賭底面”輸錢後,將賭債連同其他款項還款存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賬戶;相關賭客包括呂X民、呂X良、李X珍、邱X祥、姚X晶、施X榮、施X明、張X良、梁X彪、郭X潔、陳X苗及劉X松等人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32至17557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88.
  2017年10月20日至21日,呂X民的賭客曾2次以呂X民在「德晉貴賓會」的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彼等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99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89.
  2018年11月28日,呂X民將港幣2,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1,99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390.
  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20日期間,呂X良的賭客曾4次以呂X良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2,406,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1.
  2018年5月2日及2018年11月12日,呂X良合共將港幣1,11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的部份債務。
392.
  2014年12月14日,李X珍的賭客曾1次以李X珍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3,00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3.
  2018年10月11日,李X珍合共將港幣124,025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的部份債務。
394.
  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邱X祥以其「德晉貴賓會」賬戶進行電投,最終合共輸掉港幣3,93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5.
  2019年2月19日,邱X祥合共將港幣3,3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3,93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XXX,以償還電投債務。
396.
  2014年8月8日至10日,姚X晶的賭客曾3次以姚X晶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8,71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7.
  2018年5月3日、10月4日及10月31日,姚X晶合共將港幣23,770,73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18,71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398.
  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施X榮的賭客曾9次以施X榮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593,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9.
  2018年6月11日,施X榮將港幣2,51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1,593,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0.
  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10月27日,施X明的賭客曾79次以施X明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28,153,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1.
  2019年7月17日、7月23日、11月13日及2020年2月20日,施X明合共4次將港幣31,00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部份“賭底面”債務。
402.
  2015年5月21日,張X良的賭客曾1次以張X良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380,5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3.
  2019年12月23日,張X良將港幣1,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380,5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4.
  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30日,梁X彪的賭客曾14次以梁X彪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2,962,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5.
  2018年6月5日及11月5日,梁X彪將港幣3,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2,962,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6.
  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5月4日,郭X潔的賭客曾6次以郭X潔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73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7.
  2019年10月10日,郭X潔將港幣1,07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73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8.
  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8月1日,陳X苗的賭客曾35次以陳X苗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2,943,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9.
  2018年3月28日及7月3日,陳X苗將港幣5,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2,943,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10.
  2014年12月7日至2016年8月16日,劉X松的賭客曾4次以劉X松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6,669,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11.
  2019年8月27日,劉X松將港幣10,6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6,669,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12.
  2018年至2020年期間,嫌犯甲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至少接收了港幣71,511,525元的不正當利益。
413.
  隨後,為進一步掩飾資金的真正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上述不正當利益,混入「德晉貴賓會」的正當利益,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佯裝成「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當收益,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藉此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414.
  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合共將港幣3,255,839,816.86元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當中包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港幣71,511,525元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32至17557頁及第72冊第17794至17812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
415.
  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掩飾相關利益的不法來源,將明知涉及“賭底面”及電投賭債的不正當利益,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將港幣69,795,525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甲的銀行賬戶,藉以隱藏或掩飾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和來源。
*
           (經內地銀行賬戶)
416.
  另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利用其成員及「德晉集團」員工在內地開設銀行帳戶,藉以收取德晉賭客的賭資;相關人員包括嫌犯乙、嫌犯丙、嫌犯戊、員工杜X筠和員工張X貞等。
417.
  根據內地銀行的交易記錄顯示,上述嫌犯及員工的內地賬戶均存在大額資金往來記錄 (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749至1675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18.
  警方亦在嫌犯丙使用的「德晉集團」的電腦中發現,上述嫌犯及員工的部份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參閱卷宗第64冊第15680至15721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419.
  2016年期間,證人毛X新分別使用其朋友崔X及其本人的「德晉貴賓會」賬戶,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電投網址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進行電投,最終輸掉至少港幣一千多萬元。
420.
  其後,證人毛X新透過崔X提供的內地賬戶及其本人的內地賬戶,將其因電投輸掉的至少港幣一千多萬元賭債,存入「德晉貴賓會」為掩飾資金不法來源而提供的內地銀行賬戶。
421.
  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及「德晉集團」員工在內地開設的多個銀行賬戶,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因不法活動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輾轉匯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內地銀行賬戶,藉以掩飾相關資金的不法來源,當中包括證人毛X新因電投而輸掉的至少港幣一千萬元。
422.
  為隱藏或掩飾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嫌犯甲透過不同的內地銀行賬戶,將因電投而獲得的至少港幣10,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輾轉流入「德晉貴賓會」。
423.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423A.
  為了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以「德晉集團」及「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透過不法經營賭博、詐騙及清洗黑錢以賺取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
              423B.
  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嫌犯己及嫌犯庚參加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彼等分別向該集團的運作提供相應的支持:
  ➢ 嫌犯戊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監察“賭底面”不法活動及追收“賭底面”所產生的債務;
  ➢ 嫌犯乙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及電投的不法活動,更曾為“EE公司”招聘員工;
  ➢ 嫌犯丁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賭底面”及電投,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經營電投必不可少的系統;
  ➢ 嫌犯丙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資金帳戶及資金轉移工作;
  ➢ 嫌犯己管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工作;
  ➢ 嫌犯庚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股開設及營運“EE公司”,向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提供支持。
423 C.
  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發起及創立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並領導及指揮該組織。
423D.
  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嫌犯己及嫌犯庚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參加及支持嫌犯甲發起及創立的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
423E.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嫌犯己及嫌犯庚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嫌犯辛及嫌犯壬的犯罪行為)
424.
  2008年至至少2017年期間,嫌犯辛及嫌犯壬達成共識,彼等分工合作,在澳門「德晉貴賓會」一同使用嫌犯辛及嫌犯壬的「德晉貴賓會」賬號XXX及XXXX,在澳門娛樂場內借款予多名賭客作博彩之用,並從中賺取碼佣。
425.
  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顯示,2014年5月3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間,嫌犯辛的「德晉貴賓會」賬戶有301筆非其本人使用的澳門賭博記錄,當中的轉碼數約為港幣767,130,000元,「德晉貴賓會」會按與嫌犯辛的約定比率向嫌犯辛支付碼佣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71至179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426.
  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顯示,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間,嫌犯壬的「德晉貴賓會」賬戶4筆非其本人使用的澳門賭博記錄,當中的轉碼數約為港幣600,000元,「德晉貴賓會」會按與嫌犯壬的約定比率向嫌犯壬支付碼佣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71至179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427.
  嫌犯辛及嫌犯壬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為獲得財產利益,共同協議,分工合作,於賭場內故意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並從賺取碼佣中圖利。
              ***
            (犯罪所得)
428.
  案發後,司警局扣押了嫌犯甲及嫌犯庚用作犯罪聯絡的手提電話及處理犯罪資料的電子產品,亦扣押了用作處理犯罪資料的「德晉集團」在澳門電訊(CTM)大樓的伺服器及電腦設備、「德晉集團」及「德晉貴賓會」的伺服器、大量電子產品及文件,並在相關電話和電子設備找到大量與本案犯罪相關的文件及記錄。
429.
  本案亦扣押了各名嫌犯因本案犯罪所得的財產及彼等利用犯罪所得的財產所購買的財產,當中包括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德晉集團有限公司」、「FF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物業及持有之股份 (參閱卷宗第7冊第1477至1479頁的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公函、第1495至1499頁的物業登記局公函、第62冊第15177至15179頁的報告及第71冊第17585至17586頁的銀行帳戶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
(控訴罪名)
  綜上所述,本案控訴事實表明:
(黑社會的罪)
1. 嫌犯甲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2. 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嫌犯庚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賭底面)
3.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三十九項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詐騙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4.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三十三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5.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觸犯八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未遂)。
(電投網投)
6. 嫌犯甲、嫌犯丁及嫌犯乙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經營賭博罪。
(清洗黑錢)
7.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3/2017法律修改的第2/2006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高利貸)
8. 嫌犯辛及嫌犯壬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並建議 法官閣下根據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5條之規定,對嫌犯辛及嫌犯壬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
  * *
  答辯狀:嫌犯甲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187頁至第20246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乙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306頁至第20322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丙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755頁至第20770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丁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773頁至第20835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戊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637頁至第20664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己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160頁至第20174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庚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20295頁至第20304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辛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9697頁至第19698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嫌犯壬向本庭提交的答辯狀載於第19641頁,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 * *
   (二)
  審判聽證:訴訟前提維持不變。審判聽證按照適當程序在嫌犯甲出席,而其他八名嫌犯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
  本法院依法由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經查明下列之事實: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運作)
1.
  2007年7月25日,嫌犯甲(別名:甲)登記設立「甲個人企業主」,經營「德晉貴賓會」 (參閱附件117第1至3頁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
  2009年1月19日,謝X仁及高X樂設立「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2009年7月10日,二人將「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轉讓予杜X筠及嫌犯乙(別名:乙)。
  2012年3月24日,杜X筠及嫌犯乙將「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轉讓予嫌犯甲,同日,嫌犯甲將商業名稱更改為「德晉博彩中介有限公司」(後再改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
  嫌犯甲及嫌犯乙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但事實上,「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一直由嫌犯甲實際操控 (參閱附件122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及第72冊第17726至17729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
  自2007年起,嫌犯甲開始操控「德晉貴賓會」。
4.
  2009年7月10日,嫌犯甲(持股70%)與杜X筠(持股30%)設立「德晉集團有限公司」,經多次股之轉移後,最終在2020年12月11日,嫌犯甲(持股100%)將「德晉集團有限公司」的100%股權轉讓予由嫌犯丁代表的在英屬處女群島(BVI)註冊的公司「BB Journey Limited」(持股4%)及由嫌犯丙代表的在英屬處女群島(BVI)註冊的公司「CC Journey Limited」(持股96%) (參閱附件121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
  然而,在股之轉移後,嫌犯甲仍為「德晉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的賬戶的有權簽署人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409至17411頁的回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6.
  為了賺取更多不正當利益,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以「德晉集團有限公司」及「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以作出不法經營賭博並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以下簡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7.
  為增加“賭底面”的營運資本及分散風險,嫌犯甲除成立“賭底面公司”--“DD公司”外,更與不同人士組成其他“賭底面公司”,如:“EE公司”及“MM公司”,彼等一同收受“賭底面”投注。
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經營的不法業務包括:“賭底面”、“快速電投”及“可視電投” (參閱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及附件179第25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9.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主要為「德晉集團」的中高層員工,成員包括: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別名:丙)、嫌犯丁(別名:丁)、嫌犯己(別名:己)等人。
10.
  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集團」作為掩飾,在「德晉貴賓會」內從事“賭底面”(見第19至39點)的犯罪活動,引誘持有「德晉貴賓會」戶口的賭客(下簡稱: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藉此欺騙博企並向博企隱瞞「德晉貴賓會」的收入及德晉賭客的實際投注額。
11.
  為防避博彩監察協調局(下簡稱:博監局)發現其從事不法行為和逃避博監局的監督和檢查,透過提交虛假財務報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誤導博監局及博企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交錯誤的繳稅資料,令澳門特區減少收取博彩稅收 (見第282至287點)。
12.
  為了逃避警方的調查,嫌犯甲登記成立「FF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F」),並透過「FF」聘請的部份員工監督“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及追討因“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FF」與第1點至第4點所述的多間公司組成所述的「德晉集團」)。
13.
  另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通過「德晉集團」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支持,在澳門經營電話投注的不法活動,相關項目包括“快速電投”及“可視電投”——將“快速電投”及“可視電投”統稱為電投,「德晉集團」內部將電投稱為DT。
14.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未經博監局批准的情況下,以「德晉集團」的名義與菲律賓「東X Midas」及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合作,並由「德晉集團」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支持,透過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等賭博網頁以及手機應用程式“XX”,將「東XMidas」及「GG Technology Inc.」在菲律賓等地賭場經營的賭博活動進行直播,讓賭客在澳門和內地等不同地點進行電投賭博的不法活動。
15.
             (未能證實)
16.
  嫌犯甲於2021年12月將「德晉集團」結束營業。
17.
  其後於2021年12月22日,嫌犯甲命令將「德晉集團」的部份文件交「II物流有限公司」送焚化爐燒毀;並於2021年12月24日,命人將「德晉集團」主要伺服器的移動硬盤的核心區域鑽毀,以防止被警方提取或恢復其內載有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從事不法活動的資料記錄 (參閱卷宗第6冊第1242至1244頁的發票序7及第63冊第15574及15575頁的報告相片,並視為完全轉錄)。
1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集團」作掩飾,並利用「德晉集團」的人力及資源,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安排不法經營賭博的犯罪活動,藉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部分工明細:
➢ 嫌犯甲為「德晉集團」主席,同時創立及領導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 嫌犯乙於2007年8月1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7頁的納稅資料),其後任職「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高級副總裁,其管理整個賬房部,同時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及電投的不法活動;
➢ 嫌犯丙於2008年10月25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6頁的納稅資料),其後任職「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同時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賭底面”的不法活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 嫌犯丁於2012年11月1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7頁的納稅資料),曾擔任「德晉集團」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及中央客戶服務部高級副總裁,同時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賭底面”及電投,及為電投取得重要的系統使用權;
