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970/2020
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關鍵詞: 權限、違反法律
摘要:
- 根據第85/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之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或授予直屬於行政長官之各部門局長。
- 而透過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執行權限授予了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故此《都巿建築總章程》第52條第6款所指的權限亦在上述授權的範圍之內。
- 一個占用大廈公共部分的不法工程不會因時間或行政當局之前的不執法而變為合法,故被訴批示沒有違反法律之瑕疵,應予以維持。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司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970/2020
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司法上訴人: A
被訴實體: 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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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司法上訴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駁回其必要訴願,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9頁,有關內容如下:
1. 爭訟中之物業澳門......街...號的物業登記標示編號:2*****;在1969年5月20日登記,並於上世紀七十年代起開始由業主B經營XX鮮果士多。
2. B為澳門......街...號YY大廈的發展商,並獲授權出售大廈單位。
3. 在建成該地段樓宇後,B已經把澳門......街...號通道兩旁位置設計成士多店。並且在士多店經營後才開始出售YY大廈單位。
4. 店主B在經營“XX鮮果士多”前已經為該士多店面進行了裝修,該裝修曾向當時的澳門工務運輸廳申請許可。
5. 於1980年10月,業主B將“XX鮮果士多”租予司法上訴人經營,改名為“ZZ鮮果士多”,並在財政廳申請營業。
6. 雙方簽署了頂讓合同,每月支付五百元賣檯費用(租金),並於1983年8月續約。上述兩份合同都有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印花稅。
7. B於1986年6月9日將“XX鮮果士多”頂讓予司法上訴人,為日後證明之用,雙方簽署了一份頂讓聲明書,並根據當時的要求繳納印花稅。
8. ZZ鮮果士多經營數十年從未收過投訴,直至2010年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首次收到投訴並立案,但沒有進一步批示。
9. 2019年,由於有議員和市民投訴,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對“ZZ鮮果士多”以優先級別立案調查,並於2019年9月發出第16/E-OI/2019號告示通知司法上訴人,命令拆除位於澳門......街...號地下之“非法工程”(在公共地方加建以金屬圍板及金屬簷篷組成之僭建物)。
10. 司法上訴人於2019年9月20日收到清拆違反《都市建築總章程》的相關規定的違法工程第16/E-OI/2019號告示。
11. 司法上訴人於2019年10月4日向被上訴實體提起必要訴願。
12. 司法上訴人於2020年9月14日收到被上訴實體在第77/DJU/2020號報告書中作出之批示決定,駁回必要訴願並維持清拆命令。
13. 就被上訴實體駁回訴願並維持清拆命令之決定,司法上訴人不服,並提起司法上訴。
14. 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之第16/E-OI/2019號告示認為“ZZ鮮果士多”所在之澳門......街...號地下之工程違反第6/99/M號法律及第79/85/M號法令第3條第1款之規定,被視為非法工程。
15. 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52條之規定,於第07533/DURDEP/2019號建議書內作出批示,命令司法上訴人拆除上述“非法工程”。
16. 司法上訴人認為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無權限作出上條所指之批示。
17. 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52條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針對工程之拆卸命令,分別有兩個權限主體。
18. 即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批示命令拆卸進行中之工程,或由總督著令拆卸已完成之工程。
19. 根據第1/1999號法律附件四第4條規定:“總督”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0. 根據局方卷宗編號401/0I/2010/F在2010年的資料及照片顯示,“ZZ鮮果士多”之相關工程早已完成,而在2019年的調查中,也沒有提及發現任何在建工程,故土地工務運輸局之稽查人員並不是發現一項進行中之工程。
21. 即使ZZ鮮果士多存在一項被認為未獲得准照的非法工程,因其工程已完成,故其拆卸應由總督以批示作出,而非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命令作出。
22. 由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針對該已完成之工程作出批示命令拆除,違反了《都市建築總章程》第52條第6款之規定,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的規定因沾有違反法律之瑕疵應予以撤銷。
23. 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在第07533/DURDEP/2019號建議書內作出批示,命令司法上訴人清拆被視為違反第6/99/M號法律及第79/85/M號法令第3條第1款之規定的“非法工程”(即“ZZ鮮果士多”位於澳門......街...號地下之公共通道內的已完成工程)。
24. 經司法上訴人作出行政申訴後,運輸工務司司長於第77/DJU/2020號報告書中批示駁回司法上訴人的訴願並維持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第07533/DURDEP/2019號建議書內所作之清拆非法工程的命令。
25. 司法上訴人認為司長在第77/DJU/2020號報告書內所作之批示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瑕疵。
26. 根據第77 /DJU/2020號報告書分析認定,在“ZZ鮮果士多”內所發現之工程是符合第79/85/M號法令第3條結合該法令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無准照工程。
27. 故第77/DJU/2020號報告書分析認為,司法上訴人所提起之訴願應被駁回,並維持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2019年9月11日在第07533/DURDEP/2019號建議書內所作清拆非法工程的命令。
28. 該“非法工程”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已存在,由前店主B經營“XX鮮果士多”時進行,大致保存至今成為卷宗內所指之“非法工程”。
29. 前店主B在進行相關工程前已曾向當時的澳門工務運輸廳申請工程准照。
30. 根據有關歷史資料記載,顯示澳門工務運輸廳即是現時的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
31. 1980年10月“ZZ鮮果士多”開業時,其經營店面早已存在該些建築物。
32. 期間,司法上訴人只作出過幾次維修及保養,並沒有進行加建工程。
33. 本案之加建工程為前店主B於1980年之前所進行,根據第52/99/M號法令適用《刑法典》之相關規定,行政違法以作出事實當時所生效之法律確定。
34. 故規管本案相關工程實施的法律是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市區建築總章程》,而非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35. 根據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市區建築總章程》第1條、第2條、第10條、第15條、第15條之附欵一至三以及第24條之規定,所有建築都必須申請領取准照,否則不得動工。
36. 然而,如已申請但工務運輸廳未依時發給准照或未依時不批准發給准照,則工程可以逕自動工。
37. 上世紀七十年代,B在經營“XX鮮果士多”時,為了裝修店面內部,已向工務運輸廳申請准照。
