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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09/05/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238/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囚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5-23-0002-PSM號簡易刑事案,裁定案中嫌犯A觸犯了一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9條第1款所規定懲處的違反禁止入境措施罪,對其處以八個月實際徒刑(詳見載於本案卷宗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背面的判決書)。
  嫌犯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其本人並非因規避禁入境措施而去更改姓名,其並非如判決所指欲透過更改姓名獲得新的旅遊證件,此外,其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和抑鬱症,這導致出現失憶和思緒混亂,對被禁入境一事失去記憶,因此並非故意作出本案所指的罪行,而無論如何,原審法庭量刑過重,其在刑罰的科處上理應獲得特別減輕或至少一般減輕,應獲改判三至五個月的徒刑,並獲改判緩刑兩年(詳見卷宗第108頁至第115頁背面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主任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120頁至第124頁背面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133頁至第134頁背面的意見書內容)。
  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可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可知原審法庭認定的既證事實已悉數明載於卷宗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背面,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嫌犯在上訴狀內首先力指其並沒有犯罪的故意。
  然而,面對原審庭已合理認定的既證案情(這是因為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文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嫌犯是故意犯下違反禁止入境措施罪無疑。嫌犯罪有應得。
  就量刑方面,考慮到違反禁止入境措施罪在本澳仍頻頻發生,為預防此罪行的發生,自然不可啟動《刑法典》第66條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在具體量刑方面,嫌犯在過往已多次犯下非法再入境罪,今次就類似罪行被原審判處的八個月徒刑,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顯然並非過重。
  最後,由於嫌犯已有不止一次入獄服刑的經驗,即使如此,仍犯下今次被判罪成的罪行,那麼是不得對其改判緩刑(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緩刑與否的實質判斷準則)。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嫌犯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嫌犯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肆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陸佰元上訴服務費。
  命令待本裁判轉為確定後,把其內容(連同原審判決副本)告知治安警察局。
  澳門,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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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第238/2023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