➢ 嫌犯己於2014年7月23日入職「德晉集團」(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06頁的報告),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及「FF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總監,其負責計算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
19.
  至少自2014年起,嫌犯甲及其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門各娛樂場從事“賭底面”的犯罪活動。
20.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培訓問題60條(2015-9-17).pptx”檔案,當中寫有:
  “9.大家知道什麼是底面嗎?底面就是客人在賭檯上賭錢的同時、私下也在跟其他人對賭。由於客人私下與其他人對賭的輸羸結果並沒有包含博彩稅,所以賭底面等同逃稅,是一種非法的博彩行為。”(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9頁第10點、附件91第68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1.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補習班-題目連答案.xlsx”的檔案,當中寫有:
  “6. 底面數分哪2種及其記號是什麼 A. 記號 ( 解釋: 公司底面 B. 記號 ( 解釋: 外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9頁第9點及附件91第55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2.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公關重點溫習資料.docx”的檔案,當中寫有:
  “30. 底面數截數時,應如何做?凡有公司底面即((數)和外底(△數)開工,跟數截數要完全準確,截數計到個位數。(要跟在場跟星數同事確認核對清楚)”(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8頁第5點及附件91第44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及16201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23.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以及在「德晉集團」倉庫被扣押的文件內,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的檔案,當中寫有:
  “吸引客人拖底的原因
* 底面佣金高,是檯面佣金的2倍
* 拖底等於打高臺紅,吸引高投注的客人
* Agent可選擇占成,由德晉出面
* 找德晉公司拖底,不需擔心交收問題,贏錢立即結算到客人白卡上”((符號為後加)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附件179、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614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24.
  “賭底面”又稱“拖底”,「德晉集團」內部亦以暗號“外底”、“*數”或“星數”代表“賭底面”,當中,賭客事先透過「德晉貴賓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約定的比率私下接受賭客的“枱底”投注,將賭客在賭桌上(即“枱面”)的投注倍大,而“賭底面”的碼佣為枱面碼佣的兩倍 (碼佣部份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及附件179第29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上半部份)。
25.
  例如:“星數:拖三”或“三粒星”,就是當賭客在“枱面”投注10萬元,“賭底面公司”同時在“枱底”接受賭客投注30萬元,如賭客勝出獲娛樂場派彩10萬元,同時“賭底面公司”在“枱底”派彩30萬元;同樣,如賭客賭敗,則賭客在“枱面”投注輸去10萬元予娛樂場,即賭客同時在“枱底”亦輸去30萬元予“賭底面公司”(底面計算方式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及附件179第30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
26.
  為了獲得更大的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賭底面”的碼佣調升至枱面碼佣的兩倍,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引誘賭客在娛樂場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本應放在澳門娛樂場賭桌(“枱面”)投注的本金轉到“枱底”進行“賭底面”,為此,彼等欺騙博企及澳門特區政府,誤導博企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交錯誤的博彩投注記錄資料,並因此對博企的收益及澳門特區的博彩稅收造成損失,藉以達成透過“賭底面”的非法賭博其獲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27.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嫌犯丁負責宣傳及招攬賭客“賭底面”,嫌犯丙負責管理“賭底面”的賬戶,嫌犯乙負責處理“賭底面”賭客的款項,嫌犯己負責管理財務。
28.
  在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的操控下,「德晉集團」市場發展部、業務發展部、賬房部及“賭底面”部門互相配合,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各方面的協助,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犯罪活動得以進行。
*
(賭底面流程)
29.
  在「德晉集團」員工的推廣下,倘賭客有意“賭底面”,員工與賭客在賭博前預先商議“枱底”倍數、佣金、使用的「德晉貴賓會」賬戶等條件後(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六點、第15994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9點及附件181,並視為完全轉錄),「德晉集團」員工再通知張X波(「德晉集團」員工稱之為“波頭”或“波哥”)或嫌犯丁(別名:丁,參閱附件183)跟進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52至15953頁第十二點及附件194第32頁最後一段,並視為完全轉錄)。
30.
  其後,張X波或嫌犯丁將有關“賭底面”申請交嫌犯甲等人審批,以便決定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接受該“賭底面”申請 (參閱卷宗第2冊第264至267頁、第269至341頁、第3冊第401至402頁、第68冊第16594至16661頁及第16662至166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1.
  另外,德晉賭客亦會直接致電嫌犯甲,當中包括證人尚X橋亦會直接致電嫌犯甲,替沒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要求以「德晉貴賓會」賭客的賬戶擔保進行“賭底面”,並與嫌犯甲商議“賭底面”的條件,包括“星數”(即“枱底”倍數)。
32.
  嫌犯甲接受該“賭底面”申請後,負責處理“賭底面”的部門(「德晉集團」內部稱之為“星數公司”)便會通知賬房部,由賬房部在賭客於「德晉貴賓會」的賬戶內凍結相應的金額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52至15953頁第十二點及附件194第33頁第一段,並視為完全轉錄)。
33.
  負責推廣“賭底面”的員工可獲得相對應的“賭底面”獎金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18頁第三十四點、附件73、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9至15950頁第八點、第15972至15997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當中的第15995至15996頁第11點、第66冊第16178至16180頁的報告、附件183第6頁的“12月各同事可分”工作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4.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檔案(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附件179第29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下半部份、卷宗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當中寫有:
  “底面數流程
  (德晉有戶口的客人.
  (只做現金交收, 底面現金佣金2.1, 底面金額50萬起步
  (底面只可以在德晉的場館開工,德晉場館以外的底面數不接
  (最多只可以拖三, 能否按客人要求開工最終由底面公司決定
  (開工前需將底面押金轉去公司指定戶口……
  (場結束後,賬房會把底面押金和底面佣金轉去客人的戶口
  注意:
➢ 交收都是經賬房, 同事不能接觸金錢
➢ 完場時需要和底面公司、德晉場面、客人核對一次轉碼數和上下數”。
  另外,司警局在「德晉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內發現一個2017年3月23日的電郵,其內名為“底面流程”的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已將“賭底面”現金佣金調升為2.3(即2.3%),並最多可以拖五,即“枱底”的賭博倍數最高為“枱面”的5倍(參閱卷宗第70冊第17237至1723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5.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的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Business Development業務發展部)寫有:
  “23/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先通知波頭接底面,如果波頭不接的情況下,再打電話比丁安排。”及“12/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hold數這一部分由底面通知賬房,業務部同事不可私自通知賬房hold數。”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2至1595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二點、附件194第32至33頁及卷宗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6.
  在德晉賭客“賭底面”期間,“星數公司”(即管理“賭底面”的部門)會派員在賭博現場監視賭客的賭博情況及記錄博彩結果,同時,「德晉娛樂場」的公關亦會在場監視。(見第82點)
37.
  賭局結束後,「德晉貴賓會」員工便會在該賭博記錄中作出“外底”、“*數”、“星數”等備註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300頁至第67冊第16432頁的報告及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8.
  若相關戶口的戶主未能還款,嫌犯丙便會向賭客追討有關欠款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623頁至第64冊第15761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746至15759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39.
  最終,相關戶口的戶主可以在澳門經「德晉貴賓會」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即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 (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清洗黑錢行為”部份)。
*
(賭底面公司—EE公司)
40.
  嫌犯庚(別名:庚)的妻子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嫌犯乙。
41.
  約2014年1月,嫌犯甲與嫌犯庚(嫌犯乙的丈夫)及多名人士合資組成“賭底面公司”——“EE公司”,並與「德晉貴賓會」一同收受“賭底面”投注。
42.
  “EE公司”在籌備階段時,嫌犯乙負責為“EE公司”進行招聘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7背頁圖5及第16839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3.
  2014年2月1日,“EE公司”正式成立,總集資金額為港幣210,000,000元。當中,嫌犯甲出資港幣30,000,000元,嫌犯庚出資港幣5,000,000元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9頁的圖片,並視為完全轉錄)。
              43A.
  “EE公司”的資金打算存放在「德晉貴賓會」XXX賬戶保管,由“EE公司”的股東“龍哥”負責管理,而股東亦可以把“賭底面”的投注交予“EE公司”承接,即日結算的碼佣為2.4%,一個月結算的碼佣為1.9%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9背頁圖9,並視為完全轉錄)。
44.
  2014年6月22日及7月22日,“EE公司”三次與「德晉貴賓會」合作收受“賭底面”投注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05至17708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4A.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内,發現嫌犯己自2014 年8月至2017年2月,每月均會透過「德晉集團」的電郵向嫌犯甲發送一個名為“甲個人投資報告”的Excel檔案,每月的“甲個人投資報告”檔案内均有一個名為“5投資項目”的工作表,顯示嫌犯甲至少由2014年8月起,佔“EE公司”的26%股份,並顯示“EE公司”為“底公司”、經營活動為賭業、投資地區為澳門。
45.
  至2015年3月30日,“EE公司”因累計虧損港幣76,056,946元而結業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58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5A.
  嫌犯己在2015年5月14日透過「德晉集團」的電郵發送給 嫌犯甲的“甲個人投資報告2015-04.xlsx”檔案中的“現金流量表中的「投資款」明細”工作表寫有“解散晉X(EE),收回部份投資款”,並顯示收回9,734,500元投資款,及存入“6號咭”(即嫌犯甲的「德晉貴賓會」X號賬戶)。
46.
  司法警察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內的「德晉集團」電郵資料中,發現一個名為“7月EE接貨圖”的檔案,當中記錄了“EE公司”在2014年7月“接貨”(即接收“賭底面”投注)的情況 (參閱卷宗第70冊第17231至1723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3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47.
  另外,司法警察局在被扣押的嫌犯甲的手提電話內,發現嫌犯甲曾於2014年10月16日派遣嫌犯戊向“楊生”追討其拖欠“EE公司”的“賭底面”債務,該對話談及:“阿志,呢個楊生呢,你打電話追佢就掙緊呢條數,咁呢係啲底面數嚟嘅,“EE”個啲數嚟嘅……”;其後,嫌犯戊於2014年10月31日向嫌犯嫌犯甲匯報,該對話談及:“EE姓楊嗰條數呢,爭你底面條數呢,6號前,應該7號或8號,比多2日時間佢會找返晒數”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499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65冊第16120至16126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48.
  嫌犯庚與嫌犯甲為朋友關係,除與嫌犯甲合作經營“EE公司”外,其亦會替嫌犯甲處理私人事務。
49.
  2022年1月(確實日期不詳),嫌犯甲不經出入境事務站進入澳門,其後,在2022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期間,嫌犯庚曾多次接載嫌犯甲。
50.
  2022年1月28日,警方在嫌犯庚登記的華都酒店1828號房間內截獲嫌犯甲,並在華都酒店18樓的電梯大堂截獲嫌犯庚;警方在嫌犯庚身上搜出一張經嫌犯甲簽署的台灣內政部移民署委託書 (參閱卷宗第1冊第147至148頁的出入境記錄、第3冊第405頁的客房登記咭、第635至638頁的搜查及扣押筆錄及第59冊第14486至14496頁的工作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1.
  嫌犯庚知悉“賭底面”為不法行為,但仍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與嫌犯甲合股經營“EE公司”,在娛樂場內從事“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
52.
  嫌犯乙知悉“賭底面”為不法行為以及“EE公司”從事“賭底面”不法活動的性質,但是,其仍然協助“EE公司”進行招聘。
  (“EE公司”的書證可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34至16890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16951至16959頁及第70冊第17300至1734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
(賭底面公司—DD公司)
53.
  至少自2014年起,嫌犯甲的“DD公司”開始收受“賭底面”投注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33至1773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53A.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内,發現嫌犯己自2014 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間,每月均會透過「德晉集團」的電郵向嫌犯甲發送一個名為“甲個人投資報告”的Excel檔案,每月的“甲個人投資報告”檔案内均有一個名為“5投資項目”的工作表,均顯示嫌犯甲持有“DD公司”的100%股份。
上述檔案中關於“DD公司”的資料:
➢ 公司名稱:DD公司
➢ 項目名稱:頂數、碼佣收入、底數、網數
➢ 經營活動:賭業
➢ 佔股:100%
➢ 投資地區:澳門
54.
  嫌犯甲透過「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的員工,包括財務總監嫌犯己及經理嫌犯丙,協助計算及處理“DD公司”的“賭底面”賬目。
55.
  嫌犯己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其同時亦為「FF」的僱員及財務總監,管理「德晉集團」及“DD公司”的財務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06頁的報告及附件126第4頁的社保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56.
  嫌犯甲透過「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嫌犯己計算“DD公司”的不正當利益,當中,“DD公司”會支付「FF」的部份營運開支,包括「FF」員工協助追討賭債的開支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578至15609頁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7.
  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嫌犯丙使用的電腦及電郵內,發現大量與“賭底面”、“DD公司”及「FF」有關的檔案及電郵,當中包括“FF員工薪金計算表”、“DD公司財務報告”(當中包含“DD底數營運表”)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623頁至第64冊第15761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第66冊第16212至16214頁第70冊第17200至1723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8.
  根據上述的電郵顯示,至少在2014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間,嫌犯己每月均會計算“DD公司”的所有賬目,並製作成“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當中包括“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以電郵向嫌犯甲匯報,並將之抄送予嫌犯丙,嫌犯己在電郵中稱呼嫌犯甲為“老板”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064至1609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附件260、卷宗第69冊第17074至1707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70冊第17200至1723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59.
  上述“DD公司財務報告”包含每月的“DD底數營運表”,當中羅列了“DD公司”當月收受的“賭底面”投注,包括賭博日期、地點、賭博結果(客上)及“DD占%”等資料,並結算“DD公司”當月的盈虧。
60.
  “DD公司”亦會將部份資金存放在「德晉貴賓會」的戶口XX;該戶口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嫌犯丙的名義專門為“賭底面”開設 (見“賭底面的資金賬戶”部份)。
61.
  上述“DD公司財務報告”包含每月的“資產負債表” ,其內的“銀行結餘及現金:”部份列有兩個項目,分別為“丙 現金帳”及“現金戶口(XX)”,當中,丙是嫌犯丙的別名,85則指嫌犯丙在「德晉貴賓會」的XX賬戶(參閱卷宗第70冊第17229至1723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62.
  另外,“DD公司”利用「FF」員工鄭X洋登記的電話號碼XXXXXXXX,向嫌犯甲以訊息匯報“DD公司”每日的“底面數”情況(參閱卷宗第2冊第265頁的電話登記資料、第65冊第16020至16021頁的分析報告、第327至341頁的監聽資料及附件126第2頁的社保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63.
  嫌犯丙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其協助嫌犯甲管理“DD公司”的賬目,特別是與“賭底面”相關的賬目;此外,其亦以其名義開設的賬戶,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及“DD公司”接收“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64.
  嫌犯己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長期為嫌犯甲管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
*
(FF集團有限公司)
65.
  2006年4月29日,嫌犯甲與黃X儀登記成立「FF」。嫌犯甲持股95%,並為「FF」的唯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閱附件第118冊第76至99頁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66.
  為監督賭客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作出欺騙行為,嫌犯甲在「德晉集團」外再以「FF」的名義聘請員工以支持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包括監察及記錄“賭底面”的過程及追討欠債;另外,嫌犯甲亦在「FF」內成立“中央監察部”負責「德晉貴賓會」內的安保工作。
67.
  「FF」內協助嫌犯甲處理“賭底面”的員工,至少包括李X威 (「德晉集團」內部稱呼其為“威哥”)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第126冊第1至2頁的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68.
  嫌犯戊擔任由部份「FF」員工組成的“中央監察部”主管,張X波及李X威協助嫌犯甲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賭底面”不法活動 (參閱卷宗第63冊第15619至156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6冊第16191至1619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69.
  「德晉集團」內部將監察“賭底面”的部門稱為“星數公司”,其成員包括張X波及李X威。
70.
  在收到賭底面申請後 —— 包括經「德晉貴賓會」員工通知或德晉賭客直接聯絡的申請,張X波及李X威等人即通知嫌犯甲等人審批,獲批後再由張X波及李X威等人通知「德晉貴賓會」,由賬房部在德晉賭客的賬戶內凍結相應的資金,並派員到場監察“賭底面”和記錄“賭底面”的結果。
71.
  在賭博結束後,底面公司會再與賭客及「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核對結果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及附件179第29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下半部份及卷宗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2.
  除監察賭底面外,「FF」的員工亦負責追討賭博欠債,當中包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所產生的賭債—— 該等賭債構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此外,“DD公司”亦承擔追討欠債所衍生的部份開支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501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63冊第15578至15609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3.
  嫌犯甲曾委派嫌犯戊向賭客追討“賭底面”債務,當中,嫌犯戊曾按嫌犯甲的指示,於2018年8月31日前往香港追討“賭底面”債務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501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特別是第15001頁序號30至32及第15006至15008頁序號60至81,以及第65冊第16120至16126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4.
(未能證實)
*
(業務發展部)
75.
  業務發展部(英文簡寫:BD)為「德晉集團」之內負責接待賭客的其中一個部門。其後,嫌犯甲在業務發展部之下開設業務拓展部及市場發展部,業務拓展部主要負責“股東線”賭客,市場發展部則負責“現金線”賭客。
76.
  嫌犯丁曾為「德晉集團」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其負責管理業務發展部;同時,嫌犯丁亦為「德晉集團有限公司」的登記股東「BB Journey Limited」的代表(參閱卷宗附件70及附件93第4至7頁的架構圖,並視為完全轉錄)。
77.
  至少自2012年起,業務發展部已開始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賭底面”不法活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一點、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44至45的每日工作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78.
  嫌犯丁指示及以獎金利誘「德晉貴賓會」業務發展部的員工向德晉賭客推廣“賭底面”不法活動,當中,包括以高佣金吸引德晉賭客將本應投注在枱面的部份賭注轉為“賭底面”(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18頁第三十四點、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附件73、卷宗第65冊第15949至15950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八點、第15995至15996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11點、第66冊第16178至16180頁的報告及附件183第6頁“12月各同事可分”工作表)。
79.
  在「德晉集團」被扣押的電腦內,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BD 工作規範-更新版20150408.doc”檔案,當中寫有:
  “業務部工作流程表”、“戶主是AGENT……4. 告知底數與B數業務 (了解b數占成規則)、並觀察他是否有興趣與反應”、“客戶服務區塊:……與公司聯繫客戶詢問底數、B數、網上下注等相關業務”及“部門同仁需要注要事項……熟悉賭檯知識,了解底數、B數、百家樂規則”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20頁的第四十一點1.、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82,並視為完全轉錄)。
80.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以及「德晉集團」倉庫的文件之內,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的檔案,當中寫有:
  “吸引客人拖底的原因
* 底面佣金高,是檯面佣金的2倍
* 拖底等於打高臺紅,吸引高投注的客人
* Agent可選擇占成,由德晉出面
* 找德晉公司拖底,不需擔心交收問題,贏錢立即結算到客人白卡上”((符號為後加)
  該新入職培訓文件亦包括底面數流程及底面計算方式。(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7至1597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5948頁第四點、附件179、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614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81.
  當德晉賭客有意“賭底面”時,業務發展部員工即與賭客確認賭博日期、場館(地點)、戶口、本金、星數(枱底倍數)等資訊,並通知電話XXXXXXXX的使用者,在該使用者確認及通知賬房部凍結相應金額後,於“星數公司”人員到場即可開始“賭底面”。
82.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副經理李X儀使用的工作手機內,司警局於微信收藏夾發現以下文字:
  “重申星數流程請注意:
  1.客人需要星數開工,先了解以下信息有?的地方而且填寫內容。
  《
  現結?/月結?
  日期:?
  戶口:?
  本金:200?
  星數:拖三?
  碼糧:2.4 (現結) / 1.9 (月結)
  客人:大眼袋左面多班?
  聯繫人:?
  聯絡電話:+853 6xxxxxxx?
  場館:永利皇宮?
  》
  