38. 因此,只要符合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市區建築總章程》第15條附欵三規定的要求,前店主B當時進行的工程是合法的。
39. 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通知和第77/DJU/2020號報告書內所指的“非法工程”的界定並不成立。
40. “ZZ鮮果士多”繼受“XX鮮果士多”已完成的工程不應被視為非法工程。
41. 司法上訴人不懂當時之法律規定,其對“ZZ鮮果士多”中之建築工程是否違法也毫不知情。但自頂讓後長期都無人提出爭議,足見無人爭議該合法性。
42. 經過多年營運,由於建築物料的長期損耗,為自己及街坊之安全考量,司法上訴人有義務對其舊有工程進行維修及保養,以保證其不會倒塌及產生危險。
43. 另外,第16/E-0I/2019號告示第1點指工程違反第6/99/M號法律,而第77/DJU/2020號報告書第12點也有類似的見解。
44. 除應有的尊重外,司法上訴人認為上述見解不正確。
45. 第一、 行政當局沒有證明澳門......街...號地下之工程准照指定用途,事實上,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卷宗編號401/0I/2010/F內關於2010年投訴的檔案中,已說明“由於......街...號公共通道未有資料,未可以申請CRP及圖則。”;
46. 第二,該見解也不符合第6/99/M號法律之規定。
47. 第6/99/M號法律明確指出,根據一般情況(第5條至第7條之規定),房地產之使用不可有異於使用准照指定之用途,但在1986年前已開始使用之都市房地產,即使屬不當使用(即有異於使用准照指定之用途),也是屬於例外地被容許之情況(第11條)。
48. 無論從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第52/99/M號法令,以及第6/99/M號法律的規定來看,“ZZ鮮果士多”內的工程都不是非法工程,也沒有不當用途的使用問題。
49. 綜上所述,由工務運輸司司長在第77/DJU/2020號報告書作出之批示因沾有違反法律之瑕疵而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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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實體就上述上訴作出答覆,詳見卷宗第63至7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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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訴人及被訴實體分別作出非強制陳述,詳見卷宗第455至460頁及第462至46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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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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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B為澳門......街...號YY大廈的發展商。
2. 在建成該地段樓宇後,B把澳門......街...號通道兩旁位置設計成士多店,經營“XX鮮果士多”。
3. 於1980年10月,業主B將“XX鮮果士多”租予司法上訴人經營“ZZ鮮果士多”,並在財政廳申請營業及交稅。
4. B於1986年06月09日將“XX鮮果士多”頂讓予司法上訴人,並簽署了一份頂讓聲明書及繳納印花稅。
5. 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指出“ZZ鮮果士多”所在之澳門......街...號地下之工程因違反第6/99/M號法律及第79/85/M號法令第3條第1款之規定,被視為非法工程。
6. 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52條之規定,於2019年09月11日在第07533/DURDEP/2019號建議書內作出批示,命令司法上訴人拆除上述非法工程。
7. 司法上訴人於2019年10月04日向被訴實體提起必要訴願。
8. 於2020年09月04日,被訴實體於第77/DJU/2020號報告書內作出批示,駁回司法上訴人之必要訴願,並維持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出之清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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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由陳述
司法上訴人認為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針對已完成之工程作出批示,命令拆除相關非法工程,是違反了《都巿建築總章程》第52條第6款之規定,存有無權限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此外,亦認為被訴批示因沾有違反法律之瑕疵而應予以撤銷。
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審理。
根據第85/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之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或授予直屬於行政長官之各部門局長。
而透過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執行權限授予了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故此《都巿建築總章程》第52條第6款所指的權限亦在上述授權的範圍之內。
基於此,有關的行政行為並不存在無權限的瑕疵。
就違反法律方面,本院於2003年03月20日在卷宗編號1136內作出了以下司法見解:
“…
建築物之變更或擴建工程須申請工程准照是由8月21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3條所規定的,建築物或更改建築物,物之所有人須遵守該行政法律章程。
因此,即使在發生轉讓之獨立單位已進行了任何未事先取得應取得之工程准照,或與經核准的原工程計劃不相符而事後被視為不符合法律的工程的情況下,獨立單位新的取得人須執行行政當局依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52條和第53條的規定所發出的拆卸命令。
根據相關分層所有權設立憑證,對樓宇某特定位置的使用僅影響一個分層所有人的單純事實,並不妨礙該位置被有效視為樓宇共有部分。對此具體情況,不能將民事實體法中確立的有關“一般而言,非供一位分層所有人所專用的物件。”的規範作相反意義上的解釋,因該規範在本具體情況下的適用已偏離了作為分層所有權設立憑証基礎的樓宇說明書中所載內容。
一個未事先獲取工程准照且在為相連及其他上層獨立單位照明和自然通風功能所建的樓宇內部共用天井處進行的工程,將原本開放的空間封閉,從而使建造該位置的特定用途受到影響,該工程是不能被事後合法化的。
違法工程就是違法的,不因有權限之行政當局依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實施稽查行為的時機而改變。
…”。
現階段沒有任何需改變上述司法見解和決定的理由,故在訴訟經濟快捷原則下,引用上述見解作為本裁判的依據,裁定這部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事實上,一個占用大廈公共部分的不法工程不會因時間或行政當局之前的不執法而變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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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本司法上訴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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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司法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定為15UC。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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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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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020