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12/05/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277/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CR3-22-0242-PCC
上訴人: 第一嫌犯A、第四嫌犯 B
一、 案情敘述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第CR3-22-0242-PCC號刑事案的第一嫌犯A和第四嫌犯B不服該院於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有罪裁判,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以就二人以共同正犯身份和在既遂的情況下觸犯的一項(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請求因應二人的具體情況把原審法庭同樣科處的七年零六個月徒刑減輕,第四嫌犯也請求減輕原審庭在對該罪與其一項收留非法入境者罪並罰之下而對其最終處以的八年單一徒刑(詳見卷宗第765至第773頁的共同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主任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裁定二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778頁至第781頁背面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上訴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二人的上訴理由均明顯不成立(詳見卷宗第799至第800頁的意見書內容)。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卷宗內的文件資料,可知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已詳載於卷宗的第735至第739頁內,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載。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本案所要處理的上訴實質核心問題是:原審法庭對兩名上訴人的量刑是否過重?
經綜合衡量原審法庭已查明的涉及兩名上訴人的案情,並考慮到對罪行的預防的迫切需要,認為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第65條第1、第2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原審法庭對兩名上訴人所科處的所有徒刑已是輕無可再輕了。
二人的上訴理由均確是明顯不成立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第一嫌犯和第四嫌犯的上訴理由均明顯不成立,二人的上訴在此被駁回。
兩名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第一嫌犯須支付壹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的澳門幣壹仟叁佰元上訴服務費,第四嫌犯須支付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的澳門幣壹仟肆佰元上訴服務費。
命令待本裁判轉為確定後,把其內容(連同原審判決副本)告知治安警察局。
澳門,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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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第277/2023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