  備註:
  -枱紅1-50萬?
  -公司佔300%?
  
  2.然後直接聯繫我XXXXXXXX
  
  3.當我回覆和確認條件後,我會確認接貨。我會安排星數公司人到場并聯絡聯絡人
  
  4.其間確保客人戶口有相應的按金後聯繫我
  
  4.由*我對中央賬房Hold按金事宜。
  
  5.星數公司人齊到場,可以開工。”
  (上述“星數公司”是指嫌犯甲及其管理的處理“賭底面”的人員,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815至16819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圖8及第16786至16791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83.
  除XXXXXXXX的使用者外,嫌犯丁及張X波亦有權處理賭底面事宜。
84.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的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Business Development業務發展部)當中寫有:
  “23/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先通知波頭接底面,如果波頭不接的情況下,再打電話比丁安排。”及“12/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hold數這一部分由底面通知賬房,業務部同事不可私自通知賬房hold數。”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2至1595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二點、附件194第32至33頁及卷宗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85.
  自2014年5月起,嫌犯丁亦曾指示業務發展部員工安排轉碼額達1億元以上的客人與其會面,藉此可讓嫌犯丁向該等賭客推廣“賭底面”。
86.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司警局發現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業務發展部)當中寫有:
  “2/5/2014 本月開始,大家要一同積極接近客戶,故轉碼1億以上客人,必須全數安排與丁見面的飯局……望五月份業績有所提升。謝謝大家。”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2至1595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二點、附件194第33頁、卷宗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87.
  2015年4月22日,嫌犯丁及其同事與德晉賭客劉X飛及沈X慧見面,彼等在飯局中談及簽碼及“賭底面”(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9至14610頁的第十五點、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及附件49至附件51,並視為完全轉錄)。
88.
  2015年11月18日,嫌犯丁及其同事與德晉賭客穆X海見面,在飯局中嫌犯丁等人向穆X海推廣“賭底面”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9頁的第七點、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第13點及附件182,並視為完全轉錄)。
89.
  在嫌犯丁於「德晉集團」被扣押的電腦中,司警局發現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檔案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3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0.
  嫌犯丁除了擔任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外,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協助嫌犯甲處理“賭底面”不法活動,同時,其亦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在招攬客源方面提供重要的支援。
*
(賬房部)
91.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其負責管理賬房部(參閱附件93第4至7頁的架構圖,並視為完全轉錄);同時,曾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並與嫌犯甲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閱附件122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2.
  賬房部分為賬房部(即設於各「德晉貴賓會」內的賬房)、中央賬房部及中央電投賬房部 (現所述的賬房部為包括「德晉貴賓會」內的賬房、中央賬房部及中央電投賬房部在內的整個賬房部門,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891至1689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
93.
  在賭客開始“賭底面”之前,賬房部員工按指示,在賭客的「德晉貴賓會」賬戶內凍結相應的金額,並在該賭博記錄中備註“外底”、“*數”及“星數”等暗語,以代表該筆記錄存在“賭底面”。
94.
  在收到“賭底面”賭客還款時,賬房部員工會將還款先行存入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或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再按指示將之存入嫌犯丙的賬戶85 (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81及1919至1921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5.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其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其利用「德晉貴賓會」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賭底面”的資金及不正當利益。
*
(賭底面的資金賬戶)
96.
  嫌犯丙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其在「德晉貴賓會」開設賬戶“XX”,用作處理及存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的所需資金以及相關不正當利益。
97.
  上述資料亦顯示,嫌犯丙曾多次指示賬房部從賬戶XX轉賬至德晉賭客的賬戶,以支付賭客的“賭底面”贏款,據此,賬房部會按嫌犯丙的指示,在該筆賭款記錄中備註“丙通知”及“找底數”,例如,嫌犯丙曾於2015年12月30日指示賬房部從賬戶XX轉賬158,500元至歐XX傑的賬戶編號(X),備註為“轉賬到編號(X)歐XX傑, 丙通知,XX批, 找底數”(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90頁、第65冊第15060至16063頁、第66冊第16245至16257頁、第70冊第17290至17297頁及第71冊第17670至17672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98.
  警方在嫌犯丙使用的電腦中發現,嫌犯丙早於2009年,已向德晉賭客發送訊息,以追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及“DD公司”的不正當利益,當中包括:
  “15. 楊生:有關9月13日你的客在(星際-德晉)共2場輸250萬,轉碼754萬,我們甲底占100%上236.43萬,提你明天到期啦!(德晉-丙)”(參閱卷宗第64冊第15746至15759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99.
  嫌犯丙為「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其負責透過以其名義在「德晉貴賓會」所開設的賬戶,操控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為處理“賭底面”的資金。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記錄及金額)
100.
  案發後,司警局在嫌犯甲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及監聽資料內,發現多個與“賭底面”相關的訊息及對話(參閱卷宗第1冊第213至220頁的文件、第2冊第327至341頁的監聽資料、第9冊第1860至1890頁的報告、第66冊第16189至16190、16199至16200、16300至16316及第16662至166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1.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及伺服器,以及在內地警方提供的「德晉集團」備份資料之內,司警局發現多個記錄“賭底面”資料的檔案,包括:
  “winnum.xlsx”、“BD底面數(更新至11月-19).xlsx”、“BD底面數(2016-7-27).xlsx”、各「德晉娛樂場」的賭底面記錄等資料、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當中包含“DD底數營運表”) Excel檔案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0至1595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點、第66冊第16300頁至第67冊第16432頁、第70冊第17290至17297、17200至17230頁的報告、附件185至187,並視為完全轉錄)。
102.
  上述“winnum.xlsx”記載有「德晉貴賓會」在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的部份賭博記錄(共658,755筆),包括“roomid”(賭博地點)、“roomdate”(賭博日期)、“clientindex”(客人的對應編號)、“srartsum”(開始時本金)、“leavesum”(離場時本金)、“winnum”(賭博結果)、“remark”(備註)等資料,當中涉及“賭底面”的賭博記錄共有3,409筆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300至16316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3.
  司警局將上述已發現的“賭底面”資料,包括嫌犯甲的監聽記錄、SMS訊息、「德晉集團」伺服器及備份之內的檔案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特別是結合證人董X及尚X橋的證言、證人董X的出入境記錄以及德晉賭客陳X飛及俞X雄的“賭底面”記錄及出入境記錄,證實相關“賭底面”資料和對嫌犯甲的監聽記錄均與“winnum.xlsx”的“賭底面”資料相吻合(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060至16063頁、第66冊第16300至16302頁、第68冊第16756至16757、16779至16781、16820至16832頁、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及第70冊第17290至1729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4.
  根據警方從“winnum.xlsx”計算所得,自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曾接收3,404宗“賭底面”投注,當中的轉碼數至少達港幣17,616,630,000元,並獲得不少於港幣1,052,179,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5.
  司警局將本案已發現的各“賭底面”資料,包括嫌犯甲的監聽記錄、SMS訊息、電話法證、「德晉集團」伺服器及備份內的檔案等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發現上述資料與相關月份的“DD公司財務報告”所載的“DD底數營運表”資料吻合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88至17595及17673至1769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6.
  根據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中的“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計算所得,自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曾接收504宗“賭底面”投注,當中的轉碼數至少達港幣17,290,980,000元,並獲得不少於港幣452,353,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07.
  結合“winnum.xlsx”及“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中的資料,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自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接收3908宗“賭底面”投注,當中的轉碼數至少達港幣34,907,610,000元,獲得不少於港幣1,504,532,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108.
  根據嫌犯甲的監聽資料顯示,在2018年1月之後,除“DD公司”賭博記錄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接收了其他“賭底面”投注,但是,有關記錄資料已被破壞,導致無法確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2018年1月後的“賭底面”的所有金額及記錄 (參閱卷宗第2冊第271至326頁、第66冊第16199至16200頁的分析報告及第68冊第16596至16661頁的監聽資料證明書,並視為完全轉錄)。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地點)
109.
  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及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中的“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的資料,於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嫌犯甲的指揮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各司其職,彼等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娛樂場內不同的貴賓廳或場所與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10.
  偵查措施顯示,由嫌犯甲領導和由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等主要成員組成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長期和有組織地在澳門不同娛樂場之內的24個貴賓廳或場所,進行“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1.
  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2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6,24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2.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2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11,4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3.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183,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4.
  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6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9,851,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5.
  2014年5月至2017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65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8,746,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6.
  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079,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7.
  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6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616,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8.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5次在新濠影滙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77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19.
  2015年2月至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次在新濠鋒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423,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0.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98次在星際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0,00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1.
  2014年5月至2017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09次在澳門銀河娛樂場(一期)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6,15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2.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4次在澳門銀河娛樂場 (二期)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0,56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3.
  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9次在澳門凱旋門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66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4.
  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59次在新葡京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8,461,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附件279至29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5.
  2018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永利25樓」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7,229,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6.
  2018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永利太陽城」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1,23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7.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永利皇宮廣東」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22,480,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8.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9次在「永利皇宮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7,565,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29.
  2018年6月至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永利廣東會」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6,192,0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0.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3次在「永利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881,125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1.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巴黎人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73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2.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四季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16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3.
  2018年4月至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金沙城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1,409,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4.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6次在「威尼斯人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75,225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5.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次在「MGM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079,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6.
  2018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美獅美高梅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7.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3次在「新濠天地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072,5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8.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9次在「新濠影匯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78,70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39.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新濠鋒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044,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0.
  2018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星際廣東」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13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1.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8次在「星際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2,08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2.
  2018年4月至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銀河一期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3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3.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6次在「銀河二期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1,353,2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4.
  2018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太陽城廣東」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5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5.
  2018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鉅星」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8,27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6.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2次在「銀河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1,508,6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7.
  2018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金豐」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8.
  2018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凱旋門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損失港幣102,4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149.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3次在「新葡京德晉」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56,742,3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7頁的報告及附件299至310,並視為完全轉錄)。
*
(甲的領導角色)
150.
  嫌犯甲為「德晉集團」主席,其實際領導整個「德晉集團」,當中包括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對業務發展部及賬房部等部門進行管理。
151.
  分析本案的監聽資料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主要由嫌犯甲決定是否接收“賭底面”的申請,當中,部份賭客曾直接致電嫌犯甲要求批准“賭底面”,嫌犯甲對“賭底面”申請擁有最終決定權(參閱卷宗第2冊第264至267頁、第269至341頁、第3冊第401至402頁、第68冊第16594至16661頁及第16662至166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52.
  為了增加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客源,嫌犯甲亦曾要求張X尋找賭客進行“賭底面”,而張X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介紹了12人次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73至17697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53.
  嫌犯甲曾指派嫌犯戊向賭客追討“賭底面”債務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97至1501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特別是第15001頁序號30至32,以及第65冊第16120至16126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154.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因“賭底面”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最終會流入嫌犯甲在「德晉貴賓會」的賬戶X或嫌犯丙開設的賬戶XX;同時,在上述兩賬戶發生變動時,「德晉貴賓會」隨即會發訊息通知嫌犯甲 (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81頁的報告及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155.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賭底面”不法活動,包括相關資金和申請批核等各方面的運作,均由嫌犯甲實際領導。
*
            (賭底面總結)
156.
  案發後,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電腦及辦公室內,找到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檔案,特別是記錄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的資料記錄檔案。
157.
  另外,警方亦在嫌犯甲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內,找到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聊天記錄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975至1501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158.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及較高碼佣,在24個法律許可的地方內,利誘德晉賭客進行未經適當許可的“賭底面”不法投注。
159.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六博企造成的損失)
160.
  至少自2014年4月起,在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之內,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為:“六博企”) 經營的娛樂場之內,以較高的碼佣吸引賭客,將部分“枱面”投注轉為“枱底”投注,或另在“枱底”加注,即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投注。
161.
  2009年,「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時稱「AA博彩中介有限公司」)首次獲得博監局發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准照,取得經營「德晉貴賓會」的資格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08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62.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14條第2款的規定,上述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有效期為一曆年。
163.
  其後,「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均向博監局申請准照續期,以繼續取得經營「德晉貴賓會」的資格;根據資料記錄,博監局於每年審查後均批准其申請,向其發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准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08至17633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64.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准照,在“六博企”經營「德晉貴賓會」,然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六博企”旗下娛樂場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
165.
  在德晉賭客“賭底面”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均會預先與賭客商定“賭底面”的本金及倍數,彼等在娛樂場內更刻意以“星數”或“外底”的暗語取代“賭底面”,並以“星數同事”取代對負責“賭底面”員工的稱呼,藉以隱瞞賭客在娛樂場“賭底面”的事實;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無法按照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博企應得的博彩收入,對“六博企”造成經濟損失。
166.
  另一方面,透過隱蔽的“賭底面”的活動,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得以逃避博監局的巡查及監督,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未能按照“賭底面”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投注總額,並因此無法將真實的投注額、輸贏數以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
             (2014年)
167.
  2013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4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0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68.
  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69.
  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31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85,367,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17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4,292,89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71.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34,292,895元。
172.
  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42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0,058,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17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4,409,28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74.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14,409,280元。
175.
  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8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1,549,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17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986,56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77.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3,986,565元。
178.
  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4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5,437,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17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161,2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80.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2,161,250元。
*
(2015年)
181.
  2014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5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2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82.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83.
  2015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94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5,並視為完全轉錄)。
18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087,4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85.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期間,損失港幣2,087,400元。
186.
  2015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53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3,並視為完全轉錄)。
187.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188.
  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3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7,117,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18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5,010,31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90.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損失港幣5,010,310元。
191.
  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10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81,412,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19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8,309,895.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193.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28,309,896元。
194.
  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8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11,659,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195.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196.
  2015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74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2,903,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197.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
(2016年)
198.
  2015年12月10日及2016年2月1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獲博監局發出2016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3及17624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199.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00.
  2016年6月至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2,87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5,並視為完全轉錄)。
20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150,172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02.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損失港幣2,150,172元。
203.
  2016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7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55,283,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3,並視為完全轉錄)。
