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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日期:15/05/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224/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獨任庭審理了第CR1-22-0101-PCS號普通刑事案,裁定案中嫌犯A觸犯了一項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和《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聯合規定懲處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對其處以五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判處嫌犯為期三年的禁入賭場附加刑(詳見載於本案卷宗第396至第401頁的判決書)。
  嫌犯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原審法庭在審議尤其是涉及配碼和抽息的證據方面明顯出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上訴庭應改判其無罪並把所有扣押物交還物主或把案件發回重審(詳見卷宗第409至第419頁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助理檢察長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庭應駁回上訴(詳見卷宗第434至第439頁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448至第450頁的意見書內容)。
  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後,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今被上訴的原審判決文本已載於卷宗第396至第401頁內,其涉及事實審結果的依據之內容則如下:
「......
本法庭依法由獨任庭對本案進行審理,證實下列之事實:
1.º 2021年11月3日,被害人B從朋友C處得悉一名男子A能以「配碼」方式借款賭博,即被害人拿出一定數量的賭資,出借方則參照其金額按比例拿出相應的金額借給其賭博。
2.º 被害人有意借款賭博,遂透過C聯繫男子A。
3.º 晚上約6時33分,男子A伙同一名男子B來到美獅美高梅娛樂場會合被害人等人,商討借款賭博條件。經商議,男子A表示可以「配碼」的方式借款港幣八十萬元予被害人賭博,但需以被害人出資港幣四十萬元、每當贏款達港幣十萬元時需抽取投注額的百分之十三作利息為條件。
4.º 被害人同意上述條件,男子A遂親自或透過他人聯繫嫌犯A並告知上述事件。
5.º 晚上約7時32分,被害人及朋友在男子A和B的引領下來到倫敦人娛樂場3樓XXX貴賓會,會合稍後到來的嫌犯。
6.º 晚上約8時11分,嫌犯帶同被害人來到帳房,着後者交出現金港幣四十萬元後,便從其XXX貴賓會戶口(ZZ)678組XXXX提取港幣八十萬元籌碼交給後者開始賭博(見第215頁)。此時,男子A和B離開。
7.º 賭博過程中,嫌犯與稍後來到的一名男子D和一名男子C在被害人附近分別負責監視及抽取利息。期間,男子C多次透過嫌犯的上述貴賓會戶口為被害人轉碼(見第216頁)。
8.º 至翌日凌晨約0時23分,F來到上述貴賓會,得悉被害人借款賭博後便着其停止賭博並報警求助,從而揭發上述事實。(見第181-196頁)。
9.º 至此,被害人已被抽取一定量的籌碼作為利息。
10.º 嫌犯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與他人共同協議,分工合作,作出上述行為,意圖為自己及同伙從上述抽取利息和預期的碼佣中獲取財產利益。
11.º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犯法,會受法律制裁。
*
同時,亦證實下列事實: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為初犯。
  嫌犯的個人狀況如下:
  每月收入約澳門幣二萬元。
  需供養妻子及三名子女。
  嫌犯學歷為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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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證實之事實:此時,男子C趁機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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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之判斷:
  嫌犯在審判聽證中否認被指控的事實,嫌犯就其個人及家庭狀況作出了聲明。
  (庭審已錄音)
  嫌犯聲稱否認被指控的事實。
  嫌犯聲稱,嫌犯是受害人,拿了40萬現金過去,“夾份”賭博。
  嫌犯聲稱,證人講的不是事實,嫌犯不知配碼,賺犯拿40萬港幣現金,換籌碼,不是marker,戶口名是嫌犯,嫌犯及被害人一齊去賬房換籌碼,二人一齊賭博,開始是不認識被害人,透過“A”認識證人(一),嫌犯有投注,嫌犯有賭博,不知“抽水”的事。
