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551/2022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3年5月18日
主題: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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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551/2022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3年5月18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
一、概述
A (女性,內地居民,下稱“聲請人”),向本中級法院針對B(男性,內地居民,下稱“被聲請人”) ,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中國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所簽立的離婚協議書及中國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依據如下:
-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1992年11月2日在中國登記結婚;(文件1)
- 婚姻存續期間,二人育有一名兒子C,現已成年;
-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均為內地居民;
- 於2019年6月12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佛山巿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簽立「離婚協議書」;(文件2)
- 離婚協議書內容如下:
“…
男、女双方于1992年11月2日在佛山普君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8月2日生育一个儿子,名C。现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 婚生儿子C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房屋: 男方名下全部房产均全部归女方,包括位于: 佛山巿禅城区...房(房产证: 粤房地证字...号,剩余贷款(以银行贷款数额为准)元由男方承担)、佛山巿禅城区...房(合同号: ...,剩余贷款(以银行贷款数额为准)元由男方承担)、佛山巿禅城区...DS...、DS...车位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后的6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涉及的过户费由男方负责。如因男方的个人债务导致无法过户的,由男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男方个人债务导致上述房产被查封拍卖的,由男方向女方赔偿全部的财产损失。
女方名下所有房地产、商铺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其中女方名下位于禅城区...房(合同号...,剩余贷款(以银行贷款数额为准)元由男方承担)、佛山巿禅城区...地下室DS...、DS...号车位的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否则向女方赔偿损失。
(2) 车: 男方名下的一辆英菲尼迪QX80汽车(车牌号: …,车架号: …,剩余贷款(以银行贷款数额为准)元由男方承担),另一辆日产贵士汽车(车牌号: …,车架号: …)全部归女方所有。
(3) 生意: 以男方为法人代表、负责人、股东的商业活动,由男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4) 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祥和定期保险…、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康宁万能…的保险费由男方承担,男方承诺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逾期断供造成损失由男方承担,且男方不得变更被保人及收益人。
(5) 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有价证券股票等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做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男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的借款或对外签订的担保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文件2)
- 根據協議書第5條,離婚於發出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即2019年6月12日;(文件3)
- 其後,聲請人發現被聲請人沒有把澳門的不動產列於上述之離婚協議書內,因此,於2020年5月5日,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向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編號為(2020)粵0604民初11496號;(文件4)
- 於2021年6月2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內容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于被告B名下的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肥利喇亚美打大马路(荷兰园大马路)X号XX大厦1楼B座的不动产归原告A所有;被告B协助原告A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A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6358元(含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受理费37558元),对于被告B负担的部分,原告A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对于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原告A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亦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巿中级人民法院。”(文件4)
- 上述民事判決書已於2021年7月21日生效。(文件5)
根據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書及民事判決書。
*
因被聲請人B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公示傳喚,但其沒提出答辯,隨後便委任了范嘉茵律師為被聲請人的公設代理人。
本院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在發表意見時表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可阻礙對上述民事裁判書作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已適時將卷宗交給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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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對審理本案屬重要的事實: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均為內地居民,二人於1992年11月2日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文件1)
婚姻存續期間,二人育有一名兒子C,現已成年。
於2019年6月12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佛山巿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簽立「離婚協議書」。(文件2)
同日,佛山巿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發出離婚證予聲請人。(文件3)
聲請人還針對被聲請人向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後之財產糾紛,案件編號為(2020)粵0604民初11496號。
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5日作出以下判決:
“一、登记于被告B(B)名下的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肥利喇亚美打大马路(荷兰园大马路)X号XX大厦1楼B座的不动产归原告A所有;被告B协助原告A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A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6358元(含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受理费37558元),对于被告B负担的部分,原告A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对于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原告A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亦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巿中级人民法院。”(文件4)
該民事判決書已於2021年7月21日生效。(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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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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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該安排第11條還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亦載有類似的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應視為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的要件已具備,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現在讓我們逐一對上述要件作出分析,一旦發現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被審查的文件作出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第一份文件為中國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所簽立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文件並非由司法當局簽發,但考慮到該文件內容僅涉及離婚事宜,申請要件及手續跟澳門的大致相同,因此本院一直准予對類似申請進行確認1,以便讓離婚能夠在澳門產生法律效力。
而被審查的第二份文件為中國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該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其內容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有關離婚協議書及民事判決書已根據作出地之法律予以確定。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事宜。也就是說,不屬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情況。
儘管待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涉及財產的歸屬問題,但根據終審法院第8/200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提出的觀點,認為“在離婚訴訟中,由於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法官決定其中一個當事人把夫妻的不動產的一切權利轉移給另一個當事人,則該離婚訴訟的這一部分不屬不動產方面的物權訴訟",因此有關裁判並不涉及《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事宜。
與此同時,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根據資料顯示,該離婚協議書及民事判決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作成,且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法律還要求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能夠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對於有關情況,待確認的離婚協議書涉及離婚事宜,而民事判決書則涉及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中亦有相關規範,因此即使允許對該協議書及判決書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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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批准確認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於2019年6月12日於中國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簽立的離婚協議書,以及中國廣東省佛山巿禪城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5日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為(2020)粵0604民初11496號)。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承擔
訂定公設代理人的服務費為1,000澳門元。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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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3年5月18日
唐曉峰
(裁判書製作人)
李宏信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1 如中級法院第373/2013號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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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 551/2022 第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