20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9,867,98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05.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期間,損失港幣9,867,980元。
206.
  2016年1月至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5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3,04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20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1月至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308,25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08.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9月期間,損失港幣2,308,255元。
209.
  2016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92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12,966,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21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3,431,91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11.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13,431,910元。
212.
  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6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4,466,2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21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607,828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14.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損失港幣607,828元。
215.
  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0,88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1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4,323,76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17.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損失港幣4,323,760元。
*
(2017年)
218.
  2016年12月9日及2017年7月21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分別發出2017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5及17626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19.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20.
  2017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35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27,05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3,並視為完全轉錄)。
22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2,115,74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22.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期間,損失港幣22,115,740元。
223.
  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4,256,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4,並視為完全轉錄)。
22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400,69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25.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損失港幣2,400,690元。
226.
  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7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72,294,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7,並視為完全轉錄)。
22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8,628,889.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28.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8,628,889.50元。
229.
  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9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3,461,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6,並視為完全轉錄)。
23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全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073,096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31.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全年期間,損失港幣2,073,096元。
232.
  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0,460,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3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432,23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34.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損失港幣1,432,235元。
*
(2018年)
235.
  2017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8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7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36.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37.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774,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附件275及295,並視為完全轉錄)。
238.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39.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6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663,3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附件273及293,並視為完全轉錄)。
240.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41.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0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0,582,7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4,並視為完全轉錄)。
24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2,310,670.38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43.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港幣2,310,670.38元。
244.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07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8,661,3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7,並視為完全轉錄)。
24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1,420,814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46.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港幣11,420,814元。
247.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6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3,041,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6,並視為完全轉錄)。
248.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49.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59,439,4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及附件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5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2,847,122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第17789至1779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51.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期間,損失港幣32,847,122元。
*
(2019年)
252.
  2018年12月12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9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8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53.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54.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0,673,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5,並視為完全轉錄)。
25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917,287.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56.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917,287.50元。
257.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6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3,878,7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3,並視為完全轉錄)。
25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16,267,882.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59.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16,267,882.75元。
260.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380,9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4,並視為完全轉錄)。
26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668,528.2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62.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668,528.25元。
263.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8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2,316,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7,並視為完全轉錄)。
26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4,556,864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65.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損失港幣4,556,864元。
266.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37,546,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6,並視為完全轉錄)。
267.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68.
  2019年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損失港幣3,649,5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269.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
             (2020年)
270.
  2019年12月10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20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629頁的准照,並視為完全轉錄)。
271.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德晉貴賓會」,並以「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72.
  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以第19至39點的方式暪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50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及附件297,並視為完全轉錄)。
27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港幣396,96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博監局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4.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第19至39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損失港幣396,960元。
*
(六博企總損失金額)
275.
  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828,581.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6.
  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6,835,892.75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7.
  2014年5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46,991,348.63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8.
  2014年5月至2020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81,154,613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79.
  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在「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但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累計約六年的總額,未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80.
  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160至274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5,648,247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81.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做成的損失)
282.
  至少自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利用“賭底面”的形式不法經營賭博,彼等採取詭計,令“六博企”及博監局的監督人員未能得知彼等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導致“六博企”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並因此無法將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為此,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相關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依法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283.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第14條第5款的規定,“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每隔六年必須接受一次適當資格的審查……”(俗稱為“大審查”),為此,博監局在“大審查”時會要求博彩中介人(包括「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過去六年的完整財務報表。
284.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3條及第34條的規定,博監局每年均會要求博彩中介人(包括「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完整的財務報表,以供博監局審查;為掩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特意製作一份供博監局審查的虛假財務報表。
285.
  自2017年起,博監局每年均會到場直接抽查博彩中介人(包括「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房系統,以及因應個別賬房的情況進行額外審查程序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99至17607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86.
  由於「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每次被博監局審查時,均向博監局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而使博監局於其賬目及賬房系統的審查程序中,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87.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培訓問題60條(2015-9-17).pptx”檔案,當中寫有:
  “9.大家知道什麼是底面嗎?底面就是客人在賭檯上賭錢的同時、私下也在跟其他人對賭。由於客人私下與其他人對賭的輸羸結果並沒有包含博彩稅,所以賭底面等同逃稅,是一種非法的博彩行為。”(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57至1466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第14659頁第10點、附件91第68頁的德晉集團內部文件及第66冊第16164至1617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
(2014年)
288.
  2014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103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8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100,704,370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0.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4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100,704,370元。
*
(2015年)
291.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020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9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112,901,442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3.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5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112,901,442元。
*
(2016年)
294.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661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9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87,969,301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6.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6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87,969,301元。
*
(2017年)
297.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608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並視為完全轉錄)。
29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94,906,427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299.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7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94,906,427元。
*
(2018年)
300.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392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73至278及附件293至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30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141,637,960.50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02.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8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141,637,960.50元。
*
             (2019年)
303.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23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93至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30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36,143,366.5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93頁的報告及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05.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9年期間,損失至少港幣36,143,366.5元。
*
             (2020年)
306.
  2020年1月至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暪騙博監局,使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至少1次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參閱附件293至298,並視為完全轉錄)。
30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1月至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少收了港幣950,320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82至17793頁的報告及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08.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損失至少港幣950,320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損失金額)
309.
  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旗下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總轉碼數高達港幣34,907,610,000元,至少賺取港幣1,504,532,7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10.
  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282至287點的詭計,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損失約港幣575,213,187元的博彩稅收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17782至17783頁的報告及第17789至17793頁的公函,並視為完全轉錄)。
311.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
312.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互動博彩——同時以下列方式進行之幸運博彩:……(b)博彩者透過電訊工具如電話、電話傳真、互聯網、數據網或錄像訊號和數碼資料傳送而進入或參與博彩,並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錢或其他價值;……”。
313.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規定:“相對於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批給而言,互動幸運博彩之經營係以另一獨立批給為之。”。
314.
  偵查卷宗顯示,至少自2015年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沒有取得澳門特區政府批給的情況下,在澳門經營電投。
315.
  如上所述,至少自2015年起,為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嫌犯乙及嫌犯丁達成共識,彼等分工合作,共同利用「德晉集團」的名義,在未經博監局批准的情況下,利用「德晉集團」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及財政等資源),在澳門經營電投不法活動,當中包括:
1. 可視電投:又稱為傳統電投,包括「德晉集團」與菲律賓“東XMidas”合作經營的賭博網址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等,以及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公司合作經營的手機電投應用程式“XX”與賭博網址www.XX8888.com,以供德晉賭客使用電話或應用程式結合相關網址參與百家樂的直播投注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附件89第31至34頁、附件92第1至15頁、附件93第14至33頁、附件179第31至35頁及附件249至252,並視為完全轉錄)。
2. 快速電投:賭博網址為www.XX999.com,分為代理系統及遊戲系統,快速電投的賭博介面較為簡單,主要以“路紙”顯示賭局的結果。當中,代理無需經「德晉貴賓會」協助,可直接在代理系統中設置遊戲帳號交予沒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使用,為此,代理可設定遊戲帳號的可使用金額、枱紅(投注上限)等條件;同時,代理亦可從中抽取轉碼佣金及設定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共同分佔的輸贏數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6129至161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附件89第35至41頁、附件179第35至41頁及附件253至255,並視為完全轉錄)。
316.
  至少自2015年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菲律賓“東X Midas”合作經營可視電投賭博,由「德晉集團」在澳門向賭客推廣,以及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支持。相關可視電投賭博的網址包括: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等。
317.
  2015年9月24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與「JJ電腦軟件有限公司」簽署合約,由「JJ電腦軟件有限公司」為「德晉集團」設立IP PHONE及語音認證系統,並連接「德晉貴賓會」的賬房系統,以供識別德晉賭客的身份以及在接到電投來電要求時,賬房部能透過IP PHONE進行轉接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98至1601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60冊第14616至1461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二十九點及附件68,並視為完全轉錄)。
318.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東X電投教學”、“德晉集團菲律賓可視電投指引”及“可視電投安卓軟件下載及安裝”等資料;其中,在“德晉集團菲律賓可視電投指引”中的聯絡電話為“德晉中央賬房部 電話:+853 XXXX XXXX”,該電話由「KK Group Company Limited 」登記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60至1466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1至3、7點、第60冊第14687至14691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66冊第16196至16198頁的報告及附件92第1至15頁、附件93第14至33頁)。
319.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嫌犯丁使用的電腦中發現「德晉集團」可視電投的宣傳資料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66至1596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五點、附件237至238、第65冊第15991至15992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7點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0.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嫌犯丁使用的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2016.07.01各部門費用項目-Carbon.xlsx”及一個名為“各部門費用項目-20160701-Carbon.xlsx”的檔案,當中資料顯示,其中一項費用為菲律賓東X的網絡費用(費用編號:編號(X),費用項目:電投東X綱絡費用,摘要:電投廳在東X的綱絡費用)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67至1596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七點、附件241第2頁、附件242第2頁、第65冊第15993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8點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1.
  2016年10月14日,嫌犯丁代表「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視訊系統租借合約,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XX”系統的使用權。
322.
  上述合約內容包括:
  ——“鑑於甲方研發及擁有視訊電投系統程式軟件 – 名稱:XX,而乙方有意向甲方租借使用該系統程式軟件”;
  ——“第一條 系統的內容配套及功能 CASINO電話投注系統租借專案,包含電話投注平板操作主要功能及網頁與現場視訊連結、客戶網站連結。(詳細內容,請參看甲方所提供之相關製作附件)。”;
  ——“第三條 租借條件 1. 乙方將租借甲方的電投視訊系統,甲方承諾該系統可連結視訊賭枱目前為6張,賭枱位置由乙方訂定……”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98至1601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6冊第16219至16221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3.
  2019年3月1日至31日,「德晉集團」派遣貴賓服務部員工到菲律賓馬尼拉檢討可視電投及快速電投的運作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1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五點、附件74的出差報告及卷宗第60冊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4.
  2019年4月至5月,「德晉集團」派遣員工到菲律賓培訓新入職公關及電投手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69至15970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九至四十二點、第15974至15984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2點、附件247至255,並視為完全轉錄)。
325.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腦當中,發現一個名為“德晉集團日結表2019-04-01.pdf”檔案,該日結表內其中一個項目為“東X電投MIDAS”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1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三十六點、附件75及卷宗第60冊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6.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腦當中,發現2016至2018年的電投員失誤資料,以及電投員的薪金資料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一點及第八點、附件24至27、附件38至41及卷宗第60冊第14623至14635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27.
  嫌犯甲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德晉集團」的名義,與菲律賓馬尼拉“東X Midas”及「GG Technology Inc.」合作經營電投,並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的支持,藉以吸引未能來澳的德晉賭客可透過未經法定許可的電話結合直播方式,直接將澳門「德晉貴賓會」賬戶內,本應用在澳門娛樂場進行投注的賭資,在其他國家進行網上百家樂電投幸運博彩。
328.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其中,嫌犯乙負責推廣電投及處理賭客的電投來電,嫌犯丁亦負責推廣電投及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合作協議,藉以取得電投所必須的系統的使用權。
*
(電投流程)
329.
  一直以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直利用澳門「德晉貴賓會」員工在澳門宣傳、推廣及教導德晉賭客進行電投。
330.
  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操作,已持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可透過「德晉集團」協助登記電投賬戶,相關電投賬戶與「德晉貴賓會」賬戶直接連結,因此,賭客可直接使用存放在「德晉貴賓會」賬戶內的賭資及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進行電投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38至14649頁的分析報告、第14693及1469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會議記錄中的系統圖片“類型”欄目、第61冊第14823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及附件100至101,並視為完全轉錄)。
331.
  另一方面,未有「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客亦可透過快速電投的代理,由代理為其開設賬戶,並使用該代理在「德晉貴賓會」賬戶的賭資進行電投,相關程序由代理自行設定,無需「德晉集團」的操作協助(參閱附件254至255,並視為完全轉錄)。
332.
  使用可視電投的德晉賭客在賭博前需致電「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隨即,中央賬房員工與賭客核對身份、賬戶及密碼,再將賭客要求的電投金額從「德晉貴賓會」賬戶轉至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德晉貴賓會」開設,用於處理電投賭資的賬戶編號(X)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202至16211頁的分析報告,特別是第16205頁序號55及56、第9冊第1919至1921頁及第71冊第17670至17672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33.
  若賭客賬戶餘額不足,中央賬房部亦可協助賭客,經賭客指定的地下錢庄,從內地匯錢到「德晉貴賓會」的賬戶進行電投,以及將款項從「德晉貴賓會」賬戶匯到賭客的內地銀行賬戶(參閱附件179第42至4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334.
  轉賬到賬戶編號(X)後,中央賬房會聯絡菲律賓的電投員工,以協助德晉賭客進行電投。
335.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電投系統中加入錄音功能,並將每一筆電投的錄音記錄儲存在「德晉集團」的伺服器內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708至14709的翻閱法證筆錄、第65冊第15955至159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六點及附件205第一、1.D.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336.
  在上述電話錄音當中,電投手會向賭客表示為「德晉」的員工,其與賭客確認出碼金額及賭枱號碼之後,便按賭客的指示進行投注。賭博結束時,電投手會向賭客告知枱面的籌碼結餘,即賭博的最終結果 (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684及16700至1670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37.
  其後,外地電投員工再將結果告知澳門中央賬房,若賭客贏錢,中央賬房員工會將賭客的贏款從編號(X)賬戶轉回賭客的「德晉貴賓會」賬戶。
338.
  若賭客使用「德晉貴賓會」賬戶內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進行電投,事後需補簽借貸單據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62至1466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附件93第2至3及9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339.
  對於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東X Midas”合作經營的電投賭博而產生的碼佣,賭客亦可在澳門提取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7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1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