  證人就其所知作出了聲明。
  庭上分別聽取了證人B及證人E(警員)之證言。
  證人B聲稱,自己帶來40萬,配碼了40萬,自己賭博,不是合資,如贏,嫌犯抽息,記得贏一萬,抽約港幣1300元,總數不記得,嫌犯坐在證人旁,證人的朋友同嫌犯傾條件,證人自己只承擔40萬的風險(賭博),嫌犯只是抽水,證人贏才抽水(每次抽),如輸了不用承擔,在XXX取出籌碼,40萬港幣現金是自己的,傾條件時嫌犯不在,在貴賓廳,嫌犯才出現,證人信C,兩個男人監視,除了嫌犯外,無人抽息。
  證人E聲稱,問XXX取戶口資料,80萬籌碼出來,坐在被害人身份多是嫌犯,在逃“C”做參與兌碼部份,被害人如贏,會放一堆,“C”收籌碼兌換打散交被害人,從中抽息,錄影片與嫌犯講的不合理,嫌犯將被害人贏的籌碼交“C”(有一次),嫌犯無中介牌,未能衍生碼佣,認為嫌犯講的明顯不合理,負責後續調查,證人認為,用現金買泥碼,證人偏向相信本案為高利貸,夾份賭博不合理,(因他話不認識“C”),但嫌犯交現金碼給“C”,被害人朋友也交給“C”,根據被害人及錄影光碟,證人偏向相信本案為高利貸,錄影光碟與被害人的版本吻合,抽取的百分比13% 是由被害人講,監控無法確認抽幾多%,大部份被害人投注,嫌犯只投注一次,證人認為有機會有可觀利益,結合監控錄影與被害人的口供較吻合。
  於庭上宣讀了證人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
  證人F於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中(第98頁及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稱對於B借款賭博一事全不知情,只是到達現場了解事情後,由於擔心B的安全才替其報警求助。”
  本法庭在綜合分析了嫌犯的聲明,證人證言,本卷宗內的書證及翻閱錄影片段筆錄而作出事實的判斷。本庭認為根據經驗法則,被害人的口供較可信,結合錄影筆錄內容,本庭認為足以認定以上事實」。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嫌犯在上訴狀內力指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
  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
  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而較近年的案例可見於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均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本案中,經綜合審視和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任何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而原審庭在判決書內具體發表的心證說明更無任何不合理或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的地方。故此,上訴人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無理質疑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
  面對原審庭已合理認定的既證案情,上訴人是犯下為賭博的高利貸罪無疑,這也一如檢察院在意見書內所指:雖然上訴人以B聲稱祇需承擔40萬的賭博風險來質疑原審法院不採信其與B合資賭博的說法,但其實正如B所指,配碼的條件是在每次贏錢抽取利息作為配碼的回報,無需另外償還所配碼的40萬。事實上,從過往眾多的同類犯罪中亦可見,從事賭博高利貸的人士,往往就亦是提供配碼予賭客,賭客無需償還配碼,祇是賭客在賭贏時須被抽取約定利息,因為從事賭博高利貸人士的真正目的在於每當賭客贏錢時,可以抽取高額利息,從中賺取相當可觀的不法收益。因此,B關於祇需承擔40萬的賭博風險亦不等於上訴人所指的雙方合資賭博。另司警證人講述的大致是從貴賓會索取資料了解到的情況,以及觀看涉案影片得悉的情況,有關內容與卷宗內第181頁至第196頁的翻閱錄影片段筆錄基本互相吻合。警員證人結合偵查所得與過往經驗,傾向於相信涉案事件涉及賭博高利貸,此乃證人理論結合實際得出的,但這並不妨礙原審庭綜合庭審中審查過的所有證據資料作出相同、相若或相反的事實認定。而綜合來看,證人B所講述的事實版本與庭審中聽取的其他證人所作證言及審查過的卷宗內的證據資料更為吻合、可信;相較之下,上訴人指其方為本案的被害人,出於迷信及相信B賭術高明、贏率高,才與B各自出資,並由B負責投注的說法,純屬上訴人片面之詞,在卷宗內並無任何的證據或資料能夠予以佐證。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嫌犯A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肆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
  澳門,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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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第224/2023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