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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03/04/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譚曉華法官 ---------------------------------------------------

簡要裁判



編號:第178/2023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3年4月3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3年2月1日,第一嫌犯A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2-22-0214-PCC號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三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共犯),每項被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第一嫌犯合共被判處三年徒刑,准予暫緩三年執行。
   另外,卷宗內第一嫌犯被指控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共犯),被判處罪名不成立。
   
   第一嫌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148至151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檢察院對上訴人的上訴作出了答覆,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153至155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相關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運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所規定的權能,對上訴作簡單的裁判。


   二、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確認了以下的事實:
1. B(已另案控訴)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22年3月23日持編號XXX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入境澳門,直至獲准逗留在澳門的期限(2022年3月30日)屆滿後,B仍沒有離開澳門。
2. 2022年4月1日,第一嫌犯A在銀河娛樂場認識了B,B表示沒有有效的逗留許可憑條辦理入住酒店,第一嫌犯便向B告知其可協助辦理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每張費用為人民幣壹仟圓(CNY1,000.00),B答允後便將其往來港澳通行證資料提供予第一嫌犯。
3. 2022年4月7日,第一嫌犯將一張載有B的姓名及往來港澳通行證號碼,以及載明批准在澳門逗留至2022年4月15日的逗留許可憑條交予B。
4. 2022年4月14日,B再要求第一嫌犯協助辦理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其後,第一嫌犯將一張編號為2846-85536868,載有B的姓名及往來港澳門通行證號碼,以及載明入境日期為2022年4月14日及批准在澳門逗留至2022年4月21日的逗留許可憑條交予B。
5. 2022年4月14日晚上11時許,B在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大倉酒店大堂向職員出示上述編號為2846-85536868的逗留許可憑條以辦理續住手續時,酒店職員發現該逗留許可憑條有異,於是報警求助。
6. 其後,警方在B入住的上述酒店1951號房間搜獲上述編號為2721-01564788的逗留許可憑條。
7. 經治安警察局對上述編號為2846-85536868及編號為2721-01564788的逗留許可憑條上的二維碼進行核查及解讀後,不能讀取,另外,經核查該兩張逗留許可憑條,顯示沒有相關的入境紀錄,證實該兩張學習許可憑條是偽造的。
8. 第二嫌犯C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22年3月31日持編號XXX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入境澳門,直至獲准逗留在澳門的期限(2022年4月7日)屆滿後,該嫌犯仍沒有離開澳門。
9. 之後,第二嫌犯透過B獲悉第一嫌犯可協助辦理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為了隱瞞在澳門逾期逗留的事實,第二嫌犯在澳門將其往來港澳通行證資料提供予第一嫌犯,目的是透過第一嫌犯製造一張可顯示第二嫌犯逗留期仍未屆滿的逗留許可憑條,第一嫌犯同意。
10. 2022年4月15日,治安警員在路透連貫公路巴黎人酒店截獲第一嫌犯,同日,警員進入第一嫌犯入住的城市日大馬路美高梅酒店918號房間調查,並在第一嫌犯的背包內搜獲一張編號為2721-04553298,載有第二嫌犯的姓名及往來港澳通行證號碼,以及載明入境日期為2022年4月20日及批准逗留至2022年4月27日的逗留許可憑條。
11. 經治安警察局對該逗留許可憑條上的二維碼進行核查及解讀後,顯示為亂碼,另外,經核查該逗留許可憑條,顯示沒有相關的入境紀錄,證實上述編號為2721-04553298的逗留許可憑條是偽造的。
12. 第一嫌犯與B共同協議,由B在澳門透過向第一嫌犯提供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身份資料以便至少兩次製造上述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目的是為第一嫌犯獲得不正當金錢利益,以及讓B在有需要時向當局或他人出示以隱瞞B的逾期逗留狀況,意圖妨礙澳門打擊非法入境及逗留法律的效力及瞞騙澳門當局以達到在澳門非法逗留的目的,彼等的行為亦損害該類文件的真實性及公信力,危害澳門特區及第三人的利益。
13. 兩名嫌犯共同協議,由第二嫌犯在澳門透過向第一嫌犯提供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身份資料以製造上述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目的是為第一嫌犯獲得不正當的金錢利益,以及讓第二嫌犯在有需要時向當局或他人出示以隱瞞第二嫌犯的逾期逗留狀況,意圖妨礙澳門打擊非法入境及逗留法律的效力及瞞騙澳門當局以達到在澳門非法逗留的目的,彼等的行為亦損害該類文件的真實性及公信力,危害澳門特區及第三人的利益。
14. 兩名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且清楚知悉其行為是被法律禁止及處罰。
此外,還查明:
15. 第一嫌犯A表示具有高中三年級的學歷,無業,無收入,需要照顧父母及一名未成年兒子。
16. 第二嫌犯C表示具有初中畢業的學歷,每月收入為300,000澳門元,無人需要照顧。
17.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兩名嫌犯均屬於初犯。