             (賬房部)
340.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負責管理整個賬房部;其與嫌犯甲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閱附件93第4至7頁的架構圖、附件122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41.
  中央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電投活動的核心部門。當客戶需要進行電投時,需致電中央賬房部,並由中央賬房部處理,當中,賬房部使用的系統設有處理電投的功能 (見“電投流程”部份,以及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93及1469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會議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42.
  2019年1月1日,嫌犯甲及嫌犯乙在賬房部之下設立中央電投賬房部,專責處理原由中央賬房部處理的電投項目 (參閱卷宗第64冊第15803頁的架構圖及第69冊第16891至1689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43.
  根據中央電投賬房部的更表顯示,中央電投賬房部員工包括:尤X民、朱X賢、黃X儀、劉X、陳X珠、何X君、王X霞、余X敏、韓X瑩、陳X珊、吳X婷、盧X敏等 (參閱附件166的中央電投賬房部更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44.
  中央賬房部曾參與處理電投的員工包括:陳X恩、黃X儀、朱X賢、鄭X賢、林X怡、尤X民、劉X芳、劉X、陳X珠、溫X杏、何X敏、何X君、蔡X妮、馮X晴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224至16226頁的分析報告及電投獎金簽收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45.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副經理李X儀使用的工作手機內的微信收藏內,發現一個“2017-03-10_中央部工作簡介.pdf”檔案,當中明確顯示中央賬房部的工作包括處理菲律賓的可視電投業務,該檔案寫有:“德晉中央賬房部工作簡介 2017年3月24日 中央賬房工作範疇……菲律賓可視電投業務”(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815至16819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圖9至圖11,並視為完全轉錄)。
346.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檔案,當中顯示中央賬房的培訓內容包括:“匯款服務,為客人安排資金至本集團”及“菲律賓可視電投業務”(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四點、附件179第44頁的「德晉集團」內部培訓文件下半部份、第65冊第15972至15997頁及第70冊第17258至17263的法證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47.
  當賭客向「德晉集團」員工(包括業務發展部及市場拓展部等員工)表示有意進行電投,相關員工便會通知賬房部,再由中央賬房部向賭客介紹電投業務,當中,賬房部員工亦會主動向賭客推廣電投。
348.
  2015年8月19日,在嫌犯乙主持的「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部會議中,賬房高級經理林X娟更表明,“本部門同事空閒時可於微信朋友圈發送可視電投資訊,並與客戶解釋流程,推動業務”;同時,嫌犯乙在2015年8月19日的「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部會議,向中央賬房部作出關於電投項目的決定及指示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92至1470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
349.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內發現一個2016年5月的文件檔,當中寫有:“6.MAY chxxxx……由即時起可以推介客人菲律賓電投,各前線同事可向客人推介及可聯繫中央部致電客人作介紹。”(當中的chxxxx即嫌犯乙)(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72至14674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2點及第14684至14686頁的會議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50.
  就電投業務的安排,嫌犯甲及嫌犯乙亦向中央賬房部發放電投獎金(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567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及第66冊第16224至16226頁的分析報告及“德晉貴賓會-電投獎金簽收表”,並視為完全轉錄)。
351.
  約2016年,毛X新在澳門「德晉貴賓會」賭博期間,遇「德晉貴賓會」中央賬房員工向其推廣電投。
352.
  2016年1月14日,在嫌犯甲主持的「德晉集團」營業指標會議中,嫌犯乙曾對電投業務作出決定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55至159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六點、第15972至15974頁的法證分析報告第1點及附件204中的第7及13點,並視為完全轉錄)。
353.
  另外,嫌犯乙曾參與的其他「德晉集團」會議,會議內容亦涉及電投不法活動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54.
  2016年5月27日,中央賬房部曾就電投及匯款服務召開會議討論 (參閱卷宗第61冊第1482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二點、及附件96,並視為完全轉錄)。
355.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的高級副總裁,作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利用「德晉貴賓會」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提供重要的人力資源支持。
*
(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356.
  2016年10月14日,嫌犯丁代表「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視訊系統租借合約,藉此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其經營電投所需要的“XX”系統的使用權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98至1601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6冊第16219至16221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57.
  根據商業登記資料顯示,「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16日由柯X松及蔡X芳登記成立,至2016年12月16日轉讓予嫌犯戊及李X威。
358.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的資料顯示,嫌犯戊、李X威、柯X松及蔡X芳均受僱於嫌犯甲的「FF」(參閱附件126第1及3頁的社保資料,並視為完全轉錄)。
              *
(業務發展部)
359.
  嫌犯丁曾擔任業務發展部副總裁,並管理業務發展部,期間,其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要求「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推廣電投。
360.
  2015年11月18日,嫌犯丁和同事與德晉賭客穆X海見面,在飯局中,嫌犯丁向穆X海推廣可視電投 (參閱卷宗第65冊第15949頁的第七點、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第13點及附件182,並視為完全轉錄)。
361.
  嫌犯丁在工作期間,曾要求「德晉集團」的員工(當中包括證人司XX欣)在公司手機安裝“XX”系統並安排員工觀看現場賭博的視頻和了解電投程序,以便解答客人的疑問。
362.
  2016年,張X東曾在澳門威尼斯人娛樂場「德晉貴賓會」內,遇「德晉貴賓會」的男公關向其推廣電投。
363.
            (未能證實)
364.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嫌犯丁在「德晉集團」使用的電腦內,發現大量與電投有關的檔案 (參閱卷宗第60冊第14603至1463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65.
  嫌犯丁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經營電投不可缺少的“XX”系統的使用權,並曾親自推廣電投及指示「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推廣電投。
*
(甲的領導角色)
366.
  嫌犯甲為「德晉集團」主席,其實際領導整個「德晉集團」,包括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對業務發展部及賬房部等部門進行管理。
367.
  嫌犯甲定期與「德晉集團」的高層成員舉行會議,其聽取下屬關於電投業務的匯報,並佈置相關工作。
368.
  至少在2015年12月14日及2016年1月14日,在嫌犯甲主持的「德晉集團」營業指標會議中,其下屬曾向其匯報電投業務的相關工作 (參閱卷宗第66冊第16181至16187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69.
  事實上,嫌犯甲實際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電投經營活動。
*
           (電投收益及總結)
370.
  案發後,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的電子器材及文件中,找到大量與電投有關的檔案及文件,相關資料載有德晉賭客的電投賭博記錄。
371.
  司警局在內地警方提供的「德晉集團」備份資料的“winnum.xlsx”檔案,發現當中存在涉及電投賭博的記錄;根據司警局計算,自2015年至2018年,當中的轉碼總數為港幣3,728,923,600元,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為港幣201,256,75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48至17758頁的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72.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條的規定,百家樂為獲准在娛樂場內經營的幸運博彩方式之一。
373.
  嫌犯甲、嫌犯丁及嫌犯乙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况下共謀合力,透過與外地公司的合作,利用澳門「德晉集團」的人力、物力及財政,包括利用澳門「德晉貴賓會」的賬戶接收及存放賭資,彼等在沒有獲得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發出經營批給的前提下,在澳門不法經營電投博彩活動以牟取暴利。
374.
  嫌犯甲、嫌犯丁及嫌犯乙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且受法律處罰。
              ***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清洗黑錢行為)
375.
  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賭博輸錢後,可以在澳門經「德晉貴賓會」賬戶還款。
*
(經「德晉貴賓會」賬戶)
376.
  為掩飾資金的不法來源,在賭客透過「德晉貴賓會」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時(即不法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德晉貴賓會」會將款項存入不同的「德晉貴賓會」賬號作掩飾,當中包括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 (參閱卷宗第9冊第1860至1881頁、第66冊第16245至16257頁的報告、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77.
  其後,賬房部員工會按指示,將賭客存入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或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內的“賭底面”還款,佯裝為「德晉集團」部門之間的轉賬,並將之轉入嫌犯丙的賬戶XX;彼等尚就相關不正當利益列明“找底數”、“底數存入”或“底數結算”等備註字眼。
378.
  在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嫌犯丙的賬戶XX曾接收以下“賭底面”款項:
➢ 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90,370,000元;
➢ 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77,360,000元;
➢ 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339,000,000元;
➢ 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76,260,000元。
  (參閱卷宗第69冊第16902至169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379.
  為掩飾資金的不法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迂迴的手法,將“賭底面”所得的不正當利益佯裝成「德晉集團」內部部門之間的轉賬,在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彼等合共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丙的「德晉貴賓會」賬戶XX。
380.
  隨後,為進一步掩飾資金的真正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會將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內的上述不正當利益,混入「德晉貴賓會」賺取的正當利益,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將之包裝成「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當收益,再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藉此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381.
  為隱瞞相關不正當利益來源的踪跡,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設立上述迂迴複雜的遮掩性架構和程序,並透過一系列繁複的操作,藉以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來源。
382.
  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向賬戶XX的持有人嫌犯丙轉賬數目僅為港幣15,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94至17812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
383.
  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合共將港幣3,255,839,816.86元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當中包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港幣582,990,000元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794至17812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
384.
  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方法,至少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385.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掩飾“賭底面”所得的不法來源,彼等透過「德晉貴賓會」的賬戶,隱藏或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將至少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流入「德晉貴賓會」的正常利潤,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輾轉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甲的銀行賬戶。
*
(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
386.
            (未能證實)
387.
            (未能證實)
388.
  2017年10月20日至21日,呂X民的賭客曾2次以呂X民在「德晉貴賓會」的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彼等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99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89.
            (未能證實)
390.
  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20日期間,呂X良的賭客曾4次以呂X良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2,406,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1.
            (未能證實)
392.
  2014年12月14日,李X珍的賭客曾1次以李X珍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3,00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3.
            (未能證實)
394.
  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8月18日,邱X祥以其「德晉貴賓會」賬戶進行電投,最終合共輸掉港幣3,93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5.
            (未能證實)
396.
  2014年8月8日至10日,姚X晶的賭客曾3次以姚X晶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8,71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7.
            (未能證實)
398.
  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施X榮的賭客曾9次以施X榮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593,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399.
            (未能證實)
400.
  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10月27日,施X明的賭客曾79次以施X明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128,153,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1.
            (未能證實)
402.
  2015年5月21日,張X良的賭客曾1次以張X良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380,5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3.
            (未能證實)
404.
  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30日,梁X彪的賭客曾14次以梁X彪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2,962,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5.
            (未能證實)
406.
  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5月4日,郭X潔的賭客曾6次以郭X潔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73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7.
            (未能證實)
408.
  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8月1日,陳X苗的賭客曾35次以陳X苗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2,943,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09.
            (未能證實)
410.
  2014年12月7日至2016年8月16日,劉X松的賭客曾4次以劉X松的「德晉貴賓會」賬戶作擔保,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賭博,最終在“枱底”合共至少輸掉港幣6,669,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11.
            (未能證實)
412.
            (未能證實)
413.
            (未能證實)
414.
            (未能證實)
415.
            (未能證實)
*
           (經內地銀行賬戶)
416.
  另外,「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德晉集團」員工在內地開設銀行帳戶,藉以收取德晉賭客的賭資;相關人員包括嫌犯乙、嫌犯丙、嫌犯戊、員工杜X筠和員工張X貞等。
417.
  根據內地銀行的交易記錄顯示,上述嫌犯及員工的內地賬戶均存在大額資金往來記錄 (參閱卷宗第68冊第16749至16754頁,並視為完全轉錄)。
418.
  警方亦在嫌犯丙使用的「德晉集團」的電腦中發現,上述嫌犯及員工的部份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參閱卷宗第64冊第15680至15721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並視為完全轉錄)。
419.
  2016年期間,證人毛X新分別使用其朋友崔X及其本人的「德晉貴賓會」賬戶,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電投網址www.XX1111.com及www.XX2222.com進行電投,最終輸掉至少港幣一千多萬元。
420.
  其後,證人毛X新透過崔X提供的內地賬戶及其本人的內地賬戶,將其因電投輸掉的至少港幣一千多萬元賭債,存入「德晉貴賓會」提供的內地銀行賬戶。
421.
            (未能證實)
422.
            (未能證實)
423.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423A.
  為了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以「德晉集團」及「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透過不法經營賭博、詐騙及清洗黑錢以賺取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
423B.
  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參加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彼等分別向該集團的運作提供相應的支持:
  ➢ 嫌犯乙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及電投的不法活動,更曾為“EE公司”招聘員工;
  ➢ 嫌犯丁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賭底面”及電投,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經營電投必不可少的系統;
  ➢ 嫌犯丙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資金帳戶及資金轉移工作;
  ➢ 嫌犯己管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工作。
             423 C.
  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發起及創立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並領導及指揮該組織。
             423D.
  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參加及支持嫌犯甲發起及創立的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
             423E.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丁、嫌犯丙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
(嫌犯辛及嫌犯壬的犯罪行為)
424.
            (未能證實)
425.
  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顯示,2014年5月3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間,嫌犯辛的「德晉貴賓會」賬戶有301筆非其本人使用的澳門賭博記錄,當中的轉碼數約為港幣767,130,000元,「德晉貴賓會」會按與嫌犯辛的約定比率向嫌犯辛支付碼佣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71至179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426.
  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顯示,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間,嫌犯壬的「德晉貴賓會」賬戶4筆非其本人使用的澳門賭博記錄,當中的轉碼數約為港幣600,000元,「德晉貴賓會」會按與嫌犯壬的約定比率向嫌犯壬支付碼佣 (參閱卷宗第72冊第17971至17980頁的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427.
            (未能證實)
              ***
            (犯罪所得)
428.
  案發後,司警局扣押了嫌犯甲及嫌犯庚用作犯罪聯絡的手提電話及處理犯罪資料的電子產品,亦扣押了用作處理犯罪資料的「德晉集團」在澳門電訊(CTM)大樓的伺服器及電腦設備、「德晉集團」及「德晉貴賓會」的伺服器、大量電子產品及文件,並在相關電話和電子設備找到大量與本案犯罪相關的文件及記錄。
429.
  本案亦扣押了嫌犯甲身上及其住所搜獲的現金以及「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德晉集團有限公司」、「FF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參閱卷宗第3冊第409頁及第423頁以及第71冊第17585至17586頁的銀行帳戶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
  同時,亦證明下列事實: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九名嫌犯的犯罪紀錄如下:
  第一嫌犯甲、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及第六嫌犯己均為初犯。
  第五嫌犯戊、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及第九嫌犯壬均無刑事紀錄。
   -
  嫌犯甲的個人及家庭狀況如下:
嫌犯甲-商人,月入平均港幣300,000元。
   -需供養父親、妻子、一名成年兒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
   -學歷為初中二年級。
  嫌犯甲於2012年成立「德晉慈善會」並以「德晉慈善會」的名義曾多年為本澳、內地及外地的慈善事業作出捐獻。
   *
  未獲證明之事實:載於控訴書及答辯狀內與已證事實不符的其他事實,尤其:
               6.
  嫌犯戊屬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7.
  “EE公司”及“MM公司”加入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9.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包括嫌犯戊。
15.
  另一方面,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亦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在內地銀行開設多個賬戶,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從不法經營賭博中獲得的不正當利益,再輾轉將之轉回澳門,以掩飾及隱藏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不正當利益的來源。
16.
  2021年11月27日,警方拘捕「HH集團」的負責人周X華,為免「德晉集團」受牽連,嫌犯甲將「德晉集團」結束營業。
18.
➢ 嫌犯丙同時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電投”的不法活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 嫌犯戊(「德晉集團」員工稱之為“戊”)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管理“賭底面”不法活動及追討相關欠款;
➢ 嫌犯庚與嫌犯甲共同開設“EE公司”,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作收受“賭底面”投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活動提供實際支持。
19.
  嫌犯戊與他人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門各娛樂場從事“賭底面”的犯罪活動。
27.
  嫌犯戊負責處理“賭底面”的事務。
28.
  嫌犯戊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的協助,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犯罪活動得以進行。
29.
  倘賭客有意“賭底面”,「德晉集團」員工再通知嫌犯戊(「德晉集團」員工稱之為“戊”)。
30.
  嫌犯戊將有關“賭底面”申請交嫌犯甲等人審批。
36.
  “星數公司”(即嫌犯戊等人管理的“賭底面”部門)。
39.
  相關戶口的戶主可以在澳門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或在內地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
41.
  “EE公司”加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4.
  “EE公司”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作收受“賭底面”投注。
51.
  嫌犯庚成為不法賭博集團成員。在“EE公司”結業後,仍繼續向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支持。
57.
  在嫌犯丙使用的電腦及電郵內,發現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用作收取不正當利益的內地銀行賬戶資料(包括其本人的賬戶資料)。
67.
  「FF」內協助嫌犯甲處理“賭底面”的員工,包括嫌犯戊。
68.
  嫌犯戊負責協助嫌犯甲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賭底面”不法活動。
69.
  嫌犯戊管理監察“賭底面”的部門。
70.
  在收到賭底面申請後,嫌犯戊即通知嫌犯甲等人審批,獲批後再由嫌犯戊通知「德晉貴賓會」。
73.
  倘在“賭底面”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嫌犯甲則指令嫌犯戊到場處理。
74.
  嫌犯戊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負責協助嫌犯甲監督“賭底面”的過程及追討債務。
              109.
  嫌犯戊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娛樂場內不同的貴賓廳或場所與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10.
  嫌犯戊曾長期和有組織地在澳門不同娛樂場之內的39個貴賓廳或場所,進行“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
              153.
  每當“賭底面”的過程出現問題,嫌犯甲會指派嫌犯戊到場處理。
              158.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及較高碼佣,在39個法律許可的地方內,利誘德晉賭客進行未經適當許可的“賭底面”不法投注。
              159.
  嫌犯戊及嫌犯庚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160.
  嫌犯戊與他人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為:“六博企”) 經營的娛樂場之內,以較高的碼佣吸引賭客,將部分“枱面”投注轉為“枱底”投注,或另在“枱底”加注,即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投注。
              171.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遭受損失。
              174.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間遭受損失。
              177.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遭受損失。
              180.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間遭受損失。
              185.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期間遭受損失。
              187.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190.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遭受損失。
              193.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全年期間遭受損失。
              195.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197.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02.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遭受損失。
              205.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期間遭受損失。
              208.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9月期間遭受損失。
              211.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全年期間遭受損失。
              214.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遭受損失。
              217.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月、4月、8月至9月及11月期間遭受損失。
              222.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期間遭受損失。
              225.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至10月期間遭受損失。
              228.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全年期間遭受損失。
              231.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全年期間遭受損失。
              234.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至5月及8月至10月期間遭受損失。
              238.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40.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43.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遭受損失。
              246.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遭受損失。
              248.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51.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期間遭受損失。
              256.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遭受損失。
              259.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遭受損失。
              262.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遭受損失。
              265.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期間遭受損失。
              267.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69.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未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274.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遭受損失。
              281.
  嫌犯戊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290.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4年期間遭受損失。
              293.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5年期間遭受損失。
              296.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6年期間遭受損失。
              299.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7年期間遭受損失。
              302.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8年期間遭受損失。
              305.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9年期間遭受損失。
              308.
  嫌犯戊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使博監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遭受損失。
              311.
  嫌犯戊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363.
  約在2019年中下旬,嫌犯壬曾收到「德晉集團」市場發展部員工“阿X”向其推廣電投的微信訊息。
              375.
  德晉賭客進行“賭底面”或電投賭博輸錢後,可以在澳門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或在內地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賬戶還款。
              386.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利用「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接收屬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不正當利益的“賭底面”或電投賭客的還款。
              387.
  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曾有至少12名“賭底面”賭客在“賭底面”輸錢後,將賭債連同其他款項還款存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賬戶;相關賭客包括呂X民、呂X良、李X珍、邱X祥、姚X晶、施X榮、施X明、張X良、梁X彪、郭X潔、陳X苗及劉X松等人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32至17557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並視為完全轉錄)。
              389.
  2018年11月28日,呂X民將港幣2,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1,99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391.
  2018年5月2日及2018年11月12日,呂X良合共將港幣1,11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的部份債務。
              393.
  2018年10月11日,李X珍合共將港幣124,025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的部份債務。
              395.
  2019年2月19日,邱X祥合共將港幣3,3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3,93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XXX,以償還電投債務。
              397.
  2018年5月3日、10月4日及10月31日,姚X晶合共將港幣23,770,73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18,71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399.
