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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一、概述
  有記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為上訴人)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效力的聲請,該批示不批准延長支付年費期間和續期占用准照的請求,同時宣告占用准照的續期程序消滅並命令騰空位於路環石排灣填海工業區H14地段臨近榕樹街的土地。
  透過在第786/2022/A號案件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決定不批准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上訴人不服該決定,向本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本院裁定上訴敗訴。
  上訴人接獲裁判的通知,現提出裁判無效的爭辯,指稱本院未將其於上訴陳述第10條結論中提出的、內容為“如果上訴人失去占用土地的可能性,正如最初聲請的第30條所述,即使司法上訴獲判勝訴,這些損害也將不可逆轉,甚至有可能會導致公司破產”的事實納入考慮範圍,“從而未有就此理由作出裁判”,屬於《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的瑕疵,因此要求法院宣告裁判無效,並對上訴重新作出審理。
被上訴實體作出回應,認為現被提出無效爭辯的裁判已就上訴人提出的所有問題作出審理,法院並未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的規定,不存在任何遺漏審理的情況,故無效爭辯的理由不成立。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發表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無效爭辯請求不成立。
  
  二、理由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一部分)之規定,當“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則判決為無效。
  《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及第3款則明確規定,“法官應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之所有問題,但有關問題之裁判受其他問題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解決者除外”,並且“法官僅審理當事人提出之問題,但法律容許或規定須依職權審理之其他問題除外”。
  簡言之,法官應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的所有問題,且僅應審理這些問題,但依職權審理的問題除外。
  只有在法官遺漏審理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時,才導致其作出的判決無效。
  必須強調的是,立法者僅要求法院審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除非相關問題屬法院依職權審理的範圍。
  導致裁判無效的是法院遺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而非當事人為支持其立場而提出的任何依據、理由、見解或意見,亦非當事人陳述的事實。這是澳門法院一貫的司法見解1。
  在本案中,上訴人指法院沒有考慮其陳述的“事實”,沒有對其提出的“理由”作出裁判。
  在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中,上訴人提出的是《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成立的問題,認為執行被訴行政行為會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此乃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現被提出無效爭議的裁判中,本院審議了上訴人提出的問題並作出決定,認為上述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並不成立,繼而裁定上訴敗訴。
  雖然上訴人提出了不同的理據,但是,“即便法院沒有審理上訴人在理由陳訴中所提出的全部理由,這也不構成裁判的瑕疵,尤其是不因遺漏審理而構成裁判的瑕疵。因為法院有義務審理的是所提出的問題,而不是為支持這些問題而提出的理據。”2
  無需贅言,顯而易見的是不存在上訴人所指因遺漏審理而導致裁判無效的瑕疵。
  
  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裁定上訴人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辯不成立,予以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
  


宋敏莉


司徒民正


岑浩輝

2023年3月22日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米萬英
  
1 參閱終審法院在第102/2018號、第147/2020號、第31/2022號上訴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2 參閱終審法院在第29/2013號上訴案件及其他眾多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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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3號案 - I 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