未能證明的事實:
1. 2022年4月1日,第一嫌犯將一張載有B的姓名及往來港澳通行證號碼,以及載明批准在澳門逗留至2022年4月9日的逗留許可憑條交予B,為此,B按第一嫌犯的要求再將人民幣伍佰圓(CNY500.00)轉賬至上述微信賬號以作為辦理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的尾款。
2. 控訴書與上述已證事實不符的其他事實。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量刑

上訴人提出其已承認大部份指控事實、初犯、配合調查,在考慮到其犯罪情節之嚴重性及犯罪前科,作出量刑時理應判處較原審判決所科處的刑罰為輕的處罰。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過重,違反《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量刑的標準。
犯罪的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二種:前者是指通過適用刑罰達到恢復和加强公眾的法律意識,保障其對因犯罪而被觸犯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對社會或個人安全所抱有的期望,並保護因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受到侵害的公眾或個人利益的積極作用,同時遏止其他人犯罪;後者則指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的恐嚇和懲戒,且旨在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尤其是通過刑罰的執行,使其吸收教訓,銘記其犯罪行為為其個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從而達到遏止其再次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目的。
   
   上訴人所觸犯的三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每項可被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根據刑事紀錄顯示,上訴人是初犯。基本承認犯罪事實。

根據已審理查明之事實,上訴人與B共同協議,由B在澳門透過向上訴人提供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身份資料以便至少兩次製造上述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目的是為上訴人獲得不正當金錢利益,以及讓B在有需要時向當局或他人出示以隱瞞B的逾期逗留狀況,意圖妨礙澳門打擊非法入境及逗留法律的效力及瞞騙澳門當局以達到在澳門非法逗留的目的,彼等的行為亦損害該類文件的真實性及公信力,危害澳門特區及第三人的利益。
上訴人及第二嫌犯C共同協議,由第二嫌犯在澳門透過向上訴人提供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身份資料以製造上述虛假的逗留許可憑條,目的是為上訴人獲得不正當的金錢利益,以及讓第二嫌犯在有需要時向當局或他人出示以隱瞞第二嫌犯的逾期逗留狀況,意圖妨礙澳門打擊非法入境及逗留法律的效力及瞞騙澳門當局以達到在澳門非法逗留的目的,彼等的行為亦損害該類文件的真實性及公信力,危害澳門特區及第三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需考慮對犯罪一般預防的要求。
另外,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偽造文件罪屬本澳常見犯罪,上訴人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三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每項被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最基本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亦無減刑空間。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合共判處三年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法律賦予法院有在法定的刑幅之內根據嫌犯的罪過程度以及犯罪的預防的需要選擇一合適刑罰的自由。在不確定原審法院的量刑存有明顯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刑罰合適原則的情況下,尤其是對原審法院在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指引下進行的庭審衡量的量刑的要素及其結論,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因此,上訴人的上述上訴理由亦明顯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判處上訴人繳付6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上訴的訴訟費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所規定,上訴人須繳付3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訂定上訴人辯護人辯護費為澳門幣2,500圓。
   著令通知。
   
              2023年4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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