  2018年6月11日,施X榮將港幣2,51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1,593,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1.
  2019年7月17日、7月23日、11月13日及2020年2月20日,施X明合共4次將港幣31,00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部份“賭底面”債務。
              403.
  2019年12月23日,張X良將港幣1,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380,5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5.
  2018年6月5日及11月5日,梁X彪將港幣3,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2,962,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7.
  2019年10月10日,郭X潔將港幣1,07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730,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09.
  2018年3月28日及7月3日,陳X苗將港幣5,0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2,943,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11.
  2019年8月27日,劉X松將港幣10,600,000元(當中包括的上述港幣6,669,000元)轉賬至「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帳戶編號(X),以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412.
  2018年至2020年期間,嫌犯甲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至少接收了港幣71,511,525元的不正當利益。
              413.
  隨後,為進一步掩飾資金的真正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上述不正當利益,混入「德晉貴賓會」的正當利益,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佯裝成「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當收益,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藉此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414.
  在2015年至2022年期間,「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中國銀行賬戶,合共將港幣3,255,839,816.86元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當中包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港幣71,511,525元 (參閱卷宗第71冊第17532至17557頁及第72冊第17794至17812頁的銀行帳戶分析報告)。
              415.
  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掩飾相關利益的不法來源,將明知涉及“賭底面”及電投賭債的不正當利益,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將港幣69,795,525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甲的銀行賬戶,藉以隱藏或掩飾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和來源。
              416.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利用其成員及「德晉集團」員工在內地開設銀行帳戶,藉以收取德晉賭客的“電投”還款。
              420.
  「德晉貴賓會」為掩飾資金不法來源而提供內地銀行賬戶。
421.
  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及「德晉集團」員工在內地開設的多個銀行賬戶,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因不法活動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輾轉匯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內地銀行賬戶,藉以掩飾相關資金的不法來源,當中包括證人毛X新因電投而輸掉的至少港幣一千萬元。
              422.
  為隱藏或掩飾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嫌犯甲透過不同的內地銀行賬戶,將因電投而獲得的至少港幣10,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輾轉流入「德晉貴賓會」。
423B.
  嫌犯戊及嫌犯庚參加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彼等分別向該集團的運作提供相應的支持:
  ➢ 嫌犯戊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監察“賭底面”不法活動及追收“賭底面”所產生的債務;
  ➢ 嫌犯庚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股開設及營運“EE公司”,向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提供支持。
423D.
  嫌犯戊及嫌犯庚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參加及支持嫌犯甲發起及創立的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
423E.
  嫌犯戊及嫌犯庚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424.
  2008年至至少2017年期間,嫌犯辛及嫌犯壬達成共識,彼等分工合作,在澳門「德晉貴賓會」一同使用嫌犯辛及嫌犯壬的「德晉貴賓會」賬號XXX及XXXX,在澳門娛樂場內借款予多名賭客作博彩之用,並從中賺取碼佣。
              427.
  嫌犯辛及嫌犯壬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為獲得財產利益,共同協議,分工合作,於賭場內故意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並從賺取碼佣中圖利。
              429.
  本案亦扣押了各名嫌犯因本案犯罪所得的財產及彼等利用犯罪所得的財產所購買的財產,當中包括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的銀行帳戶、物業及持有之股份(參閱卷宗第7冊第1477至1479頁的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公函、第1495至1499頁的物業登記局公函、第62冊第15177至15179頁的報告)。
   *
  事實之判斷:
  第一嫌犯甲在審判聽證中就其個人及家庭狀況作出了聲明,但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則保持沉默;然而,於庭審中,嫌犯甲曾就案情作出澄清,表示其沒有見過庭上展示的「德晉集團」員工的培訓文件,堅稱「德晉集團」沒有“賭底面”,強調其不參與德晉賭廳的日常管理,其沒有指使德晉員工推廣“賭底面”,且沒有安排證人尚X橋進行“賭底面”,並稱“賭底面”在業內是普遍的,員工不一定察覺,亦不會質疑客人並會繼續服務客人;續稱嫌犯戊是其直接聘請,不排除同事會認為戊是直接隸屬於其本人;又稱因「德晉集團」結業,為避免賭客資料外洩,其指示銷毁公司資料,並不是指示他人毀滅證據。另外,嫌犯甲向本案提交了申述書(詳見卷宗第25705頁至第25759頁及第 25870頁至第25901頁)。
  證人詹X、陳X安、鍾X樂、黃X海、關X儀、招X龍、陳X詩、黃X恩、李X文、洪X丹、鄭X賢、何X健、何X敏、黃X儀、朱X賢、蔡X軍、陳X任、劉X、張X貞、黃X平、杜X筠、許X玲 、王X鴻、司XX欣、陳X恩、韓X瑩、陳X珊、何X君、施X倫、何X偉、黃X勝、余X鴻、高X樂、羅X山(博監局顧問督察)、Paulo XXX(博監局廳長)及邱X輝(博監局處長)在審判聽證中就彼等所知作出了聲明。
  證人毛X新、董X、張X東、梁X亮、陳X、李X、尚X橋、陳X盼、何X、曹X及應X青在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筆錄中就彼等所知作出了聲明。
  證人關X飛、麥X傑、黃X松、郭X、李X瑩、江X楠、戴X強、屈X明、葉X祥及程X偉在審判聽證中講述了案件的調查經過。
  證人飛X達及陸X(第一嫌犯的朋友)以及證人黃X勝在審判聽證中就第一嫌犯的生活狀況及人格特徵作出了聲明,尤其表示第一嫌犯以「德晉慈善會」的名義曾多年為本澳慈善事業作出貢獻。
  證人方X豪(第二嫌犯的辯方證人)及李X風(第六嫌犯的辯方證人)在審判聽證中就彼等所知作出了聲明。
               *
  關於禁用證據:
  「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澳門「JJ電腦軟件有限公司」職員陳X及內地「NN電腦軟件有限公司」職員李X以不法手段取得「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澳門電訊數據中心」伺服器的運作數據資料,認為內地公安人員從該二人處發現並隨後交予本澳警方作偵查之用的「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備份數據資料屬無效證據且不得使用(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
經分析陳X和李X的證言及聽取涉及相關事宜的證人作證後,顯示二人因工作而合法取得該等備份資料,不排除他們忘記及時刪除相關數據資料,但至少目前欠缺充足的證據以證實他們故意保留該等數據資料以作不法用途。
另外,檢察院針對「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宜提出的刑事檢舉已作出偵查,現階段不認為陳X和李X故意犯罪,故沒有作出控訴。(詳見卷宗第24634頁)
  基於此,本合議庭裁定嫌犯甲提出的“視內地公安交予本澳司警的上述數據資料為禁用證據”的請求不成立。
   *
  賭底面
  警方在調查另一案件時發現嫌犯甲參與“賭底面”活動的證據,警方於是對該嫌犯經營的「德晉集團」展開深入的調查。
  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伺服器和電腦及「德晉集團」的辦公室內,找到大量與“賭底面”有關的檔案。
  一個名為“培訓問題60條(2015-9-17).pptx”檔案,當中寫有:
  “9.大家知道什麼是底面嗎?底面就是客人在賭檯上賭錢的同時、私下也在跟其他人對賭。由於客人私下與其他人對賭的輸羸結果並沒有包含博彩稅,所以賭底面等同逃稅,是一種非法的博彩行為。” (參見卷宗第16174頁)
  一個名為“補習班-題目連答案.xlsx”的檔案,當中寫有:
  “6. 底面數分哪2種及其記號是什麼 A. 記號 ( 解釋: 公司底面 B. 記號 ( 解釋: 外底 ” (參見卷宗第16173頁)
  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的檔案,當中寫有:
  “吸引客人拖底的原因
  底面佣金高,是檯面佣金的2倍
  拖底等於打高臺紅,吸引高投注的客人
  Agent可選擇占成,由德晉出面
  找德晉公司拖底,不需擔心交收問題,贏錢立即結算到客人白卡上”
  “底面數流程
  (德晉有戶口的客人.
  (只做現金交收, 底面現金佣金2.1, 底面金額50萬起步
  (底面只可以在德晉的場館開工,德晉場館以外的底面數不接
  (最多只可以拖三, 能否按客人要求開工最終由底面公司決定
  (開工前需將底面押金轉去公司指定戶口……
  (場結束後,賬房會把底面押金和底面佣金轉去客人的戶口
  注意:
➢ 交收都是經賬房, 同事不能接觸金錢
  ➢ 完場時需要和底面公司、德晉場面、客人核對一次轉碼數和上下數”。 (參見卷宗第15985頁及第16144頁)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副經理李X儀使用的工作手機內,於微信收藏夾發現以下文字:
  “重申星數流程請注意:
  1.客人需要星數開工,先了解以下信息有?的地方而且填寫內容。
  《
  現結?/月結?
  日期:?
  戶口:?
  本金:200?
  星數:拖三?
  碼糧:2.4 (現結) / 1.9 (月結)
  客人:大眼袋左面多班?
  聯繫人:?
  聯絡電話:+853 6xxxxxxx?
  場館:永利皇宮?
  》
  備註:
  -枱紅1-50萬?
  -公司佔300%?
  2.然後直接聯繫我XXXXXXXX
  3.當我回覆和確認條件後,我會確認接貨。我會安排星數公司人到場并聯絡聯絡人
  4.其間確保客人戶口有相應的按金後聯繫我
  4.由*我對中央賬房Hold按金事宜。
  5.星數公司人齊到場,可以開工。” (參見卷宗第16817頁)
  一個名為“公關重點溫習資料.docx”的檔案,當中寫有:
  “30. 底面數截數時,應如何做?凡有公司底面即((數)和外底(△數)開工,跟數截數要完全準確,截數計到個位數。(要跟在場跟星數同事確認核對清楚)” (參見卷宗第16172頁)
  一個名為“bd report(資料輸入表)(更新於-21%2F01%2F2014).xlsx(1)”的檔案,其內的“BD交更”工作表(BD即Business Development業務發展部)寫有:
  “23/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先通知波頭接底面,如果波頭不接的情況下,再打電話比丁安排。”及“12/6/2014 如幫客人安排底面,hold數這一部分由底面通知賬房,業務部同事不可私自通知賬房hold數。” (參見附件194第32頁至33頁)
  經聽取多名「德晉集團」前員工的證言,大部分證人均表示知道「德晉集團」內存在“賭底面”活動,其中詹X(曾任職客戶服務部)、陳X安(曾任場面公關及任職市場發展部)、黃X海(曾任職業務拓展部)、關X儀(曾任職業務拓展部)、招X龍(曾任職市場發展部)、黃X恩(曾任職貴賓服務部)、李X文(曾任職中央賬房部)、黃X儀(曾任職中央賬房部)、朱X賢(曾任職中央賬房部)、許X玲(曾任職市場發展部)、陳X恩(曾任職中央賬房部)、司XX欣(曾任職業務發展部及市場發展部)等證人能證實「德晉集團」在「德晉貴賓會」內從事“賭底面”活動,彼等的證言亦印證了上述檔案內有關“賭底面”事宜的描述確實與事實相符。
  上述檔案內容中提到“底面公司”/“星數公司”的人會到賭場跟進“賭底面”活動,而證人司XX欣表示嫌犯丁曾指示其向德晉賭客推廣“賭底面”,如遇客人欲“賭底面”,其會將客人欲“賭底面”之事通知上級並由上級安排,之後會有“底面公司”的人(那些人沒有穿着「德晉」的制服)到賭場跟進,尤其進行“抄錶”(即記錄投注情況)。
  嫌犯丁向司XX欣表示成功推廣客人參與“賭底面”便可多收茶資。
  警方在嫌犯丁使用的電腦發現一個“Jun Mth Report to 丁.xlsx”檔案,該檔名已顯示是向嫌犯丁匯報,其中一個工作表“6月底面數” 記錄了德晉集團部份員工名單(當中包括:丁)透過賭底面活動所得之分成;跟進者的分成會多於非跟進者(參見卷宗第14618頁第34點及附件73)。
  警方在嫌犯丙於「德晉集團」使用的電腦及電郵內,發現大量與“賭底面”、“DD公司”及「FF集團有限公司」有關的檔案及電郵,當中包括“FF員工薪金計算表”、“DD公司財務報告”。(參見卷宗第15623頁至第15761頁、第16212至16214頁及第17200至17230頁)
  於嫌犯丙之電郵内發現由XXX發送予丙、丁及XX的電郵,電郵内有一個附件檔“BD 底面數(2016-7-27)(1)”(見卷宗第16064頁)。
  在嫌犯丙使用的電腦内,發現丙會協助嫌犯甲與“賭底面”的戶主確認賭客的賭博結果及提示付款,且在確認時會明確表明是“賭底面”的輸贏數(見卷宗第15746至15759頁)。
  結合上述文件資料,本院認為在嫌犯丙使用的電腦内發現的有關“工作內容”的檔案正正是講述了嫌犯丙的真實工作內容,該文檔記載“丙每天負責工作”的内容,當中包括:“1)早上:每天回公司按信息做(永利)底數及發上下數信息給有關給股東”、“7)要做甲自己底數(…) ”,以及“8)追有關DD數及某些欠甲錢或利息’’(參見卷宗第613頁第8項及第16214頁)。
  根據上述嫌犯丙的電郵及「德晉集團」的電腦設備所記載的電郵資料顯示,至少在2014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間,嫌犯己每月均會計算“DD公司”的所有賬目,並製作成“DD公司財務報告”Excel檔案,當中包括“DD底數營運表”工作表,以電郵向嫌犯甲匯報,並將之抄送予嫌犯丙,嫌犯己在電郵中稱呼嫌犯甲為“老板”。 (參見卷宗第16064至16099頁、附件260、卷宗第17074至17075頁及第17200至17230頁)
  警方在「德晉集團」存於澳門電訊伺服器的相關資料中發現在嫌犯甲之個人電郵中(XXX_XXX@takchungroup.com)存有2014年08月至2017年02月的個人投資財務報告資料夾,而上述資料夾是由嫌犯己發送予嫌犯甲。於2014年12月開始嫌犯己除發送予嫌犯甲外,嫌犯己還將副本發送予嫌犯丙。在該資料夾内附有一個名為“甲個人投資報告”的Excel報表,在該Excel報表内一個名為“投資項目”的活頁夾内,分別列出投資的“公司名稱”、“項目名稱”、“經營活動”、“佔股份”、“回報”、“投資地”等,當中在“項目名稱”有公司被列明為“底公司”,亦清楚顯示“DD公司”的項目名稱是頂數、碼佣收入、底數、網數, 而經營活動是賭業、佔股份100%、投資地澳門等;另外,亦發現在嫌犯甲之個人電郵内,存有2014年08月至2017年02月同樣是由嫌犯己發送的多個“DD公司財務報告”的Excel報表。(參見卷宗第21619頁)
  嫌犯己為嫌犯甲製作“甲個人投資報告”以記錄甲的投資狀況,該投資報告內以“底公司”標示“EE公司”、“MM公司”等公司。
  “EE公司”的成立雖沒有商業登記予以證實,但於嫌犯庚手機的通訊軟件“微信”内發現其與微信昵稱:乙(帳號:TakChun_XX)(即嫌犯乙)談及於2014年 2月1日成立“EE公司”的相關内容,當中提到“EE公司”股東名單(包括甲及嫌犯庚)。兩人於2015年3月30日的對話中嫌犯乙曾以“底公司”形容“EE公司”並表示“底公司做埋3月結束”。(參見卷宗第16839頁及第16858頁)。
  嫌犯己將“2015年4月份個人投資財務報告”發送予嫌犯甲時曾提及“關於EE,由於2014年5月份收過分紅872萬,EE投資實際總虧損是(3,902-872)萬=3,030萬”,且該報告中明確記錄了“解散EE”(參見卷宗第21628頁)。而於嫌犯庚手機的通訊軟件“微信”内發現嫌犯乙於2015年3月30日曾表示“EE公司2014年2~4月營運…營運盈利:6208.0811萬…(以上部分已分紅)…”以及“…底公司做埋3月結束”(參見卷宗第16858頁)。
  於2014年6月22日及7月22日,“EE公司”三次與「德晉貴賓會」合作收受“賭底面”的投注(參見卷宗第17707及17708頁)。
  嫌犯乙及嫌犯己在不同情況下談及“EE公司”的性質(底公司)、分紅及結業時間等方面均十分吻合,可見“EE公司”確實存在並以“賭底面”為其營利方式。
  根據上述“甲個人投資報告”,足以認定“EE公司”股東名單中提及的“甲”就是嫌犯甲。
  根據監聽資料,嫌犯甲於多筆對話中均有提及關於“底面”數的用詞,如常用“拖”及“星數”的賭場術語,對話中顯示,當有客戶擬進行“賭底面”時,嫌犯甲會收到電話,對話方會向嫌犯甲匯報客戶資訊以及是次進行“賭底面”的條件,當嫌犯甲答允後賭局才會進行,賭局結束時,嫌犯甲的手機會接收“DD公司”短訊知悉「贏/輸」結果及結算金額。
  於嫌犯甲手機的通訊軟件“微信”内,發現多筆與微信昵稱:Mr.XX.X(備注:張X(常熟))談及“賭底面”的聊天記錄,並接收賭客“賭底面”的贏輸情況。(參見卷宗第14975至15016頁、第16202至16211頁)
  於嫌犯甲手機的短訊中,發現於2015年至2020年期間接收一名備註名稱為“德晉碼架額數”的電話號碼所發送的共194條涉及「德晉集團」“底數”的短信,而短信内容中均表明“底面數”款項會透過「德晉集團」賬戶XX(持戶人丙)、X (持戶人甲)、編號(X)(持戶人丁)、編號(X)(即「德晉集團」會計部賬戶)、編號(X)(即「德晉集團」會計部賬戶)、編號(X)(即「德晉集團」市場發展部賬戶)及編號(X)(即「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賬戶)進行處理,短信内容顯示嫌犯甲、嫌犯丙、嫌犯丁、會計部、市場發展部、業務拓展部及中央賬房部參與「德晉集團」的“賭底面”活動。(參見卷宗第1860至1888頁、第 16245至16254、16902至16911頁及第16810至16814頁)
  嫌犯乙除曾處理“EE公司”的賬目外,其與嫌犯甲的關係密切,曾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並與嫌犯甲同為「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嫌犯乙為「德晉集團」高級副總裁,其負責管理中央賬房部,根據2015年 7月22日「德晉集團」賬房主管會議記錄,嫌犯乙曾出席會議並聽取下屬報告及討論中央賬房部處理“賭底面”之事宜,會議記錄中曾提及“波頭6月13日到美高梅做底,若客人輸錢波頭就通知賬房扣MK數及告知期數,再通知中央賬房部開營運數。到6月26日#23106肖X錦來電贖MK,戶主說多了 400萬MK,及後中央賬房部高級經理林X娟(GL)覆因會計尚未核算完畢,故此400萬MK取消,覆查後已更新此戶MK數及由美賬覆客人。MC1回應不會再發生此情況,現波頭及業務發展部經理肖X霞截數後,會直接通知中央賬房部輸入營運數,中央賬房部會微信通知行政總裁助理丙(BC)計算扣除碼佣之總數,再通知中央賬房部輸入正確的MK營運數”。(參閱卷宗第14675至14676頁)。
  於「德晉集團」的電腦内,發現存有多個記錄於2015年06月至2015年11月期間,於銀河、銀河二期、新濠天地、新葡京、永利、凱旋門、金沙城、星際等場館進行“賭底面”的記錄表格。記錄了賭客進行賭局的時間、場館、本金、上/下數(即贏輸數)及底面聯絡人(“波哥”及“威”)。(參見卷宗第15994至15995頁)
  由此可見,嫌犯乙是一直支持「德晉集團」的“賭底面”活動。
  在嫌犯甲手機軟件“WhatsApp”發現嫌犯甲與嫌犯戊關係密切,經常互相通信,且兩人的對話内容經常圍繞向不同的客人“追數”。然而,僅發現幾條有關追收“賭底面”欠債的訊息。(參見卷宗第14997至15010頁)
  據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紀錄顯示,嫌犯戊任職「FF集團有限公司」。(參見附件126)
  2006年4月29日,嫌犯甲與黃X儀登記成立「FF集團有限公司」。嫌犯甲持股95%,並為「FF」的唯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參見附件第118冊第76至99頁)
  根據“DD公司員工薪金計算表”,顯示嫌犯戊是“DD公司”的員工。
  在檔案“default91.xls”内,發現記載所有德晉員工之資料,當中顯示嫌犯戊於2013年入職,任職“中央監察部”。(參見卷宗第15107頁)
  在「德晉集團」的電腦内,發現存有“中央監察部”的部門出糧紀錄,資料顯示嫌犯戊任「FF集團有限公司」的“中央監察部”主管一職。
  經查,“DD公司”在澳門没有商業登記。
  明顯地,嫌犯戊長期為嫌犯甲服務,其工作內容包括向賭客追收賭債,且最少有幾次為嫌犯甲追收“賭底面”的欠款。
  至於嫌犯戊有否負責管理“賭底面”的不法活動,目前搜集到的證據不多。
  經庭上聽取多名證人後,只有少數證人表示聽說嫌犯戊是負責管理“賭底面”事宜,但沒有證人曾見證嫌犯戊處理“賭底面”賭局。
  卷宗內有資料顯示底面聯絡人為“波哥”及“威”,證人陳X盼稱其在“中央監察組”工作了約兩年,該組的負責人是“張X波”,其不認識嫌犯戊,其表示是“張X波”指示其抄錄賭客的贏輸數和莊閑的贏輸表並將之交予“張X波”。另外,在嫌犯甲與“張X”的對話中,嫌犯甲曾對“張X”說「…“阿威”呀未有做啦,如果你那邊有底面,你可以先直接打給我…」(參見卷宗第16206頁的表格第66點)。由此印證了底面聯絡人是“阿威”。
  然而,目前未發現卷宗內存有類似的書證以指證嫌犯戊為處理“賭底面”活動的聯絡人或負責人。
  雖然可以肯定嫌犯戊曾為嫌犯甲追收“賭底面”的欠債,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嫌犯戊是專責長期為嫌犯甲追收“賭底面”欠債的人。
  根據監聽資料顯示,嫌犯甲使用的電話號碼XXXXXXXX(登記人 為:李X雄)曾收到大量由電話號碼XXXXXXXX的訊息,内容大多涉及“DD公司”經營底面數的情況。經查,電話號碼XXXXXXXX的電話登記人為鄭X洋,其亦為「FF集團有限公司」之員工。
  由此可見,嫌犯甲以「FF集團有限公司」作為“DD公司”掩飾,領導「FF集團有限公司」的部分員工在「德晉集團」旗下的貴賓廳進行“賭底面”的犯罪活動及向賭客追收“賭底面”的欠款。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及伺服器,以及在內地警方提供的「德晉集團」備份資料之內,發現多個記錄“賭底面”資料的檔案,包括:“winnum.xlsx”、“BD底面數(更新至11月-19).xlsx”、“BD底面數(2016-7-27).xlsx”、各「德晉娛樂場」的賭底面記錄等資料、每月“DD公司財務報告”(當中包含“DD底數營運表”) Excel檔案。(參見卷宗第15950至1595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十點、第16300頁至第16432頁、第17290至17297、17200至17230頁、附件185至187)
  上述“winnum.xlsx”記載有「德晉貴賓會」在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的部份賭博記錄(共658,755筆),包括“roomid”(賭博地點)、“roomdate”(賭博日期)、“clientindex”(客人的對應編號)、“srartsum”(開始時本金)、“leavesum”(離場時本金)、“winnum”(賭博結果)、“remark”(備註)等資料,當中涉及“賭底面”的賭博記錄共有3,409筆。(參見卷宗第16300至16316頁)
  警方將上述已發現的“賭底面”資料,包括嫌犯甲的監聽記錄、SMS訊息、「德晉集團」伺服器及備份之內的檔案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特別是結合證人董X及尚X橋的證言、證人董X的出入境記錄以及德晉賭客陳X飛及俞X雄的“賭底面”記錄及出入境記錄,證實相關“賭底面”資料和對嫌犯甲的監聽記錄均與“winnum.xlsx”的“賭底面”資料相吻合。(參見卷宗第16060至16063頁、第16300至16302頁、第16756至16757、16779至16781、16820至16832頁、第16902至16911頁及第17290至17297頁)
  因此,本院相信“winnum.xlsx”中涉及“賭底面”的3,409筆賭博記錄是真實及正確的。
  另外,警方將本案已發現的各“賭底面”資料,包括嫌犯甲的監聽記錄、SMS訊息、電話法證、「德晉集團」伺服器及備份內的檔案等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發現上述資料與相關月份的“DD公司財務報告”所載的“DD底數營運表”資料吻合。(參見卷宗第17588至17595頁及第17673至17697頁)
  因此,本院相信“DD底數營運表”所記載的“賭底面”賭博記錄是真實及正確的。
  基於此,控訴書根據“winnum.xlsx”及“DD底數營運表”的資料計算出本案因“賭底面”活動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的金額應予以認定。
  針對控訴書指“賭底面”的不法活動發生在澳門不同娛樂場內的39個場所,考慮到本案的“賭底面”活動一般會發生在「德晉貴賓會」內,而控訴書第111項至第124項事實所指場所僅提及“六博企”的娛樂場,本院經分析卷宗內的書證及博監局證人的證言後,認為視有關“賭底面”活動發生於上述娛樂場的「德晉貴賓會」內較為符合事實情況。根據這種理解,上述14個場所會與控訴書第126項至第149項中所指場所出現部分重覆。另外,鑑於卷宗第25621頁指出控訴書第144項所指場所並不存在,故本院相信是因相關賭博記錄沒有清楚描述事發場館所致,但可以認定事發場所是在銀河娛樂場。
  因此,本院認定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的場所為2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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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會的罪
  嫌犯甲為澳門居民,在警方調查本案期間離澳,其後以偷渡方式返回澳門。嫌犯甲的這種行為表現明顯異於常人。
  嫌犯甲面對本案被揭發後的異常表現進一步印證了檢察院的指控屬實。
  根據目前搜集的人證及物證,足以認定嫌犯甲以「德晉集團有限公司」及「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以作出不法經營賭博並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
  嫌犯甲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暗地裡實施“賭底面”的不法犯罪活動,並統籌集團内的骨幹成員,包括「德晉集團」行政總裁辦公室高級副總裁乙、行政總裁辦公室經理丙、業務發展部業務發展副總裁及中央客戶服務部高級副總裁丁、行政總裁辦公室及「FF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己,協助嫌犯甲所操控的「德晉集團」、「FF集團有限公司」及“DD公司”於“六博企”所屬的場館内,在“六博企”均不知悉的情況下,以經營貴賓廳的方式暗中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如上所述,儘管嫌犯戊為「FF集團有限公司」的中央監察部主管,曾為嫌犯甲追討“賭底面”的欠款,但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能證實嫌犯戊是“賭底面”活動的聯絡人或負責人。由於未能證實嫌犯戊長期及穩定地為嫌犯甲的犯罪集團管理“賭底面”不法活動及追討相關欠款,因此,本院不能毫無疑問地認定嫌犯戊加入了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為增加“賭底面”的營運資本及分散風險,嫌犯甲與不同人士組成其他“賭底面公司”,如:“EE公司”及“MM公司”,彼等一同收受“賭底面”投注。於2014年2月1日嫌犯庚與嫌犯甲及他人合股開設“EE公司”。
  那麼,能否認定嫌犯庚故意向嫌犯甲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提供實際支持?
  根據嫌犯庚手機內的“微信”對話內容,顯示嫌犯庚與嫌犯甲互相認識,嫌犯庚與嫌犯甲及其他人士合資組成“EE公司”,從事“賭底面”活動以賺取金錢。
  基於“EE公司”的資金是存於「德晉貴賓會」的賬戶及“EE公司”的賭客會在「德晉貴賓會」進行“賭底面”活動,本院認為足以認定“EE公司”與「德晉貴賓會」是存在合作關係。
  “EE公司”的營運一開始是由股東“X哥”負責,嫌犯甲只是其中一名股東,直至2014年8月31日由於“X哥”退股才改由嫌犯甲負責管理“EE公司”。
  上述“微信”內容顯示嫌犯庚於2014年8月從“EE公司”退股。雖然2015年3月30日嫌犯庚仍收到“EE公司”結業的通知,但卷宗內沒有更多資料能顯示嫌犯庚自2014年8月後仍是“EE公司”的股東。
  由此可見,自嫌犯甲接管“EE公司”時起,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嫌犯庚仍然是該公司的股東。
  因此,即使因嫌犯甲接管“EE公司”而導致“EE公司”被用作支持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但目前沒有證據能證實嫌犯庚曾長期為嫌犯甲所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實際支持。
  另外,警方於2022年1月28日在本澳截獲嫌犯甲時,發現嫌犯庚身上藏有一張經嫌犯甲簽署的台灣內政部移民署委託書。
  儘管嫌犯庚真的為嫌犯甲處理其證件之事,然而,嫌犯庚的行為客觀上不可能助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活動。
  綜上,本院不能毫無疑問地認定嫌犯庚曾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活動提供實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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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現有的人證和書證,足以認定「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博彩中介人准照,在“六博企”經營「德晉貴賓會」,然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尤其以高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在“六博企”旗下娛樂場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
  在德晉賭客“賭底面”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會預先與賭客商定“賭底面”的本金及倍數,彼等在娛樂場內刻意以“星數”或“外底”的暗語取代“賭底面”,並以“星數同事”取代對負責“賭底面”員工的稱呼,藉以隱瞞賭客在娛樂場“賭底面”的事實。
  眾所周知,「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無權在澳門經營賭博,「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與“六博企”透過雙方簽訂的合同建立合作關係,德晉賭客在「德晉貴賓會」內的賭博行為(投注行為)不可能缺少“六博企”的參與,“六博企”有權從賭客的投注中獲取其應得的博彩收入。
  基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圑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投注額,令相關博企無法按照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博企應得的博彩收入,對“六博企”造成經濟損失。
  另一方面,透過隱蔽的“賭底面”的活動,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得以逃避博監局的巡查及監督,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未能按照“賭底面”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投注總額,並因此無法將真實的投注額、輸贏數以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透過“winnum.xlsx”檔案所得,「德晉集團」賭客在2014年04月至2018年01月期間,於“六博企”内進行“賭底面”的賭博記錄共3,404條;而根據“DD公司財務報告”檔案所得,於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期間「德晉集團」賭客於“六博企”内進行“賭底面”的賭博記錄共504條。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六博企”損失的博彩收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損失的博彩稅收詳見卷宗第17790頁至第177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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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投網投
  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業務拓展部副經理李X儀使用的工作手機內的微信收藏內,發現一個“2017-03-10_中央部工作簡介.pdf”檔案,當中明確顯示中央賬房部的工作包括處理菲律賓的可視電投業務,該檔案寫有:“德晉中央賬房部工作簡介 2017年3月24日 中央賬房工作範疇……菲律賓可視電投業務”(參見卷宗第16815至16819頁)。
  警方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中發現一個名為“市場發展部tranning.pptx”檔案,當中顯示中央賬房的培訓內容包括:“匯款服務,為客人安排資金至本集團”及“菲律賓可視電投業務”(參見附件第179冊第44頁)。
  根據卷宗內大量的書證及證人證言,中央賬房部為處理電投活動的核心部門。當客戶需要進行電投時,需致電中央賬房部,並由中央賬房部處理。2019年1月1日,在賬房部之下設立中央電投賬房部,專責處理原由中央賬房部處理的電投項目。使用可視電投的德晉賭客在賭博前需致電「德晉集團」中央賬房,隨即,中央賬房員工與賭客核對身份、賬戶及密碼,再將賭客要求的電投金額從「德晉貴賓會」賬戶轉至用於處理電投賭資的賬戶編號(X)。轉賬到賬戶編號(X)後,中央賬房會聯絡菲律賓的電投員工,以協助德晉賭客進行電投。在電投系統中有錄音功能,將每一筆電投的錄音記錄儲存在「德晉集團」的伺服器內。在上述電話錄音當中,電投手會向賭客表示為「德晉」的員工,其與賭客確認出碼金額及賭枱號碼之後,便按賭客的指示進行投注。賭博結束時,電投手會向賭客告知枱面的籌碼結餘,即賭博的最終結果。其後,外地電投員工再將結果告知澳門中央賬房,若賭客贏錢,中央賬房員工會將賭客的贏款從編號(X)賬戶轉回賭客的「德晉貴賓會」賬戶。對於參與電投賭博而產生的碼佣,賭客亦可在澳門提取。
  在被扣押的「德晉集團」電腦內發現多份會議記錄檔案,當中顯示嫌犯甲及嫌犯乙曾就電投業務作出決定及指示。另外,就電投業務的安排,嫌犯甲及嫌犯乙亦向中央賬房部發放電投獎金。(參見卷宗第15973頁及第16224至16226頁)
  嫌犯乙為「德晉集團」的高級副總裁,作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利用「德晉貴賓會」賬房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提供重要的人力資源支持。
  在被扣押的嫌犯丁在「德晉集團」使用的電腦內,發現大量與電投有關的檔案。2016年10月14日,嫌犯丁代表「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視訊系統租借合約,藉此取得經營電投所需要的“XX”系統的使用權。(參見卷宗第16000至16003頁)
  根據商業登記資料,「LL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16日由柯X松及蔡X芳登記成立,至2016年12月16日轉讓予嫌犯戊及李X威。根據社會保障基金的資料,嫌犯戊、李X威、柯X松及蔡X芳均受僱於嫌犯甲的「FF集團有限公司」。(參見附件126第1及3頁)
  由此可見,嫌犯丁是為嫌犯甲取得“XX”系統的使用權。
  嫌犯丁在工作期間,曾要求「德晉集團」的員工(當中包括證人司XX欣)在公司手機安裝“XX”系統並安排員工觀看現場賭博的視頻和了解電投程序,以便解答客人的疑問。
  嫌犯丁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其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經營電投不可缺少的“XX”系統的使用權,並曾親自推廣電投及指示「德晉貴賓會」的員工推廣電投。
  綜上,至少自2015年起,在沒有依法取得澳門特區政府批給的情況下,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長期經營電投,同時,嫌犯甲在嫌犯丁及嫌犯乙的協助下操控「德晉集團」内的業務發展部及賬房部推廣及處理電投業務。
  控訴書根據“winnum.xlsx”的資料計算出2015年至2018年的電投收益金額應予以認定。
               -
  清洗黑錢
  經分析嫌犯甲手機的短訊,發現賭客透過「德晉貴賓會」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時,賬房部員工會按指示,將賭客存入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或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內的“賭底面”還款,佯裝為「德晉集團」部門之間的轉賬,並將之轉入嫌犯丙的賬戶XX。在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賬戶XX合共接收了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DD公司財務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列明“銀行結餘及現金:丙現金帳、現金戶口(XX)及大陸戶口存款”(參見卷宗第17230頁),“DD公司” 是嫌犯甲全資擁有的公司,由此可見,嫌犯甲是嫌犯丙的賬戶XX的款項的真正擁有者。賬戶XX的款項相信已流入嫌犯甲的銀行賬戶。
  綜上,本院認定為掩飾資金的真正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會將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內的“賭底面”的不正當收益,混入「德晉貴賓會」賺取的正當利益,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將之包裝成「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當收益,再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藉此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針對控訴書指「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曾直接接收“賭底面”或電投賭客的還款,本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充分,理由是相關存款人沒有到庭作證,難以判斷其存款的性質及目的。
  因此,本院不能毫無疑問地認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
  針對控訴書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其成員及「德晉集團」員工在內地開設的銀行賬戶收取證人毛X新因電投而輸掉的至少港幣一千萬元並將之輾轉流入「德晉貴賓會」,考慮到證人毛X新沒有清楚指出其歸還欠款的銀行賬戶資料,且卷宗內未見相關的書證,因此,本院無法認定上述控訴書的結論。
               -
  另外,卷宗內資料未能顯示本案扣押了各名嫌犯因本案犯罪所得的財產及彼等利用犯罪所得的財產所購買的財產,當中包括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的銀行帳戶、物業及持有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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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
經過庭審,目前搜集到的人證或書證均未能顯示嫌犯辛及嫌犯壬曾共謀合力地在澳門娛樂場內借款予他人賭博並從中賺取不法利益。
因此,本院不能認定控訴書所載的相關犯罪事實。
               -
  在客觀綜合分析了第一嫌犯所作之聲明以及各證人的證言,並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及扣押物證後,根據一般人的經驗作判斷,本合議庭認定了上述事實。
   * * *
   (三)
刑事責任
  刑法定性:
  定罪與量刑:
  定罪:
  黑社會的罪的部分
  1.嫌犯甲被控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2.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及嫌犯己、嫌犯庚各被控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第6/97/M號法律的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如下:
  第一條
  『 一、為着本法律規定的效力,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的所有組織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協定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下列一項或多項罪行者,概視為黑社會:
    a)殺人及侵犯他人身體完整性;
    b)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綁架及國際性販賣人口;
    c)威脅、脅迫及以保護為名而勒索;
    d)操縱賣淫、淫媒、作未成年人的淫媒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
    e)犯罪性暴利;
    f)盜竊、搶掠及損毀財物;
    g)引誘或教唆及協助非法出入境或非法逗留,以及藉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勞動合同為他人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
    h)不法經營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聯群的不法賭博;
    i)與動物競跑有關的不法行為;
    j)供給博彩而得的暴利;
    1)違禁武器及彈藥、爆炸性或燃燒性物質、或適合從事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所指罪行的任何裝置或製品的入口、出口、購買、出售、製造、使用、攜帶及藏有;
    m)選舉及選民登記的不法行為;
    n)炒賣運輸憑證;
    o)偽造貨幣、債權證券、信用咭、身分及旅行證件;
    p)行賄;
    q)勒索文件;
    r)身分及旅行證件的不當扣留;
    s)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
    t)在許可地點以外的外貿活動;
    u)清洗黑錢;
    v)非法擁有能收聽或干擾警務或保安部隊及機構通訊內容的技術工具。
   二、上款所指黑社會的存在,不需:
    a)有會址或固定地點開會;
    b)成員互相認識和定期開會;
    c)具號令、領導或級別組織以產生完整性和推動力;或
    d)有書面協議規範其組成或活動或負擔或利潤的分配。』
  
  第二條
  『一、發起或創立黑社會者,處五至十二年徒刑。
   二、參加或支持黑社會,尤其是下列情況,處五至十二年徒刑:
   a)提供武器、彈藥、犯罪工具、保管及集會地點者;
   b)籌款、要求或給予金錢或幫助招募新成員,特別是引誘或作出宣傳者;
   c)保管黑社會冊籍、冊籍或帳冊的節錄部分、會員名單或黑社會儀式專用的服飾;
   d)參加黑社會所舉行的會議或儀式者;或
   e)使用黑社會特有的暗語或任何性質的暗號者。
   三、執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尤其是使用此等職務的暗語、暗號或代號者,處八至十五年徒刑。
   四、倘招募、引誘、宣傳或索款行為是向十八歲以下的人士作出者,則第一款所規定刑罰上下限加重三分之一。
   五、倘以上各款所規定的罪行由公務員作出,有關刑罰上下限加重三分之一。』
  根據上述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黑社會」有如下要件:
  a. 存在一個組織;
  b. 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而成立;
  c. 組織的存在是藉着協議、協定或其他途徑(尤其是以實施犯罪的途徑)表現出來。

  《刑法典》第288條的規定如下:
  『一、發起或創立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或活動係為著實施犯罪之團體、組織或集團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二、參加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者,或對其給予支持,尤其係提供武器、彈藥、犯罪工具、保衛或集會地方者,又或對招募新成員提供任何幫助者,處相同刑罰。
三、領導或指揮以上兩款所指之團體、組織或集團者,處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四、如行為人阻止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存續,或對此認真作出努力,又或為使當局能避免犯罪之實施,而通知當局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之存在者,得特別減輕以上各款所指之刑罰,或得不處罰該事實。』
  《刑法典》第288條所指的「犯罪集團」有如下特徵1:
  a. 組織性;
  b. 時間性或穩定性;
  c. 目的性。
  
  終審法院於第123/2021號案卷中提到『“一般來說,黑社會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從這裏可以看出,凡是在較長的時間內齊心協力,以穩定地實施某類犯罪為目的者,即使未形成組織或者沒有事先的協定,也屬黑社會。”2』
  另外,上述終審法院的裁判亦指出『《刑法典》第288條規定的犯罪集團罪是第6/97/M號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組織罪的基本罪行,兩者的區別之一是是否以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
               -
  根據已證事實,為了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以「德晉集團有限公司」及「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以作出不法經營賭博並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德晉集團」作掩飾,並利用「德晉集團」的人力及資源,安排不法賭博的犯罪活動,藉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部分工明細:
  嫌犯甲創立及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嫌犯乙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及“電投”的不法活動,更曾為“EE公司”招聘員工;
  嫌犯丙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資金賬戶及資金轉移工作;
  嫌犯丁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賭底面”及“電投”,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經營電投必不可少的系統;
  嫌犯己管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工作。
  基於此,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各自觸犯了控訴書所指控的一項黑社會的罪。
               -
  然而,鑑於未能證實嫌犯戊及嫌犯庚曾實施與“黑社會”有關的犯罪事實,欠缺黑社會的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應判處嫌犯戊及嫌犯庚的相關罪名不成立。
               *
  詐騙“六博企”[即「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分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及嫌犯己各被控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三十三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及嫌犯己各被控以共犯及未遂方式觸犯八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
  《刑法典》第211條規定如下: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如因詐騙而造成之財產損失屬巨額,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四、如屬下列情況,則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a)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
   b)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或
   c)受損失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
  《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如下:
   『 為著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巨額:在作出事實之時超逾澳門幣三萬元之數額;
   b)相當巨額:在作出事實之時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之數額;
   c)小額:在作出事實之時未逾澳門幣五百元之數額;
   d)破毀:將裝置撞開、弄斷、又或全部或部分破壞,而該等裝置係用於在內或在外閉阻或阻止進入房屋或進入附屬於房屋之封閉地方者;
   e)爬越:由通常非用於進入之處,侵入房屋或附屬於房屋之封閉地方,尤其係指由屋頂、天台門、露台門、窗、牆壁、地下缺口、又或由用以閉阻或阻止進入或通過之任何裝置侵入者;
   f)假鑰匙:
   (一)仿造、假造或改造之鑰匙;
   (二)真鑰匙,但在偶然或被人藉詭騙方法取得,而不受有權使用該鑰匙之人所控制者;及
   (三)撬鎖物,或可用於開鎖或開啟其他安全裝置之任何工具;
   g)標記:經法院裁判或在正當獲許可作出協議之人之協議下而設置,作為確定土地與土地間之界限之任何建築物、植物、壕溝或突出物、圍障物又或其他記號。』
  《刑法典》第29條的規定如下:
  『 一、罪數係以實際實現之罪狀個數,或以行為人之行為符合同一罪狀之次數確定。
   二、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
  《刑法典》第73條的規定如下:
  『 連續犯,以可科處於連續數行為中最嚴重行為之刑罰處罰之。 』
  在本案中,「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博彩中介人准照,與“六博企”簽訂合作合同,在“六博企”經營「德晉貴賓會」,雙方會按照合作合同分享博彩收益。
  眾所周知,只有“六博企”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在澳門經營賭博,只有“六博企”有權接受賭客的投注,且投注以籌碼形式及在法定賭枱上進行,整個賭博過程會受到博監局監察。
  由此可見,沒有“六博企”接受賭枱上的籌碼投注,“賭底面”的賭局根本不可能完成。
  然而,至少自2014年4月起,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組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娛樂場內,利用「德晉貴賓會」的名義,以較高的碼佣吸引德晉賭客,將“枱面”的部分投注轉為在“枱底”投注,或另在“枱底”加注,即進行“賭底面”的投注。
  在德晉賭客“賭底面”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會預先與賭客商定“賭底面”的本金及倍數,彼等在娛樂場內刻意以“星數”或“外底”的暗語取代“賭底面”,並以“星數同事”取代對負責“賭底面”員工的稱呼,藉以隱瞞賭客在娛樂場“賭底面”的事實;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無法按照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博企應得的博彩收入。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方面利用“六博企”接受其賭客投注,另一方面又以上述方式隱瞞“六博企”其賭客的真實投注額,使“六博企”無法根據上述合作合同收取其應得的博彩收入,造成“六博企”的經濟損失。
  誠然,假如“六博企”知悉“賭底面”的存在,“六博企”不會接受相關賭局的進行;然而,現在我們討論的是已發生的賭局,根本沒有必要研究該假設的問題。
  另一方面,透過隱蔽的“賭底面”的活動,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得以逃避博監局的巡查及監督,彼等使用上述詭計,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未能按照“賭底面”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投注總額,並因此無法將真實的投注額、輸贏數以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明顯地,“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損失變成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得益。
   《刑法典》第211條規定的「詐騙罪」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使用詭計,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使人產生錯誤,並因而自願地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一般意義上的財產或一切受法律保護的經濟利益(見Manuel Leal-Henriques著的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第四冊第196頁第2點)。
  「詐騙罪」之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行為人使用詭計,令人陷於錯誤或受欺騙,從而使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且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的受損及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得FF為因果關係。
2. 主觀要件:行為人故意作出欺詐行為,且存有為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共同作出對“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損失的不法行為已符合「詐騙罪」的客觀及主觀要件。
  上述五名嫌犯由2014年至2020年因於“六博企”內進行“賭底面”而對“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的損失如下:
  
“六博企”的損失
編號
博企名稱
年份
輸贏數(港元)
承批公司應收的博彩收入
(港元)


2015年(10月)
9,940,000
2,087,400.00
1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至8月)
12,870,000
2,150,172.00


2018年
1,774,500
(1,326,278.00)


2019年(全年)
10,673,500
917,287.50


2015年(12月)
(535,000)
(333,200.00)


2016年(全年)
55,283,000
9,867,980.00
2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全年)
127,055,000
22,115,740.00


2018年
1,663,300
(11,082,510)


2019年(全年)
83,878,775
16,267,882.75


2014年(5至12月)
185,367,000
34,292,895.00


2015年(1至11月)
27,117,000
5,010,310.00
3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至9月)
13,040,000
2,308,255.00


2017年(1至10月)
14,256,000
2,400,690.00


2018年
20,582,775
2,310,670.38


2019年(全年)
8,380,950
668,528.25


2014年(5至12月)
90,058,000
14,409,280.00


2015年(全年)
181,412,000
28,309,895.50


2016年(全年)
112,966,000
13,431,910.00
4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全年)
72,294,000
8,628,889.50


2018年
88,661,300
11,420,814.00


2019年(全年)
32,316,500
4,556,864.00


2020年(1至2月)
2,500,000
396,960.00


2014年(4至12月)
21,549,000
3,986,565.00


2015年(全年)
(11,659,000)
(6,419,752.00)
5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至12月)
4,466,200
607,828.00


2017年(全年)
13,461,000
2,073,096.00


2018年
(3,041,000)
(10,389,375.00)


2019年(全年)
(37,546,500)
(39,778,125.00)


2014年(4至12月)
15,437,500
2,161,250.00


2015年(全年)
(2,903,500)
(3,254,875.00)
6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至2月、4月、8至9月及11月)
30,884,000
4,323,760.00


2017年(2月至5月及8至10月)
20,460,500
1,432,235.00


2018年
259,439,400
32,847,122.00


2019年(全年)
(3,649,500)
(1,861,245.00)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損失
年份
規避的特區政府博彩稅金額(港元)
2014年
100,704,370.00
2015全年
112,901,442.00
2016全年
87,969,301.00
2017全年
94,906,427.00
2018全年
141,637,960.50
2019全年
36,143,366.50
2020年(1至2月)
950,320.00
總額
575,213,187.00
  鑑於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所組成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於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六博企”經營的娛樂場內,以基本相同方式暗地裏多次作出“賭底面”的不法活動以詐騙“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本院認為存在同一外在情況誘使該等嫌犯多次實施相同犯罪行為,因而可相當地減輕彼等的罪過,故根據《刑法典》第29條第2款之規定,可將該等嫌犯作出的多項詐騙行為按每一被害人而視為僅構成一項連續犯,並根據《刑法典》第73條的規定以可科處於最嚴重行為之刑罰予以處罰。
  就詐騙金額而言,於2016年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詐騙行為、於2017年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詐騙行為、於2014年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詐騙行為、於2015年對「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詐騙行為、於2014年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詐騙行為、於2018年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詐騙行為以及於2018年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詐騙行為被視為最嚴重的行為。
  鑑於相關的被騙金額均已超過澳門幣15萬元,屬相當巨額(據《刑法典》第196條b項),因此,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
  然而,鑑於未能證實嫌犯戊曾參與實施上述“賭底面”不法活動,欠缺詐騙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應判處嫌犯戊的相關罪名不成立。
               *
  賭底面的部分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及嫌犯己被控以共犯方式觸犯三十九項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7條的規定如下:
  『 凡在法律許可的地方內違反賭博章程的規定經營博彩或任何類型的投注,特別是接受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
  如上所述,至少自2014年起,由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組成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不知情的情況下,於澳門各娛樂場引誘德晉賭客將本應放在澳門娛樂場賭桌(“枱面”)投注的本金轉到“枱底”,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約定的比率私下接受德晉賭客的“枱底”投注,以“賭底面”的方式不法經營博彩。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嫌犯丁負責宣傳及招攬賭客“賭底面”,嫌犯丙負責管理“賭底面”的賬戶,嫌犯乙負責處理“賭底面”賭客的款項,嫌犯己負責管理財務。
  該五名嫌犯的行為除損害了“六博企”及澳門特區的財產利益外,同時亦損害了在娛樂場內博彩的法律秩序,彼等已觸犯了被控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針對控訴書編號第111項至第149項的事實,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被控以共犯方式觸犯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基於“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是以經營場所為標的,遂應就下列重覆的場所視為一項計算。
  1.已證事實第111項與第130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2.已證事實第112項與第128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3.已證事實第113項與第131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4.已證事實第114項與第133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5.已證事實第115項與第134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6.已證事實第116項與第135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7.已證事實第117項與第137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8.已證事實第118項與第138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9.已證事實第119項與第139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10.已證事實第120項與第141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11.已證事實第121項、第142項與第146項(視部分“賭底面”不法活動發生在「銀河一期德晉」)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12.已證事實第122項、第143項與第146項(視部分“賭底面”不法活動發生在「銀河二期德晉」)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13.已證事實第123項與第148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14.已證事實第124項與第149項的犯罪事實視為一項。
  另外,已證事實第125項、第126項、第127項、第129項、第132項、第136項、第140項、第144項、第145項、第147項的犯罪事實各被視為一項。
  綜上,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以共犯方式觸犯了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自2014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澳門各娛樂場最少接收3908宗“賭底面”投注,獲得不少於港幣1,504,532,700元的不正當利益,當中包括“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損失。
               -
  鑑於未能證實嫌犯戊曾參與實施上述“賭底面”的不法活動,欠缺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應判處嫌犯戊的相關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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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投網投的部分
  嫌犯甲、嫌犯乙及嫌犯丁被控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經營賭博罪。
  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如下: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即使非經常性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二、非上款所指人士,倘從事任何與該經營有關活動者,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根據已證事實,至少自2015年起,為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與嫌犯乙及嫌犯丁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在沒有依法獲得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經營批給的情況下,明知不可仍利用「德晉集團」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及財政等資源),在澳門經營“電投”博彩活動。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其中,嫌犯乙負責推廣電投及處理賭客的電投來電,嫌犯丁亦負責推廣電投及與菲律賓「GG Technology Inc.」簽署合作協議,藉以取得電投所必須的系統的使用權。
  嫌犯甲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德晉集團」的名義,與菲律賓馬尼拉“東X Midas”及「GG Technology Inc.」合作經營電投,並提供人力、物力及財政的支持,包括利用澳門「德晉貴賓會」的賬戶接收及存放賭資,藉以吸引未能來澳的德晉賭客可透過未經法定許可的電話結合直播方式,直接將澳門「德晉貴賓會」賬戶內,本應用在澳門娛樂場進行投注的賭資,在其他國家進行網上百家樂電投幸運博彩。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電投”博彩上的不法收益為港幣201,256,750元。
  基於此,嫌犯甲、嫌犯乙及嫌犯丁以共犯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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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洗黑錢的部分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被控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經第3/2017法律修改的第2/2006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的規定如下: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來自包括以共同犯罪的任一方式作出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財產,或不論適用的刑罰幅度為何,符合下列罪狀的任何不法事實的財產:
  (一)《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八條規定者;
  (三)由第3/2001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以及經第12/2008號法律及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
  (四)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
  (五)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六)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七)第10/2014號法律《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第四條規定者;
  (八)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B條及第二百一十四-C條規定者;
  (九)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八十九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者。
  二、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轉移本人或第三人所獲得的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該等將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者,處最高八年徒刑。
  三、隱藏或掩飾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所在地、處分、調動或擁有人的身份者,處與上款相同的刑罰。
  四、即使產生利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作出,又或即使作出該事實的所在地或正犯的身份不詳,仍須就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犯罪作處罰。
  五、作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犯罪所要求的意圖構成要素,可藉客觀事實情況證明。
  六、無須先對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判刑,方證實和證明所獲得的利益的不法來源。
  七、如產生有關利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刑事程序非經告訴不得進行,而未有人適時提出告訴,則以上各款所指事實不受處罰,但該等利益是來自《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所指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者除外。
  八、按以上各款的規定所科處的刑罰,不得超過對產生有關利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所定刑罰的最高限度。
  九、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如有關利益是來自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則上款所指的刑罰的最高限度為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中刑罰最高者。 』
  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4條的規定如下: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上條所定徒刑為三年至十二年,且不得超過上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指的限度:
  (一)清洗黑錢犯罪是由犯罪集團或黑社會實施,又或由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或黑社會的人實施;
  (二)產生利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為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六條、第六-A條及第七條,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或《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A條及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任一事實;
  (三)行為人慣常實施清洗黑錢犯罪。』
  為掩飾資金的不法來源,在賭客透過「德晉貴賓會」賬戶歸還“賭底面”債務時,「德晉貴賓會」會將款項存入不同的「德晉貴賓會」賬號作掩飾,當中包括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其後,賬房部員工會按指示,將賭客存入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或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內的“賭底面”還款,佯裝為「德晉集團」部門之間的轉賬,並將之轉入嫌犯丙的賬戶XX。
  在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嫌犯丙的賬戶XX曾接收以下“賭底面”款項:
➢ 會計部的賬戶編號(X)及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90,370,000元;
➢ 業務拓展部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77,360,000元;
➢ 市場發展部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339,000,000元;
➢ 嫌犯丁的賬戶編號(X)合共存入港幣76,260,000元。
  為進一步掩飾資金的真正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會將嫌犯丙的賬戶XX及嫌犯甲的賬戶X內的上述不正當利益,混入「德晉貴賓會」賺取的正當利益,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將之包裝成「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當收益,再轉賬到嫌犯甲的中國銀行賬戶,藉此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收益流入正常金融體系。
  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透過「德晉貴賓會」的賬戶,隱藏或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將至少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流入「德晉貴賓會」的正常利潤,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輾轉將港幣582,99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存入嫌犯甲的銀行賬戶。
  基於此,嫌犯甲、嫌犯丙及嫌犯丁以共犯方式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
               *
  高利貸的部分
  嫌犯辛及嫌犯壬被控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的規定如下: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
   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
   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
  7月22日第8/96/M號第15條的規定如下:
  『 因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而被判罪者,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為期二至十年。』
  《刑法典》第219條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利用債務人之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又或利用債務人之依賴關係,使之不論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諾或負有義務,將金錢利益給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之情節,該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如屬下列情況,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以犯暴利罪為生活方式;
   b)藉要求匯票或藉作成虛偽合同,隱藏不正當之金錢利益;或
   c)受損失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
   四、如行為人在第一審之審判聽證開始前作出下列行為,得特別減輕或免除以上各款所指之刑罰:
   a)放棄接受所要求之金錢利益之交付;
   b)交出多收之金錢,另加自收取多收金錢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或
   c)與該法律行為之他方當事人協議,依善意規則變更法律行為。』
  鑑於未能證實嫌犯辛及嫌犯壬曾於賭場內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並從中賺取碼佣,欠缺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應判處該兩名嫌犯的罪名不成立。
   *
  量刑:
  根據《刑法典》第64條之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就本案而言,針對不法經營賭博罪及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雖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嫌犯均為初犯,但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本合議庭認為選科徒刑方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達至預防犯罪。
    *
  量刑須根據《刑法典》第40及65條之規定。
  具體刑罰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為之,同時,亦須考慮犯罪行為的不法程度、實行之方式、後果之嚴重性、行為人對被要求須負義務之違反程度、故意之嚴重程度、所表露之情感、嫌犯之動機、嫌犯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事發前後之行為及其他已確定之情節。
  按照上述的量刑標準,同時考慮到在本個案中的具體情節,尤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嫌犯均為初犯及第一嫌犯長期在公益事業方面作出捐獻,但五名嫌犯的犯罪故意程度甚高、犯罪持續的時間頗長、犯罪所得非常巨大且“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尚未獲得適當賠償;本合議庭認為五名嫌犯觸犯的刑事罪行,現作出如下的判刑為宜:
  第一嫌犯甲:
➢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十年徒刑;
➢ 以共犯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
➢ 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六年徒刑;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及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五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四年徒刑最為適合。
               -
  第二嫌犯乙:
➢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及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一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年徒刑最為適合。
               -
  第三嫌犯丙:
➢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及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四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年徒刑最為適合。
               -
  第四嫌犯丁:
➢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一年徒刑;及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四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一年徒刑最為適合。
               -
  第六嫌犯己:
➢ 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七年徒刑最為適合。
* *
   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及《民法典》第477條之規定,有必要就所造成且經證實的損失訂定有關賠償。
  《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規定者,有義務就其侵犯或違反所造成之損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如上所述,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共謀合力地由2014年至2020年於“六博企”內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欺騙了“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從而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828,581.50元、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6,835,892.75元、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46,991,348.63元、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81,154,613.00元、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5,648,247.00元,以及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合共損失港幣575,213,187.00元;該五名嫌犯理應以連帶責任方式向上述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據《民法典》第483條及第490條)。
  根據《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及第558條之規定,本合議庭判處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須以連帶責任方式作出如下賠償:
➢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3,828,581.50元;
➢ 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36,835,892.75元;
➢ 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46,991,348.63元;
➢ 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81,154,613.00元;
➢ 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35,648,247.00元;及
➢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賠償港幣575,213,187.00元。
  上述賠償須附加自本判決日起計直至完全繳付有關賠償時的法定利息。
   * * *
   (四)
  判決: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現裁定大部分控訴事實獲證明屬實,判決如下:
  第一嫌犯甲(甲):
➢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十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六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及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五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四年實際徒刑。
               -
  第二嫌犯乙(乙):
➢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及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一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年實際徒刑。
               -
  第三嫌犯丙(丙):
➢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及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四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年實際徒刑。
               -
  第四嫌犯丁(丁):
➢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一年徒刑;及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四年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十一年實際徒刑。
               -
  第五嫌犯戊(戊),被控觸犯:
➢ 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 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 《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十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及
➢ 《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八項詐騙罪(相當巨額) (未遂)。
➢ 均獲判處無罪。
               -
  第六嫌犯己(己):
➢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六年徒刑;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徒刑;及
➢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
➢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七年實際徒刑。
               -
  第七嫌犯庚(庚),被控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獲判處無罪。
               -
  第八嫌犯辛及第九嫌犯壬,被控觸犯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均獲判處無罪。
   *
  另外,判處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及嫌犯己須以連帶責任方式作出如下賠償:
➢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3,828,581.50元;
➢ 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36,835,892.75元;
➢ 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46,991,348.63元;
➢ 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81,154,613.00元;
➢ 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港幣35,648,247.00元;及
➢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賠償港幣575,213,187.00元。
  上述賠償須附加自本判決日起計直至完全繳付有關賠償時的法定利息。
   *
  根據1998年8月17日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嫌犯各須向法務公庫繳納澳門幣1,000元的捐獻。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嫌犯須共同承擔有關訴訟費用和各自繳納三十個計算單位(30UC)的司法費。
  第八及第九嫌犯的辯護人辯護費各定為澳門幣35,000元正,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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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的規定,在本判決確定前,第一嫌犯仍須遵守在本案所規定的羈押措施。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17條之規定,對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嫌犯發出拘留命令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c項之規定,本案對第五、第七、第八及第九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之規定,判決確定後,本案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消滅。
判決確定後,將第409頁及第423頁所述的扣押金錢作為賠償金並按比例支付予各被害人。
判決確定後,將第635至636頁、第641頁及第644至645頁所述的扣押物交還物主,但上述扣押物中發現存有與“EE公司”有關犯罪信息的手提電話則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被宣告充公歸本特區所有並附入檢察院卷宗5983/2022。
  判決確定後,就第17193頁以及第17409頁至第17411頁所述的扣押銀行存款,將本卷宗送交檢察院以便發表意見。
  判決確定後,將本案其他扣押物(包括文件、電子器材等)及本案附件或附件的證明書送交檢察院,以便附入檢察院卷宗5983/2022作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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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九名嫌犯的刑事紀錄登記表予身份證明局。
  將本判決通知各相關人仕。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二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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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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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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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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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少芬)
1 詳見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導師Manuel Leal-Henriques著的《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第六冊)第90頁至第95頁。
2 參見終審法院於2003年2月21日及2017年7月14日分別在第22/2002號及第60/2015號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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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1-22-016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